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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303—2025
微型消防站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ini fire stations
2025 - 07 - 18 发布 2025 - 10 - 18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长沙理工大学,中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灏凌、蒋洁、杨泳、曹俊、周宏骞、刘顶立、徐志胜、颜龙、王婧雅、范传刚、卜蓉伟、黄遥、刘伟军、雷晓。
微型消防站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微型消防站建设的一般要求、站点设置、人员配备、装备器材配备、岗位职责、值守联动和管理训练及保障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XF/T 1463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 3019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DB43/T 1459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和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3.2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for institutions
依托社会单位的志愿消防队而建立的微型消防站。
3.3
社区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for communities
依托社区的志愿消防队而建立的微型消防站。
4 一般要求
4.1 微型消防站应以“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宣传教育、预案演练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工作。
4.2 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防火巡查、执勤训练、值守联动、人员管理和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4.3 多个单位联合建设的微型消防站,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管理使用、器材配备、人员配置、调度指挥和经费保障等事项。
4.4 除按消防法律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其他社会单位宜建立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
4.5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应积极开展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和火灾时引导人员疏散等火灾防控工作。
4.6 社区应依托志愿消防队,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
4.7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和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积极开展扑救初起火灾、火灾时引导人员疏散等工作。
5 站点设置
5.1 微型消防站应选择在便于值班执勤、人员(车辆)出动和生活方便的场所,宜单独设置;场地条件有限的,可设置在单位值班室、消防控制室、社区服务中心、治安联防值班室和物业办公室等场所内。
5.2 微型消防站站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 “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
5.3 每个社区应至少设置1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社区宜以“3分钟到场”为目标,结合场地面积及居民数量,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
5.4 同一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内有多个社会单位,且生产经营使用区域相对独立的,应由建构筑物产权方或管理方会同社会单位共同确定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位置和数量,并落实区域联防联控。
5.5 每栋超高层建筑应独立设置微型消防站。
5.6 有多栋建构筑物的社会单位及建筑规模大的社会单位,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布局,设置多个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固定执勤点和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
5.7 位置毗邻并适于区域联防或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其他社会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5.8 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站点设置应符合XF/T 3019的要求。
5.9 文物建筑微型消防站站点设置应符合XF/T 1463的要求。
6 人员配备
6.1 微型消防站人员宜由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灭火救援员、消防员、应急救援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6.2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发现火灾隐患、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响应能力,且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初起火灾扑救技能;
b) 防火巡查知识;
c) 宣传培训技能;
d)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程序;
e) 值班执勤秩序。
6.3 社区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符合DB43/T 1459的要求。
6.4 社区微型消防站人员可由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组成;配有消防车辆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6.5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单位总人数少于6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b) 应设站长、队员等岗位,配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设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c)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6.6 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还应符合XF/T 3019的要求。
6.7 文物建筑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还应符合XF/T 1463的要求。
7 装备器材配备
7.1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装备器材:
a) 灭火器材;
b) 破拆工具;
c) 个人防护装备;
d) 通讯器材。
7.2 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配备统一工作服和小型消防车辆。
7.3 社区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应符合DB43/T 1459的要求。
7.4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可参照附录A配备装备器材。
7.5 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还应符合XF/T 3019的要求。
7.6 文物建筑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还应符合XF/T 1463的要求。
7.7 微型消防站宜根据快速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需要,分散、多点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8 岗位职责
8.1 微型消防站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火灾时引导人员疏散。
8.2 微型消防站队员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应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工作,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8.3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期间职责应符合GB 25506的要求。
8.4 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还应符合XF/T 3019的要求。
8.5 文物建筑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还应符合XF/T 1463的要求。
8.6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灭火应急预案针对性地细化和明确岗位职责。
9 值守联动
9.1 微型消防站应实行分班编组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
9.2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所在辖区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并积极参与临近单位和周边区域的灭火处置工作。
9.3 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值守联动还应符合XF/T 3019的要求。
9.4 文物建筑微型消防站值守联动还应符合XF/T 1463的要求。
10 管理训练及保障
10.1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熟悉本辖区情况,并定期组织人员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内容包括担不限于:
a) 体技能训练;
b) 防护装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c) 防火巡查;
d) 宣传培训;
e) 演练方法熟悉。
10.2 微型消防站每月应开展不少于1次消防业务训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4 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管理训练及保障还应符合XF/T 3019的要求。
10.5 相邻单位或者社区的微型消防站应按互助互利的原则,开展联合业务训练和演练。
10.6 社区及社会单位宜为微型消防站人员设置高危津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 录 A
(资料性)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清单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清单参见表A.1。
表A.1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清单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 GB/T 40484—2021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4] WW/T 0125—2025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 WS 308—2019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6] XF/T 3004—2020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1〕第 61 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7〕 87 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2018〕第 36 号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10]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15〕301 号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11]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15〕301 号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