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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5393—2026
船闸工程基坑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monitoring of foundationpit in shiplock engineering
2026 - 01 - 05 发布 2026 - 02 - 0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安徽交检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腾飞、柯敏勇、侯立俊、刘海祥、杨桂根、鲁文妍、张金峰、陈西宁、刘剑、黄建元、陈亮、龙志勇、杨锐、刘通、刘洪涛、曹翔宇、汪凡文、吴银坤。
船闸工程基坑监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闸工程基坑监测流程、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监测方案编制、监测网点布设、监测数据采集、成果报告编制。
本文件适用于船闸工程基坑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TS 131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SL/T 551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601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船闸工程基坑 foundation pit in ship lock engineering
为船闸主体结构施工,通过支护、开挖形成的具有特定平面尺寸和深度的地下空间区域。 3. 2
基坑监测 safety monitoring of foundation excavation
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或连续巡查、量测、监控的过程。
3. 3
监测预警值 alarming value for monitoring
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危险所设定的警戒值。
3. 4
周边环境保护对象 surroundings protection objects
船闸基坑工程施工周边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道路、河流、湖泊等保护对象的统称。
3. 5
自动化监测系统 auto maticmonitoring system
可实现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处理、报警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4 监测流程
船闸工程基坑监测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船闸工程基坑监测工作流程
5 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
5. 1 收集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说明书及图纸;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水文气象资料;
——基坑周边环境保护对象(结构、分布等);
——施工组织设计等;
——委托方和相关单位其他监测要求。
5.2 现场踏勘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场地环境核查(实地确认周边环境保护对象距离及结构类型,检查管线实际走向、埋深与图纸的符合性等);
——实施条件调查(评估现场通视条件,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可行性等);
——风险源识别(标记潜在风险点,记录场地内障碍物对监测的影响等);
——影像记录(对现场关键区域进行拍照或录像,踏勘发现的异常情况等)。
6 监测方案编制
6. 1 一般规定
6.1.1 监测方案应按照规程、规范和委托要求编制,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6.1.2 船闸工程基坑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现场巡检相结合的方式,仪器监测可采用现场人工监测或自动化监测系统监测。
6.1.3 监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与周边环境、监测目的和依据、监测内容、监测等级、监测方法、技术要求、监测网点布设、进度安排、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设备配备、质量保障与安全措施等,并附监测网点布置图。
6.2 监测等级确定
6.2.1 基坑监测等级依据基坑安全等级和周边环境保护对象重要程度确定,由高到低分为 Ⅰ级、Ⅱ级、 Ⅲ级,具体监测等级划分见表 1。
表1 基坑监测等级
6.2.2 船闸工程的基坑安全等级根据设计文件明确。
6.2.3 船闸工程基坑环境保护等级根据周边环境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及其与基坑的距离确定,见表 2。
表2 船闸工程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级
6.3 监测项目确定
6.3.1 船闸工程基坑仪器监测应包括下列对象:
——支护结构;
——基坑及周围岩土体;
——周边环境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构)筑物、管线、重要的道路等。
6.3.2 船闸工程基坑依据所处地质条件分为土质基坑监测和岩体基坑监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等级、监测内容及监测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6.3.3 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和方法,土质基坑按照表 3 选定,岩体基坑按照表 4 选定。
6.3.4 船闸工程基坑现场巡检应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工况;
——支护结构;
——周边环境;
——监测设施。
6.3.5 船闸工程基坑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现场巡检,巡检记录的填写样式见附录 A。
6.3.6 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表3 土质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
表 3(续)
表4 岩体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
6. 4 监测频率确定
6.4.1 监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船闸工程回填、施工围堰拆除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稳定后才能结束。
6.4.2 船闸工程基坑监测频率确定见表 5。
表5 船闸工程基坑监测频率
6.4.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根据预警分级标准提高监测频率: ——监测值达到预警值;
——监测值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异常增大;
——长时间连续降雨或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周边地面突然出现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
——邻近的建(构)筑物突然出现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开裂; ——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6.4.4 汛期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测项目每次雨后应监测 1 次;
——渗漏部位或水毁部位应单独布设监测点;
——水位监测不应小于2 次/d;
——加强现场巡检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人值守。
6.4.5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连续监测至少持续至风险解除后 48 h。
6.5 监测预警值确定及预警
6.5.1 船闸工程基坑监测预警应分为仪器监测预警、现场巡检预警和综合预警三类。综合预警的评价由仪器监测预警、现场巡检预警综合判定。
6.5.2 施工过程中每一类预警按照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个等级: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6.5.3 变形监测、地下水监测项目预警值应包括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
6.5.4 应力监测项目预警值应根据荷载设计值或构件承载力设计值确定。
6.5.5 船闸工程基坑及支护结构预警项目及预警值应根据设计单位要求确定,当无具体要求时,土质基坑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工程重要性、基坑支护结构形式按表 6 执行。
6.5.6 周边环境监测预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的要求或建筑检测报告的结论确定,当无具体控制值时,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工程重要性、基坑支护结构形式等按表 7 执行。
表6 土质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预警值
表7 基坑周边环境保护对象监测预警值
6.5.7 仪器监测预警分级标准应根据表 8 判定。
表8 仪器监测预警分级标准
6.5.8 巡检预警分级标准应根据表 9 判定。
表9 现场巡检预警等级判定标准
表9 (续)
表9 (续)
6.5.9 当仪器监测预警达到橙色或红色时,应立即开展现场核查,按照表 10 确定综合预警分级。
表10 综合预警分级标准
6.6 预警处置
6.6.1 船闸工程基坑监测应确定监测预警项目及预警值,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应按规定及时通告后出具书面报告。
6.6.2 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差异化的处置措施,监测单位预警处置措施和处置时限应按表 11 执行。
表11 监测单位预警处置
6.6.3 监测单位应对已发布预警的工程部位及周边环境加强监测和巡检,积极参加风险处置方案的制定、提供相关建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处理,避免预警升级和风险事故的发生。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环境风险预警的风险处理应邀请产权单位参加。
6.6.4 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相关技术措施与管理手段进行风险处置后,达到消除工程隐患且具备解除预警条件的,可进行消警。
7 监测网点布设
7. 1 一般规定
7.1.1 7.1.1 船闸工程基坑监测网点布设应考虑基坑及支护结构类型、截渗体系、监测等级、施工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设在同一断面上。
7.1.2 7.1.2 监测点应布设在能表征基坑及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状态的关键部位;支护设计计算位移与受力较大、薄弱部位及周边重点监测部位监测点布设应适当加密。
7.1.3 7.1.3 监测点的布设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且不应影响正常施工作业,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7.1.4 7.1.4 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
7.1.5 7.1.5 如监测点不慎损坏,应就近补设新的监测点;监测点初值应至少取连续 3 次稳定读数的平均值,历史累计值应保留原记录,新增数据需标注“修复后数据 ”,采用双色曲线图区分前后阶段。
7. 2 变形监测网布设
7.2.1 表层位移监测网
7.2.1.1 表层位移监测网由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组成。
7.2.1.2 监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变形监测用的平面坐标及水准高程应与设计、施工阶段的控制网坐标系统相一致,并应与国家网建立联系。
b) 监测基准网宜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组成,应按 JGJ 8 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基准复测周期应视其稳定情况确定;监测基准网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测校核;当变形监测成果出现变形异常时,应复测基准网。
c) 每个监测项目布设的水平位移基准点不应少于 4 个、垂直位移基准点不应少于 3 个,基准点应布设在监测范围之外稳固可靠的位置。
d) 水平位移基准点位与垂直位移基准点位可共用,也可分别布设;位移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当采用光学对中装置时,对中误差不宜大于 0.5 mm;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埋设,应符合 GB 50026 的规定。
e) 工作基点应布设在监测范围内相对稳定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在通视条件良好、距基准点较近、监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
7.2.1.3 边坡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测断面应根据监测等级、长度及现场条件布设,每边断面间距宜为 20 m~40 m(监测等级为一级时断面间距 20 m~30 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断面间距 30 m~40 m)且不少于 3条。
b) 监测断面上监测点间距应根据监测等级确定,每级马道上均应布设至少 2 个监测点;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 5 m~10 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 10 m~20 m。
7.2.1.4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按监测剖面布设在基坑周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部位,剖面与基坑周边垂直,每个监测剖面上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 6 个。
7.2.1.5 支护结构顶部位移应沿支护线布设,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20 m,且闸首、闸室每一施工节段不应少于 1 个监测点,双排桩结构前排桩和后排桩均应布设监测点。
7.2.1.6 周边建(构)筑物竖向位移与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应以能全面反映建(构)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建(构)筑物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布设宜符合下列要求:
a) 在基础类型、埋深和荷载有明显不同处及沉降缝、伸缩缝、新老建(构)筑物连接处的两侧应布设监测点,建(构)筑物的角点、中点、接驳处的基础或梁柱等部位应布设监测点,监测点布设间距不宜大于 20 m,圆形、多边形的建(构)筑物宜沿纵横轴线对称布设。
b) 监测点宜布设于通视良好、不易遭受破坏之处。
c) 独立柱基的建(构)筑物监测点宜布设在外墙柱基上,每间隔 1~3 个柱基布设一个监测点,且每侧不应少于 3 个。
7.2.1.7 周边地下管线变形监测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测范围内有多条地下管线时,应对重要的、距离近的、抗变形能力差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当无法在地下管线上布设监测点时,可在管线上方布设地表监测点。
b) 地下管线监测点和线宜布设在管线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垂直位移监测点间距宜为
15 m~25 m,水平位移监测点和线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管线特点和工程需要进行确定。
c) 压力管道宜布设直接监测点,当无法在地下管线上布设监测点时,可在管线上方布设地表监测点,间距宜为 15 m~25 m。
d) 管线监测点布设方案应征求管线管理部门的意见。
7.2.1.8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坑底隆起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断面布设,断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断面间距宜为 20 m~40 m,断面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b) 断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 10 m~30 m,数量不宜少于 3 个。
c) 坑底隆起监测标志宜埋入地表以下不小于 0.3 m。
7.2.1.9 围堰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土石围堰监测横断面宜布设在最大堰高、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堰体与建筑物接触等部位,监测横断面间距 20 m~40 m,监测横断面数不少于 3;每个监测横断面的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堰高超过 10 m 时不少于 5 个。
b) 钢板桩围堰监测断面宜选在围堰顶部,至少布置 2 个纵断面,监测点数不少于 3 个;轴线长度大于 100 m 时,监测点间距 50 m~100 m,且监测点数不少于 5 个。
c) 其他型式围堰监测点布设参照执行。
7.2.2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
7.2.2.1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孔应布设在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孔水平间距宜为 20 m~40 m,每个监测断面应不少于 2 个监测孔,每边应不少于 1 个监测孔。
7.2.2.2 支护桩(墙)体的水平位移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桩(墙)体的深度,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的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 1.5 倍,且应大于支护结构深度。
7.2.3 倾斜监测点
7.2.3.1 监测点宜布设在建(构)筑物角点或伸缩缝两侧承重柱(墙)上,应上、下部成对布设,并位于同一垂直线上,必要时中部加密。
7.2.3.2 当采用垂准法观测时,下部监测点为测站,上部监测点必须安置接收靶。
7.2.3.3 当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观测时,仪器布设位置与监测点的距离宜为上、下点高差的(1.5~2.0)倍。
7.2.3.4 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布设应同一断面上。
7.2.4 裂缝监测监测点
7.2.4.1 基坑施工前应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裂缝现状进行调查、记录、统一编号并出具零状态报告,对典型裂缝布设监测点。
7.2.4.2 裂缝宽度监测应根据裂缝的分布位置、走向、长度、宽度等参数,选取主要裂缝或宽度较大的裂缝进行监测。
7.2.4.3 宜在裂缝的首末端和最宽处各布设 1 对监测点,分布在裂缝的两侧,且连线应垂直于裂缝走向。
7.2.4.4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新增裂缝或原有裂缝有显著增大趋势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
7.2.5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点
7.2.5.1 在特殊地质地段和周围存在重要建(构)筑物时,可进行土体分层沉降监测。
7.2.5.2 土体分层沉降的监测宜采用钻孔埋设分层沉降标,监测孔应布设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视情况确定,并形成监测剖面。
7.2.5.3 同一监测孔的测点宜沿竖向布设在各土层的分界面以及重要管线的底部;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厚度较大土层中部应适度加密,监测孔深度宜大于 2.5 倍基坑开挖深度,且不应小于基坑支护结构以下 5 m~10 m。
7.2.5.4 沉降标的设置间距宜为 2 m,沉降标应在土体受扰动前 30 天埋设。
7. 3 应力监测点布设
7.3.1 支护结构应力监测点
7.3.1.1 支护结构应力监测点应设置在结构体系中受力有代表性位置的支护桩上。
7.3.1.2 基坑各边中间部位、深度变化部位、背后水土压力较大部位、地面荷载较大或其他变形较大部位、受力条件复杂部位等,应布设竖向监测断面。
7.3.1.3 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7.3.1.4 监测点的竖向间距应根据支护桩(墙)的弯矩大小及土层分布情况确定,且监测点竖向间距不宜大于 5 m,在弯矩极值的部位(弯矩最大截面处应力最大的钢筋上)应布设监测点。
7.3.2 支撑轴力监测点
7.3.2.1 支撑轴力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支护结构受力条件复杂部位,支撑内力较大及在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支撑。
7.3.2.2 每层支撑结构的应力的监测点数不应少于 3 个,且各层支撑结构的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
7.3.2.3 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相近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7.3.2.4 采用轴力计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撑的端部;采用钢筋应力计或应变计监测时,可布设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 1/3 部位,当支撑长度较大时也可布设在 1/3 点处,并应避开节点位置。对重要支撑,应同时监测其两端和中部的沉降和位移。
7.3.3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
7.3.3.1 监测点宜布设在受力变形较大、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竖向布设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
7.3.3.2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竖向间距宜为 2 m~5 m,数量不宜少于 3 个,测点距离支护结构的距离1.5 m~2.0 m。
7.3.4 土压力监测点
7.3.4.1 监测点应布设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
7.3.4.2 当按土层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 1 个测点,且应布设在土层中部;在竖向位置上,测点间距宜为 2 m~5 m,测点下部宜稍密。
7.3.5 锚杆(索)拉力监测点
7.3.5.1 锚杆(索)拉力监测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及周边存在高大建(构)物部位的区域。
7.3.5.2 锚杆(索)拉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锚杆均应布设监测点,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应保持一致。
7.3.5.3 每层锚杆(索) 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索)总数的 1%~3%,并不应少于 3 根。
7.3.5.4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便于数据对比分析。
7,4 水位监测点布设
7.4.1 水位监测包括:地下水位监测、河湖水位监测、渗流和出水点水量监测等。
7.4.2 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降水深度、降水的影响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范围内分别布设地下水位监测孔,监测点数量应满足掌握降水区域和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要求。
b) 当采用深井降水时,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c)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设,监测点间距宜为 20 m~40 m。相邻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设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帷幕时,宜布设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 2 m 处;当周边有对地下水变化敏感的建筑物(如基础为浅基础的建筑物)时,宜在建筑物边布设地下水位监测点。
d) 水位监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以下 3 m~5 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当降水深度内存在 2 个及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孔。
e) 回灌井点监测孔应布设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7.4.3 河湖水位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测点宜布设在汛期和枯水期都能够进行监测的位置,且不易遭受破坏的部位。
b) 基坑上下游监测点数应各不少于 1 孔。
7.4.4 渗压监测宜通过预埋测压管或渗压计等仪器设备行量测,测压管或渗压计的安装埋设方法及精度应符合 SL/T 551 或 SL 601 的规定。
7.4.5 土石围堰渗流量监测点应布置在堰后地形相对偏低、适合收集并排出渗漏水的部位。
8 监测数据采集
8. 1 一般规定
8.1.1 监测数据采集设备应满足操作方便、抗干扰能力强、稳定性和耐久性好的要求,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应在检定/校准周期内使用。
8.1.2 监测数据采集作业宜保持人员、仪器、时间和观测环境的相对固定和观测资料的连续性。
8.1.3 监测数据采集方法按表 3、表 4 执行。
8.1.4 监测点在布设安装埋设完毕后,须进行初始数据的采集直至数据稳定且次数不少于 3 次。
8.1.5 监测数据采集精度应根据监测项目、预警值、工程要求、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受力或变形特征分析的要求。
8.1.6 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定期检查工作状态。
8. 2 变形监测
8.2.1 变形监测基准网和工作点网的测量及检核需符合 JTS 131 的要求。
8.2.2 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符合 JTS 131 的规定。
8.2.3 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符合 JTS 131 的规定。
8.2.4 滑动式测斜仪、固定式测斜仪、测斜机器人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 ±0.25 mm/m,分辨率不宜低于 ±0.02 mm/500 mm。
8.2.5 倾斜监测可采用倾斜法、投点法、垂准法、差异沉降法或全站仪坐标法等方法,倾斜法监测数据采集精度不宜低于 0.1°, 分辨率不宜低于 0.01°;采用投点法、垂准法、差异沉降法或全站仪坐标法等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数据采集精度应符合 JTS 131 的规定。
8.2.6 裂缝宽度监测精度不低于 0.1 mm,裂缝长度监测精度不低于 1 mm,裂缝深度监测精度不低于 1 mm。
8.2.7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当采用分层沉降仪、深层沉降标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监测数据采集时,采集精度应符合 JTS 131 的要求;当采用磁环分层沉降标监测时应对磁环距管口深度采用进程和回程两次观测,并取进、回程读数的平均数,沉降管管口高程变化监测精度应符合 JTS 131 的规定。
8.2.8 变形监测的正负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竖向位移:下沉为+,上升为-。
b) 水平位移:向基坑内为+,向基坑外为-。
c) 裂缝:张开为+,闭合为-。
8. 3 应力监测
8.3.1 支护结构应力应变及温度的监测宜根据需要通过预埋应力应变计、应力计、轴力计、钢筋应力计、压应力计及锚杆(索)测力计等仪器的测读方法,仪器量程应满足被测应力的设计要求,其上限可取最大设计值的 1.5 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2%F·S。
8.3.2 孔隙水压力宜通过预埋孔隙水压力计进行量测,仪器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设计要求,其上限可取静水压力与预估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 2 倍,且不大于静水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 100 kPa~200 kPa 以上为宜;量测精度不宜低于 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2%F·S。
8.3.3 土压力的监测宜通过预埋土压力计进行量测,仪器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设计要求,其上限可取设计压力的 2 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2%F·S。
8.3.4 监测数据采集所用频率仪的分辨率应小于 0.1 Hz。
8.4 水位监测
8.4.1 水位、渗流监测宜通过预埋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量测,量测精度不宜低于 10 mm。
8.4.2 渗压监测宜通过预埋测压管或渗压计等仪器设备进行量测,利用水位计量测测压管水位或频率读数仪进行数据采集。
8.4.3 渗流量的监测宜通过量水堰或直接采用量筒量杯进行监测数据采集。
9 成果报告编制
9. 1 一般规定
9.1.1 监测成果应包括现场监测资料、计算分析资料监测值或监测变化量历时曲线、图表、文字报告等,成果资料应完整、清晰、签字齐全。
9.1.2 监测报告分为警情快报、日报、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
9.2 警情快报
9.2.1 监测警情快报应包括但不限于:
——警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描述、严重程度、施工工况等;
——现场巡视检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监测数据图表: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监测点平面位置图;
——警情原因初步分析;
——警情处理措施建议。
9.2.2 监测警情快报应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多种渠道立即传达,并应在 2h 内把纸质版警情快报联系单发送至相关单位。
9.2.3 警情快报联系单的填写样式见附录 B。
9. 3 日报
9.3.1 监测日报应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施工概况;
——巡查照片、记录等;
——仪器型号、监测日期、观测时间、天气情况、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控制值、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监测数据、现场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结论与建议。
9.3.2 监测日报应在不迟于次日 9:00 前报送至建设、监理单位。
9.3.3 监测日报的填写样式见附录 C。
9.4 阶段性报告(周报或月报)
9.4.1 阶段性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概况及施工进度;
——现场巡视检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监测数据图表: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曲线、必要的断面曲线图、等值线图、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监测数据、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含预警、响应及消警等内容);
——结论与建议。
9.4.2 阶段性报告应分别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9.4.3 阶段性报告应不迟于本阶段结束后 2 天内提交。
9.5 总结报告
9.5.1 总结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概况;
——监测目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
——监测点布设;
——采用的仪器型号、规格和元器件标定资料;
——监测数据采集和观测方法;
——现场巡检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监测数据图表:监测值、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曲线、必要的断面曲线图、等值线图、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监测数据、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结论与建议。
9.5.2 总结报告应分别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9.5.3 总结报告应不迟于项目结束后 30 天内提交。
附 录 A
(资料性)
现场巡检记录表
监测工程名称: 报表编号:
巡检日期: 天 气:
监测工程名称: 报表编号:
巡检日期: 天 气:
巡视检查人: 项目负责人: 监测单位:
附 录 B
(资料性)
警情快报联系单
监测工作警情报送联系单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本表一式N份,相关单位各执一份。
附 录 C (资料性)监测日报
C.1 监测日报中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报表见表 C.1。
表C.1 (监测项目名称)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报表第 期
第 页,共 页
工程名称: 天 气:
报表编号: 测试时间:
观测: 计算: 复核:
C.2 监测日报中的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报表见表 C.2。
表C.2 (监测项目名称)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报表第 期
第 页,共 页
工程名称: 天 气:
报表编号: 测试时间:
观测: 计算: 复核:
C.3 监测日报中的裂缝监测报表见表 C.3。
表C.3 (监测项目名称)裂缝监测报表第 期
第 页,共 页
工程名称: 天 气:
报表编号: 测试时间:
观测: 计算: 复核:
C.4 监测日报中的分层竖向位移监测报表见表 C.4。
表C.4 (监测项目名称)分层竖向位移监测报表第 期
第 页,共 页
工程名称: 天 气:
报表编号: 测试时间:
观测: 计算: 复核:
C.5 监测日报中的坑底隆起/水位监测报表见表 C.5。
表C.5 (监测项目名称)(坑底隆起/水位)监测报表第 期
第 页,共 页
工程名称: 天 气:
报表编号: 测试时间:
观测: 计算: 复核:
C.6 监测日报中的土压力/支挡结构应力/孔隙水压力监测报表见表 C.6。
表C.6 (监测项目名称)(土压力/支挡结构应力/孔隙水压力)监测报表第 期
第 页,共 页
工程名称: 天 气:
报表编号: 测试时间:
观测: 计算: 复核:
C.7 监测日报中的锚杆/锚索内力监测报表见表 C.7。
表C.7 (监测项目名称)(锚杆/锚索内力)监测报表第 期
第 页,共 页
工程名称: 天 气:
报表编号: 测试时间:
观测: 计算: 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