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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4608.5—2026
公共数据管理规范
第 5 部分:数据异议处理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rment of public data—
Part 5:Data objection handling
2026-02-06 发布 2026-03-06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
DB32/T 4608.5—2026
目 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4.1 合规性 1
4.2 客观性 2
4.3 及时性 2
4.4 透明性 2
5 角色及分工 2
5.1 数据主管部门 2
5.2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 2
5.3 数据提供方 2
6 处理流程 2
6.1 流程分类 2
6.2 数据使用方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类 2
6.3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类 4
6.4 数据提供方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类 5
7 评估改进 6
参考文献 8
Ⅰ
DB32/T 4608.5—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是 DB32/T 4608《公共数据管理规范》的第 5 部分 。DB32/T 4608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数据分类分级;
——第 2 部分:数据共享交换;
——第 3 部分:数据开放;
——第 4 部分:数据治理;
——第 5 部分:数据异议处理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数据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
本文件由江苏省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 、江苏省民政信息中心 、淮安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波 、李萍 、吴善鹏 、王怀忠 、陈刚 、朱小燕 、付勍 、刘瑛 、刘超 、花凌锋 、庄光光 、刘伟 、邱玉婷 、王子文 、卢冬冬 、柴海昊 、梁震中 、朱从文 、鹿佳 、王清 、赵倩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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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引
言
公共数据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 、提供公共服务收集 、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 、保存的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记录 。规范公共数据管理 、保障公共数据安全,对推动数字政府建设 、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DB32/T 4608《公共数据管理规范》旨在确立公共数据管理活动准则,由以下 5 部分组成 。
—— 第 1 部分:数据分类分级 。 目的在于确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规则 、方法 、流程等 ,为数据应用和保护寻找平衡点提供指导 。
—— 第 2 部分:数据共享交换 。 目的在于指导开展省 、市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 、管理和对接 ,规范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接入 、归集 、交换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促进全省数据高效共享和安全交换 。
—— 第 3 部分:数据开放 。 目的在于规范公共数据开放的原则 、过程 、安全等管理要求 ,为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提供参考指导 。
—— 第 4 部分:数据治理 。 目的在于明确公共数据治理的目标 、原则 、架构体系 、组织管理 、方法流程 、运行管理 、风险防控等内容,为全省公共数据治理提供参考指导 。
—— 第 5 部分:数据异议处理 。 目的在于指导建立完善公共数据异议的“提出 、受理 、核实 、处理 、反馈 、评价 ”的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 ,实现异议数据的高效处理 ,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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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管理规范
第 5 部分:数据异议处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异议处理的基本要求 、角色及分工 、处理流程和评估改进的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共享 、开放 、授权运营等过程中数据的异议处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数据异议 data objection
个人 、组织在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 ,或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 、数据提供方在数据治理中 ,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 、遗漏 、不一致 、逾期未更新等不符合相关规范或实际业务场景的情形 ,据此提出的需对数据进行核实 、更正或说明的诉求 。
3.2
异议数据 objection data
引发公共数据异议的特定数据,即存在不准确 、不完整 、不及时 、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数据使用价值受损 、可信度不足的公共数据 。
3.3
数据异议处理 data objection handling
相关责任主体针对公共数据异议,按照规定流程开展受理 、标注 、分析 、处置 、反馈等全流程闭环管理的专项数据治理工作 。
3.4
异议提出方 objection raising party
提出数据异议的个人或组织 。
3.5
数据提供方 data providing party
依法产生 、持有公共数据 ,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共数据平台提供数据 ,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负责,配合开展数据异议核实 、更正等工作的组织 。
4 基本要求
4.1 合规性
符合数据异议处理相关标准规范和数据安全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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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客观性
以事实为依据,理清责任,核实处理结果客观 、准确 。
4.3 及时性
各责任方协同联动,高效处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受理 、核实处理和反馈 。
4.4 透明性
处理流程 、结果及依据向异议提出方公开 。
5 角色及分工
5.1 数据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如下:
a) 统筹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异议处理工作;
b) 对公共数据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
5.2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
工作内容如下:
a) 依托本级公共数据平台搭建统一的异议处理线上平台;
b) 受理 、流转公共数据异议,对接异议提出方和数据提供方,保障数据异议及时处理;
c) 处理属于公共数据平台责任范围内的数据异议 。
5.3 数据提供方
工作内容如下:
a) 建立公共数据异议处理的内部协调工作机制;
b) 明确本机构内部牵头部门和负责人,统筹开展公共数据异议处理工作;
c)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机构责任范围内的数据异议处理 。
6 处理流程
6.1 流程分类
根据数据异议发起方的不同 ,将数据异议处理流程分为数据使用方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类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类和数据提供方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类等三类 。
6.2 数据使用方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类
6.2.1 数据异议处理流程图
处理流程包括异议提出 、异议受理 、异议标注 、异议分析 、异议处置 、标注撤销 、结果评价 ,流程图见图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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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数据使用方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流程图
6.2.2 异议提出
6.2.2.1 数据使用方认为公共数据平台内共享 、开放 、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存在异议时,通过该平台提出数据异议 。
6.2.2.2 数据使用方通过“12345 政务服务热线 ”等其他渠道提出的数据异议 ,由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汇总后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发起数据异议处理 。
6.2.2.3 数据使用方提出数据异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提供真实的个人或组织信息 、联系方式;
b) 填写异议数据资源名称 、数据提供部门;
c) 准确描述数据错误 、遗漏 、不一致等问题的具体情形,提供与之相关的佐证材料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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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异议受理
6.2.3.1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应对接收到的数据异议和佐证材料进行预审 ,判断其是否属于数据异议,并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6.2.3.2 予以受理的,进入“异议标注 ”环节 。
6.2.3.3 不予受理的 ,应告知异议提出方并说明理由 。对于异议内容不完整 、描述不清晰或佐证材料不全的,应通知异议提出方在 3 个工作日内补正,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办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异议提出方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此次数据异议 。
6.2.4 异议标注
公 共 数 据 运 行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确 定 受 理 当 日 ,在 公 共 数 据 平 台 上 对 异 议 数 据 作 出“ 异 议 处 理 中 ”的标注 。
6.2.5 异议分析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应对数据异议开展分析 。若属于公共数据平台内部开展数据清洗 、加工 、传输等活动产生的数据问题,由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自行处置 。若不属于公共数据平台内部产生的数据问题,由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将数据异议申请转发给数据提供方处置 。
6.2.6 异议处置
6.2.6.1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a)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正异议数据;
b) 告知异议提出方处理结果,回复内容清晰明确 。
6.2.6.2 数据提供方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a) 在收到数据异议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更正异议数据,确因重新采集数据等不可控因素无法按期更正的,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申请延期,说明延期原因,处理总时限不宜超过 10 个工作日;
b) 需要异议提出方配合的,主动告知其处理方式及流程;
c) 异议数据经核实无误的 ,维持原数据 ;异议数据经核实有误的 ,更正后重新向公共数据平台推送;
d) 告知异议提出方处理结果,回复内容清晰明确 。
6.2.7 标注撤销
6.2.7.1 异议处置完成后,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在 1 个工作日内撤销该异议数据的标注 。
6.2.7.2 异议数据经核实维持原数据的,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直接撤销标注 。
6.2.7.3 异议数据有更正的,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该数据使用方 。
6.2.8 结果评价
异议提出方可在数据异议处理工作完成后 1 个月内对此次工作进行评价 。
6.3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类
6.3.1 数据异议处理流程图
处理流程包括异议提出 、异议标注 、异议处置 、标注撤销,流程图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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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流程图
6.3.2 异议提出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在数据治理过程中发现异议数据的 ,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数据异议 ,并向数据提供方发送数据异议申请 。
6.3.3 异议标注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在公共数据平台上对异议数据作出“异议处理中 ”的标注 。
6.3.4 异议处置
数据提供方应按照 6.2.6.2 的要求进行异议处置 。
6.3.5 标注撤销
异议处置完成后,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应按照 6.2.7 的要求撤销标注 。
6.4 数据提供方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类
6.4.1 数据异议处理流程图
处理过程包括异议备案 、异议标注 、数据更正 、标注撤销,流程图见图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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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数据提供方发起的数据异议处理流程图
6.4.2 异议备案
数据提供方发现自身存在异议数据的 ,应通知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 ,并在公共数据平台上进行数据异议备案 。
6.4.3 异议标注
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收到数据异议备案后 ,在公共数据平台上对异议数据作出“异议处理中 ”的标注 。
6.4.4 数据更正
数据提供方完成异议数据更正,并将更正后的数据重新推送至公共数据平台 。
6.4.5 标注撤销
异议处置完成后,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按照 6.2.7 的要求撤销标注 。
7 评估改进
7.1 数据提供方宜按照 GB/T 36344 规定的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定期对自身异议处理质量开展自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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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涵盖合规性 、客观性 、及时性 、透明性等维度 。
7.2 数据主管部门应对数据提供方的异议处理质量开展跟踪评估 ,评估结果可纳入该数据提供方的数据质量报告 。
7.3 数据提供方应对自评估和数据主管部门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优化 ,持续提升异议处理效率与水平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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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34960.5—2018 信息技术服务 治理 第 5 部分:数据治理规范
[2] GB/T 36344 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3] GB/T 45800.1—2025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 1 部分:总体框架
[4] DB32/T 4040(所有部分) 政务大数据 数据元规范
[5]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22〕102 号)
[6]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48 号)
[7] 江苏省数据条例(2025 年 1 月22 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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