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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3063—2025
“自媒体”账号信息和发布内容标识规范
2025 - 12 - 26 发布 2026 - 03 - 2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3063—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2
5 总体要求 2
6 “自媒体”账号信息及标识 2
7 “自媒体”发布内容标识 4
附录 A(资料性) 标识示意图 6
参考文献 8
I
DB41/T 306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河南分中心、嵩山实验室、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海峰、陈海涛、任伟、许晨波、李鹏、宋华伟、郭玉倩、张克进、马刚、杨国锋。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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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账号信息和发布内容标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媒体”账号信息和发布内容标识的总体要求、“自媒体”账号信息及标识和“自媒体”发布内容标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自媒体”账号通过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进行生产发布和服务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5438—2025 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YD/T 4559—2023 电信网和互联网结构化数据数字水印实施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自媒体”
指个人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以及新闻单位等以外的组织,通过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自主创作、发布和传播网络信息内容的新型媒体形式。
3. 2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如:微信、微博,以及抖音、快手、知乎、今日头条等。
3. 3
“自媒体”账号
指“自媒体”通过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注册的账号。
3. 4
“自媒体”内容
“ 自媒体”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直播及用户交互等形式自主创作,通过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布的内容。
3. 5
交互行为数据
公众通过评论、弹幕、投票等方式参与生成的信息内容,包括关注数量、粉丝数量、点赞数量、收藏数量、转发数量、评论、评分情况等。
3. 6
账号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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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为“自媒体”账号分配的唯一标识符,用于在特定系统中精准区分账号身份,并作为账号访问操作及管理账号的核心凭证。
3.7
显式标识
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被公众明显感知到的标识,包括“自媒体”账号信息中的背景、头像、账号名称、等级标识、关注数量、粉丝数量、获赞数量、简介、IP属地、账号ID、联系方式等。
3. 8
隐式标识
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公众明显感知到的标识,包括“自媒体”账号信息中的数字水印、元数据标识。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I: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
ASCII:美国信息交换标准代码(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ID:标识(Identity Document)。
IP: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
Logo:标志(Logotype)。
5 总体要求
5. 1 “自媒体”账号应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5. 2 “自媒体”账号注册时,应进行实名认证和身份核验,账号名称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
5.3 “自媒体”发布内容分类涉及视频、图片、文字、音频等类型,不包括基于元宇宙平台的内容。
5.4 “自媒体”账号应符合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相关要求。
5.5 “自媒体”账号应定期核查标识信息(如:联系方式、认证状态)的准确性,及时更新过期或失效内容。
6 “自媒体”账号信息及标识
6. 1 账号信息设置
6.1.1 “自媒体”账号信息采用显式标识,在显著位置设置。“自媒体”账号信息设置示意图见图 1。
6.1.2 背景图:显式标识,主页顶部的背景图片,用于展示账号风格或宣传内容。
6.1.3 头像:显式标识,通常使用 Logo、作者照片或内容相关图片,用于代表账号的形象。
6.1.4 账号名称:显式标识,用于体现账号定位、内容领域或作者特色。
6.1.5 等级标识:显式标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用于体现账号的可信度与活跃度的认证标识或荣誉标识。
6.1.6 关注数量:显式标识,该账号通过关注他人账号形成的账号关系总数。
6.1.7 粉丝数量:显式标识,该账号被其他账号关注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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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获赞数量:显式标识,该账号发布的作品被其他账号点赞的总数。
6.1.9 简介:显式标识,用于简要介绍账号内容的方向或作者背景或特色。
图1 “自媒体”账号信息设置示意图
6.1.10 内容分类标签:显式标识,用于标注账号的内容领域或关键词。
6.1.11 IP 属地:显式标识,注册“自媒体”账号时,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根据公众上网设备的互联网 IP 地址识别的地理位置信息。
6.1.12 账号 ID:显式标识,个人或组织通过注册获得的、在特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内具有唯一性的身份标识符号,用于区分不同主体,并与实名信息绑定。
6.1.13 联系方式/链接:显式标识,账号的联系方式和外部链接。
6.1.14 +关注:显式标识,是平台提供的允许通过单次点击(如:点击按钮或图标)即可完成订阅他人账号的操作功能。
6.1.15 内容展示区:显式标识,用于展示发布内容(如:文章、视频、动态等)。
6.2 账号信息标识
6.2.1 背景图应以清晰美观的视觉设计,体现积极的价值导向。
6.2.2 账号头像应具备较高的清晰度(分辨率不低于 300×300 像素)。
6.2.3 账号名称应明确体现其内容领域或专业方向,应与账号实际生产内容相关联;涉及多领域时应在名称中标明主领域并在简介中列明其他范围,可通过合理扩展名称以适应内容发展需求。
6.2.4 等级标识应标明账号的等级,标识设计应直观,宜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通用符号(如:V 形、徽章等)。
6.2.5 简介应与账号实际发布内容、身份一致;个人账号应明确身份(如:摄影师、财经博主),组织账号应标注组织属性(如:XX 品牌组织账号)。描述文字应简明扼要,突出账号核心定位。
6.2.6 内容分类标签应表明发布内容相关的领域或专业技术类别(如 :财经、教育、司法、医疗卫生等)。
6.2.7 账号 ID 应自动显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分配的用于识别该账号唯一身份的 ID。
6.2.8 联系方式/链接应显示邮箱、客服渠道、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合规形式,优先引导公众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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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渠道沟通。
7 “自媒体”发布内容标识
7. 1 人工创作内容标识
7.1.1 发布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时政领域内容,应标注来源,包括媒体名称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相关信息、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事件发生地及信息制作方式(如:原创、转载等),其中“自媒体”个人或组织的观点应标注风险提示标识。
7.1.2 发布专业领域内容(如:财经、教育、司法、医疗卫生等),应在页面下方或文末显著位置标注其专业信息。
7.1.3 发布含商业推广的内容应明确标识(如:广告、赞助、合作等)。
7.1.4 发布原创内容应进行明确标识(如:原创、自行制作等)。
7.1.5 发布虚构或演绎内容应进行明确标注(如:虚构、演绎等)。
7.1.6 发布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行为的内容,应明确标识安全提示语(如:专业行为,请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7.1.7 发布引人不适的内容应明确标识提示标识(如:可能引人不适,请谨慎观看)。
7.1.8 发布自行拍摄的图片、视频,应逐一标识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相关信息。
7.1.9 发布引用内容,应在内容页面下方或文末明确标识(如:引用),同时注明引用的来源和原作者。
7.1.10 转载内容来源于本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或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标识原内容生产者。
7.1.11 发布由多条信息剪辑拼接生成的内容时,应在页面下方或文末明确标识(如:混合剪辑)。
7. 2 AIGC 标识
7.2.1 发布内容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应在内容页面下方或文末明确标注(如:人工智能生成、AI 生成、 AI 合成等)标识。标识方法应符合 GB 45438—2025。
7.2.2 利用人工智能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内容,“自媒体”账号应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供的数字水印、元数据等嵌入工具,对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添加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或编码等隐式标识。数字水印的实施应符合 YD/T 4559—2023。标识方法应符合 GB 45438—2025。
7.3 虚拟内容标识
7.3.1 采用广义的数字化创作手段生成的虚拟内容应明确标识(如:数字人、虚拟展厅等);虚拟形象应明确标识(如:虚拟形象)。技术生成内容应明确标识(如:AI 生成、动作捕捉等形式)。
7.3.2 内容同时涉及虚拟形象与技术生成(如:AI 驱动的虚拟主播),应明确标注(如:虚拟形象+技术生成)。
7.3.3 直播/视频类应在画面左下角或右上角持续显示,颜色应与背景对比鲜明。
7,4 内容标识示意图
7.4.1 “自媒体”内容标识的具体内容、位置和辨识度,应根据视频、图片、文本、音频的制作方式(如:自行制作、演绎、虚构或 AI 辅助生成等)进行明确标识。
7.4.2 内容标识应使用汉字或 ASCII 字符;标识内容应放置于视频、图片、文本、音频的底部边缘。
7.4.3 内容标识的文字颜色应与视频背景显著区分,点赞、转发、收藏、评论等交互行为数据推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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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在页面下方或右侧。
7.4.4 虚构、AI 辅助生成、演绎等内容,应在文头或者文尾加(如:虚构、AI 生成、演绎)等标识。
7.4.5 AIGC 检索片段,首次使用时应完整标注相关标识(如:AI 生成+技术参数)。若同一素材被多次使用,后续重复使用可简化标注相关标识(如:AI 素材复用)。
7.4.6 涉及虚拟人直播等实时内容,应全程保持标识(如:悬浮水印)。
7.4.7 音频应在文件头部尾部以语音方式添加音频说明(如:AI 生成、演绎、虚构)。
7.4.8 视频、图片、文本、音频标识示意图,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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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标识示意图
视频、图片、文本、音频标识示意图见图 A.1~图 A.4。
图A.1 视频标识示意图
图A.2 图片标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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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 文本标识示意图
图A.4 音频标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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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2015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2022
[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5]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23
[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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