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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995—2025
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
卸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vehicle loading and unloading facilities for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s, liquefied hydrocarbons and liquefied toxic gases
2025 - 12 - 29 发布 2026 - 01 - 2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995—2025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总体要求 2
6 装车方式 2
7 装卸车过程控制 2
8 装卸车报警信息 2
9 装车设施的安全联锁 2
10 装卸车其他安全设施 3
附录 A(资料性) 防脱装置参考示意图 4
附录 B(资料性) 气密性试压安全装置功能设计参考 5
附录 C(资料性) 智能装车系统功能设计参考 6
参考文献 7
I
DB37/T 4995—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青岛科技大学、临沂市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山东省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应急管理局、临沂市河东区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迁、朱建林、孟圆圆、张衍禄、王东波、田达、陈晓、朱文秀。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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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指导、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装卸作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 (鲁安办函〔2024〕2号),结合近年来改造实践,制定本文件。
III
DB37/T 4995—2025
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总体要求、装车方式、装卸车过程控制、装卸车报警信息、装车设施的安全联锁、装卸车其他安全设施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有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及医药企业。本文件不适用于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有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及医药企业”统称为“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759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AQ/T 3034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可燃液体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s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易燃和可燃液体。
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B类、乙类和丙类。不包括液化烃。
[来源:AQ 3063—2025,3.11]
3. 2
毒性气体 toxic gas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分类信息表》,危害特性类别包含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的气体。
[来源:GB/T 37243—2019,3.2,有修改]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PCS:基本过程控制系统(Basic Process Control System)
GDS: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as Detection System)
SIS:安全仪表系统(Safety Instrument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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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体要求
5.1 企业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装备,实现装卸车全过程的自动化控制。
5.2 企业应建立健全汽车装卸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涉及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的项目,企业应按照 AQ/T 3034 的要求进行变更管理。
5.3 企业应根据装卸介质性质设置防火、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溜车设施。
5. 4 企业应设置覆盖装卸区的监控视频和视频存储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存储和录像回放,采用视频智能识别技术,实现对明火、烟雾、人员脱岗睡岗、劳保着装不规范、违规闯入、人员数量超限等异常状态的智能识别、报警和记录。
6 装车方式
6. 1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 B、乙、丙 A 类的可燃液体装车,应采用下部密闭装车方式。
6.2 原油、渣油、蜡油、油浆、焦油、液体沥青、重质燃料油等凝点较高、粘度较大的可燃液体,以及苯等易结晶的可燃液体,当采用下部装车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上部装车方式,但应控制安全流速,并做好密封保护,鹤管与罐车帽口密封压力不应小于 5 kPa(G)。
6.3 采用上部装车方式时,甲 B、乙、丙 A 类可燃液体应使用液下装车鹤管,保证鹤管安放到位,装车鹤管口距离槽车底部不应大于 200 mm;鹤管不应使用楔形管口,避免尖端静电放电。
7 装卸车过程控制
7.1 装卸车前可采用装卸介质符合性确认和人体静电释放等顺控程序,装卸车后宜增加鹤管回位状态现场显示功能。
7. 2 应设置装卸车鹤管与汽车罐车快接接头卡件防脱设施,其功能设计的内容见附录 A,宜采用带鹤管连接到位检测器的防脱装置或鹤管锁紧销弹簧。
7.3 液化毒性气体的装卸应进行气密性检测,并设置气密性试压安全装置,其功能设计见附录 B。
7,4 可燃液体装车应设置流速自动控制,装车初始流速不应大于 1 m/s,宜采用变频控制流速的方式。
7.5 可燃液体、液化烃、液化毒性气体装车应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宜采用智能装车系统,基本功能设计见附录 C。
7.6 可燃液体、液化烃、液化毒性气体装卸车应采用具备自动锁定、脱落和拉断能自封闭的专用接头。
8 装卸车报警信息
8. 1 车辆静电接地断开、采用下部装车的常压罐车气相回路堵塞以及甲 B、乙、丙 A 类可燃液体满溢等报警信号(包括报警时间、鹤位、类型等)应接入 BPCS 或 SIS 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接入 GDS 系统。
8. 2 企业应对装卸车相关报警信息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根据辨识结果修订操作规程,进行教育培训。
9 装车设施的安全联锁
9. 1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 B、乙、丙 A 类可燃液体装车设施应设置停止装车联锁,联锁条件包括车辆静电接地断开、槽车罐满溢、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若有),以及采用下部装车的常压罐车气相回路堵塞等。
2
DB37/T 4995—2025
9.2 液化烃、液化毒性气体装车设施应设置装车联锁,联锁条件包括车辆静电接地断开、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若有)等。
9.3 汽车罐车应设置可快速关闭的紧急切断阀。
10 装卸车其他安全设施
10.1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 B、乙、丙 A 类可燃液体的每个装车鹤位设置的尾气回收气相线,均应独立设置爆轰型阻火器;阻火器选用和安装应符合 GB/T 50759 的要求。
10.2 苯乙烯、丁二烯、丙烯腈等容易自聚的物料装卸车管线,应设置循环回路并定期循环降温或采取其他防止自聚的措施。
10.3 环氧乙烷、苯乙烯等易分解、自聚物料装卸车管线和阀门应进行保冷,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保冷材料的氧指数应大于 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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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防脱装置参考示意图
防脱装置参考示意图见图A.1。
图A.1 防脱装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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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气密性试压安全装置功能设计参考
B.1 装卸物料管线上,连接惰性气管路,用于装卸车前的系统气密检测。
B.2 装卸前,通过气密检测无泄漏现象,开始装卸物料。
B.3 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停止装卸并自动按流程关闭阀门。
B.4 装卸量达到设定值后,停止装卸并按流程关闭阀门。
B.5 装卸完毕,通过真空系统或氮气系统将管路中尾气引入吸收处理系统或吹扫到储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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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
智能装车系统功能设计参考
智能装车系统功能设计参考流程图见图C.1。
图C.1 智能装车系统功能设计流程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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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 11984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
[2]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
[3] GB/T 37243—2019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4] GB/T 41394 爆炸危险化学品储罐防溢系统功能安全要求
[5]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GB/T 5018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7]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8] AQ 3063—2025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常压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9] HG 20571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10] SH/T 3092 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11] SH/T 3522 石油化工绝热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12]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13]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4] DB37/T 1914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5] 《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鲁安办函〔2024〕 2号)
[16]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2年)》(鲁应急字〔2021〕 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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