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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987-2025 界河船舶冬季停航越冬卧泊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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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停航   界河   越冬   船舶   冬季
资源简介

  ICS 03.220.40 CCS R 09

  2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3/T 3987—2025

  界河船舶冬季停航越冬卧泊规程

  2025 - 12 - 30 发布 2026 - 01 - 30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T 3987—2025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卧泊流程 1

  6 卧泊前准备 2

  7 船舶进入 2

  8 船舶固定 3

  9 船舶离开 4

  10 安全应急 4

  11 档案 4

  参 考 文 献 5

  I

  DB 23/T 3987—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航海学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哈尔滨航道事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克强、姜丹丹、裴昱、马玉宾、杨天、王鑫、刘景锋、李思华、朱滨、王吉栋。

  II

  DB 23/T 3987—2025

  界河船舶冬季停航越冬卧泊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界河船舶冬季停航越冬卧泊的技术流程,规定了船舶卧泊前准备、进入、固定、离开、安全应急等关键环节的技术要求,描述了卧泊过程追溯与证实的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界河冬季停航越冬船舶卧泊、卧坞专业技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923 船舶工艺术语 修、造船设施

  JTS 333—2025 中俄界河通航标准(中方)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923及JTS 333—20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舷间距

  船舶确定卧泊位置后,相邻船舶船舷之间的最小距离。

  3.2

  艏艉间距

  船舶确定卧泊位置后,相邻船舶艏艉之间的最小距离。

  3.3

  冰面消防井

  为保障冬季卧泊期间消防应急救援水源供应,在冰面相应位置布设,且具有安全防坠装置的专用取水口。

  3.4

  口门

  卧泊水域与外界通航水域相衔接的过渡区域。

  4 总则

  4.1 船舶应优先选择坞池越冬卧泊。

  4.2 船舶越冬卧泊应科学合理选择卧泊水域,避开流凌冲击、急弯、浅滩、暗礁及水流交汇区。

  4.3 船舶越冬卧泊工作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封江停航航行通告前完成。

  5 卧泊流程

  1

  DB 23/T 3987—2025

  界河船舶冬季停航越冬卧泊流程包括4个阶段,程序流程图如图 1 所示。

  图 1 界河船舶冬季停航越冬卧泊程序流程图

  6 卧泊前准备

  6.1 卧泊工作负责人应在封冻日期 30 天前组织召开越冬卧泊专项工作会议,牵头研讨并确定以下关键事项:

  ——结合气温变化、流凌规律及水深条件,制定船舶进出卧泊水域、蹬船及破冰作业方案;

  ——根据船舶数量、种类及维修需求,明确船舶摆布原则;综合考虑船舶离开时间因素,确定卧泊具体位置,按船舶类型和安全状态实施分区卧泊,绘制船舶卧泊布置计划图,科学测算并制定船舶进出卧泊水域计划;

  ——确定各船舶进出卧泊水域前安全状态自查标准及联合检查的时间节点;

  ——针对船舶收集的残油、油污水、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制定转运处置方案;

  ——制定越冬卧泊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制定以月、年为单位的岸电设备检查、检修计划。

  6.2 卧泊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卧泊实际需要,落实坞池、口门的清淤工作,确保水域满足卧泊技术条件。

  6.3 卧泊工作负责人应落实拖带作业所需拖船。

  7 船舶进入

  7.1 遇大雾、雷暴雨及视线不清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停止船舶卧泊、进入坞池等水上作业。

  7.2 设置和改变航标示意图,应报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批准。设置航标应按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批准的设置航标示意图进行。

  7.3 各级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保证工作人数。应采取现场、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巡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7.4 船舶完成定位后,富余水深应不少于 0.15 m。

  7.5 船舶进入坞池卧泊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 1 要求。

  2

  DB 23/T 3987—2025

  表 1 船舶进入坞池卧泊主要技术参数

  序号

  项目

  标准范围

  1

  船舶进入坞池卧泊时风力

  蒲式风力≤5 级

  2

  船舶进入坞池卧泊时波高

  ≤0.3m

  3

  船舶进入坞池卧泊时能见距离

  ≥500m

  4

  船舶进入坞池卧泊时速度

  ≤5 km/h

  5

  双向航行航道宽度

  ≥50m

  7.6 船舶进入坞池卧泊过程中不得追越。

  7.7 不得在坞池内开展游泳及其他与卧泊工作无关的活动。

  7.8 船舶定位应按照卧泊布置计划图精准就位,确保与口门及其他船舶的间距符合本文件规定。

  7.9 油船(油轮、油驳)应与其他类型船舶实施分区卧泊,与非油船舶间距应不少于 30 m,油船之间艏艉间距不少于 15 m,船舷间距应不少于 10 m。

  7.10 大型客船、客货船、货船、推(拖)轮和挖泥船舶卧泊时,艏艉间距应不少于 10 m,船舷间距应不少于6 m。除无动力驳船外的其他船舶艏艉间距应不少于6 m,船舷间距应不少于 2 m。

  7.11 船舶停机(炉)后,应及时主机、辅机、锅炉、泵类以及各种汽、水管路系统的水全部清空。及时封堵海底阀及舷外管路孔,仔细检查油舱、污水舱管系及舱底阀门的关闭密封性,防止污染物渗漏至卧泊坞池。

  7.12 坞池内应设置冰面消防井并设置警示标识及防坠设施;消防井间距应为 120 m~150 m,若坞池范围小于该间距时,至少应设置 1 处消防井。

  7.13 坞池内应预留畅通的防火主通道,防火主通道净宽为4 m~6 m,其上空4 m 范围内不得存在障碍物。

  8 船舶固定

  8.1 封冻后,船舶位置固定,应绘制实际卧泊分布图。

  8.2 封冻后,应将系栓绳索、锚、救生设备和船间通行设备收回船上妥善保管;各类登船梯(桥)的搭设、调整和撤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8.3 应在卧泊水域的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8.4 坞池宜设置围栏,实行全封闭管理。

  8.5 应定期检查坞池内船岸以及船船间牵引缆绳、绞车等设备,使用过程中应由专人监管。

  8.6 作业人员开展冬修施工时,应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生产余料和垃圾的回收应分类处理。残油、油污水应采用专用收集容器收集,不应将残油、油污水和其他垃圾排放、丢弃在坞池内外。

  8.7 浮船坞、码头和港池专设的电、气、水、油(含污油水),应由专业人员负责,按规定规范处置。

  8.8 船舶连接岸电时应确保操作安全,卧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连接岸电;岸电使用完毕后,应固定好插头及电缆绞车,盖好防护罩,防止设备锈蚀。

  8.9 设置于浮船坞、码头、港池上的动力动能设施,应按规定时间检查和保养,确保完好,并按规定保持色标清晰明显;配电箱应标注电压和电流等标识。

  8.10 船舶使用岸上电焊设备时,应设置可靠的电焊接地排(线),以免在吊物接触船体时产生碰电现象。

  8.11 船舶冬修区域应实行定置管理,物料堆放、通道及现场标色等均应符合目视管理的要求。

  8.12 现场作业应做好临边防护,码头、港池边沿应有明显防高处跌落警示标识和配套防护措施。

  3

  DB 23/T 3987—2025

  9 船舶离开

  9.1 开江前,应根据气温、水位、水情及冰情变化,及时开展盘车、温车、破冰、移船作业,并全面检查系缆、锚泊设施和消防救生设施。

  9.2 盘车时应根据螺旋桨覆冰情况, 由人工缓慢操作。

  9.3 使用冲撞式破冰船破冰时,应密切观察破冰撞击和振动对周围船舶的影响,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9.4 拖带脱冰船舶时,应严格控制航速。

  9.5 船舶离开卧泊水域时,应遵守本文件表 1 规定的技术参数,规范操作。

  10 安全应急

  10.1 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内容。

  10.2 冬季卧泊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演练。

  10.3 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若现场具备自主救援条件,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非进入式救援,且需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若现场不具备自主救援条件,应及时拨打救援电话,依靠专业救援力量开展救援,严禁强行施救、盲目施救。

  10.4 船舶卧泊应优先选用稳固礁石、岸线系泊桩系缆,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缆绳夹角与张度。

  10.5 在流凌期,卧泊船舶应及时调整迎风、迎凌角度,科学设置临时防冰障。

  11 档案

  11.1 船舶定位前和固定后,应在区域内分别悬挂卧泊布置计划图和实际卧泊分布图。

  11.2 卧泊前应做好卧泊前安全状态及防污染自查工作,并形成记录;船舶固定后,应做好安全专项检查并形成记录。

  11.3 冬季卧泊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归档留存。

  11.4 应制订船舶岸电连接等操作程序,加强宣贯并形成记录。

  11.5 宜在卧泊水域布设具备存储功能的监控摄像头,记录船舶的进出、定位、固定等操作过程。

  11.6 所有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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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23/T 3987—2025

  参 考 文 献

  [1]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2]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4] JT/T 1509 水运工程通用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5] 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

  [6] 黑龙江海事局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7]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8] 中俄国境河流黑龙江、乌苏里江和额尔古纳河航标管理规则

  5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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