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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细则》

2023-01-07 18:16:13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日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细则


 

  一、数据采集

  各级填报单位要按照《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和要求收集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统计范围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所有设市城市和县。统计报表按城区、县城和建制镇(乡)分别上报。统计范围确定后,该区域的面积、人口、投资及设施量等所有指标数据必须与其一致。

  1.设市城市城区包括:市本级(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2.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县域内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3.建制镇含建成区和村庄两部分。建成区包括:(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地域。

  村庄是指建制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4.乡含建成区和村庄。建成区包括:(1)乡政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庄;(2)乡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地域。

  村庄是指乡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不与城区(县城)连接,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团场、工矿区等特殊区域(含建成区和村庄两部分)参照乡执行。

  (二)填报要求

  基层单位填报报表时,要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上下年数据变化较大的指标,要进行说明并附相关数据来源依据资料,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各类试点示范项目、生态移民搬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导致相关数据异于常规发展趋势。

  二、数据审核

  各级填报单位采取软件审核与人工审核结合的方法,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数据有误的,应及时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报。直接上级单位要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录入数据应与填报单位报送的原始报表数据 一致,确保数据结构真实、合理、正确,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

  (一)软件审核

  利用软件自带的功能按钮,按照“汇总—全算—审核—全审—全算”的步骤对基层表数据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出的逻辑性错误应进行修改;对于合理性问题,要根据工作经验进行正确判断后,再对相关指标进行核实或修正。对于核实性问题,若情况属实应上传附件资料或填写编报说明。

  注意系统内上传的附件资料,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调整批文、遥感报告、普查资料、合同票据、统计台账等文件需加盖公章。系统内填写的所有说明,必须有针对性和可解析性,可采用“于什么时间、哪个部门实施、具体建设内容和投资、解决什么问题或达到什么效果”等形式进行表述,不可简单用“情况属实”、“核实无误”等模糊表述。

  (二)人工审核

  1.完整性审核。基层填报单位要准确、真实、及时地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基层表。直接上级汇总单位要对已上报单位的报表进行完整性审核,确保各项指标数据全面、准确、真实。

  2.合理性审核。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各级单位可使用填报软件“综合查询”功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享的查询模板或自建模板,查询不合理的数据及填报单位。直接上级汇总单位可根据查询结果,督促下级单位进行修改或说明。

  3.趋势性审核。汇总单位要利用软件“数据分析”功能生成综合分析表,并结合上年同期数据进行横向、纵向数据比对,判断本年主要指标变化趋势是否符合当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形势及各地区工作实绩评价。对于波动较大的应查明原因,并督促下级单位进行修改或说明。

  三、数据验收

  (一)会商会审

  建立横向会商与纵向会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横向会商方面,需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催报、审核工作。数据定稿发布前,需充分听取相关业务处室对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意见。对于统计数据与工作实际差异较大的,要求相关单位进一步核查。在纵向会审方面,建立部—省—市三级数据会审工作机制。城乡建设统计数据定稿前,必须实行各省交叉互审、省内各市交叉互审。

  (二)现场核查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不定期对各市县上报的统计数据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对于延期上报、数据质量差的市县,要予以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第三方校核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抓取网站平台相关信息和数据,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已填报的数据进行校核。

  四、数据利用

  (一)数据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城市体检、乡村建设评价、园林城市建设、节水城市建设等工作时,如涉及的数据属于城乡统计指标范围的,以城乡建设统计数据为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考核评比涉及城乡建设统计数据的,也要以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为准。

  (二)数据分析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常规定期分析,不断强化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等主要指标的监测分析,真实反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业发展情况,加大预判力度,为宏观调控、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管理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统计报表任务,负责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和上报等,督促下级单位按时填报并对其进行汇总、审核、逐级上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填报、审核、上报、发布的统计资料与基层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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