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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021-2026 种鸡沙门氏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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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净化   沙门氏菌   DB34   1021   2026
资源简介

  ICS 65.020.20 CCS B 21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1021—2026代替 DB34/T 1021-2009

  种鸡沙门氏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radication for salmonellosis in breeding chicken

  2026 - 01 - 05 发布 2026 - 02 - 0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1021—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34/T 1021-2009《种鸡沙门氏菌病净化技术规范》,与 DB34/T 1021-2009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种鸡场建设”(见 4.1);

  b) 更改了“兽药的使用”(见 4.6,2009 年版 5.2);

  c) 增加了“疫情诊断与处置”(见 5.2);

  d) 更改了“检测净化程序”(见 5.3,2009 年版 5.1);

  e) 增加了“净化效果监测”(见 6 章);

  f) 更改了“净化标准”(见 7 章,2009 年版 6 章);

  g) 增加了“净化维持”(见 8 章);

  h) 增加了“档案管理”(见 9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学怀、赵瑞宏、胡晓苗、王军、陈斌、潘孝成、许晓靖、尹磊、吴继军、戴银、刘华、殷冬冬、李青霞、侯宏艳、王洁茹、周学利。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 年首次发布为 DB34/T 1021-2009,2026 年第一次修订。

  种鸡沙门氏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种鸡沙门氏菌病净化技术的生物安全、净化技术要求、净化效果监测、净化标准、净化维持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种鸡场沙门氏菌病的净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

  GB/T 25886 养鸡场带鸡消毒技术要求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43173 种鸡场鸡白痢沙门菌净化规程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 2838 禽沙门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 4139 兽医流行病学调查与监测抽样技术

  NY/T 4146 动物源沙门氏菌分离与鉴定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74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种鸡 breeding chicken

  包括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鸡群。

  3. 2

  鸡沙门氏菌病 salmonellosis in breeding chicken

  由沙门氏菌属中的一种或多种沙门氏菌引起鸡的急性或慢性传染病。

  3. 3

  净化 eradication

  对某病发病地区采取一系列措施,达到消灭和消除传染源的目标。

  4 生物安全

  4. 1 种鸡场建设

  种鸡场的选址、场区规划和设施建设按 NY/T 682 的规定执行。

  4.2 养殖环境

  鸡场环境控制应按照 NY/T 1167 的规定执行。保证鸡舍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饲养密度要合理,舍内通风应良好,减少鸡群应激。及时清除潮湿的垫料和粪便,应按照 GB/T 36195 的规定处理。种鸡应采用封闭式鸡舍进行养殖,并具有防鸟、防鼠和灭蝇的措施。

  4.3 饲喂

  饲料应符合 GB 13078 的要求。饲料的运输和储存过程需实现全封闭,饲喂器具要定时清洗、消毒,防止被鸡粪污染。饲料中沙门氏菌检测应按照 GB/T 13091 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检测为阳性的饲料原料或成品。采用自由饮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4.4 人员、车辆

  非场区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场区,在场区大门设置人员更衣室和消毒室,从场外进入场内应换防护服或场区工作服、并经过消毒后方可进入场区。场区和养殖区门口应设置消毒池, 外来车辆进入场区或养殖区,应对车辆轮胎和车身进行消毒。

  4.5 消毒

  4.5.1 消毒药品

  消毒剂的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规定。宜采用 3 种以上不同类型消毒剂轮流交替适应,避免长期使用同一种消毒剂。

  4.5.2 场区和鸡舍消毒

  场区道路和鸡舍周边硬化的路面、场地(放养场)应每周打扫,并消毒 1 次;鸡舍内带鸡消毒应符合 GB/T 25886 的规定。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鸡进鸡前或出栏后应对鸡舍、笼具及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清理完毕后空舍至少 2 周。

  4.5.3 种蛋、孵化室及其用具消毒

  不同鸡舍收集的种蛋,先在本鸡舍的存放间内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或用其他高效消毒剂喷雾消毒一次后再送往孵化室。孵化室地面和墙壁可用 2%的烧碱水喷洒消毒,室内空气、孵化箱和入孵种蛋可采取福尔马林熏蒸消毒。出雏箱采用一次性的纸箱或使用经过严格消毒的塑料箱,对使用后的塑料蛋箱和出雏箱在返场后应先浸入 2%的烧碱水或其他适宜消毒药水中消毒 2 小时~3 小时取出,再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备用。

  4.6 兽药的使用

  4.6.1 兽药使用原则

  种鸡场所使用兽药应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或批准进口注册的兽药。兽药的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有关规定, 宜采用药敏试验筛选高敏抗菌药物进行防治,避免使用对产蛋有不良影响的药物。采用轮换用药,以减少致病菌的耐药性的产生。

  4.6.2 兽药使用程序

  药物采取饮水或拌料形式投服,每次投服 1~2 个疗程,每个疗程 3 天~5 天;或选择两种高敏药物交替各投喂 1 个疗程,每个疗程之间间隔 5 天~10 天。

  4.7 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5 净化技术要求

  5. 1 引种

  5.1.1 种鸡和种蛋引进应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资质的种鸡场。应从已实施禽白血病和鸡白痢净化或达到“两白”净化标准的种鸡场引种。

  5.1.2 引种时应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5.1.3 种鸡使用备案车辆运输,引进后应隔离饲养 30 天。

  5.2 疫情诊断与处置

  5.2.1 参照 NY/T 2838 对种鸡群沙门氏菌病进行诊断。

  5.2.2 对于诊断为沙门氏菌感染阳性鸡只进行淘汰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 GB/T 25886 的规定对鸡舍进行消毒。

  5.3 检测净化程序

  5.3.1 30 日龄内雏鸡的检测净化

  5.3.1.1 采集雏鸡泄殖腔拭子样品,每 10 只鸡泄殖腔样品混合为 1 份样品。

  5.3.1.2 泄殖腔混合样品按 NY/T 414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沙门氏菌分离培养或 PCR 检测。

  5.3.1.3 泄殖腔混合样品的检测若出现阳性,应采用相同方法对所检混合样品的每一只样品进行复检,确定阳性鸡只。

  5.3.2 开产前(90 日龄~120 日龄)检测净化

  5.3.2.1 采集 90 日龄~120 日龄青年鸡的血液样品,或采集泄殖腔拭子样品,每 10 只鸡泄殖腔样品混合为 1 份样品。

  5.3.2.2 血液样品按照 GB/T 43173 中的规定进行鸡白痢血清抗体平板凝集试验检测;泄殖腔混合样品按 NY/T 414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沙门氏菌分离培养或 PCR 检测。

  5.3.2.3 平板凝集检测确定鸡白痢抗体阳性鸡只;泄殖腔混合样品的检测若出现阳性,应采用相同方法对所检样品的每一只样品进行复检,确定阳性鸡只。

  5.3.3 开产后的检测净化

  5.3.3.1 种鸡开产后每隔 90 天按种鸡群 20%比例采集血液或种蛋样品,或采集泄殖腔拭子样品,每10 只鸡泄殖腔样品混合为 1 份样品。

  5.3.3.2 血液样品按 GB/T 43173 中的规定进行鸡白痢抗体平板凝集试验检测;种蛋在无菌环境下进行破壳,并充分搅拌成蛋液,取 5 mL 蛋液置于 45 mL 蛋白胨水缓冲液(BPW)中进行预增菌,后续步骤按 NY/T 4146 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沙门氏菌分离培养;泄殖腔混合样品按 NY/T 4146 中的方法进行沙门氏菌分离培养或 PCR 检测。

  5.3.3.3 平板凝集检测确定鸡白痢抗体阳性鸡只,种蛋检测确定沙门氏菌病原阳性鸡只;泄殖腔混合样品的检测若出现阳性,应采用相同方法对所检样品的每一只样品进行复检,确定阳性鸡只。若鸡群阳性率超过 0.2%,则应采用相同方法全群检测 1 次。

  5.3.4 留种前的检测净化

  5.3.4.1 采集留种鸡群的血液和种蛋样品,或采集泄殖腔拭子样品,每 10 只鸡泄殖腔样品混合为 1 份样品。

  5.3.4.2 检测方法同 5.3.3.2。

  5.3.4.3 平板凝集检测确定鸡白痢抗体阳性鸡只,种蛋检测确定沙门氏菌病原阳性鸡只;泄殖腔混合样品的检测若出现阳性,应采用相同方法对所检样品的每一只样品进行复检,确定阳性鸡只。

  5.4 阳性鸡处置

  每次检测后对血清抗体、种蛋或泄殖腔病原检测确定阳性的鸡只进行淘汰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GB/T 25886 的规定对鸡舍进行消毒。

  6 净化效果监测

  6.1 样品采集

  监测样品采集方法和数量按照 NY/T 4139 的规定执行。

  6.2 检测方法

  同 5.3.3.2。

  7 净化标准

  对所有鸡群血清学抽检,祖代以上种鸡群沙门氏菌阳性率低于 0.2%,父母代种鸡群阳性率低于0.5%;且连续 2 年以上无临床病例,视为达到鸡沙门氏菌病净化标准。

  8 净化维持

  8. 1 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按本文件第 4 章的规定执行。

  8.2 净化鸡群建立后,应开展维持性监测,监测比例和方法按本文件第 6 章规定执行。曾祖代及以上连续 3 代血清学检测全部为阴性,可按 5%~10%比例进行监测;祖代和父母代鸡场从无鸡沙门氏菌病鸡场引种连续 2 年,可按 5%~10%比例进行监测。

  8.3 若在净化维持期间祖代以上种鸡群阳性率超过 0.2%,父母代种鸡群阳性率超过 0.5%,需按照5.3 的规定进行全群检测。

  9 档案管理

  9. 1 净化档案

  9.1.1 做好种鸡沙门氏菌病净化工作记录,并对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进行归档保存。

  9.1.2 记录内容包括:检测试剂盒采购记录、抗体平板凝集检测记录、病原分离检测记录、PCR 检测记录、各净化阶段种鸡的留种与淘汰记录等。

  9.1.3 所有净化记录材料至少保存 3 年。

  9.2 生产档案

  9.2.1 应建立鸡场档案管理制度,包括饲养管理、免疫、兽药及饲料采购和使用、消毒、废弃物处理、病死鸡处理、活禽检疫、运输、销售等可追溯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9.2.2 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应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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