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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410—2026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dentification of crop pesticide incidents
2026 - 01 - 30 发布 2026 - 02 - 28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4410—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植保植检总站(辽宁省农药检定站)、沈阳农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建军、李梁、孟威、李兴海、赵述靖、李维根、姜策、王宇颖、陈静、于喜权、孙喜臣、李军、马海军、付明、田兴龙、秦培文。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北街39号,联系电话:024-81060280。
I
DB21/T 4410—2026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的术语和定义、申请与受理、专家组构成、鉴定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因主动使用农药或其它因素引发的农作物药害事故原因的技术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鉴定申请人 applicant for identification
指申请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的当事人或有关机构。
3.2
农作物药害 crop pesticide accidents
是指由于农药质量、使用技术和环境条件等因素,致使农作物因接触农药而出现出苗、生长、产量、质量异常的现象。
3.3
药害鉴定 pesticide incidents identification
是指农作物因接触农药,导致田间出苗、作物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异常,有关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而申请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现场调查与分析活动。
4 申请与受理
4.1 申请提出
鉴定申请的提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交《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申请表》, 见表A.1。
4.2 申请受理
4.2.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受理范围。
a) 田间出苗严重异常的;
b) 农作物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的;
c) 不能正常开花、抽穗、结实(结果)的。
4.2.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予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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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从农药使用场所和目的看,所用农药不符合农药定义的;
b) 针对所反应的问题, 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纠纷起因的;
c) 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d) 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反映问题起因的。
5 鉴定专家组成
5.1 成员
参与鉴定的专家组组长,鉴定组织单位可与司法注册鉴定机构协商确定,也可单独指定产生。成员名单由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组组长议定,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1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5.2 专业
鉴定专家组应由农药管理、植保、土肥、栽培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涉及气象、种子等因素较为复杂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向鉴定专家组出具《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委托书》, 见图B.1。
5.3 回避
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当事各方有亲属、利益等关系,可能影响到鉴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6 鉴定调查
6.1 询问当事人
重点询问上茬种植作物以及用药情况;药害作物品种、育苗期、播种(移栽)期;灌溉、用肥、用药以及出现异常症状后管理情况;受害田块面积及种植作物走向情况。
6.2 使用农药调查
对农药瓶(袋)拍照,记录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技术、产品性能以及注意事项标注内容。若农药瓶(袋)丢失或信息不全,当事人应当向经销商重新购买相同品种、相同生产企业、相同批次的未开封农药,并提供给鉴定专家组。
6.3 受害作物症状调查
6.3.1 非农药因素的调查
判定农作物异常症状是由病害、虫害、肥害、种子、土壤、气象条件等引起的,还是由农药引起的。在排除了由病害、虫害、肥害、种子、土壤、气象条件等其它非农药因素所引起的可能性后,方可继续进行药害技术鉴定。
6.3.2 作物药害症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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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作物药害症状开始时间,记录受害作物叶片、果实、根系、生长点受害症状,以及作物整体药害程度,并进行拍照。调查应合理规划点位,点位应覆盖不同受害程度的农作物。
6.4 施药技术调查
6.4.1 施药时期
应对施药的具体日期、时间进行记录,同时掌握施药时作物生育时期,并与标签要求比对。
6.4.2 施药方式
调查当事人实际采用的施药方法,并与标签要求比对。
6.4.3 用药量
调查单位面积制剂使用量、药液量,用药安全间隔期、使用次数等,并与标签要求比对。
6.4.4 混用情况
调查所用农药与其它农药、肥料的混用情况,分析存在混合反应,产生有害物质的风险。
6.4.5 施药器械
调查施药器械清洗、维护状况。重点了解本次施药前施药器械的用途和清洗情况,对于除草剂应掌握具体品种。
6.5 施药环境调查
6.5.1 气象条件
调查记录施药时气温、风力、风向、降雨以及天气阴晴情况。
6.5.2 土壤情况
调查掌握土壤是粘性土还是沙质土壤,调查田块平整程度,是否存在低洼积水情况。
6.5.3 周围田块作物施药与生产情况
调查相邻周围田块作物种植品种、用药情况以及生长是否出现异常。
6.5.4 周围水系情况
调查药害作物田块周围的果园,铁路、公路路基以及农田用药情况,掌握以上区域的降水、灌溉水流入发生药害地块情况。调查用药前后作物灌溉情况,掌握水源水质情况。
6.6 农药质量认定
6.6.1 合法性
核对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标签。
6.6.2 检测报告
6.6.2.1 检测开展
3
如果药害原因排除使用技术、环境因素,应对封存样品开展质量检测。
6.6.2.2 确定检测机构
样品须经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由属地农业部门指定,并经当事人各方认可。
6.6.2.3 质量检测
除对有效成分和理化指标进行检测外,还应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未登记农药和有关杂质进行定量和定性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须有“CMA”标志。
6.7 鉴定记录
专家鉴定组应现场填写《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现场调查原始记录表》, 见表C.1。全面、客观记录询问、调查信息。专家组成员、当事人代表应在技术鉴定记录签字,对技术内容进行确认。
7 鉴定报告
专家组依据现场调查情况,形成鉴定意见,出具《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意见书》,见表D.1。报告内容包括:委托机构信息、事故情况、鉴定内容、调查数据、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等,并对减轻药害危害,促进农作物恢复正常生长,提出管理指导意见。鉴定组专家成员一一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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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申请表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申请表格式见表A.1。
表A.1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事故地点
受害作物
作物品种
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鉴定的理由、内容、目的):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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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 录 B
(规范性)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委托书样式图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委托书样式图见图B.1。
委托书
农业农村局(盖章) 我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村民(联系电话: )种植的(露地、保护地)农作物 ,生长异常,具体表现为:
(从作物长势,叶片、根系、果实异常情况等方面进行描述)。村民 向我局反映,生长异常是 原因导致。其本人向我局申请相关药害鉴定。我局研究决定,委托 教授(研究员、高级农艺师)为药害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组长。同时,经与本次药害事故鉴定专家组组长 研究,决定委托 教授(研究员、高级农艺师)、 教授(研究员、高级农艺师)、 教授(研究员、高级农艺师)、 教授(研究员、高级农艺师)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鉴定。请各位专家组成员于 年 月 日 时 到达鉴定现场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调查分析药害产生原因,给出现场技术鉴定意见。
农业主管部门联系人: ,电话: 。
农业农村局(盖章)
图B.1 委托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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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 录 C
(规范性)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现场调查原始记录表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现场调查原始记录表格式见表C.1。
表C.1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现场调查原始记录表
调查地点
调查时间
鉴定内容
当事人回答询问有关内容
所用农药情况
作物药害症状调查
施药技术调查
施药环境条件调查
调查专家签字: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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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附 录 D
(规范性)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意见书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意见书格式见表D.1。
表D.1 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意见书
委托机构
委托日期
事故地址
鉴定日期
受害作物
作物品种
受害面积
鉴 定 人
姓 名
单 位
职 称
签 字
事由
鉴定内容
鉴 定 意 见
(包括鉴定的方法、依据、过程及结论等)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其他
要说
明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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