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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505-2025 医学放射影像检查结果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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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放射   影像   结果   医学   质量
资源简介

  ICS 11.040.50

  CCS C 57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505—2025

  医学放射影像检查结果质量要求

  Qual ity requirements for medical radiolog ica l imag ing examination

  resu lts

  2025 - 12 - 29 发布 2026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505—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基本要求 1

  6 放射影像检查图像质量要求 2

  7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质量要求 2

  附录 A(资料性)放射影像检查报告示例 4

  参考文献 5

  I

  DB11/T 2505—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与提出。

  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清华长庚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璇、石铭俊、徐辉、安冉、胡艳军、董力宁、刘帅、郑卓肇、鲜军舫、袁慧书、綦维维、梁宇霆、牛延涛、杨正汉、王振常。

  II

  DB11/T 2505—2025

  医学放射影像检查结果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学放射影像检查结果的基本要求、放射影像检查图像质量要求、放射影像检查报告质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医学放射影像检查报告质量控制。本文件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 389 医学X线检查操作规程

  WS/T 391 CT检查操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T:电子计算机体层摄影技术(Computed Tomography)

  DR:数字化X线成像技术(Digital Radiography)

  MRI:磁共振成像(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RIS:放射科信息系统(Radi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5 基本要求

  5.1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应遵循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可读性与一致性的原则,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客观、科学,能够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可靠依据。

  5.2 放射影像设备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完成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且参加过危急值及急救等相关培训;

  b) 经过相应设备的操作培训,掌握相应的临床操作规范,熟悉成像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功能,能根据成像申请单和受检者的需求选择适宜的成像方案和参数;

  c) 熟悉影像质量的要求,能识别成像流程中出现的伪影并采取应对措施;

  d) 获得技士以上资格可独立操作DR设备,技师以上可独立操作CT及MRI设备。

  5.3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签发医师应取得本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并通过第一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获得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5.4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书写人员发现影像学检查结果提示受检者生命处于危险状态,需要临床紧急处置时,应启动危急值报告流程。

  5.5 具备使用结构化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宜使用结构化报告。

  5.6 报告签发医师应签名(手写或电子签名)。报告经再次修改,签发医师署名应为最后修改报告者。

  1

  DB11/T 2505—2025

  5.7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审核日期和检查时间应由 RIS 系统自动生成,且报告审核日期应晚于检查时间。

  6 放射影像检查图像质量要求

  6.1 放射影像检查图像成像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 WS/T389、WS/T391及医学影像检查操作相关规范执行检查技术。

  6.2 检查标识

  6.2.1 基本标识

  放射影像检查图像标识应包括:受检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受检者ID)、医院名称、设备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时间、扫描序列、图像序列及体位标识等重要的成像或扫描参数信息。

  6.2.2 互认标识

  6.2.2.1 互认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应在放射影像检查图像上医疗机构名称后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和互认标识。

  6.2.2.2 医疗机构放射影像检查互认拼音缩写标识统一为“HR ”。北京互认拼音缩写标识为“BJHR” ,京津冀互认拼音缩写标识为“JJJHR ”。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应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

  7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质量要求

  7.1 报告书写要求

  7.1.1 报告格式应规范;内容应完整且简明扼要、前后呼应、重点突出、回答临床问题,诊断意见宜明确,建议应恰当;报告完成及时有效;格式参见附录 A。

  7.1.2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书写人员应检查图像是否完整、规范、满足诊断需要。

  7.2 受检者基本信息

  7.2.1 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年龄单位新生儿为“天”,婴儿为“月” ,幼儿及儿童为“岁”;骨龄检查年龄单位应精确到“月” )、科别、影像号、临床诊断及检查时间。

  7.2.2 检查日期应显示年、月、 日,检查时间应显示时、分。

  7.2.3 书写放射影像检查报告时应核对受检者信息,确保报告、申请单与检查的信息一致。

  7.3 检查的技术参数

  7.3.1 医疗机构进行放射影像检查时应执行 WS/T389、WS/T391 的有关规定。

  7.3.2 应清楚显示检查类型:DR、CT、MRI。

  7.3.3 DR 检查应标明检查部位、体位和投照方位,检查部位宜参照北京市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项目清单,具体参数参照医学影像检查相关操作规范。

  7.3.4 CT 检查应标明检查部位、扫描方法、扫描范围及重建技术名称。检查部位宜参照北京市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项目清单,具体参数参照医学影像检查操作规范。

  7.3.5 MRI 检查应标明检查部位及扫描序列、扫描范围,扫描序列的书写格式应为“方位:加权成像技术+特殊对比 ”,不同方位之间应用“;”分隔;同一方位不同序列之间应用“,”分隔。检查部位宜参照北京市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项目清单,具体参数参照医学影像检查操作规范。

  7.4 影像描述

  7.4.1 描述内容

  7.4.1.1 对脏器描述应符合以下要求:

  2

  DB11/T 2505—2025

  a) 应描述位置、大小、形态、密度/信号、边缘(边界)、强化等;

  b) 对称脏器应描述对称性、中线结构有无偏移及偏移程度;

  c) 应重点描述临床拟诊疾病的器官有无异常;

  d) 应注意患者有无手术史,尤其是胆囊、子宫等。

  7.4.1.2 对病灶描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详细描述病灶的部位、数目、大小、形态、密度/信号、边界、强化及周围组织情况;

  b) 除阳性征象外,还应描述有鉴别诊断价值的阴性征象。

  7.4.2 描述顺序

  7.4.2.1 有异常者,应按病变的临床重要性从高到低顺序描述。

  7.4.2.2 正常部分可按器官顺序描述(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左到右)。

  7.4.2.3 同一类疾病且有逻辑关系者应一起描述。

  7.4.2.4 先描述平扫,再描述增强情况。

  7.4.3 描述要求

  7.4.3.1 密度及信号的高低应指定参照组织。

  7.4.3.2 密度及信号高低的程度应用明显低、稍低、等、稍高、明显高进行分度。

  7.4.3.3 增强扫描应描述强化程度,强化程度应按照无强化、轻度强化、中度强化及明显强化进行分度。多期动态增强扫描应描述强化模式。不宜使用“未见明显强化 ”等模糊描述。

  7.4.3.4 段落、标点符号、空格等格式应准确,一个脏器或一组关联脏器的关联疾病为一段落。

  7.4.3.5 测量所得数字的单位及保留小数点的位数应统一。

  7.4.3.6 病变大小的测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显示病灶最清晰、边界最明确的图像上进行;

  b) 形状规则的病变测量其最长径和与之垂直的短径;

  c) 不规则形态病灶,描述其最大层面的最长径和与之垂直的短径;

  d) 多发病变应测量最大的病灶。

  7.5 诊断结论

  7.5.1 诊断结论应回答临床问题。

  7.5.2 多个诊断结论时,应按疾病的严重程度降序排列。

  7.5.3 每一类病灶宜给出准确的定位诊断。

  7.5.4 定性诊断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如疾病的影像表现典型,宜给出明确定性诊断;

  b) 如疾病的影像学表现不典型,不能明确定性诊断者,宜给出几种可能性并降序排列;

  c) 同一病灶,可能性诊断不宜超过三个;

  d) 如疾病的影像学表现不典型,且不能给出可能性诊断者,应给出明确建议,相应建议可为进一步的相关影像检查或其他科室参与会诊等;

  e) 需随访的病变,宜给出具体的建议随访时间。

  7.5.5 恶性肿瘤宜给出影像学分期。

  7.5.6 以前有相同或类似既往检查时,应对每一诊断进行比较,应注明对比的具体时间。

  3

  DB11/T 2505—202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示例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示例见表A.1。

  表A.1 放射影像检查报告示例

  XX 医院放射影像检查报告

  检查号 XXXXXXXX - - - - - - - - -… - - - -- - · 姓名 XXX · 性别 XX -年龄 72 岁 检查申请科别 - - - …神经内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临床诊断- - - - - … - - - - - … 头晕; - - - … - - - - - … -

  手术史 无 重要化验结果 无

  检查名称 头颅 MRI 平扫+增强 检查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

  检查技术:扫描范围:颅顶-颅底;扫描序列:横断位:T1WI,T2WI,FLAIR,DWI,T1WI+C;冠状位:T1WI+C;矢状位: T1WI,T1WI+C

  影像描述:

  头颅形态如常。右侧顶部大脑凸面可见一类圆形异常信号灶,边界清楚,边缘光滑,病变大小约 2.4cm × 1.8cm ×2.3cm(上下径×左右径×前后径),病灶信号均匀,各序列上与脑灰质信号一致,DWI 呈高信号,ADC 未见明确信号减低,邻近脑组织略受压移位,邻近颅骨增厚;增强扫描后病灶呈明显均匀强化,可见脑膜尾征。

  左侧侧脑室后角旁及双侧基底节区见多发斑点状脑脊液样信号影,FLAIR 序列其周边可见稍高信号影环绕,增强扫描后未见强化。双侧侧脑室周围及大脑深部白质区可见多发斑点状异常信号影,T1WI 呈等或稍低信号,T2WI 及 FLAIR呈稍高信号,DWI 上信号不高,增强扫描后未见强化。中线结构无偏移。脑室系统无扩张,脑沟、裂、池增宽。

  诊断结论:

  1、右侧顶部脑膜瘤;

  2、左侧侧脑室后角旁及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梗软化灶;

  3、缺血性脑白质病变,改良 Fazekas 1 级;

  4、老年性脑改变。

  报告医师: XXX 审核医师: XXX 审核日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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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2505—2025

  参 考 文 献

  [1] WS/T 500.6—2016 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第6部分:检查报告

  5

下载地址
DB11/T 2505-2025 医学放射影像检查结果质量要求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