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242-2021 数据中心可用性分级评估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数据中心可用性分级评估的等级划分、评估原则、评估要求和可用性评级。
本文件适用于数据中心可用性的分级评估。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
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
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和林格尔管理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大数据发展局、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佳琪、石彦龙、崔连伟、吴绍辉、张志立、朱晓春、李洁、郭亮、衣斌、张
佳斌、王少鹏、吴美希、高建辉、曲海军、李程贵、段陆坤、王利、王献、李冠群、焦暄、武宇佳、房
琳智、屈强、米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