问: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
按照新《标准化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容的标准化工作。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