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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268—2025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for townships
2025 - 07 - 18 发布 2025 - 10 - 18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国土资源评价与利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自然资源部南方丘陵区自然资源监测监管重点实验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麻战洪、张丽、黄赞、陈超、谭勇、瞿丽、虞加林、张琦、万鼎、肖莉、刘栋、段香园、刘华平、张梁、孙诗洁、胡廷卓、董二凤、涂蕾、刘师师、乔睿、刘鹏翱、刘光霞、翁进、张权、李俊、方琴、李梦佳。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总则、准备工作、基础分析、规划主要内容、方案论证和成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及涉农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231、GB/T 16820、GB/T 50357、GB/T 432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镇政府驻地 township government sites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空间地域。 3.2
行政村 administrative villages
由依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
3.3
中心村 key villages
具有较多规模人口、设施较完善,对周边行政村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行政村。 3.4
一般村 general villages
相对于中心村而言,人口规模较小、具备基本设施,地理位置与发展潜力一般的行政村。 3.5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zoning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目标,以保护与开发管控属性为基础,对全域国土空间划定的、以明确不同保护利用方向和管控措施的规划用途分区。
3.6
村庄建设边界 village construction boundaries
在规划期内,规划相对集中的可以进行村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的国土空间范围。
3.7
“通则式”管理规定 general rules
对于暂无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和条件的村庄仅明确底线管控和基本规划管理要求的一种简易型空间规划管理方式。
4 总则
4.1 规划定位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是对乡镇行政区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与修复作出的具体安排,是编制村庄规划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4.2 规划任务
全面摸清乡镇国土空间本底条件,系统梳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目标任务,明确乡镇发展定位与目标,明确乡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和整治的战略目标、总体布局,明确底线管控和风貌管控要求,强化支撑体系建设,提出村庄规划的指引,明确规划期内重点项目计划,制定有效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3 规划单元
各地传导落实上位规划明确的规划编制方式。全部位于中心城区的乡镇不再单独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国营农场、林场、渔场、园艺场、种场等,纳入相邻的乡镇统筹规划,并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建设边界和用地规模。
各地结合实际,可以一个乡镇为规划单元单独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也可以几个乡镇为规划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4.4 规划范围
乡镇域规划范围为乡镇行政管辖区内全部国土空间。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范围为该单元全部乡镇国土空间总和。
镇政府驻地规划范围为镇政府驻地所在的集中连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必要时可将周边需要加强管控的区域纳入。将周边需要加强管控的区域纳入时,规划范围边界的确定应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求,以行政界线、河湖水系、重大设施廊道、现状地物等为边界,科学适度划定。
乡政府驻地参照镇政府驻地编制规划时,规划范围为乡政府所在的集中连片村庄建设边界和周边需要加强管控的区域。
4.5 规划层次
镇国土空间规划分为镇域全部、镇政府驻地两个层次。
乡国土空间规划可根据需要,设置乡政府驻地层次。设置乡政府驻地规划层次的,可参照镇政府驻地规划要求编制驻地规划。
4.6 规划期限
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
4.7 编制原则
4.7.1 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加大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探索内涵式、集约型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径,严控增量,盘活存量。
4.7.2 以人为本和生态优先
坚持以人为核心的规划理念和思想,坚持开门编规划,加强公众参与。立足自然地理、地形地貌和资源环境禀赋,统筹优化空间和资源配置,促进和美宜居,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山体、水体的生态文明理念。
4.7.3 全域统筹和因地制宜
坚持全域规划统筹,合理安排农业生产、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空间。规划编制要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4.7.4 承接传导和科学规划
承接和传导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和控制性要求,落实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科学合理规划。
5 准备工作
5.1 组织准备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组织、任务分工、技术队伍选择、进度安排、经费保障等。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图见附录A。
5.2 技术准备
5.2.1 资料收集
收集整理地理区位、自然环境、行政区划、人口现状、土地利用、土地权属、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综合交通、文化遗产、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成果等,基础资料清单见附录B。
5.2.2 现场调研
采取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民众访谈等形式进行现场调研,收集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企业主体等相关群体对规划编制的意见。
5.2.3 底图底数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基数转换后,形成统一的工作底图。
6 基础分析
6.1 现状分析
6.1.1 根据收集整理的资料(见5.2.1)和现场调研情况(见5.2.2),结合市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专题研究,分析乡镇国土空间开发本底、乡镇发展条件、未来人口预测和变化趋势,总结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6.1.2 结合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和未来风险评估,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等现行规划进行实施评估,总结现行规划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
6.2 风险评估
6.2.1 分析乡镇发展阶段及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结合地质灾害、旱涝灾害等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研判在生态保护、资源利用、自然灾害等方面的风险和挑战。
6.2.2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应对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进行专门说明。
6.2.3 洪涝灾害易发地区的乡镇,应衔接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
6.3 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分析
6.3.1 分析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上位规划在指标分解、“三条控制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保护开发利用格局等方面对乡镇的规划传导要求。
6.3.2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交通、水利、林业、历史文化保护、乡村振兴等相关规划,明确资源保护、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布局要求。
7 规划主要内容
7.1 发展定位目标
7.1.1 发展定位
承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按照乡镇主体功能区类型,统筹考虑乡镇区位交通、自然资源、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生态保护等因素,结合乡镇自身特色、发展条件以及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明确发展定位,发展定位中应包含乡镇主导功能定位、主导产业及其辐射影响范围。
7.1.2 规划目标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治理要求,提出乡镇在发展产业经济、落实生态保护、保障国土安全、 传承地方文化等方面的总体规划目标,规划指标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7.2 国土空间格局
7.2.1 总体格局
以区域内地形地貌基本特征为基础,结合市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成果和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明晰开发保护区域、轴带以及重要节点,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合理构建生态廊道,明确镇(乡)村结构体系和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7.2.2 三条控制线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明确“三条控制线”的 布局。“三条控制线”应做到边界不交叉、空间不重叠、功能不冲突。
7.2.3 其他管控要素
在“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和管控需要,落实或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河湖水系及岸线保护、林地保护、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危险品安全生产控制线、产业园区控制线等重要管控要素。
7.2.4 镇村体系
合理确定镇区、中心村、一般村,明确各村主导定位,深化落实村庄发展类型。
7.2.5 规划分区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格局,衔接落实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细化乡镇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达到二级规划分区深度,并统计各级分区数据,分区建议见附录D。
7.3 国土空间保护
7.3.1 耕地资源保护
7.3.1.1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要求。
7.3.1.2 落实耕地保护专项规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后备资源的具体范围。
7.3.1.3 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7.3.1.4 结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合理安排农业发展空间,明确农业发展的重点区域。
7.3.2 生态环境保护
7.3.2.1 落实经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明确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和分区管控要求。
7.3.2.2 落实Ⅰ级保护林地及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范围、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范围,明确林地管控要素的管控要求。
7.3.2.3 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线、河湖岸线分区管控线,明确水资源要素的管控要求。
7.3.2.4 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明确所涉及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7.3.3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7.3.3.1 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控要求;明确传统风貌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要求。
7.3.3.2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从国土空间的角度明确保护和传承措施。
7.3.3.3 对于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尚未列入各类保护名录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镇、古村、革命历史纪念地、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产,应明确相应保护措施。
7.4 国土空间开发
7.4.1 建设用地布局
7.4.1.1 明确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布局。结合城镇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7.4.1.2 新增建设项目应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难以避让的应落实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等综合治理措施。
7.4.1.3 规划可预留部分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和具体用地范围,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也可预留一定规模的留白用地。乡镇可对部分留白指标和留白用地进行统筹使用。
7.4.2 产业发展布局
7.4.2.1 按照发展定位以及自身资源优势,结合上位规划的要求,提出乡镇产业布局规划策略,发展乡镇特色产业,强化乡镇产业集聚,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构建产业发展体系,增强产业竞争优势。
7.4.2.2 腾退低效、分散的产业用地,引导零散分布企业整合迁入产业园区或城镇开发边界,促进乡镇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7.4.3 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
7.4.3.1 落实上位规划中矿产资源规划的空间布局和矿产资源控制线(主要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类型控制),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方向和具体措施。
7.4.3.2 明确采矿项目新增勘查开采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明确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的空间范围,优化矿产资源开采布局。
7.4.3.3 明确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管控。
7.4.4 综合交通规划
7.4.4.1 提出综合交通发展的目标、发展策略等。
7.4.4.2 明确交通网络组织,落实上位规划中机场、铁路、港口、公路(国、省、县、乡)等区域性重要交通廊道,以及客运站、货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等交通配套设施的布局。加强与邻近乡镇、县市的交通衔接,明确乡镇与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的道路联系。强化乡镇政府驻地与村庄、村庄与村庄之间的道路连通,完善乡镇道路网络布局。明确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等道路等级、走向、宽度等要求。
7.4.4.3 开展交通配套设施规划,明确公交站点、加油加气站、充电站、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配置原则和布局要求。涉及发展全域旅游的乡镇,应结合旅游线路组织提出游步道、骑行道、驿站等配套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标准。
7.4.5 基础设施规划
7.4.5.1 落实上位规划中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等各类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加强与城镇、周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的布局衔接和功能互补,提出各类基础设施的规划目标。
7.4.5.2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工程管线应进行综合规划,近远期结合,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与交通、综合防灾和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7.4.5.3 供水设施规划,应明确乡镇的供水水源和供水方式,确定供水设施的配置原则、空间布局、建设标准等。
7.4.5.4 排水设施规划,应明确乡镇的排水体制和污水处理方式,确定排水设施的配置原则、空间布
局、建设标准等。
7.4.5.5 供电设施规划,应明确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走向及走廊宽度,明确变电站、开关站的空间布局和数量。根据地区特点,细化落实水力、风力、太阳能等新型能源设施专项规划的规划要求。
7.4.5.6 对于规划期内燃气设施覆盖的乡镇,燃气设施规划应明确燃气种类、供气范围、供气方式,确定燃气设施的空间布局、建设标准等。
7.4.5.7 通信设施规划,应提出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所(站)以及投放代办网点的布局。加强信
息基础设施建设,细化落实相关专项规划,明确5G基站、微站、通信局房、通信管道的配置原则、空间布局、建设标准等。
7.4.5.8 环卫设施规划,应明确乡镇生活、工业生产等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垃圾收集、中转、处置设施的配置原则、空间布局、建设标准等。
7.4.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7.4.6.1 落实上位规划中公共管理、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冷链物流、殡葬设施等各类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衔接城镇和周边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目标。
7.4.6.2 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空间布局、建设标准等,因地制宜构建城镇及乡村两级社区生活圈。
7.4.6.3 公共教育规划,应明确中学、小学、中心幼儿园的空间布局,明确村幼儿园的配置要求。
7.4.6.4 医疗卫生规划,应明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级医疗服务点的空间布局。
7.4.6.5 商业金融规划,应明确便民农家店、金融电信服务点、物流配送点的配置原则。
7.4.6.6 殡葬设施规划,应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空间布局。
7.4.6.7 对于具备“平急两用”转换性质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提出满足应急转换的规划要求。
7.4.7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7.4.7.1 落实上位规划中防洪、抗震、消防、地质灾害防治等各类重大防灾减灾救灾设施的布局,明确综合防灾减灾目标和设防标准。
7.4.7.2 防洪规划,应分镇域和镇区明确防洪和排涝标准,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洪涝风险控制线,衔接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提出规划期防洪措施。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以及其他非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蓄洪要求。
7.4.7.3 抗震规划,应明确镇域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确定避震疏散场所和应急通道的规划布局。
7.4.7.4 消防规划,应明确镇域内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的布局,提出村庄消防器材配置点的布
局要求。明确消防水源,确定消防通道、消防栓、森林防火通道等建设标准和规划控制要求。对于火灾危险性大、离消防站较远的景区、大中型企业、矿山等,应提出专职消防站的规划布局要求。
7.4.7.5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明确地质、洪涝等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落实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点,提出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7.4.7.6 统筹规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能源、消防、医疗和食品供应等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对重要的市政生命线廊道进行预留和管控,提出避震疏散和防治次生灾害的措施。
7.4.8 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分
7.4.8.1 全域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包含乡镇政府驻地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殊管控单元(风景名胜区、
田园综合体等)等类型,应按照全域覆盖、边界闭合的原则划定全域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明确各个详细
规划编制单元编号、名称、类型、面积及主导功能。
7.4.8.2 镇政府驻地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小于2平方千米的镇,可不划分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大于或等于2平方千米、确有划分必要的,可依据行政界线、空间结构、骨架路网、铁路及河流岸线等自然界线,结合规划用地布局,考虑功能完整性、边界稳定性、重要管理要素的完整性和规模适宜度,合理划定镇政府驻地详细规划单元,作为开展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元,并明确单元编码。
7.4.8.3 考虑到编制范围、编制内容不同,允许乡镇政府驻地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特殊管控单元与村庄规划编制单元在编制范围上出现部分的交叉重叠。
7.5 国土综合整治修复
7.5.1 总体要求
落实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明确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重点内容、规划目标。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明确整治的目标任务、重点区域、主要内容等。
7.5.2 国土综合整治
7.5.2.1 统筹开展农用地整理,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耕地恢复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不同整理类型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建设规模、重点整治内容、建设时序等。
7.5.2.2 统筹开展建设用地整理,明确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等其他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建设规模、重点整治内容等。
7.5.3 生态保护修复
结合国土综合整治,统筹推进湿地、林地、废弃矿山、污染土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廊道建设等,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建设规模、重点修复内容、建设时序等;结合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优化调整生态用地布局,保护和恢复乡村生态功能,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构建良性乡村田园生态系统。
7.6 镇政府驻地规划
7.6.1 底线管控
将结构性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控制线,结构性水域岸线,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界线,对镇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的重大基础设施用地边界线等纳入线控范围。
7.6.2 用地结构与布局
明确镇政府驻地用地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工矿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配置比例和布局优化方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规划至二级类, 其他用地规划至一级类。
7.6.3 道路交通规划
落实过境交通线位与廊道控制要求,明确交通站场的位置与规模,确定主次支路线位与红线宽度,整体优化驻地路网布局。提出慢行交通的布局建议。明确城乡公交站场(点)、客货运站、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充(换)电站等交通配套设施的位置、用地布局等规划要求。
7.6.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明确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站所、幼儿园、中小学、图书馆、体育馆、卫生院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用地布局等规划要求。
7.6.5 市政设施规划
明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邮政、通信、垃圾处理等各类设施的位置、用地布局等规划要求。明确工程管线主次管道的布局和管径要求,对重要的市政生命线廊道进行预留和管控。
7.6.6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明确防洪、排涝、抗震、消防、人防、地质灾害防治、防疫等各类防灾减灾救灾设施的位置、用地布局等规划要求。明确主要疏散通道管控要求,划定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明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型及空间规划要求。
7.6.7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
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要求,提出周边区域的协调管控要求与措施,提出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的目标要求和策略。
7.6.8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对于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的乡镇政府驻地,按照安全、高效、适度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提出地下空间利用的原则和目标,划定地下空间开发重点区域,明确地下空间总体规模和主导功能,兼顾公共服务、公共交通、市政设施与人防等用途,因地制宜划定地下空间集中建设区和管制范围。
7.6.9 驻地详细规划传导
明确驻地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四至边界、面积、四线的管控边界及要求、功能定位、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居住用地规模、公园绿地面积,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设施等的配套标准和布局要求。
7.6.10 一并编制到详细规划深度的规定
镇政府驻地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小于2平方千米的,可一并编制到详细规划深度,其内容应符合本文件附录E的规定。
7.7 乡镇风貌设计指引
7.7.1 总体要求
7.7.1.1 基于全域自然山水和历史文化资源要素特征,明确乡镇总体风貌特征。
7.7.1.2 划定风貌分区,明确重要景观廊道、重点管控区域和重要节点布局及设计引导。
7.7.1.3 对乡镇范围内具有共性的风貌要素,如建(构)筑物、景观环境、基础设施、标识系统等,明确通则性的设计引导,形成风貌要素管控和引导图则。
7.7.2 乡镇政府驻地设计指引
挖掘当地特色,对集中建设区的布局形态、建筑风格、建筑朝向、体量色彩提出统一引导要求;针
对主要出入口、广场、公共空间、重要景观节点等标志性地段提出风貌指引。
7.7.3 乡村设计指引
挖掘地方传统文化要素,从乡村空间格局、建筑风貌、景观风貌、标识系统、村民建房五个方面进行管控引导,明确农房建筑高度、层数、屋顶、色彩等影响乡村风貌的关键要素。
7.8 村庄规划指引
7.8.1 传导明确相关约束
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传导下达各村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城镇开发边界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合理下达各村村庄建设用地等指标,落实各类重要控制线,划定村庄建设边界。
7.8.2 引导村庄发展建设
明确村庄功能类型,结合村庄实际需求,参照TD/T 1062—2021,提出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要求,统筹布局满足乡村居民日常生活、生产需求的各类服务要素,推动构建乡村社区生活圈。
7.8.3 关于“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暂无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和条件的村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制定“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随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一起报批后,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其内容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7.9 重点项目计划
明确需要实施的交通、水利、能源、电力、通讯、环保、旅游、民生、产业、生态等重点建设项目及实施时序。
7.10 规划实施保障
7.10.1 组织机制
明确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7.10.2 政策支持
从资金筹措、政策激励、人才培养、智力扶持等方面提出促进规划实施的举措,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及实施管理机制,保障民生工程及重点项目的推进,促进规划的落地落实。
7.10.3 宣传引导
建立规划宣传和交流互动机制,将规划核心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增强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合理开发、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重要性的认识。
7.10.4 监督实施
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实现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精准实施、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定期评估。
8 方案论证
8.1 咨询论证
分类、分层级分别召开规划咨询会议,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建议,论证完善规划编制方案。
8.2 审查审议
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方案(图件),以会议或文函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增强规划方案的协调性,并做好修改完善。
8.3 规划公示
规划成果进行规划公示,并组织规划听证,收集听取乡镇站所、村民、用地单位等的意见,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9 成果要求
9.1 成果构成
9.1.1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数据库和规划附件等。
9.1.2 合并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形成一套规划成果。
9.1.3 规划成果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纸质文档采用A4幅面竖开本装订,规划图件采用合适比例尺幅面印制并折叠A4幅面装订。
9.2 规划文本
9.2.1 规划文本内容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结论的阐述,内容应涵盖7 规划主要内容,形式包括文字和表格。文本采用章节式表达,表述准确规范,简明扼要,不应作分析性和过程性表述。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强制性内容,并采用“下划线”方式表达:
9.2.1.1 主要规划指标落实及分解情况,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城镇开发边界规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9.2.1.2 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范围及规模;
9.2.1.3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布局,生态廊道结构;
9.2.1.4 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相应空间管控要求;
9.2.1.5 城乡文化、教育、养老、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和殡葬等特殊用地的布局和标准;
9.2.1.6 乡镇级及以上交通枢纽、干道等重要线性工程等设施布局;城镇安全与综合防灾工程,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垃圾填埋场、火力发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布局;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
9.2.1.7 乡镇政府驻地重要控制线的控制范围和布局要求(重要控制线包括结构性水域岸线,结构性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控制线,文保单位、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控制线,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交通设施控制线等)。
9.2.2 规划表格
规划表格构成、各表格具体内容及约束条件应符合附录G的规定。
9.3 规划图件
9.3.1 规划图件编制应符合附录H的规定。
9.3.2 镇域图件比例尺为1:5000或1:10000,乡镇政府驻地规划图件比例尺为1:1000或1:2000,各地可根据辖区范围和形状选择出图比例,将制图区域内容全部表达在图幅内。
9.3.3 图件应符合相关制图规范要求,明确标示图名、图号、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组织单位名称等。
9.3.4 规划图件成果具体绘制要求应符合附录I的规定。
9.4 规划数据库
9.4.1 规划数据库包括现状数据和规划数据,规划数据库建设应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建设、同步报批。
9.4.2 数据库建设标准及入库方式按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及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数据单位应符合附录J的规定。
9.5 规划附件
9.5.1 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各级咨询论证意见、审查意见、意见采纳说明、会议及公示影像记录、会议纪要等。
9.5.2 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说明,包括规划背景、基础评估分析、规划编制主要过程、规划主要内容、重大规划问题处理、规划成果构成等。
附 录 A (资料性)技术路线图
图A.1给出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路线。
基础工作
主要内容
发展定位
国土空间开发
修复
规划实施
实施保障
组织机制 政策支持 宣传引导 监督实施 重点项目计划
规划论证与审批
图A.1 技术路线图
附 录 B
(资料性)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表B.1给出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
表B.1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附 录 C (规范性)
规划指标体系
C.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由表C.1~表C.4构成,表C.1与表C.2规定了镇域指标体系,表C.3与表C.4规定了镇政府驻地规划指标体系。其中,表C.1和C.3为必选规划指标,为规划应采用的规划指标;表C.2和表C.4为备选规划指标,是规划可选择的规划指标。
C.2 规划指标按指标属性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应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努力实现或不宜突破的指标。各指标含义详见表C.5。
C.3 各地可根据地方特点适当增补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指标。
表C.1 必选规划指标表(镇域)
表C.2 备选规划指标表(镇域)
表C.2 备选规划指标表(镇域)(续)
表C.3 必选规划指标表(镇政府驻地)
表C.4 备选规划指标表(镇政府驻地)
表C.4 备选规划指标表(镇政府驻地)(续)
表C.5 规划指标含义
表C.5 规划指标含义(续)
表C.5 规划指标含义(续)
附 录 D
(规范性)
规划分区类型及含义
表D.1给出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类型及各规划分区具体含义。
表D.1 规划分区类型及含义
表D.1 规划分区类型及含义
附 录 E
(规范性)
驻地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
E.1 基本要求
乡镇政府驻地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大于或等于2平方千米的或确有单独编制详细规划需求的,参照湖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相关要求单独编制详细规划。乡镇政府驻地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小于2平方千米的,宜一并编制到详细规划深度。
E.2 用地布局
根据建设实施需求、地块特点、用地权属与开发意向等,综合确定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细分地块尺度与地类,将规划用地细分至二级类,有条件的可细分至三级类。明确用地兼容比例,用地兼容性应符合规划要求和地方技术管理要求。
E.3 道路交通
详细规定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形式、控制点标高和纵向坡度。明确交叉口形式,确定交叉口转弯半径、展宽段长度与宽度等道路控制要素。
E.4 设施配置
明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设施容量与控制要求。提出非独立占地的公用设施(开闭所、公厕、供水、排水和污水泵站等)空间布局并明确其落地方式及容量规模。统筹布局各级各类市政管网,明确管道走向、管径要求。
E.5 防灾减灾
确定防洪堤的位置、用地范围和控制点标高。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合理预留调蓄池、排涝泵站等调蓄设施用地。提出消防、人防、防疫设施的配套建设要求,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安排。
E.6 地块指标
确定地块编码、用地边界,明确地块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引导性要求(包括配套设施、车位配建、建筑退让、机动车开口方位等)以及土地兼容性控制规定。
附 录 F
(规范性)
“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F.1 明确编制数量和名录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文本中应明确“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涉及的村庄数量及名录。
F.2 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F.2.1 落实底线管控要求。传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明确涉及规划范围的底线管控要求,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其他控制线,以及重大规划项目建设控制范围等。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政策规定明确的限制和禁止行为纳入负面清单管控。
F.2.2 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明确村庄建设边界。明确村民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及乡村产业用地(如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其他用地(如矿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的选址范围和建设要求,或提出通用的约束条件和选址指引等。结合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整体管控要求。可结合实际预留一定用地规模不划定村庄建设边界,作为“留白”机动指标,制定指标使用正面清单,供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如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基础设施(如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厕所粪污集中处理相关设施等)及确需零星分散的村民居住等建设申请使用。
F.3 成果要求
F.3.1 分村形成“一图一表一则”。“一图”为村庄“通则式”管控图,编制要求应符合附录H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件一览表中38 村庄“通则式”管控图的规定。“一表”为规划管控指标表,规划管控指标具体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镇开发边界规模、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留白指标等。“一则”为村庄管控图则,包括村庄概况、村庄建设负面清单、村庄相关建设要求(或约束条件和选址指引)、村庄环境整体管控要求、留白指标使用正面清单等规划管理要求。
F.3.2 成果中有关管控引导要求以单独附加图层形式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
附 录 G (规范性)
规划文本表格
G.1 表G.1规定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文本的构成及约束条件,各地可根据规划需求,适当增加规划文本表格。
表G.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文本表格一览表
G.2 表G.2~G.16规定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表格规范。
表G.2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现状表
单位:公顷
表G.3 规划指标一览表
表G.4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
表G.5 规划分区统计表
表G.6 规划指标分解表
表G.7 自然保护地一览表
表G.8 历史文化资源一览表
表G.9 村庄建设引导一览表
表G.10 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一览表
单位:公顷
表G.11 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表
表G.12 镇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现状表
表G.12 镇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现状表(续)
表G.13 镇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表G.13 镇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表(续)
单位:公顷、%
表G.13 镇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表(续)
单位:公顷、%
表G.13 镇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表(续)
单位:公顷、%
表G.14 镇政府驻地地块控制要求一览表
表G.15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
单位:公顷
表G.15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续)
单位:公顷
表G.16 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
附 录 H
(规范性)
规划图件一览表
表H.1 规定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需编制的图件及图件表达内容,各地可根据规划需求,适当增加规划图纸。
表H.1 图件及表达内容
表H.1 图件及表达内容(续)
表H.1 图件及表达内容(续)
表H.1 图件及表达内容(续)
附 录 I (规范性)
图件绘制要求
I.1 空间参照系统和比例尺
国土空间规划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统一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系统(3°分带)。
镇域图件比例尺为1:5000或1:10000,乡镇政府驻地规划图件比例尺为1:1000或1:2000,各地可根据辖区范围和形状选择出图比例,确保制图区域内容全部表达在图幅内。
I.2 图件表达
I.2.1 色彩设计
国土空间规划图件以三大色系表达三区空间分布:生态空间以绿色冷色系表示,农业空间以黄色偏冷色系表示,城镇空间以红色暖色系表示。
I.2.2 表达形式
国土空间规划图件以颜色(或晕线)、线状符号和点状符号表达规划内容:以颜色、符号综合表达国土空间格局,以颜色表达主体功能分区,以符号表达基础支撑体系,以晕线表达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I.2.3 图件与规划数据库
制图以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面向规划数据建库,图件数据在数据分层、属性结构等方面符合数据库要求,基本满足规划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I.3 图件要素
I.3.1 基础地理要素
基础地理要素包括行政界线、政府驻地、重要地物、高程特征点、等高线和等深线、水系、道路和其他地物。
a) 行政界线。制图区域内行政界线,表达到村界;制图区域外行政界线,表达到省、市、县、镇界。
b) 政府驻地。制图区域内政府驻地,表达到乡级政府驻地。
c) 重要地物。包括制图区域内的主要山地、水体等,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表达其他重要地物。
d) 高程特征点。包括制图区域内重要的山脉、山峰、山隘等,宜标注名称和高程值。
e) 等高线和等深线。高程、高差对国土开发有较大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高线,水底地势对国土开发有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深线。等高线和等深线可在相应地形图上的首曲线或计曲线基础上选择。一幅地图内只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在地形变化对国土开发影响较大地区可以增加间曲线。等高线注记注在平缓处,其字头朝向高处。
f) 水系。制图区域内的主要湖泊、大型水库均采用图斑和加注名称的方式表示。湖泊和水库名称采用水平、垂直字列或雁形字列表示:制图区域内的主要河流、沟渠和水工建筑物均采用图斑或线形符号表示,并加注名称。其中图上宽度小于 1 毫米(地形图 0.4 毫米,大比例尺现状
图2.0毫米)的双线河流、沟渠和水工建筑物等均提取中心线采用半依比例尺的线状符号表示。
水系名称采用雁行宇列或屈曲宇列表示,注记位置及方向符合光线法则。
g) 道路。制图区域内的主要铁路、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均以半依比例尺的线符号表示,并加注道路名称。道路名称宜采用雁行宇列或屈曲宇列表示,注记位置及方向符合光线法则。
h) 其他地物。根据区域情况可选择表达大型独立工矿、独立机场等其他重要地物,采用图斑(或点状符号)和加注名称的方式表示。
I.3.2 注记
I.3.2.1 主要注记内容
主要注记内容包括以下:
a) 乡级政府、村委会驻地名称;
b) 铁路站场、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公路与铁路(及其不同方向的通达地名)名称;
c) 主要水利设施名称;
d) 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干渠的名称;
e)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名称;
f) 其他重要地物的名称。
I.3.2.2 注记字体
同一图形文件内注记文字种类以不超过四种为宜:
a) 汉字:优先采用宋体和黑体,可选用楷体、仿宋、隶书;
b) 英文和数字:优先采用 Times New Roman,可选用 Arial Black。
I.3.2.3 注记排列
可按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水平字列、垂直字列、雁行字列和屈曲字列:
a) 水平字列:由左至右,各字中心的连线成直线,且平行于南图廓;
b) 垂直字列:由上至下,各字中心的连线成直线,且平行于南图廓;
c) 雁行字列: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斜交于南图廓。当与南图廓成45°和45°以下倾斜时,由左至右注记:成45°以上倾斜时,由上至下注记;
d) 屈曲宇列:各字侧边垂直或平行于线状地物,依线状的弯曲排成字列。
I.3.2.4 注记位置与方向
点状和面状制图要素注记配置时,字向为正向,字头朝北图廓,尽量避免压盖点状制图要素和重要的线状制图要素。
a) 点状注记位置与方向:点状要素注记采用水平字列或垂直字列表示,字向为正向,字头朝北图
廓。注记尽量避免压盖点状制图要素和重要的线状制图要素,位置选择顺序如图I.l。
图 I.1 点状要素标记位置次序
b) 线状注记位置与方向:线状要素注记采用雁行字列或屈曲字列表示,注记位置及方向符合光线法则,如图。注记字符间隔不大于字符大小的5倍,当线状地物过长时可重复注记。注记采用雁行字列时,字向为正向,字头朝北图廓;但道路等级数字或名称(代码)注记字向如图I.2所示。注记采用屈曲字列时,字向同道路等级注记。
图 I.2 线状地物注记方向
c) 面状注记位置与方向:面状要素注记采用水平字列或垂直字列表示,字向为正向,字头朝北图廓。注记优先配置在面状要素中部,面内无法配置时,可配置于面周围,字位优先级同点状要素注记配置。
I.3.2.5 注记字隔
注记的字隔是一行(或列)注记各字之间的距离,分三种:
a) 接近字符:字隔0毫米~0.5 毫米;
b) 普通字符:字隔 1.0毫米~3.0 毫米;
c) 隔离字符:字符为字大的 1倍~5 倍。
I.3.3 图幅配置
I.3.3.1 图幅配置内容
国土空间规划图件的图幅配置内容包括:
a) 图名;
b) 图廓;
c) 地理位置示意图;
d) 指北针与风向玫瑰图;
e) 比例尺;
f) 图例;
g) 署名;
h) 制图日期;
i) 其他要素。
I.3.3.2 图名
图名的表达要求如下:
a) 图名书写要求:图名是图件的标题,书写应准确、规范;
b) 图名的内容:包括规划名称和主题名称;
c) 图名的字体与大小:规划名称汉字采用宋体加粗,数字采用 Times New Roma,主题名称汉字 采用黑体,主题名称的字号大小宜大于规划名称的字号;
d) 图名的位置:主题名称位于图廓外正上方,规划名称宜位于主题名称的正上方或左上方,位于左上方时左边与外图廓左边界对齐。
I.3.3.3 风玫瑰图
风玫瑰图的表达要求如下:
a) 风玫瑰图,绘制在图幅内右上角或左上角;
b) 风玫瑰式样,采用16方向或8方向风向玫瑰图。
I.3.3.4 比例尺
挂图宜采用数字比例尺或数字比例尺+图解比例尺的形式。图册可采用图解比例尺的形式。比例尺绘于图廓外图幅正下方。
I.3.3.5 图例
图例的表达要求如下:
a) 图例内容:图例由图形(线条或符号)与对应文字组成;
b) 图例位置:图例绘制在图幅内下半部分适宜区域。
I.3.3.6 署名和制图日期
署名和制图日期内容包括:
a) 图件应署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制图单位的正式名称和规划编制日期;
b) 规划编制日期为全套成果的完成日期;
c) 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日期注于图廓外左下方,制图单位注于图廓外右下方。
I.3.4 图示说明
图示说明要求如下:
a) 图式尺寸单位为毫米;
b) 图式尺寸为挂图采用尺寸,圆括号中为图册采用尺寸;
c) 各地根据图幅大小、要素密度等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符号大小;图幅越大,符号越大,要素越少,符号越大。
附 录 J (规范性)
数据单位要求
表J.1规定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单位要求。
表J.1 数据单位要求
参 考 文 献
[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Z].2021 年 5 月24 日
[2] 自然资源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Z].2023 年6 月
[3]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Z].2023 年 11 月
[4] 自然资源部.县级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体系建设指南(试行)[Z].2023 年 11 月
[5]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修订版)[Z].2023 年 11 月
[6]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空间规划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汇交要求〉和〈湖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件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Z].2024 年8 月 7 日
[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Z].2025 年4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