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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3523.1—2025代替DB37/T 3523.1—2019
公共数据开放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Public data opening—Part 1: Basic requirement
2025 - 12 - 29 发布 2026 - 01 - 2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3523.1—2025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开放属性 3
6 数据资源要求 3
7 平台系统要求 3
7. 1 平台架构 3
7. 2 数据开放服务网站 4
7. 3 开放数据管理系统 4
8 开放服务要求 5
8. 1 数据开放与审核 5
8. 2 数据获取与审核 5
8. 3 数据利用 5
9 管理保障要求 5
10 安全保障要求 6
附录 A(资料性) 公共数据分类类目 7
A.1 领域分类 7
A.2 行业分类 7
参考文献 9
I
DB37/T 3523.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37/T 3523《公共数据开放》的第1部分。DB37/T 352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第 2 部分:数据处理指南;
——第 3 部分:开放评价指标;
——第 4 部分:核心元数据;
——第 5 部分:数据使用规范。
本文件代替DB37/T 3523.1—2019《公共数据开放 第1部分:基本要求》, 与DB37/T 3523.1—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缩略语”一章(见 2019 年版的第 4 章);
b) 更改了“总体要求”,调整了总体框架图,并将 2019 年版的“基本原则”更改后纳入(见第4 章,2019 年版的第 5 章、第 6 章);
c) 更改了“开放范围及属性”表述,并将 2019 年版的相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 5 章,2019 年版的 8.1);
d) 更改了“数据资源要求”,增加了详细的规定,并将 2019 年版的相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6 章,2019 年版的第 7 章);
e) 增加了“平台系统要求”一章(见第 7 章);
f) 增加了“开放服务要求”一章,并将 2019 年版的相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8 章,2019 年版的 8.3);
g) 更改了“管理保障要求”,并将 2019 年版的相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9 章,2019 年版的第10 章、第 11 章);
h) 更改了“安全保障要求”,增加了安全管理要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扩充了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要求,并将 2019 年版的相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 10 章,2019 年版的第 9章,8.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大数据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大数据中心、山东新一代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浪潮云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战峰、李德金、郝晓乐、李娜、杜晓飞、林林、李杨、赵佳晖、牛硕、马俊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9 年首次发布为 DB37/T 3523.1—201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37/T 3523.1—2025
引 言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山东省先后印发《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省政府令第344号)、《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鲁数发〔2025〕1号)、《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4〕124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全省公共数据的开放和使用提出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针对当前公共数据开放的平台建设、数据处理、开放评价指标、核心元数据、开放数据使用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省实际,制定DB37/T 3523《公共数据开放》系列标准。DB37/T 3523拟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目的在于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 2 部分:数据处理指南。目的在于提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指导和建议。
——第 3 部分:开放评价指标。目的在于规范公共数据开放的评价指标的方法和要求。
——第 4 部分:核心元数据。目的在于规范公共数据开放中核心元数据描述方法和描述内容。
——第 5 部分:数据使用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公共数据开放中公共数据使用的流程和要求。
III
DB37/T 3523.1—2025
公共数据开放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总体要求,以及开放属性、数据资源要求、平台系统要求、开放服务要求、管理保障要求、安全保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6344 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GB/T 38664.2-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2部分:基本要求
GB/T 44230-2024 政务信息系统基本要求
DB37/T 3523.3 公共数据开放 第3部分:开放评价指标
DB37/T 3523.5 公共数据开放 第5部分:数据使用规范
DB37/T 4646.2 公共数据 数据治理规范 第2部分:数据清洗比对
DB37/T 4646.5 公共数据 数据治理规范 第5部分:数据质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provincial integrated big data platform
全省公共数据管理、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支撑平台。
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由省级枢纽、市级节点、县级节点组成。
[来源:DB37/T 4646.1—2023,3.2,有修改]
3. 2
公共数据 public data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3. 3
公共数据开放 public data opening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3. 4
开放数据 opening data
面向社会开放的数据。
1
DB37/T 3523.1—2025
注:包括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数据。
3. 5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public data open platform
基于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汇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开放数据,面向社会提供可机读、可下载数据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来源:GB/T 38664.1—2020,3.6,有修改]
3. 6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 public data opening subject
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供其履职范围内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3.7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 public data utilization subject
依法依规获取各类开放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 8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 public data opening competent department
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运维公共数据和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主管部门。
4 总体要求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应接入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形成开放数据资源库,通过数据开放服务网站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同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公共数据开放与审核、公共数据获取与审核、公共数据利用等服务,并做好管理保障和安全保障。公共数据开放总体框架见图1。公共数据开放的总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获取和使用开放数据,不应设置规模性、地域性等歧视性条件;
b) 除需对公共数据进行额外增值加工、个性化加工等情况,应免费面向社会开放;
c) 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能够保护隐私、具有保密性和安全性等情况下开放公共数据;
d) 公共数据开放不应涉及专利、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图1 公共数据开放总体框架
2
DB37/T 3523.1—2025
5 开放属性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数据、有条件开放数据和不予开放数据。
a) 不予开放数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应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公民权益的公共数据。
b) 有条件开放数据:需要依法授权向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的公共数据。
c) 无条件开放数据: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数据范围外的其他公共数据。
6 数据资源要求
6. 1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确定公共数据的开放属性(见第 5 章)、开放条件、更新频率和数据分类分级情况(分类见附录 A),汇总至本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发布。
6.2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开放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职能职责变更,申请调整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或开放清单的,应经本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同意。
6.3 公共数据为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从应用场景、利用反馈、技术能力、数据安全、信用要求等方面,设定与开放数据风险相匹配的合理的开放条件;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按照如下情形列明依据:
a) 公共数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b) 公共数据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c) 公共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d) 公共数据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开放。
6.4 各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建立开放数据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按照 GB/T 36344、DB37/T 4646.5规定的指标和要求定期开展本级开放数据质量监测评价,并采取数据清洗比对、问题数据修正等数据质量提升措施,数据清洗比对应符合 DB37/T 4646.2 的要求。
6.5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对本级开放数据进行数据脱敏处理,通过脱敏规则和脱敏技术进行数据的变形和匿名化处理,并保留开放数据的业务特征。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经依法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脱密处理,或者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可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
6.6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按照约定的更新频率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7 平台系统要求
7.1 平台架构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包括数据开放服务网站和开放数据管理系统两部分,平台要求应符合GB/T 38664.2-2020中6.3的规定,平台架构见图2。
3
DB37/T 3523.1—2025
图2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架构
7. 2 数据开放服务网站
7.2.1 数据开放服务网站由省级数据开放服务网站与各市级数据开放服务网站组成,省级数据开放服务网站负责支撑省级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各市级数据开放服务网站负责支撑本级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7.2.2 数据开放服务网站应具备对开放数据资源统一数据展示、统一智能搜索、统一资源申请等能力。省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宜从首页页面框架、底部功能区等方面统一数据开放服务网站界面;各市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宜从头部标识区、栏目设置、平台展现等方面开展个性化界面设计。
7.3 开放数据管理系统
7.3.1 开放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开放数据资源管理的能力,对接入的公共数据进行统一管理。针对开放的应用场景和需求,制定并实施不同的数据处理策略,形成开放数据资源库。数据处理流程和规则见DB37/T 3523.2。
7.3.2 开放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开放数据申请审核的能力,对有条件开放、未开放数据的申请需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开放数据,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7.3.3 开放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开放数据供需对接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a) 提供开放数据需求的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开放数据需求,并反馈开放数据需求响应情况;
b) 上架所需的开放数据,并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关联;
c) 对开放数据需求的处理结果、响应时间、数据质量进行汇总分析。
7.3.4 开放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开放数据异议处理的能力,包括异议数据受理、分发、核查、处理、督办、评价等。
7.3.5 开放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应用支撑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a) 根据业务需求实现数据应用服务的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
b) 提供移动 APP、网站应用、小程序等的注册、审核、上架、变更服务。
4
DB37/T 3523.1—2025
8 开放服务要求
8. 1 数据开放与审核
8.1.1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提供数据前应开展数据安全审查,通过后提供数据字典,并将数据资源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匹配关联。
8.1.2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对本级提交的数据开放申请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应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发布,并为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提供数据脱敏等相关技术支撑;审查未通过的,应反馈并说明理由,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根据反馈意见对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进行调整后,重新提交开放数据。
8.1.3 对于使用财政资金所产生的公共数据,应经本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开放;对于未使用财政资金的自有数据,可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进行申请开放。
8.1.4 应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采用如下方式开放公共数据。
a) 数据下载方式: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上提供结构化数据文件等多种类型的数据下载服务,用于直接获取数据。
b) 数据服务接口方式: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发布的数据服务接口,用于公共数据查询或校核比对;对已汇聚的数据,由本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开发数据服务接口;对未汇聚的数据,由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开发数据服务接口。
c) 其他数据服务方式:以数据沙箱、隐私计算等模式开放数据。
8.1.5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面向社会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确定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范围。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出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对开放需求进行分析,及时向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反馈开放需求响应情况。
8. 2 数据获取与审核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应与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签订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并备案至本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数据获取与审核流程应符合DB37/T 3523.5的相关规定。
8. 3 数据利用
8.3.1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建立数据质量问题闭环管理机制。对于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出异议或者建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8.3.2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使用开放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应注明公共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在不涉及商业秘密、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发布至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优秀开放数据利用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8.3.3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宜根据区域优势和发展需要,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活动。
8.3.4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级开放数据的管理和监测工作,提升数据开放比例,并跟踪数据开放应用效果。
9 管理保障要求
9. 1 应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运营机制,包括用户服务、供需对接、平台管理、应用管理、宣传推广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内容。明确公共数据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运营工作进行定期的跟踪考评。
5
DB37/T 3523.1—2025
9.2 应采取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进行监督,并建立效能评价、电话投诉、网上投诉等反馈和投诉制度。
9.3 省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成效评估机制,按照 DB37/T 3523.3 规定的评价指标定期检查通报各地区数据开放工作开展情况。
9.4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明确数据开放工作责任人,并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维护好本单位相关人员信息。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10 安全保障要求
10.1 应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公共数据安全制度规范,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边界、安全管理要求等。
10.2 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要求应符合 GB/T 44230-2024 第 7 章的要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应符合 GB/T 22239 中等级保护第三级的要求。
6
DB37/T 3523.1—202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公共数据分类类目
A.1 领域分类
公共数据领域分类类目见表A.1。
表A.1 公共数据领域分类类目表
序号
代码
名称
1
A01
信用服务
2
A02
交通出行
3
A03
城建住房
4
A04
卫生健康
5
A05
社会救助
6
A06
社保就业
7
A07
地理空间
8
A08
文化休闲
9
A09
教育科技
10
A10
资源环境
11
A11
农业农村
12
A12
生态环境
13
A13
安全监管
14
A14
财税金融
15
A15
社会民生
16
A16
综合政务
17
A17
气象服务
18
A18
市场监督
19
A19
公共安全
20
A20
经贸工商
21
A21
机构团体
22
A99
其他
A.2 行业分类
公共数据行业分类类目见表A.2。
表A.2 公共数据行业分类类目表
序号
代码
名称
1
B01
金融业
2
B02
采矿业
3
B03
制造业
7
表A.3 公共数据行业分类类目表(续)
序号
代码
名称
4
B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
B05
建筑业
6
B06
批发和零售业
7
B0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
B08
住宿和餐饮业
9
B0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
B10
房地产业
11
B1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
B1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
B1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
B14
农、林、牧、渔业
15
B1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6
B16
教育
17
B17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
B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
B1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0
B99
其他
8
DB37/T 3523.1—2025
参 考 文 献
[1]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GB/T 38664.1—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
总则
[3]
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
开放程度评价
[4]
DB37/T 3523.2 公共数据开放 第2部分:数据处理指南
[5]
DB37/T 3523.4 公共数据开放 第4部分:核心元数据
[6]
DB37/T 4646.1—2023 公共数据 数据治理规范 第1部分:数据归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