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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408-202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现场监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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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河道   监管   范围内   建设项目   管理
资源简介

  ICS 93.010 CCS P 01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5408—202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现场监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on-site supervis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the scope of

  river management

  2026 - 01 - 05 发布 2026 - 02 - 0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5408—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阜阳市水利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水利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阜阳市水利局、安徽省阜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阜阳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安徽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雷鹏、吕平、王昆仑、孟凡申、张勇、吴楠、吴连社、刘华富、赵越、杨春瑞、黄乘富、李前峰、李天、胡志专、张曦、程裕标、王振铎、刘琦。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现场监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运行阶段的监管内容、监管要求及成果归档。

  本文件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T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开工准备阶段

  4. 1 监管内容及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a) 开工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送至现场监管单位;

  b) 涉河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开工时间应在批复有效期内,建设内容应与批复保持一致;

  c)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专项设计报告,应为正式报批稿;

  d)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图及施工安排,施工图的总体布置方案(规模、位置、界限等) 应与批复一致;

  e) 施工安排的工期、工艺、工序、临时工程布置,应与建设方案一致;

  f) 度汛方案,跨汛期施工项目应编制度汛方案,且备案;

  g) 现场监管及现场清理复原协议书,建设单位应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

  h)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质量监督书,建设单位应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签订;

  i) 影像资料,河道管理单位在开工前应留存项目涉河范围及影响区域的原始影像资料。

  4.2 成果归档

  包括但不限于:

  a) 开工报告;

  b) 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c)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专项设计报告;

  d) 建设项目施工图及施工安排;

  DB34/T 5408—2026

  e) 度汛方案;

  f) 现场监管及现场清理复原协议书;

  g)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质量监督书;

  h) 建设项目开工前影像资料;

  i) 现场监管单位监管记录及结果。

  5 施工阶段

  5.1 监管内容及要求

  5.1.1 一般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a) 主体工程,建设的规模、位置、界限等应符合批复要求;

  b)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实施内容应符合批复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c) 临时工程,应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安排布置;

  d) 涉及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及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隐蔽工程,应按照水利规范施工;

  e) 物料转运、堆放,应符合河道管理要求;

  f) 度汛预案,应按备案的度汛预案落实;

  g) 警示标志,应在醒目处设立;

  h) 施工废弃物及废水,禁止直排入河;

  i) 施工过程资料,应完整。

  5.1.2 临时工程

  5.1.2.1 包括但不限于工地围挡、施工栈桥、施工便道、施工围堰、钢板桩、管理房、深基坑。

  5.1.2.2 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布置范围,应符合施工安排;

  b) 设立及拆除时间,应符合施工安排和度汛预案;

  c) 布置方案,应符合建设方案、施工安排和度汛预案;

  d) 场地复原,应在完工后按协议完成复原。

  5.1.3 主体工程

  5.1.3.1 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堤防及穿堤建筑物、桥梁工程、管(隧)道工程、缆线工程、滩地整治工程、取水口工程、航道整治工程。

  5.1.3.2 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建设范围,应符合建设方案批复;

  b) 施工工期,应符合施工安排和度汛预案;

  c) 施工内容,应符合建设方案、施工安排和度汛预案。

  5.1.4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

  5.1.4.1 包括但不限于断面补偿工程、库容补偿工程、护岸工程、护坡工程、堤防工程、防渗工程、堤顶防汛道路工程、监测设施。

  5.1.4.2 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建设范围,应符合批复;

  b) 施工工期,应符合施工安排和度汛预案;

  c) 施工内容,应符合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专项设计、施工安排和度汛预案;

  d) 施工质量,应符合 SL/T 223 的规定。

  5.2 成果归档

  包括但不限于:

  a) 由检查单位盖章、检查人员和建设单位被检查人员签字的现场检查记录;

  b) 现场检查和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

  c) 检查单位下发的问题整改单及建设单位整改回复;

  d) 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

  6 验收阶段

  6.1 监管内容及要求

  6.1.1 主体工程验收应符合涉河建设项目批复要求,验收内容、资料、程序等应符合所属行业工程验收标准的规定。

  6.1.2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专项验收的验收内容、资料、程序等应符合 SL/T 223 的规定。

  6.1.3 施工现场处置应符合现场监管及现场清理复原协议书的要求。

  6.2 成果归档

  包括但不限于:

  a) 工程验收意见;

  b) 竣工图;

  c) 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d) 运行管理单位的管护协议及责任书;

  e) 施工过程及成果资料;

  f) 现场监管单位监管记录及结果;

  g) 施工前后对比及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

  7 运行阶段

  7.1 监管内容及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a) 监测监控,应按批复规定实施;

  b) 度汛预案,应按规定编制并落实度汛预案;

  c) 巡查检查,河道管理单位应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并记录。

  7.2 成果归档

  包括但不限于:

  a) 监测监控记录;

  b) 度汛预案;

  c) 巡查检查资料。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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