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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13.020 Z 00
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218—2026
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of carbon neutralization of Activities
2026 - 02 - 02 发布
2026 - 08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218—2026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实施流程 2
6 制定实施计划 3
7 实施减排行动 3
8 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3
9 选取抵消方式 3
10 碳中和实现 4
11 发布碳中和声明 4
附录 A(规范性)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6
附录 B(规范性)中小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8
附录 C(规范性)大型活动碳中和评价活动重点工作和报告编写提纲 10
附录 D(资料性)活动碳中和申请表单 12
参考文献 15
I
DB36/T 2218—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江西金碳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超、万海涛、周蕾、万利利、雷蕾、刘国浩、刘敦开、石钰、吕力欣、张传波、邹敏、赖淑雯、熊璇、谢运生、孙李媛、邓惠菁、吴晓方、许龙、李进。
II
DB36/T 2218—2026
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活动碳中和的基本要求、实施流程、实施计划、减排行动、排放量核算、抵消方式、碳中和实现、发布声明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大型和中小型活动碳中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598
大型活动可持续性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51161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 51366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DB36/T 1343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ISO14064-1
组织层级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活动 activities
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一定规模的聚集性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1000 人及以上的活动为大型活动,1000 人以下为中小型活动。
3.2
活动组织者 activities organizer
发起和(或)管理整个活动或活动某方面的实体。
[来源:GB/T 31598-2015,3.10,有修改] 3.3
活动碳中和 activities carbon neutrality
通过使用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3.4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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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范围包括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 、六氟化硫(SF6 )与三氟化氮(NF3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涉及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 )、 甲烷(CH4 )。
[来源:GB/T 32150-2015,3.1,有修改] 3.5
碳配额 carbon allowance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 个单位碳配额相当于 1 吨二氧化碳当量。
3.6
碳信用 carbon credit
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签发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碳信用的计量单位为碳信用额,1个碳信用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3.7
碳中和平台 carbon neutrality informatizat ion p latform
依托信息化技术,记录并展示活动碳中和有关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
4 基本要求
4.1 减排优先。活动应优先实施碳减排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4.2 完整准确。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应遵循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
4.3 分类实施。不同规模的活动应依据其特点分类实施碳中和,提高活动碳中和实施的便捷性与可行性。
4.4 公开透明。活动碳中和实施过程应公开透明,及时披露碳中和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5 实施流程
活动碳中和流程包括制定实施计划、实施减排行动、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选取抵消方式、碳中和实现、发布碳中和声明。活动碳中和实施流程见图1。
图1 活动碳中和实施流程
2
DB36/T 2218—2026
6 制定实施计划
6.1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筹备阶段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并通过碳中和平台发布。
6.2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a)活动名称、组织者、举办时间、举办地点;
b)活动主要内容;
c)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d)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应至少包括举办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包括筹备阶段和收尾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e)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
f)提出减排行动;
g)明确碳中和抵消方式;
h)预期实现碳中和日期。
6.3 中小型活动组织者可参照 6.2 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
7 实施减排行动
7.1 活动组织者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活动的筹备、举办和收尾阶段尽可能实施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确保减排行动的有效性,实现预期的减排效果。
7.2 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a)优先选择绿色建筑等已开展绿色、低碳有关评估、评价、评定或认证认可的场所作为活动场地;
b)考虑选址的交通通达性以减少交通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c)场馆、设施新建或拆除(如有)时进行低碳管理;
d)采用可再生能源;
e)采用高效节能节水设施设备;
f)对场地温控、通风、照明及热水系统等主要能耗设备的运行模式进行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g)减少活动用品使用量;
h)乘坐清洁能源交通工具;
i)合理设置线上参加机制;
j)采用本地、应季食材,提供分餐制等餐饮服务;
k)开展回收利用;
l)开展碳中和理念宣传,对于参加人员低碳行为进行倡导或设置鼓励机制。
7.3 大型活动应建立适宜的减排行动管理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并进行改进调整。
8 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8.1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根据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按照本文件附录 A 中所列的排放类型及核算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8.2 中小型活动组织者可根据本文件附录 B 所列的排放类型及核算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碳中和平台输入活动数据(见附录 B 表 B.1),碳中和平台在线自动完成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排放因子取值见附录 B 表 B.2)。
9 选取抵消方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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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抵消方式包括使用碳配额、碳信用和新建林业项目等。活动组织者在选择抵消方式时,可选择 9.2和 9.3 中的一种或采用两种方式组合的形式进行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抵消。中小型活动应主要选择使用碳配额、碳信用方式。
9.2 使用碳配额或碳信用实施碳中和时,可从以下类型选取,并在相应的碳配额或碳信用注册登记机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通过碳中和平台)完成注销,且已注销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
a)全国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配额;
b)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c)经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
d) 国际组织签发的中国项目碳信用。
9.3 选择新建林业项目的方式实现碳中和应满足以下要求:
a)碳汇量应按照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进行核算,并经具有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行业领域资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实施认证;
b)新建林业项目用于碳中和之后,不得再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或者其他减排机制项目重复开发,也不可再用于开展其他活动或项目的碳中和;
c)活动组织者应保存新建林业项目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树种、造林面积、造林/再造林计划、监测计划、碳汇量及其对应的时间段等信息,并在碳中和平台进行对外公示。
10 碳中和实现
10.1 用于抵消的碳配额、碳信用或(和)新建林业项目碳汇量不小于活动核算边界内实际产生的排放量时,即为该活动实现了碳中和。
10.2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依据附录 C 开展评价,确认实现碳中和。独立机构确认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的实施过程按本文件执行,其出具的碳中和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在碳中和平台进行登记, 申请表单参见附录 D。
10.3 中小型活动组织者可通过自我承诺方式确认实现碳中和,应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承诺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组织者、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主要内容、采取的减排行动、活动水平数据、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和抵消、实现碳中和的时间等。承诺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在碳中和平台进行登记, 申请表单参见附录 D。
10.4 碳中和平台向确认实现碳中和的活动组织者出具碳中和证明书。
10.5 中小型活动碳中和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活动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大型活动碳中和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活动结束之日起 1 年内。如涉及通过新建林业项目的方式实现碳中和的,应不晚于活动结束之日起 6 年内完成。
11 发布碳中和声明
11.1 活动组织者应在实现碳中和后通过碳中和平台发布碳中和声明。
11.2 碳中和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a)活动名称、组织者、举办时间、举办地点;
b)活动主要内容;
c)活动采取的减排行动;
d)活动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和排放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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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碳中和抵消方式和实现碳中和时间;
f)碳中和实现的确认方式;
g)大型活动还应发布评价机构名称及评价结论;
h)声明组织(人)和声明时间。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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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表A.1规定了大型活动温室气体的排放类型、排放源及适用的核算方法。
表A.1 排放类型、排放源及适用的核算方法
排放类型
排放源a
核算方法b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固定源:活动场地及服务于活动的工作人员办公
场所内燃烧化石燃料的固定设施。如锅炉、直燃
机、燃气灶具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 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 1722号)中“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移动源:服务于活动的燃烧消耗化石燃料的移动设施。如使用化石燃料的公务车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 1722号)中“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净购入电力、热力排放
活动净购入电力、热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 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 1722号)中“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服务于活动的电动车等移动设施。如电动公务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 1722 号)中“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新建场馆及配套设施建
设排放
服务于活动的新建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所需建
材生产排放及建材运输排放,场馆及配套设施建
设和拆除(如有)过程产生的排放。如建设楼房、
办公室、棚屋等
GB/T 51366
交通排放
活动组织方和参与方等相关人员为参加活动所
产生的交通活动。如飞机、高铁、地铁、出租车、
私家车等
1.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20 06 年发布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
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 nhouse Gas Inventories)
2. 英国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指南》 (2022 Government greenhouse gas c onversion factors for company reporti ng: method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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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排放类型、排放源及适用的核算方法(续)
排放类型
排放源a
核算方法b
住宿餐饮排放
活动参与者的住宿、餐饮等相关活动
1.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8 年发布的《组织层级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2018)
2. 英国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指南 》 (2022 Government greenhouse gas conversion factors for company reporting: methodology)
活动用品隐含的排放
活动采购的其他产品或原料、物料供应的排放
1.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8 年发布的《组织层级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2018)
2. 英国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指南 》 (2022 Government greenhouse gas conversion factors for company reporting: methodology)
废弃物处理产生的排放
垃圾填埋产生的甲烷排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1041 号)
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1041 号)
a 根据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其排放源可不限于本表所列。
b 核算方法中涉及的参考文件或标准如有更新,则采用最新发布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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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18—2026
附 录 B
(规范性)
中小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采用GB/T 32150-2015 中 7.2.2 所列“排放因子法 ”进行中小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采用排放因子法计算时,温室气体排放量为活动数据与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乘积。
表B.1 排放类型及活动数据来源
排放类型
活动数据来源
会场排放
会场照明、空调、音响、电子屏等用能产生的排放量(单位: kgCO2e)
会场总功率 a (单位:kW)乘以会场使用
时长(单位:h)
餐饮排放
参加人员、工作人员餐饮产生的排放量(单位:kgCO2e)
用餐人数(单位:人)乘以用餐顿数(单位:次)
住宿排放
参加人员、工作人员住宿活动产生的排放量(单位:kgCO2e)
住宿房间数(单位:间)乘以住宿天数(单位:天)
交通排放
参加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往返,乘坐各类型交通工具产生的排放量总和(单位:kgCO2e)
乘坐某类型交通工具的人数(单位:人)乘以乘坐该类型交通工具的人均行驶里程数(单位:km)
活动用品排放
各类型活动用品 b 产生的排放量总和(单位:kgCO2e)
使用某类型活动用品的消耗量(单位:kg)
a 优先采用会场实际总功率数据,若实际数据不可得,可采用“面积×单位面积功率 ”计算。面积按 m2 计。单位面积功率采用如下缺省值。在办公场所会议室举办的,单位面积功率缺省值取 32W/m2(缺省值采用DB36/T 1343-2020中党政机关和行政中心“单位建筑面积电耗 ”约束值的平均值 63.74kWh/m2 ·a,按全年运行 250 天、每天运行8小时计算得出);在酒店宴会厅举办的,单位面积功率缺省值取 68W/m2(缺省值采用GB/T51161-2016 中夏热冬冷地区的 B 类旅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能耗 ”约束值的平均值 200kWh/m2 ·a,按全年运行 365 天,每天运行8小时计算得出)。文件如有更新,采用最新数据进行缺省值计算。
b 选取会议、论坛(最为广泛的类型)举办过程中矿泉水、打印纸、纸杯消耗(最典型的品类)作为表征指标。
打印纸消耗量优先以kg 计,若实际数据不可得,可采用“纸张张数×4.3659/1000 ”计算(常用的 A4 打印纸规格为 70g/m2 ,取 4.3659g/张)。纸杯消耗量优先以 kg 计,若实际数据不可得,可采用“纸杯个数×4/1000 ”计算(常用的纸杯容量范围为 210-230ml,取样称重,取平均值 4g/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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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18—2026
表 B.2 排放因子取值
排放类型
数值
单位
会场排放
电力
0.5752a
kgCO2e /kWh
餐饮排放
0.98b
kgCO2e /(人 ·次)
住宿排放
25.29c
kgCO2e/(间 ·天)
交通排放
道路交通
汽油小客车
0.041c
kgCO2e/(人 ·km)
电动小客车
0.017c
柴油公交车
0.015c
电动公交车
0.009c
天然气公交车
0.005c
客车
0.053c
航空
大型飞机
0.070c
中型飞机
0.084c
小型飞机
0.106c
铁路
火车
0.026c
地铁
0.015c
活动用品排放
矿泉水
0.17c
kgCO2e/kg
打印纸
1.76c
纸杯
2.53c
a 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 2022 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中 2022 年江西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文件如有更新,采用最新发布的有关排放因子。
b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4)》中江西省城镇居民家庭 2023 年度人均主要食品消费量,采用《中国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系数集(2022)》中各类食品排放因子,通过“ ∑(每种食品消费量×每种食品排放因子)/365/3 ”计算得到江西省城镇居民平均每餐餐饮碳排放因子。文件如有更新,采用最新数据进行因子计算。
c 来源于《中国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系数集(2022)》。文件如有更新,采用最新发布的有关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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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
大型活动碳中和评价活动重点工作和报告编写提纲
表C.1和表C.2分别规定了大型活动碳中和评价活动重点工作和报告编写提纲。
表C.1 大型活动碳中和评价活动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