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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5420—2026
营造林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forestation
2026 - 01 - 05 发布 2026 - 02 - 0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5420—2026
目 次
DB34/T 5420—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造林经营总站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林业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造林经营总站、安徽省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处、安徽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普炜、袁自春、梅志轩、郭振益、杨光、邓勇、张俊亚、朱谦、余本付、陈淑芬、房鸿雁。
营造林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营造林程序、营造林分区、作业设计、树种选择、种苗管理、造林密度、造林技术、未成林抚育管护、更新造林、四旁植树、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现有林改培、退化林修复、生境保护、质量和成效评价、落地上图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四旁植树、封山育林, 以及中幼林抚育、现有林改培、退化林修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 7908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14175 林木引种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5783 主要造林树种林地化学除草技术规程
GB/T 18337.1 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 44351 退化林修复技术规程
GB/T 45088 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LY/T 1000 容器育苗技术
LY/T 1607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LY/T 1646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DB34/T 293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森林改培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营造林 forestation
通常包括造林和营林两部分,前者是指通过人工或天然方式在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其他规划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上,营建或恢复森林的过程,后者是指对已存在的乔木林、竹林等现有林分进行经营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DB34/T 5420—2026
3.2
人工造林 afforestation
在疏林地、灌木林地、其他规划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上,通过人工措施营建森林的过程。 3. 3
更新造林 reforestation
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迹地上, 或在林木采伐前的林地下,通过人工措施重新营建或恢复森林的过程。
3.4
四旁植树 planting trees around villages,houses,roads and creeks
在村旁、宅旁、路旁和水旁的土地上,栽植连续面积不超过400m2树木的过程。
3.5
封山育林 setting apart hills area for tree growing
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灌木林地, 以及乔木林,竹林,通过封禁或辅以人工辅助育林措施,保护并促进幼苗幼树、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从而恢复形成森林或灌木林,或提高森林质量的过程。
3.6
中幼林抚育 forest tending operations
对幼龄林、中龄林,根据森林状况、培育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改善森林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发挥林地生产力和多种效益的营林措施的总称,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及视情况进行的割灌、割藤、除草等辅助作业活动。
3.7
现有林改培 forest rehabilitation and improvement
对树种结构不合理或目的树种缺失的中龄林及以上(天然林中的萌生林除外)林分,通过采取间伐补植、皆伐更新等措施, 优化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森林多种功能,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营林过程。
3. 8
退化林修复 degraded forest remediation and restoration
对受到人为干扰或自然灾害影响,森林结构发生逆向改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或生产力持续性明显下降,依靠自然力短期内难以恢复的森林,通过采取科学的人为措施,改善退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恢复森林功能,促进森林正向演替的活动或过程。
4 营造林程序
营造林程序见图1。
图1 营造林程序流程图
5 总体要求
营造林的总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 坚持生态优先。以维持和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为基础, 兼顾经济、社会功能。坚持科学整地,做好水土保持。注重引进和推广成熟的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保护造林地上已有天然幼树、自然植被、珍稀植物、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
b) 坚持适地适树。根据造林地的气候、土壤、地形等立地条件,充分考虑林木主导功能和目标林分,选择生态适应性、生长稳定性及功能匹配性强的树种(或品种)。造林整地规格、栽植方法的选择应与立地条件、造林目标相适应, 做到目标明确、生长良好、综合效益高, 节约营造林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c) 坚持可持续经营。科学编制作业设计,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开展造林绿化。优先选择乡土树种,实行多树种、乔灌搭配, 鼓励营造结构健康、层次分明、色彩丰富的混交林, 避免大面积集中连片营造纯林。结合林木生长周期,合理规划造林密度、轮伐期,避免掠夺式经营;
d) 坚持自然和人工结合。遵循地带性森林群落演替规律, 充分利用自然力恢复植被。采取人工造林的,优先采用本地良种和其他优质种质资源苗木,并根据造林目标和树种特性,依据近自然森林经营理念,科学合理选择造林方式、造林方法,设计造林模式。
6 营造林分区
6.1 根据安徽省林业区划成果,全省区划为淮北平原区、江淮丘陵区、沿江丘陵平原区、皖西大别山区和皖南山区五大区域。
6.2 结合不同树种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筛选出适合不同营造林分区的适宜造林树种。
6.3 各营造林区域分区范围及适宜造林树种见附录 A。
7 作业设计
作业设计按 LY/T 1607 和 GB/T 15776、GB/T 15163、GB/T 44351、GB/T 15781 的规定执行,包括作业设计调查、内业设计,以及编制作业设计说明书、附图、附表等设计成果,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a)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营造林项目应编制作业设计,其中中央投资或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b) 作业设计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作业地块;
c) 作业设计应根据立地条件和培育目标,因地制宜选择树种,设计营造林模式;
d) 开展作业设计前,应当深入营造林地块开展外业设计调查,详细调查营造林地块的立地类型(如坡度、土壤厚度、酸碱度、水分条件等),内业设计深度应当能够指导营造林施工;
e) 作业设计应以县级单位、乡镇、林业经营单位,或工程项目范围为设计总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编制;
f) 作业设计由县(市、区)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送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应遵照实施。没有作业设计或虽有作业设计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g) 施工单位如因特殊情况要对作业设计作局部变更时,须提出变更理由和方案,再报原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8 树种选择
8. 1 一般要求
树种选择遵循定向、丰产、优质、稳定、高效等原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a) 根据树种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选择与营造林地立地条件相适应的树种;
b) 根据森林分类经营理念,按照森林主导功能和林种的不同选择树种;
c)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社会主体意愿,选择营造林树种;
d) 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选择混交树种、确定混交比例和混交方式;
e) 优先使用乡土珍贵树种和优良品种,慎用外来树种,使用外来树种应经过引种试验并符合 GB/T 14175 的规定。
8.2 分林种的树种选择
8.2.1 用材林
用材林树种选择要点如下:
a) 树种应具有生长快、产量高、抗病虫害以及符合用材目的、适用特定工艺要求等特性;
b) 以木材利用为主的树种应具有树干通直、材质好的特性;
c) 珍贵用材树种造林要根据自然条件划分不同种植区域,以发展乡土珍贵优良树种,根据不同培育目标明确主栽树种。
8.2.2 防护林
防护林树种选择要点如下:
a) 应根据防护对象选择适宜树种,一般应具有生长快、防护性能好、抗逆性强、生长稳定等优良性状;
b) 营造农田防护林,及在经济林园、苗圃周围的防护林的主要树种应具有树体高大、树冠适宜、深根性等特点,且与农作物(林园树种)没有共同病虫害或中间寄主;
c) 风沙地和水湿地区的树种应分别具有相应的抗逆性;
d) 在季节性干旱地区可优先选用耐干旱的灌木树种、亚乔木树种。
8.2.3 经济林
经济林树种或品种选择要点如下:
a) 树种或品种应具有优质、丰产、稳产等性状;
b) 根据市场要求,重点选择当地生产潜力大和市场前景好的名、特、优树(品)种以及木本油料树种或品种;
c) 品种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条件,雌雄异株、花期不一致的品种造林应注意雌雄比例、花期搭配等。
8.2.4 能源林
能源林树种选择要点如下:
a) 燃料林树种应具有生长快、生物量高、萌蘖力强, 以及主要利用部分热值高、燃烧性能好的特性。油料林应具有结实早、产果量大、出油率高等特性;
b) 适应性强,在较差的立地条件下能正常生长。
8.2.5 特种用途林
树种应具备特种用途所要求的性状。包括环境保护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风景林等, 按照各种用途的要求,分别选用目的树种。
8.3 树种配置
树种配置要求如下:
a) 营造混交林应根据树种特性、立地条件、培育目的和种间关系等因素选择造林树种, 确定合理的混交类型、混交比例、混交方式和造林密度。更新造林应注意利用造林地上原有适合生长的树种,实行“栽针保阔”或“栽乔保灌”增加混交树种的比重;
b) 混交方式可用带状、规则块状或不规则的镶嵌状块状混交, 也可采用行间混交、株间混交、植生组混交;
c) 以培育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经济林为目的, 以及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适于单一树种栽培的,或以景观营建、科学研究、种质资源保存等为目的需要单一树种栽培的,可营造纯林;
d) 以防护为目的,以培育大径材为目的、需要长周期培育的, 或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宜混交、伴生的,或单一树种栽培易引发病虫害、火灾等灾害的, 或造林地上有培育前途的天然幼苗、幼树较多的,可营造混交林。防护林优先营造混交林,严格控制营造纯林;
e) 以降低飞絮影响为目的,支持对大面积人工杨树纯林进行更新改造,培育防护效益好、木材培育潜力大、多效益兼顾的乡土乔木, 审慎使用外来树种,避免过量园林化、灌木化和滥用景观树种,不断构建生态稳定、高效多效的森林生态体系。杨树更新树种选择按照附录 B 的规定执行;
f) 以景观林相改造为目的,优先选择彩色乡土树种,通过采伐、更新、补植补造等措施优化林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 形成层次丰富、色彩多样、季相分明的彩色森林景观。皖南山区和皖西大别山区的黄山、宣城、池州、安庆等地范围内大黄山彩色森林的树种选择按照附录 C 的规定执行。
8.4 造林模式
主要造林模式及其适用条件如下:
a) 江淮丘陵、皖南山区、皖西大别山区及沿江丘陵平原区的丘陵地带适宜针叶树与阔叶树混交造林模式;
b) 皖南山区、皖西大别山区及沿江丘陵平原区的丘陵地带背风向阳、深厚肥沃的酸性沙壤土适宜毛竹与阔叶树混交造林模式;
c) 全省岩裸山地适宜柏类混交阔叶树的石质山造林模式;
d) 淮北平原北部黄泛平原适宜沙区农田防护林造林模式,沿江丘陵平原洲滩、河滩及湖滩灰潮土适宜沿江洲滩湖泊护岸林造林模式;
e) 皖南山区、皖西大别山区及皖南山区外围低山丘陵和沿江丘陵、海拔 600 m 以下的阳坡中下部,土层厚度 60 cm 以上,酸性、微酸性土壤适宜油茶造林模式;
f) 山区和丘陵地区坡度 25°以下的山腰、山脚、凹地适宜薄壳山核桃造林模式;
g) 江淮丘陵和沿江丘陵岗地适宜麻栎能源林造林模式。
9 种苗管理
种苗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选用优良种源、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苗木和穗条。优先使用本地繁育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b) 采用具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和种子(苗木)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繁殖材料;
c) 播种造林种子的质量应按照 GB 7908 或相应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在病虫鼠鸟害比较严重的地区造林,播种前须对种子进行药物拌种。种皮厚或休眠期长的种子,应进行浸种、催芽处理;
d) 裸根苗优先使用 GB 6000 的规定的Ⅰ级苗木,容器苗执行 LY/T 1000 的规定。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树种,可按照 DB34/T 2931 的规定执行;
e) 积极使用容器苗。经济林优先使用优良嫁接容器苗;
f) 插条造林宜选用管理规范、质量可信的采穗圃、苗圃培育的插条, 或选用 1 年~2 年生根部粗壮萌条。插条的直径以 1 cm~2 cm,长约 20 cm~50 cm 为宜;
g) 选择适度规格的苗木,成片造林不宜使用大规格苗木,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苗木应有比较完整的根系,针叶树苗主根长应达 15 cm~20 cm,阔叶树苗主根长应达 20 cm~30 cm。苗根过长的,要适当修剪或截根。感染病害、遭受虫害或劈裂,主梢折断、根系过短等严重机械损伤,以及失水、干枯和霉烂的苗木,不得用于造林;
h) 苗木应随起苗、随分级、随造林。不能立即栽植的, 应选背风阴向、土层深厚、排水良好、安全无害的地方进行假植或冷藏,但其时间不宜过长。外地调运苗木从起苗、包装、运输、假植至栽植,整个过程都必须采取保湿措施。容器小苗出圃时要使用器具盛装,严禁手提苗茎搬运,栽植时应对生长出容器外的根系进行修剪,并进行脱袋处理。
10 造林密度
造林密度按以下要求确定:
a) 安徽省主要造林树种的初植密度按附录 D 的规定执行,应根据不同培育目的和立地条件等,在规定范围内,合理选定适宜的造林密度。未列入的树种可按照 GB/T 15776 及其他特定树种相关技术规程、标准执行,或结合实际确定造林密度;
b) 造林初植密度应以林木能适时郁闭、幼树生长良好为标准。其合理的初植密度须根据水资源承载力、立地条件、树种特性、培育目的、经营水平的不同来综合考虑;
c) 慢生、耐荫、树冠狭窄、根系紧凑、耐干旱瘠薄、耐盐碱的树种可适当密植, 速生、喜光、树冠开阔、耗水量大的树种可适当稀植;
d) 防护林可适当稀植,护路林可以林木完全舒展的最大树冠为间距;乔木型经济林可适当稀植,灌木和矮化型经济林可适当密植;木质能源林可适当密植,油料能源林可适当稀植;
e) 培育大径材密度宜小,中小径材密度宜大;培育不间伐小径材密度宜小,间伐小径材密度宜大;
f) 立地条件较好的,可适当稀植;立地条件较差的,可适当密植;易生长杂草杂灌的造林地,可适当密植;未成林郁闭前需进行农林间作的,可适当稀植;
g) 播种造林密度,以穴为计算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可选择较大的密度。
11 造林技术
11. 1 整地
根据立地条件、林种、树种、造林方法等选择整地方式和整地规格,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林地清理有带状、块状和全面清理三种方式。除因杂草杂灌丛生、采伐剩余物堆积、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严重等情形,致使整地难以开展的造林地需要进行造林地清理外,不应进行林地全面清理。清理时应保留林地上的目的树种幼苗和幼树;
b) 整地方式要因地制宜,通常采用穴状、带状、鱼鳞坑等方式, 注意集水、节水、保土、保墒、保肥等。整地一般在造林前一年的秋冬季进行,或造林一个月前进行整地;
c) 山区造林可采用带状、穴状、鱼鳞坑整地,平原、丘陵造林可采用穴状整地;
d) 坡度在 10°以下可实行全面整地,采用全面整地,必须做好拦土带。全垦或带垦的深度 20 cm~
25 cm;坡度 10°~25°的坡地沿等高线水平带状整地或整理成反坡梯田形式,草带宽度 30 cm~50 cm,垦带宽度 3 m~5 m;25°以上的山地陡坡造林,可采用穴状、鱼鳞坑整地。
11.2 挖穴
全面整地和带状整地后,应按造林株行距定点挖穴,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可人工、机械挖穴,石质山区可采取爆破炸穴;
b) 穴径应 40 cm 以上,宜 60 cm~80 cm,深度应 30 cm 以上,宜 60 cm~80 cm,大苗造林、竹林、培育大径材的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树种采用大穴,穴径和深度不小于 80 cm;
c) 粘盘黄棕壤区挖穴要打破粘盘层;
d) 挖穴后就近取土填穴,不足则客土补充,穴底周边可用杂草或草袋铺垫;
e) 有条件的地方,应施足底肥,底肥以农家肥为主;也可在造林前施入长效复合肥。
11.3 造林方法
造林应以植苗造林为主,在条件适宜的地方,可采用播种造林和分殖造林。具体技术要求按 GB/T 15776 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植苗造林主要采用穴植法。
1) 穴的大小和深浅,应大于苗木根幅和根长;
2) 实生苗栽植深度一般比苗木地径原土印深 2 cm~10 cm,嫁接苗培土应低于嫁接口;
3) 栽植时先填土一半后提苗踩实,再填土踩实,最后覆上虚土,并及时浇透定根水;
b) 播种造林分穴播和条播:
1) 穴播适用各种立地条件;
2) 条播适用于地势平坦地区。
c) 分殖造林适用于无性繁殖力强的树种,分插条和地下茎造林等:
1) 插条造林主要用于营造杨树、柳树、杉木、紫穗槐等;
2) 地下茎造林主要适用于竹类。
11.4 造林季节
造林季节及其适宜性如下:
a) 造林宜在春季进行。春季是主要造林季节, 尤以 2 月中旬至 3 月中旬最为适宜;对春旱较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秋冬季造林;
b) 对容器苗、土球苗等有成活保障措施的,可在除夏季外的其他季节造林。
11.5 种植点配置
种植点配置要点如下:
a) 种植点配置有正方形、长方形、三角形三种;
b) 山地造林应采用三角形或长方形(上下长、左右短)配置;
c) 以生产果实、种子为目的的经济林、母树林、种子园,采用三角形配置;
d) 岩石裸露地造林,不受配置方式及株行距限制,可见缝栽植;
e) 平原地区造林以及机械化造林适宜长方形配置;
f) 更新造林应根据林地上的林木、幼苗和幼树的分布情况进行种植点配置。
12 未成林抚育管护
12.1 未成林抚育
12.1.1 抚育内容
主要有浇水、除草、松土、扶苗、施肥、除萌、培土、间苗、补植、修枝等。
12.1.2 抚育对象
未成林抚育对象为新造未成林地,从造林当年起到幼林郁闭止。
12.1.3 抚育次数
未成林抚育一般连续进行 3 年~5 年,每年 1 次~2 次。商品林抚育次数可适当增加,公益林抚育次数可适当减少。速生丰产用材林抚育年限要适当延长,经济林应长期抚育。
12.1.4 抚育措施
各类抚育措施实施要求如下:
a) 浇水。
1) 可根据天气、土壤墒情、苗木生长发育状况等进行浇水;
2) 积极采用节水浇灌技术,限制采用漫灌方式;
b) 除草。
1) 影响苗木生长发育的杂灌杂草,应及时进行割灌除草;
2) 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执行 GB/T 15783 的规定;
c) 松土。
1) 因土壤板结等严重影响苗木生长发育甚至成活时,宜及时松土;
2) 松土应在苗木周围 50 cm 范围内进行,深度一般为 5 cm~10 cm;
3) 表土板结、质地黏重的幼林地,或根系再生能力较强的树种,深度应达 10 cm~15 cm;
d) 施肥。
1) 追肥时,施肥深度应到林木(苗木)根系的密集部位,并覆土压实;
2) 不宜直接施于林木(苗木)根部,也不宜超过树冠投影的外缘;
3) 施追肥前要松土除草除萌,施追肥后及时培土;
4) 速生丰产用材林树种应合理施肥,以长效缓释复合肥料为好,并以氮肥为主,适当配以磷、钾肥;
e) 间苗。
1) 播种造林的幼林 3 年~5 年内,应本着留优去劣并适当照顾距离的原则进行适量间苗定株;
2) 间苗可分两次进行,但立地条件好、生长快的也可只间一次;
f) 补植。
. 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在当年冬季或第二年春季采用壮苗补植;
g) 修枝等。
. 萌蘖性强的树种,以及侧枝扩张和有假二叉分枝特性的树种,造林后 3 年~5 年,应适时除萌、修枝和抹芽。
12.2 未成林管护
12.2.1 自然灾害防控
自然灾害防控可采取以下措施:
a) 因地制宜采用地膜覆盖、栽后树盘盖石板或盖草保墒等多种措施,实现保水保墒;
b) 在洪涝灾害易发地段可设置排水沟,提高造林地的抗涝能力,防止苗木受淹;
c) 在风大、干燥、严寒地区或冻拔害严重地区, 冬季采取覆土、盖草(秸秆)、包裹等防风防寒措施;
d) 加强对森林防火通道保护,按照森林防火通道规划、建设要求, 维护、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及时清理林地内灌草、抚育采伐剩余物等,减少林地可燃物;
e) 大面积造林,应在林地周围结合林区道路修建,并采取割草、翻生土带等办法,留出 10 m~
20 m 宽的防火线,线外两侧可种植 2 行~3 行防火阔叶树。
12.2.2 人畜危害防控
人畜危害防控可采取以下措施:
a) 人畜干扰风险较高的地段宜在新造幼林地周边设置网围栏、篱墙、防护沟等设施设置明示管护范围、面积、目标、责任人等信息的管护牌等;
b) 播种造林要防止鸟兽为害,直到发芽出土脱壳为止;
c) 抚育时要防止损伤根蔸和幼树。竹林松土不要损伤竹鞭和笋芽;
d) 抚育作业不应在施工现场用火,防止引发火灾。
12.2.3 有害生物防控
有害生物防控可采取以下措施:
a) 病虫害发生后宜采用物理、生物防治或综合防治方法, 避免采用单一的化学防治方法;大规模造林地宜配备诱虫灯、喷雾器、病防车等防治设备;
b) 及时隔离、处理病虫危害木, 减少病源;一旦发现检疫性病虫害,应及时伐除并销毁受害木;
c) 受人畜损伤、病虫危害、冻害以及干旱等造成枯梢的幼树, 有萌芽能力的,可在早春萌动前齐地平茬,重新萌条,选留生长健壮的枝条,培育主干。
13 更新造林
13.1 伐前更新造林
伐前更新造林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伐前更新造林适用于天然更新等级不良或更新树种不符合培育目的,且郁闭度在 0.7(含)以下的近(伐前 3 年~5 年)、成、过熟林。天然更新等级划分标准按照 GB/T 26424 的规定执行;
b) 伐前更新造林宜采用穴状整地和植苗造林,植苗造林方法采用穴植。在穴状整地前可在穴的周边适当地进行林地清理;
c) 伐前更新造林除应按照 8.1、8.2 的规定选择树种外,还应选择幼龄耐庇荫、有价值的树种,能够在林冠下正常生长发育,并与林地上已有的幼苗、幼树共生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d) 伐前更新造林可将林地上已有的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纳入栽植密度的计算。栽植密度根据造林树种、立地条件和附录 D 确定;
e) 伐前更新造林人工栽植的株数或种植点数应占栽植密度的 40%(不含)以上。
13.2 迹地更新造林
迹地更新造林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迹地更新造林适用于火烧迹地、皆伐作业形成的采伐迹地;
b) 迹地更新造林前应将迹地上的采伐剩余物、火烧木清理后运出, 或平铺在种植行中间。已感染病虫害的采伐剩余物、火烧木应按照病虫害防治的规定处理。
14 四旁植树
四旁植树除应满足本标准树种选择、造林技术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四旁植树应根据栽植目的、四旁空间状况、当地乡风民俗等选择适宜树种, 宜选择具有抗逆性强、适应性好、寿命长等特性的乡土树种, 景观或绿化树种宜选择树型优美、观赏价值高的树种;
b) 用材树种宜选择生长快、干形通直、冠幅较大、枝叶繁茂的树种, 经济林树种宜选择产量高、质量好、效益高的树种;
c) 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避免选用飞絮、致敏、有毒、异味等树种;
d) 立地条件优越的地段,优先选用珍贵树种;
e) 四旁植树宜采用多年生规格适度的苗木和大规格的穴状整地方式,对于大规格、易风倒的苗木,可采用木竿等材料固定苗木,土壤条件差的栽植地,可采用客土;
f) 四旁植树宜见缝插针、自然或不规则配置,种植点之间的距离应充分考虑树木成熟后的树冠舒展空间。
15 封山育林
15.1 封育对象
封山育林分为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封育和郁闭度0.4以下乔木林地、竹林地、一般灌木林地封育,符合封育的具体条件执行 GB/T 15163 的规定。
15.2 封育类型
封山育林类型分乔木型、乔灌型和竹林型等。符合 GB/T 15163 相关规定封育条件的,应优先封育为乔木林。
15.3 封育方式
封育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如下:
a) 全封。
1) 适用于偏远山区、江河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以及人畜活动频繁地段、其他生态脆弱而植被恢复困难地段的封育区;
2) 封育期严禁樵采、放牧、割草和其他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
b) 半封。
1) 适用于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人畜活动对封育成效影响较小的封育区;
2) 在林木生长旺季和种子成熟期封禁,其余时间可定期砍柴、割草;
c) 轮封。
1) 适用于需要在封育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对封育成效影响较小的封育区;
2) 封育山场划片分段,轮流封禁,间隔期一般为 5 年。
15.4 封育年限
15.4.1 封育区域按照 GB/T 15776 的规定执行。
15.4.2 封育年限可根据封育区所在封育区域、封育类型确定,一般为 3 年~7 年,具体封育年限按GB/T 15163 的规定执行,其中公益林的封育年限按 GB/T 18337.1 的规定执行。
15.5 封育措施
封育措施及其适用条件如下:
a) 封禁设施。
1) 封育区要竖立标志牌,标明工程名称、在封区四至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人等内容;
2) 封禁设施还包括设置围栏、哨卡和界桩,可根据封育方式结合实际选择;
b) 保护措施。
1) 封育区要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定期开展封育区巡护;
2) 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
3) 防止人畜随意进入封育区危害幼苗幼树;
c) 育林措施。
1) 按照充分利用自然力、适当人为干预的基本原则确定育林措施,育林措施主要有补植补播、疏伐、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平茬或断根复壮, 以及浇水、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等培育措施,可根据封育类型选择适宜育林措施或采取综合育林措施;
2) 具体技术要求按 GB/T 15163 的规定执行。
16 中幼林抚育
16. 1 抚育对象
适用于用材林、防护林的中幼龄林。
主要树种龄组与龄级划分参照 GB/T 26424 的规定执行。对于层次明显的异龄林, 可以分别层次划分目的树种和龄组。林木分类与分级按照 GB/T 15781 的规定执行。
16.2 抚育方式
抚育方式包括抚育采伐(即间伐,含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 、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割灌除草、修枝、浇水、施肥等。
16.3 抚育措施选择
根据森林发育阶段、林分培育目标等, 按照以下条件确定抚育方式。采取抚育方式后的林分应满足GB/T 15781 的规定,并满足如下要求:
a) 幼龄林阶段的天然林或混交林适用于透光伐,人工同龄纯林(特别是针叶纯林)适用于疏伐,必要时进行补植;
b) 透光伐主要解决幼龄林阶段目的树种严重遮阴问题,适用于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的林分,以及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需伐除上层干扰木的复层林;
c) 疏伐主要解决同龄林密度过大问题,适用于郁闭度 0.8 以上的中幼龄林;
d) 生长伐主要解决中龄林密度和树种组成问题,适用于基于林木分类(或分级)的中龄林阶段,必要时进行补植,促进形成混交林;
e) 卫生伐只对遭受自然灾害显著影响的森林进行,适用于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遭受森林火灾、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风倒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的 10%以上林分;
f) 抚育采伐应遵循采劣留优、采弱留强、采密留稀的原则, 优先保留目的树、辅助树或Ⅰ级木、 Ⅱ级木,优先采伐干扰树或Ⅴ级木、Ⅳ级木,避免对森林造成过度干扰;
g) 人工林郁闭成林后,目的树种、辅助树种的幼苗幼树保存率小于 80%或郁闭度小于 0.5,以及林中含有大于 25 m2 空地的可进行补植,补植技术按 GB/T 15776 的规定执行;
h) 以封育为主要经营措施的复层林,天然更新不良且依靠其自然生长发育难以达到成林标准的,可进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i) 对珍贵树种或培育大径材的目标树,以及高大且其枝条妨碍目标树生长的其他树可进行修枝;
j) 林分郁闭前后,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受周边杂灌杂草、藤本植物等显著影响, 可进行割灌除草;
k) 人工林遭遇旱灾时,可进行浇水;
l) 用材林的幼龄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珍贵树种用材林,可进行施肥。
17 现有林改培
17. 1 改培对象
适用于树种结构不合理或目的树种缺失的中龄林及以上(天然林中的萌生林除外)林分,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人工林树种选择不合理,林地生产力或生态功能未达到最优水平;
b) 天然次生林目的树种缺失,难以依靠自然力恢复地带性顶级森林群落;
c)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坡度 35°以上的急坡险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应限制开展改培;
d) 发生或易发松材线虫病的林分和已发生火灾、病虫害的林分, 处在限制范围的,经专家评估生态风险后可以开展改培;
e) 森林景观单一的针叶纯林、阔叶纯林以及竹林, 可以通过改培调整优化林分树种结构、改善森林景观林相。
17.2 改培类型
17.2.1 提质改造型
适用于立地质量良好,具备改造培育优质珍贵树种条件的林分。包括以下具体类型:
a) 未适地适树,林木生长不良的林分;
b) 先锋树种为主且质量效益低下的林分;
c) 实生起源林木不足、萌生起源林木株数占比 60%以上的林分。
17.2.2 生态改造型
适用于森林生态系统不稳定、抗逆性差,生态功能不强的林分。包括以下具体类型:
a) 发生或易发松材线虫病的林分;
b) 易发火灾或钻蛀性害虫危害严重的林分;
c) 江河源头、两岸,以及水库、湿地周边等重要生态区位主导生态功能不强的林分;
d) 交通干线、水系两侧及重要节点区域,森林景观单一、林相较差的林分;
e) 城镇村庄周边,飞絮、致敏树种占比较大,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林分。
17.3 改培措施选择
改造具体技术措施按照 GB/T 15776、GB/T 15781、《森林改培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并满足以下要求:
a) 根据立地条件、改培对象和林分特征, 合理确定目标林相,合理选择间伐或更新改培方式,做好全周期设计;
b) 科学选择改培树种,注重绿化、彩化、珍贵化相结合, 优先选用乡土珍贵树种和地带性顶级群落树种;
c) 实施间伐改培应根据林分特征和目标林相,合理确定保留木、采伐木, 间伐后应控制适宜的郁闭度,充分利用目的树种天然更新,天然更新不足时,应根据立地条件和伐后林分密度,合理确定补植密度,目的树种株数一般不低于每公顷 450 株;
d) 更新改培仅限于发生松材线虫病及周围有感染风险的松树纯林小班,采取块状或带状皆伐方式,全面清理感染林木和易感寄主树种,单个采伐地块最大皆伐面积应控制在 20 hm2 以内,带状皆伐的采伐带宽度一般不超过 30 m,保留带宽度不小于采伐带宽度,并于采伐当年或第二年春季或雨季完成更新造林;
e) 培育珍贵树种宜施用基肥或及时追肥,做到适度适量。
18 退化林修复
18. 1 修复对象
18.1.1 退化乔木林
处于中龄林、近熟林和成熟林阶段(防护林可包括过熟林阶段),或处于竞争生长和质量选择阶段的退化乔木林,应符合 GB/T 44351 的规定,或满足下列判别指标之一:
a)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死亡木、濒死木株数比例大于 20%,或发生松材线虫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短期内难以恢复健康;
b) 郁闭度小于或等于 0.4,且依靠自然力难以恢复。
18.1.2 退化竹林
死亡竹株数比例大于 20%,或毛竹竹龄 8年(其他竹竹龄 6年)及以上株数比例大于 50%的竹林,可进行退化竹林修复。
18.2 退化等级划分
退化等级分为一般退化和重度退化,具体划分要求按 GB/T 44351 的规定执行。
18.3 修复措施选择
退化林修复措施包括补植补播、采伐修复、更替修复、渐进修复和辅助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按GB/T 44351 的规定执行,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根据退化林特征、退化等级和修复目标等, 合理确定修复措施,单一修复措施难以实现修复目标时,应综合采取多种修复措施;
b) 结合森林主导功能和立地条件,科学选择补植或更新树种,优先选用乡土树种或珍贵树种,培育混交林,针叶纯林可补植彩叶等阔叶树种,提高树种多样性;
c) 不应将天然林通过修复改造为人工林;
d) 补植补播小班要合理确定补植密度,补植目的树种株数不低于 450 株/hm2,且林内无直径大于主林层平均高的林窗;
e) 采伐修复的采伐方式不包括皆伐,采伐技术按 GB/T 45088 和 LY/T 1646 的规定执行,采伐后郁闭度低于 0.4 或出现林窗时,应及时补植补造;
f) 皆伐更新、林冠下更新、渐进更新等更替修复小班,更新技术按 GB/T 15776 的规定执行,采伐技术按 GB/T 45088 和 LY/T 1646 的规定执行;
g)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封育管护、修枝、钩梢、立地管理等辅助措施不得作为单独修复措施进行作业,应与其他修复措施配套实施。
19 生境保护
生境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将生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作业设计、作业施工、后期管护等营造林活动全过程各环节,避免营造林活动破坏自然生境,具体技术要求按 GB/T 15776、GB/T 15781 的规定执行;
b) 缓冲带管理。在湖沼库周边、河流溪沟两侧、山脊线或临近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科研实验地等地带, 应留出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内应以封山育林、自然恢复森林植被为主; 缓冲带自然恢复植被困难的,可采取人工造林措施促进恢复,但不宜采用高强度整地;
c) 营造林作业保护。作业活动应避免造成水土流失。陡坡地段应限制清林, 减少整地作业面积,并将割除的杂草藤本沿等高线铺垫或在种植穴周围覆盖,避免土壤裸露。不宜在雨季整地, 对于整地后暂不造林的,整地后应采用杂草覆盖挖出的表土。山地挖穴时, 穴面宜与等高线持平或稍向坡内倾斜,以便更好地蓄水拦土;
d) 水土保持措施。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宜设置截水沟、植物篱、蓄水池、集水坡等水土保护设施。截水沟在山地的山体坡面沿等高线布设。植物篱在陡急坡岸、水土流失严重地段沿等高线间隔布设。蓄水池在山顶或山体中部低凹处布设。集水坡宜利用植株行间地建造;
e) 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业活动应注意对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其生境、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注意保留鸟巢、兽洞(穴)周围、野生动物隐蔽地的林木。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树种、古树名木, 保留珍稀树种苗木和林木。适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大径级枯立木,为依赖腐朽木的生物提供生境。需要引进外来树种的,应先进行引种试验;
f) 地力维护。保留地表枯枝落叶层, 规范剩余物处理以保护土壤结构、微生物及水源涵养功能。在造林地上,可套种固氮植物,以改良土壤。用材林造林地应实行轮作, 在同一造林地上,同一树种造林不宜连续超过两代。造林地需要施肥的, 应采用营养诊断和配方施肥。造林地不宜
使用除草剂,重要水源地不应使用除草剂,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等造林确需使用除草剂的, 应严格控制用量和使用时间,不宜在下雨前使用。
20 质量和成效评价
20.1 质量评价
20.1.1 人工造林质量评价
造林当年秋季或次年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a) 实际造林面积检查。按作业设计图逐块核实, 或用仪器实测,以水平面积计算。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 0.067 hm2 以上的,按片林统计,其它按四旁植树统计。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不超过 4 m(不含)、灌木林带行距不超过 2 m (不含),连续面积在 0.067 hm2 以上的,按片林统计;
b) 造林成活率检查。以小班为单位, 按造林成活株数占设计栽植株数的比例计算造林成活率。造林地(不含伐前更新造林)上已有苗木、幼树, 可根据造林目的和苗木、幼树的数量和分布格局以及苗木和幼树树种的混交特性,纳入初植造林密度。纳入初植造林密度的, 应参加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的计算。造林成活率在 85%(含)以上符合造林合格要求;达不到合格要求,但成活率在 41%(含)以上的造林小班需进行补植补播;造林成活率在 41%(不含)以下应认定为造林失败小班;
c) 按作业设计施工率检查。检查造林小班的造林面积、树种、密度、良种、苗木规格、整地方式和规格等主要指标,按作业设计施工面积与作业设计面积的百分比。未按作业设计施工的小班不应认定为造林合格小班;
d) 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检查。检查主要造林树种造林小班良种造林面积占主要造林树种造林面积的百分比,良种使用率应在 90%以上;
e) 造林合格率检查。检查造林小班是否按造林作业设计施工,造林成活率是否在 85%(含)以上,以及造林地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境是否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未成林造林地(新造幼林地)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封育保护措施;
f) 四旁植树成活率。按造林小班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计算, 四旁植树成活率应达到90%(含)以上。年度造林成活率在 90%(含)以上,成活株数即为合格株数,否则造林总株数与成活株数差值即为需补植株数。
20.1.2 封山育林质量评价
在封育活动完成的当年或次年对以下内容进行质量评价:
a) 封山育林作业设计检查。检查封山育林作业设计的有关内容,以及具体封育对象、类型、方式、年限和封育设施、育林措施是否符合 GB/T 15163 的相关规定要求,投资概算是否计算无误;
b) 封育活动检查。检查封山育林小班是否按照作业设计组织施工,特别是封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作业设计等。
20.1.3 中幼林抚育质量评价
检查抚育小班作业数量与质量等作业设计执行情况与效果,以及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以及抚育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 GB/T 15781 的相关规定要求。
20.1.4 现有林改培质量评价
在改培完成当年或者次年对以下内容进行质量评价:
a) 按作业设计施工。改培树种、苗木规格、栽植密度、伐后郁闭度等应与作业设计一致或符合作业设计区间要求;
b) 补植和更新成活率不低于 85%;
c) 按设计开展抚育管护措施。
20.1.5 退化林修复质量评价
检查退化林修复小班是否按照作业设计施工,以及修复措施的选择和修复作业施工是否符合 GB/T 44351 的相关规定要求。
20.2 成效评价
20.2.1 人工造林成效评价
造林 3 年~5 年后,对以下内容进行造林成效评价:
a) 造林株数保存率。检查造林小班成活的苗木株(穴)数占作业设计的总数株(穴)数的百分比。造林株数保存率应在 80%(含)以上;
b) 造林面积保存率。计算造林保存面积与当年年度造林面积的百分比,即为造林面积保存率;
c) 造林成效合格小班。造林株数保存率应在 80%(含)以上,或乔木树种造林小班郁闭度达到
0.2(含)以上,评价为造林成效合格小班。
20.2.2 封山育林成效评价
在封育年限到期的次年,对以下内容进行封育成效评价:
a) 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封育。郁闭度达到 0.2(含)以上,或杂竹覆盖度达到 30%(含)以上,且分布均匀为有效封育小班;
b) 乔木林地封育。郁闭度达到 0.5,或郁闭度比封育前增加 0.2 为有效封育小班;
c) 竹林地封育。除以上两类有效封育标准外, 杂竹覆盖度达到 70%,或增加 20 个百分点以上也可认定为竹林有效封育小班。
20.2.3 中幼林抚育成效评价
在抚育完成 3 年后,对以下内容进行抚育成效评价:
a) 保存率。补植保存率不低于 80%;
b) 林分结构。林木分布均匀, 避免过度稀疏或仍然过密;高度不足 1.3 m 的幼苗和胸径不足 5 cm的幼树数量充足;
c) 树种结构。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抚育前,树种比例较抚育前有所提高;
d) 郁闭度。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 0.6,卫生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 0.5,无面积大于 25 ㎡林窗、林中空地。
20.2.4 现有林改培成效评价
在改培完成 3 年后,对以下内容进行改培成效评价:
a) 更新改培小班。达到成林年限后郁闭度达到 0.2(含)以上或造林株数保存率达到 80%(含)以上;
b) 间伐改培小班。目的树种株数占比不少于林分总株数的 40%,间伐后补植株数保存率不低于80%;
c) 病虫害防控效果。松材线虫病以及钻蛀性害虫不扩散、危害减轻。
20.2.5 退化林修复成效评价
在修复完成 3 年后,对以下内容进行修复成效评价:
a) 保存率。更替修复和补植补播小班保存率不低于 80%;
b) 林木生长状况。林木和幼树分布相对均匀、生长发育良好, 林分趋于稳定,树叶大小和色泽正常,无受损和病虫害现象;
c) 郁闭度。乔木林郁闭度达到 0.6 或较修复前增加 0.2。
21 落地上图
当年完成并经质量评价核实的营造林任务应按照国家级省相关技术要求,以林草资源图为底图,绘制营造林地块,全面实行落地上图。
22 档案管理
22.1 建档要求
营造林档案是分析营造林生产活动、评价营造林成效,拟定森林经营措施的依据,国有林场营造林、重点工程(项目)营造林和获得政府扶持的各类营造林,都应分门别类建立营造林技术和管理档案。鼓励其他形式的营造林纳入档案管理。
22.2 主要内容
有关部门批复的国土绿化相关规划,经批复的营造林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营造林年度计划、作业设计文件、图表(含小班现状调查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施工合同, 造林种苗相关资料(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等),未成林地或幼林地管护协议、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等材料。
附 录 A
(资料性)
安徽省营造林分区范围及适宜造林树种表
表A.1 安徽省营造林分区范围及适宜造林树种表
附 录 B
(规范性)
杨树更新树种选择模式表
表B.1 杨树更新树种选择模式表
附 录 C
(规范性)
大黄山彩色森林树种选择模式表
表C.1 大黄山彩色森林树种选择模式表
附 录 D
(规范性)
安徽省主要造林树种适宜立地条件和初植密度表
表D.1 安徽省主要造林树种适宜立地条件和初植密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