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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6214-2025 旅行社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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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行社   安全生产   DB13   6214   2025
资源简介

  ICS 13.100 CCS A 90

  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6214—2025

  旅行社安全生产规范

  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s for travel agencies

  2025 - 12 - 16 发布 2026 - 01 - 16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621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海航认证有限公司、河北荣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植物园。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峰、张尚敏、刘爱军、刘永红、尹立涛、于峰、刘学恩、邵西谦、刘乐菲、彭秀国。

  I

  DB 13/T 6214—2025

  旅行社安全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产品与服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突发事件处置、持续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

  GB 16153 饭馆卫生标准

  GB/T 16766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16767 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GB/T 26359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2943 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指南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LB/T 028 旅行社安全规范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生产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766、GB/T 33000、LB/T 02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要求

  4, 1 原则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保证,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4. 2 建立和保持

  旅行社应结合自身特点,自主开展安全生产建设工作,并接受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管理。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管理模式,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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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5 产品和服务

  5. 1 通用要求

  5.1.1 旅行社产品设计应遵循安全第一原则,向旅游者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旅游产品。

  5.1.2 设计的产品应针对行程编排进行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能发布和销售。安全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a) 是否违反国家交通相关法规,如旅游车的行驶时间不应导致司机疲劳驾驶等;

  b) 是否涉及受突发事件影响而列入橙色以上预警的地区或我国外交部建议中国公民暂勿前往的国家或地区;

  c) 出境旅游线路是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旅游目的地;

  d) 是否建立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

  e) 是否符合目标人群特质,对特殊人群应列明健康要求;

  f) 是否对旅游线路履行辅助人的安全资质证明有备案;

  g) 是否包含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5.1.3 旅行社设计的产品中不应安排以下活动:

  a)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b)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c) 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d) 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e) 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5.1.4 常规旅游产品应能够适应广大旅游者的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除特殊需求外不安排危险性高的游览项目,不到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无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地区及场所,不应超量安排旅游项目。

  5.1.5 以学生或未成年人为主体的旅游产品,除须符合常规产品的安全要求外,应注重团队集体活动,尽量避免旅游者单独行动的可能性,并配备全程陪同人员或监护人随行,配备比例应不低于 10:1。

  5.1.6 以老年旅游者为主体的旅游产品,除须符合常规产品的安全要求外,应考虑年长者的身体条件和心理能力,掌握适度的体能消耗,合理安排饮食起居,游览设计力求舒适平缓,尽可能减少引发病症的各种诱因。

  5.1.7 为身体有残障的弱势群体设计的旅游产品,除应符合常规产品的安全要求外,还应从旅游者自身情况考虑做出行程的合理安排。对身体有残障的旅游者应配备 1:1 的全程看护安全保障措施。

  5.1.8 在设计探险、狩猎、滑雪、漂流、蹦极、登山、骑马、潜水等高危特种旅游产品时,应明确不能报名参与者常见的病患类型,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书面形式明示旅游者。

  5.1.9 旅行社在设计大型旅游活动时,应制定配套的公共安全应急预案,应计划好预案实施时所需的设施与器材。

  5.1.10 旅行社在进行产品采购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游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安全责任书,所采购的汽车服务应符合 LB/T 002 的规定,所采购的住宿、餐饮、景点、娱乐等场所应具有消防、安全和卫生保障,所采购的游乐园(场)应符合GB/T 16767 的要求。旅行社所采购的其他旅游项目如果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标准。

  5.2 产品销售

  5.2.1 旅行社及分支机构

  5.2.1.1 服务网点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距离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2.1.2 办公、接待场所应符合 GB 13495、LB/T 028 的有关规定。

  5.2.1.3 服务网点环境和设施应符合 GB/T 32943 的有关规定。

  5.2.1.4 库房物品存放应符合 XF 1131 的有关规定。

  5.2.1.5 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应按 GB 2894 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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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 招徕旅游者

  5.2.2.1 报名和组团时,应对旅游线路和旅游项目风险等安全事宜做出明示,包括:

  a) 对旅游行程和活动的身体素质要求作出提示,明示某些疾病患者可能的风险;

  b) 对身体素质可能不宜参加某些旅游活动的报名者做出提示、警示或劝阻;

  c) 恶劣天气或者不可抗力的事件对旅游行程安全可能构成的威胁;

  d) 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者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

  e) 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其它情况;

  f) 出发前带齐旅游行程中必要的证件和物品;

  g) 认为需要明示的其他事宜。

  5.2.2.2 在介绍产品特别是特种旅游产品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因素和风险应如实相告。

  5.2.3 旅游合同

  5.2.3.1 开始旅游活动前,旅行社应与旅游者依法签订旅游合同,其中应包含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

  5.2.3.2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事先应与其监护人订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

  5.2.3.3 招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旅游活动的,应与其法定监护人订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

  5.2.3.4 组织旅游者参加高危特种旅游项目,旅行社应与旅游者订立含有安全要求的旅游合同,并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安全须知。

  5.2.4 旅游保险

  5.2.4.1 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依法履行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各项条款。

  5.2.4.2 旅行社应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航空保险等与旅游相关的个人保险。

  5.2.4.3 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5.3 服务安全

  5.3.1 旅行社安全管理

  5.3.1.1 旅行社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旅游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确保安全履约。

  5.3.1.2 旅行社应在旅游团队出游前召开行前会,向旅游者进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和安全旅游知识的宣传教育。

  5.3.1.3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在事后作出说明。

  5.3.1.4 旅游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约定,与旅游团(者)磋商,合理解决。

  5.3.2 履行辅助人制度

  5.3.2.1 应建立履行辅助人安全管理制度,对履行辅助人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人员培训、服务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5.3.2.2 选用履行辅助人前应对其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应确保:

  a)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证照齐全;

  b)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赔付制度及赔付能力;

  c) 有能满足团队接待需要的行政许可、人员等履约能力;

  d) 特种旅游涉及的履行辅助人具有针对特种项目的安全措施、专业人员、应急预案、责任保险和相关专业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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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3 应与具备合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履行辅助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与履行辅助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中,明确相关安全条款,约定双方对游客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善后赔偿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5.3.2.4 应建立合格履行辅助人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并定期审核,更新。

  5.3.2.5 定期对履行辅助人的安全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对安全不能达标的履行辅助人应终止合作。

  5.3.2.6 定期对履行辅助人服务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5.3.3 旅游交通

  5.3.3.1 旅游客车

  5.3.3.1.1 旅游客车的设施配置、管理应符合 GB 4351、GB 7258、GB/T 26359、LB/T 028 的有关规定。

  5.3.3.1.2 旅游客车驾驶员管理应符合 GB/T 26359 的有关规定。

  5.3.3.1.3 旅行社与专业客运单位签订旅游客运包车合同时,应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安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单位,使用证照齐全、车况良好的车辆。

  5.3.3.1.4 选择地接社承接当地旅游服务时,应要求地接社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旅游客车单位和旅游客车。

  5.3.3.1.5 在行车前导游人员应告知旅游者乘车安全须知,查验、核实车辆牌号及证照。

  5.3.3.1.6 旅游客车驾驶员应提醒旅客安全乘车以及安全装置、应急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使用方法。

  5.3.3.1.7 导游(领队)应督促驾驶员谨慎安全行驶,途经危险路段应提醒旅游者防止磕碰;停车时应提醒驾驶员锁好门窗。

  5.3.3.1.8 发生交通事故,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向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报告,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3.2 旅游公共交通

  5.3.3.2.1 乘坐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时,导游应提醒旅游者遵守公共交通承运人的安全要求。

  5.3.3.2.2 导游(领队)应指导旅游者办理出入境空港有关安检、海关申报、行李托运等手续;

  5.3.3.2.3 导游(领队)应向旅游者告知乘坐飞机、火车、游船的安全常识,提醒注意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好携带的行李、物品。

  5.3.4 餐饮和住宿

  5.3.4.1 为旅游团队选择住宿场所时,应考察其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情况,确保其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5.3.4.2 导游(领队)应提醒旅游者注意了解入住饭店内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路线,提醒贵重物品寄存和外出安全注意事项。

  5.3.4.3 为旅游团队选择饮食场所时,应选择符合 GB 16153 的要求的餐厅。

  5.3.4.4 餐饮和住宿场所向游客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和饮料,应确保来源明确,有完整的质量标识,并符合保质期限。

  5.3.4.5 导游(领队)人员应向旅游者告知自己的房号和电话;旅游者在饭店发生异常情况,导游(领队)应立即到达现场,为其排忧解难。突遇紧急事件时,应立即报警,及时向旅行社报告,按预案处置。

  5.3.4.6 导游(领队)应注意餐厅饮食卫生,索取就餐有效凭证,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3.4.7 如发生食物中毒,应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并及时向旅行社报告。

  5.3.5 服务行为

  5.3.5.1 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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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5.2 办公人员作业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在办公场所存放汽油、涂料及稀释剂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b) 下班时应检查电源、气源、水源、门窗的关闭;

  c) 不应乱拉电线,严禁非专业人员拆装电源和电气设备;

  d) 不应使用燃气炉、电阻丝式电炉、加热管式取暖器等设备,不应使用其他大功率电加热器具;

  e) 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不应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

  5.3.5.3 导游和领队服务应符合 GB/T 15971 和 LB/T 028 的有关规定。

  5.3.5.4 旅游客车驾驶员应符合 GB/T 26359 和 LB/T 028 的有关规定。

  5.3.5.5 租用车辆管理应符合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有关规定。

  5. 4 游览安全

  5.4.1 安全提示

  5.4.1.1 应对旅游者事先做出旅游安全警示与告知,提醒旅游者注意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

  5.4.1.2 应事先提示旅游者务必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和适应能力选择参与旅游活动。

  5.4.1.3 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应向旅游者提供书面旅游安全提示卡。

  5.4.1.4 出境旅游应提供书面出境旅游安全信息卡,或包含安全提示信息的其他书面材料。

  5.4.1.5 境内旅游、入境旅游的安全提示卡应不迟于出团前发放。

  5.4.1.6 出境旅游的安全信息卡应不迟于行前说明会前发放。

  5.4.1.7 发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旅行社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

  5.4.2 出发时的人员召集

  5.4.2.1 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点集合。

  5.4.2.2 应关注集合当天的天气、交通等影响出行的特殊因素,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好应对准备。

  5.4.2.3 导游(领队)应提前到达团队出发/迎接地点,召开行前说明会,清点团队人数,向旅游者明确告知旅游目的地的风土民情、民俗禁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紧急救援途径和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5.4.2.4 导游(领队)应根据旅游目的地气候变化情况和流行疾病状况在出发前提醒旅游者做好游览安全、行装、自备药品的准备。

  5.4.3 游览过程管理

  5.4.3.1 乘坐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时应按 5.3.3.2 的安全要求尽到提醒义务。

  5.4.3.2 导游(领队)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4.3.3 车辆行驶前,通过现场演示或播放安全片等方式告知车内安全设施位置及使用方法、主要突发事件应对常识,要求旅游者系好安全带,并提醒其他安全乘车注意事项。

  5.4.3.4 监督司机按照相关交通法规和 GB/T 26359 以及 5.3.3 的要求安全驾驶。司机拒不听从劝告的,应立即报告旅行社采取紧急措施。

  5.4.3.5 旅游者因游览、用餐、购物等需暂时离开车辆时,导游应提醒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并督促司机关好门窗。

  5.4.3.6 全程关注影响履行辅助人履行合同或者协议的各种因素,特别是影响旅游安全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遭遇时按应急预案处置。

  5.4.3.7 饭店住宿时提醒旅游者关注住宿内明示的紧急疏散路线、防滑、防盗和防火等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旅游者离开饭店外出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5.4.3.8 游览时提醒旅游者遵守游览场所及项目的安全规定和警示,对参与特种项目的旅游者要提前告知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4.3.9 提醒旅游者遵守餐饮、购物和娱乐场所的安全规定和警示,保管好随身物品等注意事项。 5.4.3.10 提醒旅游者在乘机、离境、入境等间隙购物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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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3.11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

  a) 提醒旅游者遵守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尊重目的地风俗民情、宗教信仰;

  b) 告知归团时间,提醒自由活动期间的主要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

  c) 告知联系方式、报警和求助电话。

  5.4.3.12 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时,导游在知悉情况下,应告知相关规定和安全提示,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己掌握的信息做出判断,对不适合或不安全的,应积极劝阻,必要时应请旅游者签署书面申明。

  5.4.3.13 组织或接待重点、大型旅游团队应有专项预案,要有旅行社负责人带队,并有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随团保障,落实安全工作。

  5.4.3.14 对于高危特种旅游项目,导游(领队)应组织旅游者服从现场指挥,做好充分安全准备,落实安全措施。不适合旅游者自由活动的环境,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给予旅游者明确的提示。

  5.4.3.15 特殊人群和特种旅游安全在接待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和特种旅游者时,应安排掌握相应急救知识的导游进行接待。

  5.4.3.16 旅游者在旅途中突发伤病,导游(领队)应及时设法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导游(领队)不应随意给患者用药;在患者没有家属陪同时,应及时向旅行社领导报告情况,并保存医院医治诊断资料。

  5.4.4 购物与娱乐

  5.4.4.1 导游(领队)要引导旅游者文明购物,提醒旅游者不应购买违禁物品。

  5.4.4.2 导游(领队)提醒旅游者购物时注意查看商品合格证、保质期,注意索要发票和保修单据,以免受骗上当,以便事后维权。

  5.4.4.3 导游(领队)应告知旅游者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出入海关时携带、托运物品的有关规定,避免旅游者物品无法携带出入。

  5.4.4.4 旅游者参与自费活动,导游(领队)应先向旅游者明示消费实情,让旅游者自愿选择参与。

  5.4.4.5 导游(领队)组织旅游者参加集体娱乐活动,应向旅游者告知活动内容、注意事项,提醒旅游者遵守公共场所有关规定,不参与违法活动,遇突发事件注意自我保护。

  5.4.5 行李安全

  5.4.5.1 旅行社应健全行李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行李安全责任制。

  5.4.5.2 旅游者行李接送要有严格保护措施,行李交接要有严格手续。

  5.4.5.3 导游(领队)应提醒旅游者执行国家有关行李托运的相关规定,协助旅游者查验、寄取、保管好行李。

  6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6. 1 方针和目标

  6.1.1 应依据旅行社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及中长期安全生产目标。

  6.1.2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求,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指标,确保落实。

  6.1.3 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评估、考核和调整应形成记录。

  6.2 机构和职责

  6.2.1 机构设置

  6.2.1.1 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分管安全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基层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等。

  6.2.1.2 从业人员(指签订劳动合同者,下同)总数达 50 人及以上,或年组织接待人数达到 5 万人天的,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 1%、不少于 3 人配备专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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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 10 人及以上,不足 50 人或组织接待人数在 1 万人天以上、5 万人天以下的,应明确具体部门兼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不足 10 人的,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6.2.2 职责

  6.2.2.1 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基层单位和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2.2.2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2.2.3 分管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6.2.2.4 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协调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6.2.2.5 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6.2.2.6 导游和领队人员为旅游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旅游服务,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6.2.2.7 各岗位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6.3 资源

  6.3.1 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依法定期予以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6.3.2 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相关负责人应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6.4 文件化信息

  6.4.1 合规义务识别和获取

  6.4.1.1 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6.4.1.2 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传达给相关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6.4.2 操作规程建设

  6.4.2.1 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旅行社经营活动和服务的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的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4.2.2 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参与。

  6.4.2.3 安全操作规程应下发到岗位,作为从业人员作业依据、上岗作业前培训教育的教材,并通过日常教育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理解、掌握并正确执行。

  6.4.3 规章制度建设

  6.4.3.1 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建立和健全旅行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6.4.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以文件化的形式发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b) 安全生产责任制;

  c)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

  d)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

  e) 安全生产文件和记录管理;

  f)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g)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h) 安全风险评价制度;

  i)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j) 旅游产品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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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

  l) 老年、未成年及残疾旅游者安全保障;

  m) 消防安全管理;

  n)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

  o) 相关方安全管理;

  p) 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q)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r)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s)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制度。

  6.4.4 创建和更新

  6.4.4.1 创建

  6.4.4.1.1 应建立文件化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化信息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6.4.4.1.2 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査询和检索。

  6.4.4.2 评估

  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评估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6.4.4.3 修订

  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生产检査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主评定、外部评审、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5 教育培训

  6.5.1 通用要求

  6.5.1.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6.5.1.2 应定期识别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源。

  6.5.1.3 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6.5.2 培训内容

  6.5.2.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6.5.2.1.1 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旅游活动和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按法律法规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5.2.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旅游活动和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并通过专门的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5.2.2 一般从业人员

  6.5.2.2.1 应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节假日和重大接待活动前应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6.5.2.2.2 全体员工(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

  a)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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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旅游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c) 本岗位危险因素及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

  d) 本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e) 应急救援演练,了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f)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5.2.2.3 新入职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安全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6.5.2.2.4 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实施前,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6.5.2.2.5 从业人员在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5.2.2.6 导游(领队)、旅游客车司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训。

  6.5.2.2.7 每年应按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再培训。接受在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不应少于 30 小时,一般员工每人每年不应少于 8 小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每人每年不应少于 16 小时。

  6.5.2.3 相关方人员

  应对进入旅行社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相关方的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的安全教育培训。

  6.6 安全风险

  6.6.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6.6.1.1 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各部门和各岗位职责,明确其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职责。

  6.6.1.2 组织全体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辨识;在旅游经营业务、旅游产品、旅游履行辅助人发生重大变化后、办公或营业场所发生变动后、新的旅游产品(线路)实施前以及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辨识。

  6.6.1.3 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价方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旅游经营业务、相关方、办公或营业场所、旅游产品(线路)等进行评价。

  6.6.1.4 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价结果及旅游活动和服务状况,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6.6.1.5 应按照安全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信息清单。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6.6.1.6 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6.6.1.7 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6.6.1.8 根据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清单),并将风险分布、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6.6.2 隐患排查治理

  6.6.2.1 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6.6.2.2 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6.6.2.3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清单),建立隐患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本单位所有相关的旅游活动和服务场所、人员行为、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等,也包括相关方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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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2.4 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旅行社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基层单位和部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小组或从业人员每天组织一次。

  6.6.2.5 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6.6.2.6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

  6.6.2.7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作业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相关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必要时应停止服务活动进行整改治理。

  6.6.2.8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隐患治理效果进行验证,登记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6.6.3 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6.6.3.1 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査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6.6.3.2 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6.4 运行评估

  6.6.4.1 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产品规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制定和完善,以及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6.6.4.2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门档案,对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工作的相关资料集中统一归档,进行痕迹化管理,实现可追溯管控。

  6.7 应急管理

  6.7.1 应急预案

  6.7.1.1 应针对旅行社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符合 GB/T 29639、LB/T 028 有关规定的各类应急预案。

  6.7.1.2 应根据经营范围和管理现状,补充制定针对特种旅游、特定旅游区域或特定类型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7.1.3 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6.7.1.4 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6.7.1.5 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种类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应急物资,设置急救箱,安排专人负责。

  6.7.2 应急预案演练

  6.7.2.1 应按照 AQ/T 9007 的规定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三年实现对本单位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全覆盖。

  6.7.2.2 按照 AQ/T 9009 的规定对应急预案的适宜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6.8 事故管理

  6.8.1 通用要求

  6.8.1.1 凡涉及由旅行社组织旅游过程中的旅游者及旅游从业人员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6.8.1.2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事故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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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旅游者或旅游从业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

  b) 一般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 较大事故:造成 3 人(含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含 10 人)以上 50 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 重大事故:造成 10 人(含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含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 特大事故:造成 30 人(含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含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8.1.3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应慎重对外发布消息。

  6.8.1.4 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团队或伤亡人员的详尽资料,建立事故档案,做好事件总结报告。在旅行社领导的指示下,尽快通知其家属,做好善后工作。

  6.8.1.5 应按照 GB 6441、GB/T 15499 等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6.8.2 事故报告

  6.8.2.1 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旅行社有关人员应立即报警进行急救求助和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除一般轻微事故外),应于 1 小时内向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6.8.2.2 情况紧急或发生重大以上事件时,现场人员应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6.8.2.3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b) 事故的简要经过;

  c)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 事故的初步原因;

  e)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f)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6.8.2.4 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6.8.3 调查和处理

  6.8.3.1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6.8.3.2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突发事件的处置

  7. 1 通用要求

  7.1.1 旅行社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1.2 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遭遇交通、火灾、食物中毒事故及骚扰、偷窃、抢劫、诈骗、行凶等突发事件时,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旅游者,决不能置身事外,更不应临阵脱逃。同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a) 立即采取措施减轻突发事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利影响及损失;

  b) 向相关机构求助,必要时报警;

  c) 立即向旅行社及相关部门报告,如发生在境外,应向当地使领馆或我驻外机构报告;

  d) 稳定旅游者的情绪;

  e)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f) 事后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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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3 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参照《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7.1.4 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按照第 6 章要求执行。

  7.1.5 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和内容应按照 6.8.2 执行。

  7. 2 交通事故或火灾

  在旅游活动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遇突发火灾,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立即向事发地交通或消防部门报告并迅速向旅行社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7. 3 重大传染性疫病

  7.3.1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立即将患病游客就近送医院隔离救治,并立即向旅行社和事发地卫生部门或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对同团其他人员进行检疫。经检疫过关者方可继续游览。

  7.3.2 游览地突发传染性疫病,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及时向旅行社、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防疫、安抚和宣传工作。

  7,4 自然灾害

  遇到台(飓)风、地震、冰雪、水灾等自然灾害或社会安全事件,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保持镇定和冷静,对情势作出迅速的判断,运用自然客观规律常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来保护旅游者,迅速与旅行社及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并带领团队撤离灾区或现场,沿途照顾好伤病员,尽最大努力减少团队伤亡。不应弃团自行逃生。

  7.5 事故灾难

  在旅游活动中,若发生交通事故、突发火灾、游客坠落、溺水等事故,导游及旅行社其他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旅行社和事发地交通或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7.6 食物中毒

  旅游者出现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配合事发地卫生部门尽快做好抢救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领导和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应配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查找毒源。

  7.7 社会安全

  遇到示威游行、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导游应配合现场警务人员指挥并组织旅游者有序撤离事发区域;若无警务人员现场指挥,应带领团队尽快撤离事发区域。

  7. 8 意外伤病、病危或死亡

  7.2至7.7事故中,若有旅游者意外伤病、病危或死亡时,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遵照GB/T 15971附录的要求进行处置。

  7.9 旅游者走失

  导游人员或领队在团队行进中应自始至终与旅游团队在一起,并适时提醒,预防旅游者走失。若有旅游者走失,导游人员或领队应采取如下措施:

  a) 了解情况,迅速寻找;

  b) 与住宿饭店联系;

  c) 向旅行社报告;

  d) 向有关部门报告;

  e) 做好善后工作;

  f) 写出事故报告。

  7. 10 丢失证件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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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者丢失证件或物品时,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情况,尽力协助寻找,同时报告组团社或接待社,根据组团社或接待社的安排协助旅游者向有关部门报案,补办必要的手续。

  7.11 丢失或损坏行李

  旅游者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时,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或损坏情况,积极协助查找责任者。当难以找出责任者时,导游人员或领队应尽量协助当事人取证,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7.12 港澳台及外籍游客伤亡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籍旅游者伤亡等事故时,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还应及时向旅行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同时认真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旅行社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争取得到相应帮助。

  7.13 境外发生安全事故

  在境外发生安全事故时,领队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等驻外机构报告,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接待旅行社处理善后事宜。

  8 评价与改进

  8. 1 绩效评价

  8.1.1 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审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形成正式的评审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应重新进行评审。

  8.1.2 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审工作全面负责。评审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8. 2 持续改进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审结果,针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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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
DB13/T 6214-2025 旅行社安全生产规范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