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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5366—202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合规管理
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compliance management of the use of specialized motor
vehicles in the field (factory)
2026 - 01 - 05 发布 2026 - 02 - 0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芜湖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芜湖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建芳、魏芳、郑慧慧、张志安、倪联、汪杰、崔波、李炎、袁飞、汪大勇、陶峰、杨涛、崔拯庶、许勇、臧必俊、石琴、曹亚男。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合规管理
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合规管理的总体要求、人员管理、车辆管理、运行环境、安全制度管理、自行检查与维护保养、定期(首次)检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与应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在安徽省内使用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场车使用的合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94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TSG 81-2022 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3 术语和定义
TSG 81-20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规管理 compliance management
使用单位以有效管控合规风险为目的,按照必须执行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政策文件,以及自我承诺遵守的标准、安全制度和管理制度(含企业标准),在场车使用过程中所开展的制度(体系)建设、流程管理、风险识别管控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3.2
合规义务 compliance obligations
组织强制性的必须遵守的要求,以及组织自愿选择遵守的要求。
[来源:GB/T 35770-2022,3.25] 3.3
合规 compliance
履行组织的全部合规义务。
[来源:GB/T 35770-2022,3.26] 3.4
维护保养 maintenance and upkeep
对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检查、紧固、润滑、调整、修理、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但不改变场车的原主参数或者载荷曲线的活动。
4 总体要求
4.1 使用单位应确定对合规管理负责的管理层。
4.2 使用单位应按照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全部合规义务。
4.3 使用单位应确定其组织和管理结构。
4.4 使用单位应规定与场车合规管理相关的所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5 使用单位应配备合规管理所需的人员、设备、设施等资源。
4.6 使用单位应确定责任部门或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识别和获取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有效版本,参见附录 A。
4.7 使用单位应按照附录 B、附录 C 的要求对使用情况自行检查。
4.8 使用单位应根据场车的用途、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坡度、弯道圆曲线半径、爆炸性环境等),采购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场车;在购置观光车辆时,应保证观光车辆的最大行驶坡度能够满足实际行驶路线中的最大坡度要求。
4.9 使用单位应以确保场车使用合规为原则,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形成文件,并制订《场车使用合规管理检查表》,参见附录 D。
5 人员管理
5.1 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场车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场车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场车安全员。
5.2 主要负责人是场车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应对场车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其岗位能力要求及职责如下:
a) 应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场车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熟悉场车的运行特点和安全要求;
b)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场车司机安全责任制,推进本单位安全制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c)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d)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落实场车使用安全制度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场车预案。
5.3 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其岗位能力要求及职责如下:
a) 熟悉场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场车安全使用要求;
b) 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c)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能力;
d) 组织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e) 组织制定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
f) 组织制定场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组织并开展应急演练;
g) 对场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监督、指导场车安全员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h) 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i) 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j) 组织合规管理检查。
5.4 场车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安全总监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其岗位能力要求及职责如下:
a) 熟悉场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场车安全使用要求;
b) 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c)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能力;
d) 建立健全场车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场车使用登记;
e) 组织制定场车安全操作规程;
f) 组织对场车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场车;
g) 对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h) 编制场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场车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i) 按照规定报告场车事故,参加场车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j)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k)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场车安全检查记录。
5.5 场车司机需取得相应项目(叉车司机 N1、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 N2)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场车司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严格执行场车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拒绝违章作业;
b) 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记录;
c) 严禁无证、证件过期或未通过复审的人员操作车辆,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d) 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e)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安全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f)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g)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h) 每日使用场车前,对其进行试运行和安全检查,并对灯光、喇叭、刹车等功能进行检查确认。
6 车辆管理
6.1 准入与登记
6.1.1 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场车,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场车,不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场车。
6.1.2 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2 使用与管理
6.2.1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采购、登记、检验、人员培训、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满足本标准相关要求。
6.2.2 建立车辆台账(包括型号、产品编号、车牌号、技术参数、使用部门、下次检验日期等)。
6.3 改造与修理
6.3.1 场车需要改造、修理时,使用单位需要找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6.3.2 场车改造后应当经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6.3.3 场车改造、修理后,使用单位应收集相关检验报告和技术资料(如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并存档。
6.4 报废与禁用
使用单位应明确车辆报废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车辆的使用功能,并且注销使用登记。
a) 超期服役;
b)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
c) 不满足环保要求且无法通过改造、修理达到要求;
d) 达到报废技术条件。
叉车因安全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排放超标而不能继续使用,符合 GB/T 44679-2024 禁用技术条件的,应禁用。
7 运行环境
7.1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作业区域的状况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规范本单位场车作业环境,对于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场车不应进入该区域作业。
7.2 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任意连续 20m 路段的平均坡度不应当超过最大行驶坡度。
7.3 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不应存在爆炸性环境,路面沿边 3m(弯道处为 4.5m)内有悬崖、深谷、深沟或水域的路段,应当设置防护能力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存在陡坡、连续下坡、急弯、窄道、交岔口等特殊情况的路段,使用单位应当评估风险,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避险车道、减速丘、凸面镜等安全设施,或者采取限速、分流等管理措施。
7.4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观光车辆运营时的行驶路线图,并且按照路线图在行驶路线上设置醒目的行驶路线标志,明确行驶速度等安全要求。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图,应当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7.5 工作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清晰看到周围情况。
7.6 场地内应设置清晰的交通标志、警示标志和指示牌,如限速标志、停车标志、危险区域标志等。必要时应安装护栏或防碰撞装置,防止碰撞。
7.7 在爆炸性环境使用叉车时,遵守有关部门对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
8 安全制度管理
8.1 场车安全制度管理以预防为主、责任明确、操作规范、监督到位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降低场车事故的发生率。
8.2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8.3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后及时整改并记录,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8.4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 自行检查与维护保养
9.1 使用单位应建立场车自行检查与维护保养制度,按计划开展各种自检维护工作。
9.2 使用单位应该结合场车使用维护说明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等,制定自行检查、维护保养作业指导文件。并根据事故教训、安全检查、使用过程中的故障异常,以及法规、标准新要求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持续优化。
9.3 自行检查以宏观(目测、耳听) 检查为主,结合操作、测试、试验等手段。使用单位应根据场车特点和使用情况,合理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检查维护保养周期、项目、内容和方法。自行检查项目可参见附录 B、附录 C。
9.4 自行检查、维护保养作业指导文件及其记录表单应全面完整且便于追溯。
9.5 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按照自行检查项目表,规范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9.6 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实际故障情况,制定并维护易损件清单,按期更换符合要求的易损件并及时补充。
9.7 实施委托维保的,双方应签订维保合同,使用单位应对维保质量进行控制。
10 定期(首次)检验
10.1 在生产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10.2 使用单位应在场车下次检验到期 1 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按照《使用单位检验前的准备清单》要求, 参见附录 E,做好相关准备。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 2 年 1 次;在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每年 1 次。
10.3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向原检验机构重新申请检验。
10.4 在非使用登记地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11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1.1 使用单位应从人员、车辆、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环境及管理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确定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参见附录 F,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11.2 当组织架构、运行环境或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时,使用单位应重新开展风险识别评估,调整管控措施。
11.3 使用单位对故障、事故、安全检查问题等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安全风险的动态分布特征及趋势,并实现监测预警。
11.4 使用单位应按照政府部门发布的隐患排查通知以及收集的行业内外事故案例,组织学习,避免同类安全事故发生。
11.5 场车出现故障、异常后,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缺陷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待缺陷完全消除,方可投入使用。
11.6 使用单位无法自主查清故障异常、消除安全隐患的,宜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对场车进行相应检查。
12 事故与应急管理
12.1 事故风险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火灾、触电等突发事件或事故;
b) 场车司机突发疾病;
c) 堆垛货物发生货物倒塌、覆盖叉车事故;
d) 场车发生侧翻事故;
e) 叉车从平台坠落事故;
f) 场车运行碰撞他人事故;
g)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h) 电动车辆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i) 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j) 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k)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超过最大行驶坡度使用。
12.2 使用单位应根据场车的类别,分别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响应。应急预案的格式、内容参照 GB/T 33942 的规定执行。
12.3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担任场车应急总指挥,且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2.4 当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应急处置有缺陷、管理团队重组等情况时,应专门组织应急演练。
12.5 应急演练过程应采用文字、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并存档,应急演练记录参照 GB/T 33942。
12.6 使用单位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以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12.7 发生安全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力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
12.8 使用单位应对事故响应及时性、应急处置有效性、事故上报及时性、调查处理准确性、统计分析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改进安全制度管理工作。
12.9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机制。
13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13.1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及时补充完善档案内容。
13.2 场车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使用登记证;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c)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d) 首次检验报告;
e)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f) 维护保养记录;
g) 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h)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应急资料;
i)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j) 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档案;
k) 其他。
附 录 A
(资料性)
场车涉及主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场车涉及主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见表A.1。
表A.1 场车涉及主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表 A.1 场车涉及主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续)
表 A.1 场车涉及主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续)
附 录 B
(规范性)
叉车自行检查项目表
叉车自行检查项目表见表B.1。
表B.1 叉车自行检查项目表
表 B.1 叉车自行检查项目表(续)
表 B.1 叉车自行检查项目表(续)
表 B.1 叉车自行检查项目表(续)
表 B.1 叉车自行检查项目表(续)
表 B.1 叉车自行检查项目表(续)
附 录 C
(规范性)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自行检查项目表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自行检查项目表见表C.1。
表C.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自行检查项目表
表 C.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自行检查项目表(续)
表 C.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自行检查项目表(续)
表 C.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自行检查项目表(续)
表 C.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自行检查项目表(续)
附 录 D
(资料性)
场车使用合规管理检查表
场车使用合规管理检查表见表D.1。
表D.1 场车使用合规管理检查表
表 D.1 场车使用合规管理检查表(续)
附 录 E
(资料性)
使用单位检验前的准备清单
使用单位检验前的准备清单见表E.1。
表 E.1 使用单位检验前的准备清单
附 录 F
(资料性)
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见表F.1。
表 F.1 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表 F.1 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