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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367-2026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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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对   产权   纠纷   海外   知识
资源简介

  ICS 03.140 CCS A 10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5367—2026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uiding the response to overse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2026 - 01 - 05 发布 2026 - 02 - 0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芜湖市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芜湖市标准化研究院、芜湖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芜湖市质量与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戈林保、张宁文、庞国乾、翟浩、杨健、俞纯、王丽红、刘敏、王彭杰、贾定坤、蒯勇。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以下简称“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信息收集、专家资源、宣传培训、纠纷应对指导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提供纠纷应对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overse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海外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

  3. 2

  应对指导 response guidance

  机构联合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相关问题开展分析、评估、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的公益性活动。

  3. 3

  指导机构 guidance institution

  为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公益性专业指导与服务的组织。

  4 基本要求

  4, 1 应建立纠纷应对指导工作制度,构建纠纷应对指导协调机制。

  4. 2 应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主动开展相关服务。

  4. 3 应保守在指导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4 引导企业对出口产品和开展技术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4.5 鼓励企业优先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5 信息收集

  5. 1 收集、整理海外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司法与行政程序等信息,分析研究差异性与特殊性,动态跟踪并更新。

  5.2 宜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和重点案卷下载服务,开展重大案件监测和典型案例分析。

  5.3 应与商务、海关等部门协作,调查分析本地对外贸易、重点出口企业及产品信息。

  5. 4 跟踪、汇总本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并及时向企业传达风险预警。

  5.5 提供重要国际展会信息和参展注意事项,开展展会前维权援助服务。

  6 专家资源

  6. 1 应建立以专业能力为导向、满足当地企业需求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

  6. 2 专家遴选应经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评审、公示等程序,并定期调整、增补。

  6. 3 可整合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家资源,指导企业熟悉海外知识产权环境、制定攻防策略。

  7 宣传培训

  7. 1 宣传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更新政策与判例。

  7. 2 面向企业海外拓展需求,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防控、预警与应急处置宣传。

  7. 3 专家应配合机构开展宣传培训,主动收集整理相关领域动态与案例。

  7,4 宣传维权互助基金和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协助企业降低海外维权成本。

  7.5 应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专题培训,内容涵盖海外知识产权制度、诉讼事务、仲裁规则、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预警及纠纷应对策略等。

  8 纠纷应对指导

  8. 1 流程图

  纠纷应对指导流程见图1。

  接收申请

  部分符合

  补充材料

  符合

  受理

  实施指导

  指导结束

  档案管理

  图1 纠纷应对指导流程图

  8. 2 接收申请

  8.2.1 接收在行政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纠纷应对指导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参见附录 A)和相关证明材料。

  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应提交证明材料)、涉案知识产权权利凭证、相关法律文书、技术文件与证据等。

  8.2.2 可通过上门走访、实地调研等方式,主动了解企业、园区和行业组织的纠纷应对指导需求,接收相关申请。

  8. 3 审核

  8.3.1 审核有关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判断是否符合指导条件。

  8.3.2 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指导条件的,发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补充材料通知书》(参见附录 B),要求申请人 5 个工作日内补正。

  8.4 不予受理

  8.4.1 5 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指导条件的,不予受理。

  8.4.2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不予受理通知书》(参见附录 C)。可向申请人提供涉外法律、仲裁、调解等对接渠道。

  8.5 受理

  8.5.1 决定受理的,发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受理通知书》(参见附录 D)。

  8.5.2 根据案情分为普通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对于重大/疑难纠纷可报请国家或安徽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共同指导。

  8.5.3 普通纠纷应与申请人约定指导时限,未约定的应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重大/疑难纠纷指导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应与申请人明确阶段性工作安排、时间节点等,并及时通报进展。

  8.6 实施指导

  8.6.1 确定专家

  8.6.1.1 应根据案情与技术领域协调专家,普通纠纷至少由 1 名专家指导,重大/疑难纠纷应由 3 名及以上专家会审指导。

  8.6.1.2 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协商可从专家库或合作的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选择或指定专家。

  8.6.1.3 专家应对指导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8.6.1.4 专家应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分析、评估、判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按期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

  8.6.2 应对指导

  8.6.2.1 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入企现场指导等形式开展案件指导服务。

  8.6.2.2 应实时跟进案件进展,统筹协调专家与企业的沟通对接。

  8.6.2.3 应向企业解读涉案国家或地区的案件程序规则、费用标准、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与方法等关键信息。

  8.6.2.4 指导企业收集、整理涉案证据,履行必要的安全评估、行政许可等程序。

  8.6.2.5 应分析案件核心争议点,解答企业疑问,协助企业研判侵权抗辩事由、管辖权异议、法律适用异议等策略的可行性。

  8.6.2.6 预判案件走向,提示企业防范惩罚性赔偿等风险,结合案件实际设计应对方案。

  8.6.2.7 可结合案件经验,为企业提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风险规避等长效保护建议。

  8.6.2.8 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补贴申报指导、证据保全辅助等配套服务。

  8.6.3 终止指导

  8.6.3.1 可终止指导情形:

  ——申请材料不真实;

  ——申请人严重干扰指导进程;

  ——申请人主动撤销指导申请;

  ——其他需要终止指导的情形。

  8.6.3.2 决定终止指导的,应出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终止指导告知书》(参见附录 E),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8.6.4 出具意见书

  8.6.4.1 综合专家意见,出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参见附录 F,以下简称“意见书” ),多名专家指导且意见不同的,应在意见书中分别注明各专家观点。

  8.6.4.2 意见书须由机构盖章、专家签名,一式两份,分别交由机构与申请人存档。

  8.6.4.3 意见书系基于现有材料所作的专业分析,不具有法律效力。专家在指导范围内不承担法律责任,机构不为此指导意见承担出庭作证等义务。

  8.7 档案管理

  8.7.1 归档

  应在指导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参见附录G)。

  A

  A

  8.7.2 管理

  8.7.2.1 档案应专人专柜管理。

  8.7.2.2 纸质档案应同步制作电子档案,并定期保存至脱机载体。

  8.7.2.3 档案保管期限自指导结束之日起计算,普通纠纷案件为 5 年,重大/疑难纠纷案件为 10 年。

  8.7.3 借阅

  8.7.3.1 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确需借阅,应办理借还手续。

  8.7.3.2 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应标记、损坏,未经批准不应复制。

  8.7.3.3 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自然日,确需延长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附 录 A

  (资料性)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如下所示。

  表A.1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

  编号: ×××××××号(年份+三位数数字)

  表 A.1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续)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补充材料通知书

  下面给出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补充材料通知书的示例。

  示例:

  C

  C

  附 录 C

  (资料性)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不予受理通知书

  下面给出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示例。

  示例:

  D

  D

  附 录 D

  (资料性)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受理通知书

  下面给出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受理通知书的示例。

  示例:

  E

  E

  附 录 E

  (资料性)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终止指导告知书

  下面给出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终止指导告知书的示例。

  示例:

  F

  F

  附 录 F

  (资料性)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

  下面给出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的示例。

  示例:

  G

  G

  附 录 G

  (资料性)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卷宗

  下面给出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卷宗的示例。

  示例: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1号)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33号)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2〕63号)

  [4]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工作手册(2024版)

  [5] DB34/T 4918—2024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指南

  [6] DB34/T 4919—2024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规范

下载地址
DB34/T 5367-2026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规范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