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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5373—2026
商标品牌指导服务规范
Guidance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trademark and brand
2026 - 01 - 05 发布 2026 - 02 - 0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量大黄山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商标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妮、张勇、胡徽东、黄剑、胡广誉、程亮、吴翔、范维莎、张静、熊瑛、朱诚、冀瑜、王晓芬、王璟、戎渊、许斌、高浩宇。
商标品牌指导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商标品牌指导服务的服务项目与服务流程、服务提供者、服务保障、服务方式、服务质量的反馈改进以及归档记录方面的内容与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商标品牌指导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维权援助工作站、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GB/T 29185-2021 品牌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2008、GB/T 29185-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商标 trademark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来源:GB/T 21374-2008,3.3.1,有修改]
3. 2
品牌 brand
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用语、符号、形象、标识、设计或其组合,用于区分产品、服务和(或)实体,或兼而有之,能够在利益相关方意识中形成独特印象和联想,从而产生经济利益(价值)。
[来源:GB/T 29185-2021,3.1]
3. 3
区域品牌 regional brand
与区域历史、文化、经济相关的无形资产,用于区分区域产品、服务和(或)实体,或兼而有之,能够在利益相关方意识中形成独特印象和联想,从而产生经济和(或)社会价值。
[来源:GB/T 29185-2021,3.5]
3. 4
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来源:GB/T 21374-2008,3.1.23]
3. 5
商标品牌指导服务 guidance service of trademark and brand
为服务对象的商标、品牌、区域品牌和地理标志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提供的咨询、指导、技术支持等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3. 6
商标品牌指导站 guidance station of trademark and brand
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设立的,提供商标品牌指导服务的平台和载体。(以下简称 “指导站”)
4 服务项目与服务流程
4,1 服务项目
指导站提供的服务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项目:
a) 商标注册申请指导,具体包括:
1) 商标国内注册申请指导;
2)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导。
b) 商标运用指导,具体包括:
1) 商标使用指导;
2) 商标运营指导。
c) 商标保护指导,具体包括:
1) 商标维权指导;
2) 商标侵权纠纷调解;
3) 商标监测预警指导。
d) 商标品牌建设指导,具体包括:
1) 市场主体商标品牌建设指导;
2) 区域品牌建设指导;
3)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范用标指导。
e) 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驻场服务。
f) 商标品牌宣传培训。
4. 2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见图1,包括:需求受理、建立档案、服务指导、自行组织开展或转交第三方机构、服务反馈、档案保存。
图1 商标品牌指导服务流程图
5 服务提供者
5. 1 服务组织
5.1.1 指导站名称宜统一为“XX 市(园区/市场/协会等)商标品牌指导站”。
5.1.2 指导站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设计服务项目。
5.1.3 指导站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商标品牌指导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注:规范性文件包括指导站管理制度、服务人员操作手册、服务人员培训记录、服务评价打分表等。 5.1.4 指导站宜通过自媒体、海报、宣传册等方式开展自身活动宣传。
5.1.5 指导站应有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保障工作持续开展。
5.2 工作人员
5.2.1 人员要求
5.2.1.1 指导站应配备与其指导服务工作开展相匹配的工作人员。
5.2.1.2 指导站宜结合开展的服务项目,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
5.2.1.3 工作人员在提供指导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a) 着装整洁,言行端正,态度周到,自然亲切,用语规范文明;
b) 主动了解服务对象需求,准确研判求助内容,给予解答和协助;
c) 能现场解决或答复的,应给予即时答复,答复信息应完整、有效、正确;
d) 未能现场解决或答复的,应记录并约定下次服务;
e) 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应说明原因或提供可能解决的其他路径。
5.2.1.4 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知识和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知识、商标实务操作知识、沟通协调能力、项目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
5.2.2 专家团队
5.2.2.1 有条件的指导站宜建立由高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单位人员构成的专家团队。
5.2.2.2 指导站宜安排专家咨询,明确时间、专家信息、指导内容或主题等。专家咨询应向目标服务对象公开或推送。
6 服务保障
6. 1 场地
6.1.1 指导站应设置固定的办公场地,场地规模和功能布局应满足日常咨询、接待、培训、指导等活动开展需要。
6.1.2 指导站办公场地宜设在市场主体聚集、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良好的场所。
6.1.3 指导站建设主体可充分利用已有各类行政和社会资源,依托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消费维权联络点、版权服务工作站、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服务)站、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场所设立。
6. 2 设施设备
6.2.1 指导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与服务设施设备,能进行商标检索。
6.2.2 指导站宜设置信息专栏(区),利用纸质和电子媒介及时提供商标品牌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供服务人员或服务对象查阅。
6. 3 标识标牌
6.3.1 指导站宜挂有统一视觉识别效果的标牌。
6.3.2 指导站内符号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7 服务方式
7. 1 总体要求
7.1.1 指导站宜通过主动上门、发放问卷等形式搜集梳理服务对象需求。
7.1.2 指导站应及时回应服务对象提出的商标品牌指导需求。
7.1.3 指导站宜建立包括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企业、老字号企业在内的重点联系名单机制。指导站工作人员对商标品牌指导服务中知悉的相关商业信息应保密。
7.1.4 服务对象寻求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帮助的,指导站应积极对接。
7.1.5 指导站在提供指导服务时,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其提供的是公益性、基础性指导,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业意见,对于重大商业决策或法律事务,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代理机构。
7. 2 商标注册申请
7.2.1 商标国内注册申请
指导站应对商标国内注册所涉主要环节及基本法律事务进行介绍与答疑,并应服务对象要求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指导:
a) 商标注册前的近似查询与可注册性评估;
b) 商标注册申请办理途径的选择;
c) 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与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提交;
d) 费用缴纳;
e)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的材料补正;
f)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进度查询;
g) 证书领取或下载。
注1:可注册性评估是对拟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是否与在先的权利相冲突等注册要求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注2: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有三种途径:一是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二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三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注3:申请人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过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时,指导申请人在规定时限范围内提交相关优先权证明文件。
7.2.2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指导站宜根据服务对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开拓计划,为服务对象商标拟申请注册的目标国家和注册途径提供指导建议。
注: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主要有三类:一是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 二是单独向目标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三是向区域性组织提交注册申请。
7. 3 商标运用
7.3.1 商标使用
7.3.1.1 指导站应指导服务对象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范围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对服务对象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风险提示。
7.3.1.2 指导站应提醒服务对象及时进行商标续展,也可接受对商标续展的托管委托。
7.3.2 商标运营
指导站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商标许可、商标转让、商标质押融资、商标联名等运营指导服务,具体包括:
a) 所需相关材料及办理流程的指导服务;
b) 对接金融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等外部组织;
c) 其他运营方式的咨询指导。
7,4 商标保护
7.4.1 商标维权
7.4.1.1 指导站宜为商标侵权判定提出分析意见。
7.4.1.2 指导站宜为服务对象的维权途径提供咨询及建议。
7.4.1.3 指导站宜指导服务对象及时进行取证固证。
注:商标维权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投诉、起诉、刑事举报、海关保护等。
7.4.2 商标侵权纠纷调解
7.4.2.1 指导站可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服务对象请求,对商标侵权纠纷进行调解。
7.4.2.2 对于侵权较为严重、事实争议较大或难以调解的案件,指导站应建议服务对象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
7.4.3 商标监测预警
7.4.3.1 指导站宜指导服务对象自行定期检索或委托专业机构等,及时监测和应对商标侵权风险。
7.4.3.2 指导站宜指导服务对象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商标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7.4.3.3 指导站监测到以下预警信息时,应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辖区相关主体:
a) 注册商标即将到期;
b) 商标使用不规范;
c) 商标侵权风险。
7.5 商标品牌建设
7.5.1 市场主体商标品牌建设
7.5.1.1 指导站应指导市场主体开展商标品牌定位、制定品牌发展策略,结合自身特色培育商标品牌。
7.5.1.2 指导站宜指导市场主体实施品牌知识产权战略,培育和指导市场主体进行相关认证及荣誉创建活动,指导市场主体申请驰名商标、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
7.5.2 区域品牌建设
7.5.2.1 指导站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推动区域优势产业及特色文化的品牌化发展。 7.5.2.2 指导站宜引导区域行业协会建立地理标志资源数据库,协助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培育和申报。
7.5.2.3 指导站宜协助相关组织制定区域品牌管理规范,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协助相关组织建立和完善品牌运营机制。
7.5.2.4 指导站应协助相关组织结合品牌特有特色和优势,开展品牌推广营销,维护提升区域品牌声誉。
7.6 展会等驻场服务
指导站宜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服务,接受与商标品牌相关的咨询,协助处理相关投诉。
7.7 商标品牌宣传培训
7.7.1 指导站宜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a) 定期发放相关科普读物,如公开出版物、内部刊物、宣传资料等;
b) 定期开展商标品牌、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解读;
c) 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品牌日以及各地有关商标品牌的特色活动开展宣传;
d) 遴选本区域商标品牌建设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宣传推广。
7.7.2 指导站宜定期组织商标品牌培训,因地制宜、分级分类举办商标品牌专题培训和沙龙活动。
8 反馈与改进
8. 1 建议收集
指导站应定期收集服务对象对指导站服务质量的建议,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变化。指导站宜开展商
标信息分析利用,出具年度商标品牌建设和发展报告。
8. 2 服务评价
服务评价应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服务评价方式宜采用座谈、访谈、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
8. 3 持续改进
指导站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根据建议、评价等内容,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跟踪改进情况,持续改服务质量。
9 归档与记录
指导站应建立指导服务工作台账。对服务中产生的各种咨询、受理、指导、反馈、评价和改进等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并保持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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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4号)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3]《“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4]《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