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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3037-2025 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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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排放   污染物   DB41   3037   2025
资源简介

  ICS 13.020.40 CCS Z 60

  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 3037—2025

  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5 - 12 - 04 发布 2026 - 03 - 03 实施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河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1/ 3037—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2

  附录 A(资料性)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内容 13

  参考文献 14

  I

  DB41/ 3037—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N/TC 3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大学、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河南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洪斌、杨俊杰、张广伟、陶牮、李雪、聂勇、张永强、谢静、张慧娟、赵硕硕、李国强、耿颖、牛丽萍、黄金、周松涛。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12月3日批准。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

  II

  DB41/ 3037—2025

  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钼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钼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 、Cl- 、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

  DB41/ 3037—2025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2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6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07 水质 钼和钛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2

  DB41/ 3037—2025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2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47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24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钼工业

  生产钼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和制造工业企业。包括GB/T4754—2017:B0931(钨钼矿采选)中的钼矿采选、C3231(钨钼冶炼)中的钼冶炼以及C3240(有色金属合金制造)中生产钼铁合金的钼工业企业。不包括以废旧含钼物料为主要原料的再生冶炼工业。

  3.2

  现有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钼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来源:GB 16171.1—2024,3.14,有修改]

  3.3

  新建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钼工业建设项目。

  [来源:GB 16171.1—2024,3.15,有修改] 3.4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来源:GB 16171.1—2024,3.16,有修改] 3.5

  企业边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 16171.1—2024,3.17,有修改]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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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不包括炉窑加料、出渣等开口处无组织排放烟气经环境集烟设施收集后由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烟气量。

  [来源:HJ 945.1—2018,3.14,有修改] 3.7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16171.1—2024,3.7] 3.8

  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来源:GB 16171.1—2024,3.6] 3.9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在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前提下应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来源:GB 16171.1—2024,3.8,有修改]

  3.10

  密闭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16171.1—2024,3.9]

  3.11

  VOCs 物料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 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

  [来源:GB 16171.1—2024,3.10]

  3.12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来源:HJ 945.2—2018,3.7]

  3.13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来源:HJ 945.2—2018,3.8]

  3.14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来源:HJ 945.2—2018,3.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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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自 2026 年3 月 3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7 年 3 月 3 日起,按照表 1 的规定执行。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钼工业企业 工艺或工序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全部 全部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二氧化硫 氧化钼、钼铁 钼精矿焙烧、制酸系统、钼铁冶炼 50 3 氮氧化物 氧化钼、钼铁、钼粉 钼精矿焙烧、钼铁冶炼、制酸系统、钼酸铵煅烧 100 4 硫酸雾 氧化钼、钼铁 制酸系统 20 5 氨 氧化钼、钼铁、钼粉 烟气脱硝a、钼酸铵煅烧 8.0 6 非甲烷总烃 选矿、氧化钼、钼铁 钼精矿浮选、钼精矿烘干 50

  7

  钼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钼精矿焙烧、钼铁冶炼 1.0 钼粉 全部 5.0 8 铅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钼精矿焙烧、钼铁冶炼 0.1 9 砷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钼精矿焙烧、钼铁冶炼 0.4 10 汞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钼精矿焙烧、钼铁冶炼 0.01 11 铬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钼精矿焙烧、钼铁冶炼 1.0 12 镉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钼精矿焙烧、钼铁冶炼 0.5 13 铊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钼精矿焙烧、钼铁冶炼 0.05 14 锰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钼精矿焙烧、钼铁冶炼 1.0 a 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的烟气处理工序。

  4.1.2 钼精矿焙烧炉窑生产中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气量为 9 000m3/t 产品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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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实 ····································································· (1)

  式中: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Q总 ——实测排气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

  yi ——某种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 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4.1.3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4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4.1.6 企业应按照 HJ 819、HJ 944、HJ 1125、HJ 1244 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收液用量等)、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5 年。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新建企业自2026年3月3日起,现有企业自2027年3月3日起,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钼工业企业 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氨 氧化钼、钼铁、钼粉 0.3

  在企业边界设置监控点 2 钼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钼粉 0.04 3 铅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0.006 4 砷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0.001 5 汞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0.000 3 6 铬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0.006 7 镉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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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续)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钼工业企业 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8 铊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0.001

  在企业边界设置监控点 9 锰及其化合物(以金属计) 氧化钼、钼铁 0.015 4.2.2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2.1 粉状物料应密闭储存,其他原辅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4.2.2.2 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设施,并配备除尘设施。

  4.2.2.3 生产过程应在封闭车间内,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4.2.2.4 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集气设施,并配备除尘设施。

  4.2.3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3.1 VOCs 物料的储存、输送、装载等过程应符合GB37822 中规定。

  4.2.3.2 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4 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4.1 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4.2.4.2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未硬化的厂区地面应采取绿化等措施。

  4.2.5 运行与记录要求

  4.2.5.1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

  4.2.5.2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2.5.3 企业应按照 HJ819、HJ944、HJ 1125、HJ 1244 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及其他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收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记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台账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5 年。

  4.3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3.1 新建企业自 2026 年 3 月 3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7 年 3 月 3 日起,按照表 3 的规定执行。

  4.3.2 钼冶炼企业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文件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应当收集,与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混合处理达到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从企业废水总排口排放,不得从雨水排放口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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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无量纲) 6~9

  企业废水总排口 2 悬浮物 30 10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40 200 4 氟化物(以F计) 5.0 6.0 5 氨氮 3.0(5.0)a 25 6 总氮 12 30 7 总磷 0.4 2.0 8 石油类 3.0 6.0 9 总锰 1.0 10 总钼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

  口 11 总铅 0.2 12 总汞 0.005 13 总砷 0.1 14 总铬 0.5 15 六价铬 0.1 16 总镉 0.02 17 总铊 0.005 a括号外数值为4月~10月期间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1月~3月、11月~12月期间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企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1405 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监测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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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和排放口标志。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 HJ819、HJ 1125、HJ 1244 的规定执行。

  5.1.5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

  5.2.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处理设施后监控。

  5.2.2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照 GB/T 16157、HJ 75、HJ/T 373、HJ/T 397 及 HJ 1286 等规定执行。

  5.2.3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照 HJ/T 55 规定执行。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内容参见附录 A。

  5.2.4 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63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1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4 硫酸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4

  5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6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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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6

  非甲烷总烃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7 钼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8

  铅及其化合物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39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9

  砷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0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10

  汞及其化合物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11 铬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12

  镉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4.3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13 铊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14

  锰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5.3 水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照 HJ91.1、HJ493、HJ494 及HJ495 的规定执行。

  5.3.2 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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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pH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47 2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3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4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 、Cl-、NO2-、Br-、NO3-、PO43- 、SO32- 、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

  5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6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7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8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9

  总锰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6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10 总钼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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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0

  总钼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水质 钼和钛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807

  11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3896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12

  总汞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13

  总砷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14 总铬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6

  15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08

  16

  总镉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17 总铊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对于有组织排放、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标准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对于水污染物排放,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4 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5 本文件中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新发布的国家标准严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标准。本文件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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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A

  (资料性)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内容

  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见表A.1。

  表A.1 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钼工业企业 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所有 5.0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

  非甲烷总烃

  选矿、氧化钼、钼铁 6.0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20 监测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A.2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

  A.2.1 对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炉窑露天设置或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炉窑或操作工位下风向5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A.2.2 对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A.2.3 厂区内颗粒物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1263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A.2.4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可参考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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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1] GB 16171.1—2024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 945.1—2018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3] HJ 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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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
DB41/3037-2025 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