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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981—2025
儿童福利机构康教融合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integration of rehabilitation and education services in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s
2025 - 12 - 29 发布 2026 - 01 - 2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98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民政厅、临沂市儿童福利院(临沂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继国、刘善香、赵静、王一枝、宋凤珍、韩春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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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康教融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康教融合服务的基本要求、集中康教、个别化康教、服务流程以及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的康教融合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标145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56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3.2
康教融合 integration of rehabilitation and education
针对存在身心发展障碍或有特殊需求儿童,通过康复与教育的结合,在教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同下,于多元场景中开展的综合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场所
4.1.1 服务场所应满足儿童康教融合服务需求,设置多功能教室、感统训练室、运动治疗室、言语治疗室、多感官刺激室、美工教室等功能室。
4.1.2 功能室面积、设计及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建标 156 和建标 145 的要求。
4.1.3 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4.2 服务用具
4.2.1 用书
应配备符合康教融合需求的书籍和辅助用书,包括智力类、肢体类、听力及言语类等。
4.2.2 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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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 应根据儿童需求配备促进儿童参与活动和提高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的辅助器具。
4.2.2.2 促进儿童参与活动的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转移辅具:儿童轮椅(电动轮椅)、助行器、站立架(床)、坐姿矫正椅、手/腋杖;
——沟通辅具:助听器、交流板、盲文打印机。
4.2.2.3 提高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的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进食辅具:粗柄勺、弯柄勺、吸盘碗、切口杯;
——穿衣辅具:拉链辅具、系扣辅具、穿袜辅具;
——如厕辅具:儿童坐便椅、加高坐便器、扶手。
4.3 服务人员
4.3.1 儿童福利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师、康复治疗师、医生、护士、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并具备专业资格证书。
4.3.2 新入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每年应根据岗位技能需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总学时不低于 90 学时。
5 集中康教
5.1 服务对象
经筛查无法适应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的儿童,包括但不限于智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听力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
5.2 分班
5.2.1 分为学前阶段(满 3 岁)和学龄阶段(满 6 岁),分班应兼顾儿童的发育年龄,每班儿童不多于 8 人。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为视力和听力残疾儿童单独设班。
5.2.2 学前阶段宜分为小班(满 3 岁)、中班(满 4 岁)和大班(满 5 岁)。
5.2.3 学龄阶段宜分为低年级(满 6 岁)、中年级(满 10 岁)、高年级(满 14 岁)。
5.3 服务配比
5.3.1 每班应配备专(兼)职的教师及康复治疗师。
5.3.2 当班级内有 3 名及以上儿童在日常活动中使用辅助器具时,可增设 1 名配班护理员。
5.3.3 班级内每有 2 名情绪及行为管理困难儿童,可增设 1 名配班护理员。
5.4 活动方案设计
5.4.1 活动方案应由教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共同参与设计完成,活动方案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活动实施、活动评估等。
5.4.2 活动目标的制定应结合儿童各项评估结果。
5.4.3 活动内容可包括基础功能训练、基础学科知识、语言与沟通、生活自理训练、社会交往能力训练、行为干预、职业教育。设视障班的在活动内容中宜增加盲文教学、盲杖使用技巧等;设听障班的在活动内容中宜增加手语教学、沟通设备使用技巧等。
5.5 活动实施及评估
5.5.1 应按照活动方案(见 5.4)实施,每天不少于 2.5 h,单次活动 30 min~45 min。活动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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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全程观察儿童的参与情况和活动效果。
5.5.2 对需要提供肢体辅助的儿童,康复治疗师应在集中康教活动时为儿童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以便儿童更顺利的参与活动。
5.5.3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善活动过程的后续记录并对活动目标达成情况、儿童参与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活动方案。
5.6 社会融合活动
5.6.1 以儿童实际需求为导向设计活动,将康复、教育的细节融入其中,主题包括自理能力培养、行为规范培养、人际交往学习及职业体验等。
5.6.2 活动中应由教师、康复治疗师或社会工作者指导,保证活动中儿童的人身安全。
5.6.3 活动频次为每月至少 1 次。
6 个别化康教
6.1 服务对象
在肢体、行为、沟通、社交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完全适应集中康教的儿童。
6.2 设置与配比
6.2.1 每天开展个别化康教不少于 0.5 h,地点及课程根据儿童评估结果进行设置,由教师或康复治疗师实施。
6.2.2 当接受个别化康教的儿童能力和需求接近时,可调整为小组形式开展。
6.3 活动设计
6.3.1 活动方案由相应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包括活动主题、目标、内容、计划、实施、反馈等。
6.3.2 个别化康教的内容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引导式教育、感觉统合训练、辅具使用等。
6.4 活动实施及评估
6.4.1 应按照活动方案进行实施,注意观察儿童的参与情况。
6.4.2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后续总结和记录,根据反馈及时调整方案内容。
6.4.3 应对接受个别化康教服务的儿童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应符合 7.3.3 的要求。
7 服务流程
7.1 筛查
每半年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开展一次全覆盖式筛查,筛查量表包括但不限于:
——0 岁~6 岁儿童神经心理发育量表;
——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6 个月~14 岁);
——瑞文智力测试(8 岁以上)。
7.2 建档
7.2.1 应为康教融合的儿童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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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姓名、年龄、诊断、评估结果、基本情况;
——评估报告:智力评估、社会适应能力评估、肌力水平、肌张力水平、关节活动度、日常生活能力水平、构音障碍评估;
——康教融合记录:集中康教活动记录、个别化康教活动记录;
——成长档案:儿童日常表现、养育员寄语、儿童成长大事件;
——儿童作品:手工作品、绘画作品、摄像作品。
7.2.2 每隔 6 个月应更新一次档案信息,并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数字档案与原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7.3 评估
7.3.1 应为接受康教融合服务的儿童进行初始评估。后续至少每 5 个月评估一次。儿童因年龄、疾病等各种原因需要退出服务时,应进行末期评估。
7.3.2 评估小组由康复治疗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儿童的主要照料者应参与评估过程。
7.3.3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儿童身体生长发育指标:身高、体重、头围;
——医学类辅助检查:听力检查、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骨骼 X 线片;
——儿童各领域发展水平:运动能力、感知觉能力、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儿童专项评估:肌力水平、肌张力水平、关节活动度、构音障碍程度。
7.3.4 评估小组应根据被评估儿童的具体情况选择和使用合适的评估工具评估儿童,评估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韦氏智力量表、Gesell 发育评估量表、GMFM(粗大运动)评估量表、FMFM(精细运动)评估量表、适应行为量表。
7.3.5 评估后应汇总各项评估结果,了解儿童现有能力水平与发展需求。每次评估报告应存档整理,用于定期跟踪。
7.4 实施
7.4.1 应按照活动方案开展康教融合活动。
7.4.2 实施融合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语言口令应简洁清晰,同时引导儿童独立思考。
7.4.3 注重儿童的活动参与情况,鼓励儿童主动参与。应为儿童提供最小辅助的支持,如语言提示、视觉提示、手势提示、身体辅助等。
7.4.4 活动结束后,鼓励儿童参与收拾物品和整理功能室,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7.5 终止
儿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康教融合服务:
——经评估,儿童能够独自或借助辅助器具实现生活自理,且能够较好的适应社区活动或进入普校、特校就读的;
——年龄已满 18 岁的;
——经评估暂不适合继续接受康教融合服务的。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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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应结合儿童福利机构具体情况,制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定期开展康教融合服务评价。
8.1.2 服务评价可采用自我评价、督导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
8.2 服务改进
8.2.1 应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儿童自身发展及社会发展对康教融合服务的新要求,及时改进和调整服务内容,跟踪评价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8.2.2 应及时总结康教融合服务中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完善康教融合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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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18883—202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 MZ/T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 MZ/T 209—2024 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服务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
[7]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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