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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647-2026 预算绩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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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绩效   预算   管理   DB34   4647
资源简介

  ICS 03.160 CCS A 02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647—2026代替 DB34/T 4647-2023

  预算绩效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budge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2026 - 01 - 05 发布 2026 - 02 - 0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 4647-2023《预算绩效管理规范》,与DB34/T 4647-202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绩效基线、成本定额标准、业务实体和业务要素”的术语定义(见 3.6、3.7、3.8、3.9、3.10);

  b) 增加了绩效目标设定的“要求”(见 4.3.1.1);

  c) 增加了绩效目标审核的“要求”(见 4.3.2.1);

  d) 增加了“绩效指标体系建设”(见 4.4);

  e) 增加了事前绩效评估的“要求”(见 5.2);

  f) 增加了绩效运行监控的“要求”(见 6.2);

  g) 增加了绩效评价的“要求”(见 7.3);

  h) 更改了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流程“结果应用”中的内容(见 7.4.2.4,2023 年版的 7.3.2.4);

  i) 更改了“评价路径”的内容(见 7.5.1.3、7.5.2.3、7.5.3.3、7.5.4.3,2023 年版的 7.4.1.3、 7.4.2.3、7.4.3.3、7.4.4.3);

  j) 更改了全覆盖绩效评价的内容(见 7.6,2023 年版的 7.5);

  k) 增加了“成本预算绩效管理”(见第 8 章);

  l) 增加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见第 10 章);

  m) 增加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 A.1);

  n) 更改了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内容(见附录 C.4,2023 年版的附录 B.4);

  o) 更改了附录“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的内容(见附录 C.5,2023 年版的附录 B.5);

  p) 更改了附录“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指标名称和解释(见表 C.8,2023 年版的表 B.6);

  q) 更改了“政府性基金预算整体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指标名称和解释(见表 C.13,2023 年版的表 B.11,B.12);更改了附录“PPP 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指标名称和解释(见表 C.9, 2023 年版的表 B.7);

  r) 更改了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内容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整体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指标名称和解释,增加了“政府债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见表 C.13,2023 年版的表 B.11, B.12);

  s) 更改了附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指标名称和解释(见表 C.14,2023年版的附录 B.13);

  t) 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见表 C.15、C.16、C.18)。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财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六安市财政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六安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所、宣城市财政局、郎溪县财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费小松、王旭、金怀杰、刘红梅、杨作华、杨中龙、郑玉艳、胡晓冉、郭强、夏征宇、凌俊、刘成、雷晓东、徐经河、杨茂喜、金群。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3 年首次发布为 DB34/T 4647-2023,2025 年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为引导和规范安徽省各级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预算绩效管理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办事,凭标准考核,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2023年12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预算绩效管理规范》(DB34/T 4647-2023),并于2024年1月18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发布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预算绩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预算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及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算绩效管理 budge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以预算为对象,将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管理模式。

  3.2

  绩效目标 performance goals

  各级预算部门(单位)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3.3

  绩效指标 performance indicators

  预算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

  注: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

  3.4

  事前绩效评估 performance pre-evaluation

  各级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在政策设立、项目入库前对拟支持的重大政策、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申报依据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结合项目审批、预算评审等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估和论证的预算管理活动。

  3.5

  绩效运行监控 performance operation monitoring

  各级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监督和控制的预算管理活动。

  3.6

  成本预算绩效管理 cost budge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基于成本、质量、效益分析与比较,系统性融合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理念、方法和措施,将成本核算和成本效益分析结果应用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全过程,以实现节约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的管理活动。

  3.7

  绩效基线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baseline

  基于历史数据和预算批复要求建立的量化计划标准体系,是衡量项目(政策)实施全过程成本、进度、产出和效益偏差的基准,为绩效运行监控与评价提供核心依据。

  3.8

  成本定额标准 cost quota standard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通用性原则,在合理划分预算项目类别的基础上,以资产配置、物资消耗、业务工作量及市场取费等核心参数为依据,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分类、分级、分项支出限额标准。

  3.9

  业务实体 business entity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模块中业务活动产生或处理的数据对象。

  3.10

  业务要素 business elements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模块中构成业务实体的基本数据单元。

  4 绩效目标管理

  4.1 对象

  包括以下对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政策支出绩效目标;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可参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4.2 内容

  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公开、应用和调整。

  4.3 流程

  4.3.1 设定

  4.3.1.1 要求

  预算部门(单位)设定绩效目标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a) 高度关联。应指向明确,与支出方向、政策依据相关联,与预算部门(单位)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高度契合,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密切相关,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高度匹配;

  b) 重点突出。应涵盖政策目标、支出方向、主体内容,选取能够体现项目(政策)或任务主要产出和核心效果的指标;

  c) 量化易评。应细化、量化,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难以量化的,可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d) 合理可行。绩效指标应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如期实现,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

  e) 整体一致。绩效目标、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之间应逻辑清晰、环环相扣,体现投入、过程、产出、效益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4.3.1.2 程序

  包括以下内容:

  a) 预算单位申报预算时应同步设定项目(政策)支出、转移支付资金、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并报送预算部门;

  b) 预算部门申报预算时应同步设定部门本级项目支出(政策)支出、转移支付资金、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3.2 审核

  4.3.2.1 要求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绩效目标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a) 科学规范。应坚持程序规范,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行审核;

  b) 标准统一。应坚持统一的审核标准与口径,明确审核内容与要求;

  c) 及时修正。应建立审核反馈与完善机制,根据审核结果和业务实际,对绩效目标及时修改完善。

  4.3.2.2 内容

  见表1。

  表1 绩效目标审核内容

  表 1(续)

  4.3.2.3 分工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分别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a) 预算部门对部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并反馈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应按照表 1 的有关规定执行;

  b) 预算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并重新报送。预算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

  c)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并反馈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应按照表 1的有关规定执行;

  d) 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组织部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修改完善绩效目标,重新报送财政部门。

  4.3.3 批复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各级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应同步批复部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绩效目标;

  b) 各级预算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应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c) 各级财政部门在批复转移支付预算时,应同步批复下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整体、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4.3.4 公开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完整性。绩效目标公开应覆盖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全部预算资金,确保绩效信息要素完整,不得遗漏或隐瞒应公开的信息;

  b) 真实性。公开的绩效信息应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预算安排、预期产出与效果,不得包含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c) 一致性。在不同平台上公开的绩效目标,应在内容、口径和形式上保持一致,确保社会公众所获取信息统一、无歧义;

  d) 及时性。预算部门(单位)应随同部门(单位)预算,财政部门应随政府预算,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绩效目标。

  4.3.5 应用

  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按照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4.3.6 调整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应按照4.3.1、4.3.2和4.3.3的规定重新报批。

  4.4 绩效指标体系建设

  4.4.1 要求

  应遵循以下要求:

  a) 体系完备。绩效指标体系应全面覆盖共性项目和分行业分领域项目;

  b) 分类科学。应以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为基础,构建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绩效指标分类框架;

  c) 聚焦核心。绩效指标应紧密对接支出政策、部门核心职能与事业发展规划,突出代表性、关键性指标,清晰反映财政资金投入的主要产出和效果;

  d) 规范实用。应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优先选用共识度高、适用广泛、数据可获取、便于评价的绩效指标;

  e) 动态管理。应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持续优化和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响应政策调整与管理需求。

  4.4.2 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a) 共性项目绩效指标体系。主要用于规范预算部门(单位)共性项目支出的绩效管理,客观衡量相关支出的产出和效果。共性项目类型见表 2;

  b) 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体系。以当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为基本框架,行业领域和行业类别分别对应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的“类”和“款”两级科目,资金用途(项目名称)应与预算项目的具体支出方向相对应。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内容见表 2。

  表2 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内容

  5 事前绩效评估

  5.1 对象

  应对以下对象开展评估:

  ——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转移支付);

  ——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包括转移支付);

  ——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的政策任务;

  ——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转移支付)等。

  5.2 要求

  应遵循以下要求:

  a) 绩效导向。应突出绩效优先,从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以及政策设立必要性、政策目标合理性、政策资金合规性、政策保障充分性、政策可持续性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论证;

  b) 科学规范。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严谨评估过程;

  c) 客观公正。应以事实和数据为基础,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评估过程透明、评价标准统一、评估结果公允;

  d) 精简高效。应加强与重大政策前置审查、项目立项审批、预算评审等工作的衔接,优化流程、整合资源、控制成本。

  5.3 内容

  5.3.1 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见表3。

  表3 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5.3.2 政策支出事前绩效评估见表4。

  表4 政策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5.4 流程

  5.4.1 事前准备

  包括以下步骤:

  a) 成立评估工作组。预算部门(单位)或财政部门成立评估工作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和分工;

  b) 下达评估通知书。评估工作组将事前绩效评估通知书和事前绩效评估资料清单送达被评估单位;

  c) 开展前期调研。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预调研工作,了解被评估对象基本情况,收集制定方案所需的资料;

  d)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组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内容、评估目的、评估方式方法、评估程序、时间安排、评估指标体系等;

  e) 预算部门(单位)或财政部门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论证。

  5.4.2 组织实施

  包括以下步骤:

  a) 开展现场评估。评估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全面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整理、分析;

  b) 形成评估结论。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以及专家审核论证等各方意见,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形成综合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不予支持”。

  5.4.3 报告

  评估工作组撰写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A),征求被评估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预算部门(单位)或财政部门。

  5.4.4 财政审核

  包括以下方面:

  a) 财政部门应对预算部门报送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内容不完整、数据不准确、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报告不予通过;

  b) 财政部门对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可开展财政再评估。

  5.4.5 结果应用

  包括以下方面:

  a) 纳入项目库。审核通过的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应纳入项目库;

  b) 与预算安排挂钩。财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6 绩效运行监控

  6.1 对象

  应对以下对象开展监控: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执行进度;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执行进度。

  注:政策支出、转移支付资金可参照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执行。

  6.2 要求

  应遵循以下要求:

  a) 全面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均应纳入监控范围;

  b) 突出重点。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以及存在风险隐患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c) 权责对等。预算部门(单位)负有绩效运行监控主体责任;

  d) 约束有力。应强化制度约束与机制建设,对预算执行中的各类不规范行为实施有效管控;

  e) 及时纠偏。应建立动态响应与纠偏机制,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偏差及时预警并督促整改。

  6.3 内容

  6.3.1 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

  见表5。

  表5 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

  6.3.2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见表6。

  表6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运行监控

  6.4 流程

  6.4.1 组织实施

  包括以下步骤:

  a) 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预算单位对照绩效目标,结合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b) 偏差分析及纠偏。预算单位将绩效指标实际值与监控时点的目标值进行比对,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偏措施并及时纠偏;

  c) 报送监控结果。预算单位填写项目支出、整体支出、转移支付绩效监控表报送预算部门;

  d) 预算部门审核。预算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预算单位要求重新完善;汇总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

  e) 撰写并提交绩效监控报告。预算部门在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 B)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6.4.2 财政审核及重点监控

  包括以下内容:

  a) 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预算部门要求修改完善;

  b) 财政重点监控。财政部门对于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可自行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重点绩效监控。

  6.4.3 结果应用

  包括以下内容:

  a) 预算部门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b) 预算部门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c) 财政部门对发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应督促预算部门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7 绩效评价

  7.1 方式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7.2 对象

  应对以下对象开展绩效评价:

  ——全方位层面。按照评价层级,包括项目支出、政策支出、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和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

  ——全覆盖层面。按照评价涉及资金和相关活动,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

  7.3 要求

  应遵循以下要求:

  a) 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衡量财政资金的产出和效果;

  b) 协同衔接。应建立健全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分层实施、有机衔接的机制。单位自评严格落实“谁支出、谁自评”的主体责任;部门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强化评价结果的互补互证;

  c) 激励约束。应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突出奖优罚劣,形成“有效多支持、低效要压减、无效必问责”的导向;

  d) 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4 流程

  7.4.1 单位自评

  7.4.1.1 任务下达

  包括以下步骤:

  a) 财政部门下达预算部门自评任务,明确自评对象、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b) 预算部门下达部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自评任务。

  7.4.1.2 组织实施

  包括以下步骤:

  a) 开展绩效自评。预算单位对照绩效目标收集相关资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针对未完成或明显偏离目标的情况,需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b) 形成自评结果。预算单位填报自评表并报送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提出结果应用建议;

  c) 报送自评结果。预算部门形成自评工作总结,随自评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涉及上级转移支付的,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7.4.1.3 单位自评抽查复核

  包括以下步骤:

  a) 确定抽查复核对象。财政部门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照每年不低于预算部门(单位)总数的 20%确定抽查复核对象,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选择上年已被抽查复核的预算部门(单位),但重复率不高于 10%;

  b) 非现场复核和现场复核。财政部门对绩效自评结果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复核,建立工作底稿,形成问题清单,并结合实际进行现场勘察和核实;

  c) 形成抽查复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抽查复核情况,形成抽查复核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 C.1.1);

  d) 抽查复核结果反馈。财政部门通报抽查复核结果,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相关预算部门(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7.4.1.4 结果应用

  包括以下内容:

  a) 绩效自评结果应用。预算部门(单位)将自评结果作为编制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安排,持续优化支出结构;

  b) 公开。预算部门(单位)按要求随同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自评结果。

  7.4.2 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7.4.2.1 前期准备

  包括以下步骤:

  a)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确定年度财政评价对象和范围。预算部门确定年度部门评价对象和范围,同时报送财政部门评价任务清单;

  b) 成立评价工作组。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评价工作组;

  c) 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下达被评价对象绩效评价通知,明确评价范围、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

  d) 开展评前调研。评价工作组开展预调研工作,通过信息采集、座谈、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设定、预算安排、实施内容、组织管理、绩效自评等情况,收集评价所需的资料;

  e)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研究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方式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资料清单、抽样范围等相关内容;

  f) 评价工作方案审核论证。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通过组织开展论证会、征求相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建议等形式,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审核论证。评价工作组根据审核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价工作方案。

  7.4.2.2 组织实施

  包括以下步骤:

  a) 开展非现场和现场评价。被评价单位根据评价资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对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根据抽样范围进行现场调研、访谈、资料核查、实地勘察、社会调查等现场评价;

  b) 形成初步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组全面梳理现场和非现场情况,形成问题清单,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综合分析并形成初步评价结论;

  c) 撰写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分析评价对象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初步确定评价指标得分和评价等级,提出改进建议,撰写评价报告,并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

  d) 报告审核论证。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组织评价报告审核论证,评价工作组根据审核论证意见修改完善。

  7.4.2.3 部门评价抽查复核

  包括以下步骤:

  a) 确定抽查复核对象。财政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预算部门总数的 20%确定抽查复核对象,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选择上年已被抽查复核的预算部门,但重复率不高于 10%;

  b) 非现场复核和现场复核。财政部门对部门评价结果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复核,建立工作底稿,形成问题清单,并结合实际进行现场勘察和核实;

  c) 形成抽查复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抽查复核情况,形成抽查复核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 C.1.2);

  d) 抽查复核结果反馈。财政部门通报抽查复核结果,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相关预算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相关预算部门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7.4.2.4 结果应用

  包括以下内容:

  a) 反馈整改。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书面反馈被评价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单位向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报送书面整改落实情况。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b) 与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挂钩。预算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应核减或取消预算;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c) 报送和公开。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本级人大,并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依法予以公开;

  d) 问题线索移交财会监督。对发现涉嫌财会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特别是违反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违反财经纪律、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等线索,应移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构。

  7.5 全方位绩效评价

  7.5.1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7.5.1.1 评价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a) 决策情况。评价立项决策科学性,绩效目标与战略规划、事业发展的相关性,以及资金投入的合理性等;

  b)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价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等;

  c) 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性及执行情况。评价项目实施、成本控制、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等;

  d) 产出情况。评价实现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 情况;

  e) 效益情况。评价取得的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情况。

  7.5.1.2 评价指标框架

  包括以下内容:

  a) 共性指标。包括“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四个一级指标(指标框架见表 C.3);业务类、设备购置及维护类、基建工程及维护类、信息化工程及维护类应根据项目特点调整指标(指标框架见表 C.4);

  b) 个性指标。产出指标应针对项目特点分别设定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个性指标。效益指标应针对项目执行后的效果分别设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个性指标。

  7.5.1.3 评价路径

  应遵循以下路径:

  a) 梳理项目基本情况。应明确项目立项目的、资金用途、年度预算安排及预算来源等基本情况;

  b) 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应梳理项目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对设置不合理的绩效目标,应根据实际予以优化完善;

  c) 测算投入成本和资金使用效率。应全面测算各级财政投入成本、社会资本投入,必要时核算实际成本,掌握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分析项目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要求,评估多渠道资金统筹协调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率;

  d) 掌握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情况。应掌握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联动协同情况,核实项目审批、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情况;

  e) 确定项目产出和效益。应通过问卷调查、实地勘察、统计分析、专家评价等方式,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信息,明确项目产出的数量、质量、时效,并从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等方面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

  f) 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应分析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和目标实现程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预算、优化政策、改进管理等建议。

  7.5.1.4 评价方案和报告

  在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的基础上,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提纲见附录C.2.3),开展评价工作,撰写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C.2.4)。

  7.5.2 政策支出绩效评价

  7.5.2.1 评价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a) 政策制定情况。评价政策决策依据的充分性、政策论证的规范性、与其他政策的协调性以及政策目标的明确性与合理性;

  b) 政策资金分配及安排情况。评价资金分配因素的合理性、资金投入方向的合规性、投入结构的科学性以及财政资源统筹效果;

  c) 政策扶持机制情况。评价政策扶持方式的适用性、扶持标准的合理性、扶持对象认定的精准性以及政策工具的可持续性;

  d) 资金使用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进度、成本控制水平、资金使用合规性以及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e) 政策组织与实施情况。评价政策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性、实施方案可行性、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响应能力;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兑现和监督等环节的规范性与效率;

  f) 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评价政策产出和效益实现程度,以及受益对象满意度。

  7.5.2.2 评价指标框架

  指标框架见表C.5,包括以下内容:

  a) 共性指标。包括“政策设立、政策执行、政策产出、政策效益”四个一级指标;

  b) 个性指标。针对政策任务和政策目标分别设定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指标。针对政策执行后的效果分别设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7.5.2.3 评价路径

  应遵循以下路径:

  a) 系统梳理政策基本情况。应明确政策旨在解决的实际问题、设立意图、支持方向、实施期限、实施计划、预算总额、分年度预算安排及资金来源等;

  b) 明确政策绩效目标。应明确政策总体目标,并依据政策支持方向提炼分年度绩效目标,确保其具备可衡量性和可实现性;

  c) 全面测算投入成本。应系统评估各方投入,包括上级、本级及下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以及相关财税政策带来的间接投入;

  d) 系统评估政策制定和组织管理。应通过文献和案例研究,分析不同地区同类政策体系及配套管理制度,评价政策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跨部门协同机制、项目审批、采购执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情况,判断组织管理对政策目标实现的支撑能力;

  e) 综合研判政策产出与效益。应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统计分析和专家评议等方法,收集政策实施数据和信息,从数量、质量、时效等维度衡量政策产出,并从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等角度综合评价政策效果;

  f) 提出政策优化与改进建议。应针对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与目标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调整、修订完善或清理整合等建议,并提出预算安排、项目管理和业务实施等方面的具体改进措施。

  7.5.2.4 评价工作方案和评价报告

  在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政策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提纲见附录C.3.2),开展评价工作,撰写政策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C.3.3)。

  7.5.3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7.5.3.1 评价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a) 决策。评价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明确性与可衡量性,是否契合部门(单位)主要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宏观政策与财政管理要求,是否经过科学论证、程序是否规范,重点支出保障是否科学合理;

  b) 过程。评价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聚焦预算执行和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重点评价部门(单位)管理效能、资金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成本控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制度体系的健全性与执行情况,以及巡视、督查、审计问题整改情况;

  c) 产出。评价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包括绩效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

  d) 效益。全面衡量部门(单位)履职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服务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实际效果,以及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部门工作的满意程度,反映财政支出的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影响。

  7.5.3.2 评价指标框架

  指标框架见表C.6,包括以下内容:

  a) 共性指标。涵盖“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一级指标;

  b) 个性指标。产出指标依据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目标,重点评价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履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效益指标重点评价部门(单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

  7.5.3.3 评价路径

  应遵循以下路径:

  a) 明确部门(单位)核心职能与总体目标。应依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结合战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度,系统梳理部门(单位)核心职能、主要任务,明确履职的总体绩效目标;

  b) 设定年度绩效目标与指标。应围绕部门核心职能,以预算资金为主线,统筹业务活动和资产配置,明确部门(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置可量化、可衡量、可考核的绩效指标;

  c) 综合评价履职绩效。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分析预算安排与履职任务的匹配程度,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成本控制、管理效能、履职成效、持续发展能力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评价;

  d) 提出绩效改进建议。应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优化人力资源、加强预算管理、改进资产配置、规范采购行为、提升履职效能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建议。

  7.5.3.4 评价工作方案和评价报告

  在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的基础上,制定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提纲见附录C.4.2),开展评价工作,撰写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C.4.3)。

  7.5.4 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

  7.5.4.1 评价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a) 财政收入绩效。评价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管理水平、收入质量、财力保障能力及预算执行效率,重点考察政府与部门收入统筹水平、四本预算衔接、税收占比、单位 GDP 税收贡献、财力自给率及转移支付依赖度等;

  b)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支出统筹和结构优化、支出执行效率、成本控制,重点考察重点支出保障能力、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财政投入成本管控效果等;

  c) 财政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重点考察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性、零基预算改革、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绩效结果应用及数智化赋能水平;

  d) 运行成效。评价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发展战略、环境质量改善及基本公共服务效能,从经济、生态、社会三个维度衡量政策效果;

  e) 可持续性。评价财源稳定性、债务风险防控、国库管理、国有资本效能及“三资”盘活能力,重点考察税源韧性、库款保障及资源资产市场化运营收益等。

  7.5.4.2 评价指标框架

  指标框架见表C.7,包括以下内容:

  a) 财政收入。反映财政收入的稳健性与可持续性,重点评价收入统筹管理、收入质量、财力保障能力、收入预算执行;

  b) 财政支出。反映政府履职的成本与效果,包括支出统筹与结构优化、支出执行效率、成本控制与效能提升;

  c) 财政管理。反映财政治理的综合能力,包括财政体制完善、预算管理水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金融协同、财会监督效能、信息化建设水平;

  d) 运行成效。反映财政政策的综合产出与宏观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e) 可持续性。反映财政中长期稳健运行的能力,包括财源建设、债务风险、国库管理、国有资本支出效能、国有“三资”盘活效能。

  7.5.4.3 评价路径

  应遵循以下路径:

  a) 明确评价思路和重点。应系统研究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的理论基础,围绕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运行成效和可持续性等五个维度,分析各维度评价的特性与评价边界,明确评价思路与重点内容;

  b) 梳理评价对象基本情况。应全面掌握评价地区在财税体制、财政管理改革、债务风险状况、财政基础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把握其财政运行规律与特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重点、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战略部署,明确财政政策的职能目标与预期效果;

  c) 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应参考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地方政府债务评估等各类评价考核指标,结合地区实际,科学设计涵盖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管理、成效与可持续性的多层次、系统性、综合性指标体系。研究确定各指标标准值及合理区间,明确指标含义、统计口径、数据来源与采集方式;

  d) 财政运行综合分析。应基于指标体系,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运行成效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实施综合评分,客观反映财政运行实绩。开展同类型地区横向比较,综合评价财政职能履行和政策实施效果;

  e) 提出优化建议。应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提升财政统筹能力、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管理效能、增强运行效益、防范化解风险等具体建议,形成持续改进财政运行质效的管理闭环。

  7.5.4.4 评价工作方案和评价报告

  在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的基础上,制定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提纲见附录C.5.2),开展评价工作,撰写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C.5.3)

  7.6 全覆盖绩效评价

  7.6.1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

  指标框架见表C.8,包括以下内容:

  a) 政策效果。评价基金投资方向与政策目标的契合程度,社会效益改善情况(包括就业增长和税收贡献等);

  b) 管理效能。评价基金设立决策程序规范性、出资审批流程合规性,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符合性;评价相关主体履职情况,重点考察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出资代持机构在出资监督、基金治理参与、子基金考核与清理等方面的履职成效与机制健全程度;评价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与配置充足性、投资流程执行的严格性、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的落实情况,以及基金运营全过程的规范性与效率;

  c) 投资效率和效益。评价投资进度与计划的一致性、资金使用效率、投资项目退出及时性、项目平均回报水平、基金整体收益能力(如内部收益率)等关键绩效指标的达成情况。

  7.6.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评价

  7.6.2.1 建设期对项目公司评价

  指标框架见表C.9,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出。评价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及竣工验收情况,包括竣工验收一次通过率、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关键节点工期达成率及预算投资偏差率,反映工程建设的数量、质量、时效及成本控制成效;

  b) 效果。评价社会影响、生态影响、可持续性、满意度,包括建设期新增就业人数、环保处罚次数及金额、运营方案与培训计划完备率及相关方满意度,综合评价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长期可持续运营能力及各相关方满意程度;

  c) 管理。评价组织架构健全性,人员配置合理性,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性,社会资本项目资本金及项目公司融资资金到位率和及时性,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整理及时性,信息公开及时性与准确性,并涵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等风险管理内容,全面考察项目内部管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7.6.2.2 建设期对实施机构评价

  指标框架见表C.9,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出。评价合同履行及成本控制情况,包括合同约定要件按时完成率、建设成本超概算率(或建设成本合规性审核率),反映实施机构履约能力及对项目成本监督控制的有效性;

  b) 效果。评价满意度与可持续性,包括相关方满意度、重大协调会议召开次数与问题解决率,综合评价各方满意程度及实施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有效性;

  c) 管理。评价前期审批手续完成及时性,政府出资到位率,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与问题整改闭合率,信息公开合规率,全面考察实施机构在前期工作、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及信息管理方面的履职规范性与实效性。

  7.6.2.3 运营期对项目公司评价

  指标框架见表C.10,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出。评价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达标情况,设施设备维护状况,成本控制效果及安全生产管理;

  b) 效果。评价项目运营对经济、生态、社会的综合影响,项目可持续性能力,以及政府、公众等相关方满意度;

  c) 管理。评价组织与人员配置、财务合规性、内控制度执行、档案信息管理及信息公开情况。

  7.6.2.4 运营期对实施机构评价

  指标框架见表C.10,包括以下内容:

  a) 履约情况。评价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并履行其他义务;

  b) 监督与保障。评价是否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营,并实现物有所值;评价项目管理情况;评价预算编制规范性、绩效目标管理规范性、监督管理有效性、信息公开及时性和准确性;

  c) 管理。评价预算编制与绩效目标管理、信息公开的规范性与及时性。

  7.6.3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

  指标框架见表C.11,包括以下内容:

  a) 决策。评价项目立项依据充分性、程序规范性,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与指标明确性,以及预算编制与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

  b) 过程。涵盖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评价资金到位与执行效率、使用合规性、采购需求和计划制定合规性、代理机构专业性、信息公开规范性、评审公正性、投诉处理、合同与验收管理规范性,以及相关制度的健全性与执行有效性;

  c) 产出。从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四个维度,评价项目实际完成率、质量达标率、完成及时性与成本节约情况;

  d) 效益。综合评价项目实施带来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以及服务对象与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7.6.4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指标框架见表C.12,包括以下内容:

  a) 决策。评价目录管理的合规性与精准性,项目设立的可行性、规范性、目标明确性及预算科学性,确保购买内容符合部门职责、市场适宜且预算编制合理;

  b) 过程。涵盖制度、资金、采购、合同及服务管理等方面,评价责任是否明确、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拨付及时、采购规范公平、合同完备及监管有效,同时重点评价承接主体的实施能力与服务管理的有效性;

  c) 产出。评价服务数量、质量、时效与成本的目标完成情况;

  d) 效益。从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及可持续性等多角度综合评价,并包括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及购买主体的满意度调查,全面考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综合绩效水平。

  7.6.5 政府债务项目绩效评价

  指标框架见表C.13,包括以下内容:

  a) 决策。评价项目立项批复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b) 管理。评价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等,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债券规模匹配情况,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

  c) 产出。评价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实际建设成本,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d) 效益。评价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支持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7.6.6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

  指标框架见表C.14,包括以下内容:

  a) 决策。评价预算编制与绩效目标管理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包括收入预算编制是否实现企业主体与收益类型全覆盖,支出预算编制是否契合国家政策导向与企业实际需求;是否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并有效应用评估结果;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量化可行,审核程序是否规范,审核结果是否有效应用;

  b) 过程。评价预算执行与管理的合规性及机制健全性。收入管理方面,评价预算执行准确性、企业收益申报和上缴及时性、完整性,以及相关单位审核收缴程序的合规性与时效性;支出管理方面,评价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规范性、国有资本权益落实情况,以及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结果应用成效;

  c) 产出。评价收入与支出结构的质量、合理性及政策匹配度。收入方面涵盖类型的多元性、产业分布的均衡性、规模变动趋势及可持续性;支出方面评价结构合理性、与国家和区域战略的契合度,以及对重大任务和重点项目的保障效果;

  d) 效益。评价预算政策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区域战略与产业发展、支撑公共服务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实效。包括国有企业盈利能力、运营效率、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情况,对产业集群培育和社会资本引导的成效,以及对公共财政的贡献与公共服务质量的改善作用。

  7.6.7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见表C.15、C.16、C.17、C.18,包括以下内容:

  a) 决策。评价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规性,包括政策制定与国家及省级法律法规的符合程度,绩效目标是否明确、量化及体现“可持续、防风险”原则,预算编制程序及依据的规范性和充分性;

  b) 过程。评价预算执行和基金管理的规范性与效率,包括预算执行率、基金征缴率和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率等反映管理效能的核心内容;

  c) 产出。评价基金运行和政策执行的直接效果,包括各险种参保人数增长率或覆盖率,反映制度扩面成效;

  d) 效益。评价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综合社会价值,包括基金保值增值率和参保对象满意度,并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作为衡量基金安全性的核心指标。

  8 成本预算绩效管理

  8.1 对象

  包括不限于以下对象:

  ——公共服务或产品;

  ——项目(政策)支出、部门(单位)整体支出;

  ——预算部门(单位)内设机构整体支出。

  8.2 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a) 预算编制时。应细化预算成本构成,明确成本定额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成本控制措施;

  b) 事前绩效评估时,应重点评估项目投入经济性(按照表 3 规定执行),以及政策资金合规性(按照表 4 规定执行);

  c) 设定绩效目标时,应设定科学、合理、可衡量的成本指标。优先设定单位成本指标,以客观反映单位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水平;对因项目特性导致单位成本难以拆分或独立核算的,应设定分项成本控制数;对可能产生负外部性的支出项目,应设定负作用成本指标;

  d) 预算审核时,应对预算部门(单位)申报预算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总体审核,重点关注项目是否符合预算部门(单位)职能权责和业务活动范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合理,成本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测算是否科学合理等。对申报金额大、涉及面广、预算核定难度大的项目开展成本预算绩效分析;

  e) 预算执行中,对预算执行情况与成本指标实施持续性跟踪,重点监控资源消耗与费用支出是否按预定计划执行,及时发现、预警并制止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

  f) 预算执行一定阶段或执行完毕后,应开展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形成成本定额与预算支出标准,撰写分析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 D)。预算部门应构建本行业领域成本定额标准体系;财政部门应建立通用及专用项目成本定额标准,作为预算编制与审核的基本依据。

  8.3 成本预算绩效分析的流程

  包括以下内容:

  a) 设定绩效目标。结合近年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依据政策要求、计划标准、行业标准等,设定或完善分析对象的绩效目标;

  b) 设定绩效基线。依据历史数据、公共服务实现情况、政策导向和公众需求等因素,设定反映基本产出与效益水平的绩效基线,明确实际达成效益;

  c) 梳理并优化业务流程。梳理分析对象的业务流程,细化至末端业务节点,识别关键环节与制约因素,推动流程优化;

  d) 开展全成本核算。确定成本核算与分摊方法,核算各方投入、资源耗费与各环节成本构成,识别成本的关键影响因素与变动趋势,剔除不合理与无效成本;

  e) 制定成本定额标准。依据成本核算与成本效益分析结果,形成规范统一的成本定额标准,涵盖支出范围、资产配置、资源耗费、工作内容及取费等;

  f) 建立预算支出标准,合理安排预算支出。统筹考虑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符合现阶段合理需求和财力水平的预算支出标准,并确保公共服务标准、成本定额标准和预算支出标准有效衔接。

  8.4 结果应用

  包括以下内容:

  a) 完善财政管理机制。依据分析结果,优化财政支出保障范围,改进资金筹措与分配方式,健全财政补偿与激励机制,完善相关预算管理机制;

  b) 优化业务管理机制。依据分析结果,优化项目立项决策、运行实施、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等机制,完善技术路线与制度保障。

  9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9.1 基本要求

  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执业资质;

  b) 拥有一定数量且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主评人及专业技术人员;

  c) 具备相对固定、结构合理的专家团队;

  d)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e) 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在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理。

  9.2 委托管理

  应遵循以下规定:

  a) 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通过框架协议进行采购;

  b) 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实施采购;

  c) 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

  d) 依据委托方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与责任分担,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e) 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f) 委托方应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加强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把好绩效报告质量关,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

  g)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质量监管,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

  9.3 绩效评价主评人

  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b)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c) 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d) 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3 年以上;

  e) 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沟通协调和文字处理能力。

  9.4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需符合以下要求:

  a) 人员配置结构合理、稳定,专业结构满足工作需要;

  b) 人员业务能力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经验丰富;

  c) 人员工作主动、响应及时、配合度高、沟通交流顺畅、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等;

  d)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拒绝项目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e) 与委托方或绩效管理对象存在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以及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回避;

  f) 与委托方或绩效管理对象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回避;

  g) 聘请的专家属于委托方或绩效管理对象的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应回避。

  9.5 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综合质量考评

  9.5.1 考评主体

  考评工作由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负责实施。

  9.5.2 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不限于指标设计、报告格式、报告内容、工作情况,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综合质量评分表见表E.1。

  9.5.3 考评等级

  考评采用百分制,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对考评等级为“差”的第三方机构或主评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9.5.4 考评结果应用

  应用于以下方面:

  a) 重点推荐。财政部门对考评等级为“优”的报告进行汇编并印发,供预算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参考,并对相关机构及主评人予以推荐;

  b) 付费挂钩。预算部门(单位)及财政部门将考评结果作为支付第三方服务费用的依据;

  c) 暂停参与。考评等级为“差”的第三方机构和主评人暂停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一年。

  10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

  10.1 建设要求

  应遵循以下要求:

  a) 统一建设。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统一架构下部署和运行,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共用同一系统;

  b) 规范化。应采用统一的标准与规范,确保系统内外数据共享与交互;

  c) 完整性。应覆盖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全流程;

  d) 可拓展性。系统应具备扩展性,适应业务发展及政策调整,支持后续升级与功能拓展;

  e) 兼容性。应兼顾历史数据的维护与利用,保障业务衔接与管理连续性;

  f) 安全性。应制定安全策略,依据预算管理层级与权责划分,强化用户授权与管理;

  g) 智能化。应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优化系统辅助决策、监控预警、分析评价、交互服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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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647-2026 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