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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4335.2—2026
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监测规范
第 2 部分:分型分类
if ications for monitoring the development quality of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Part 2: classification and categorization
2026-03-13 发布 2026-04-13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5/T 4335《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监测规范》第2部分。DB15/T 4335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活跃度测算;
——第 2 部分:分型分类。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立群、张婕、郝玮、李晶、马煜、苗鹤馨、张学英、郝炳洁、乌兰、张庆博、李佳、赵起超、张喜平、蔡永军、毕超、龚倔、毕晓宇、潘峰。
引 言
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条明确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为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服务精准帮扶决策,制定DB15/T 4335《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监测规范》。
由两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活跃度测算。目的在于给出对个体工商户活跃度的测算规则。
——第 2 部分:分型分类。目的在于给出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规则。
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监测规范
第 2 部分:分型分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等具体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个体工商户分型 classification of individual business households
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经营规模、雇工人数、纳税情况等划分为“生存型” “成长型”和“发展型”。
3. 2
生存型 types of survival
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3. 3
成长型 types of growth
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 4
发展型 types of development
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3. 5
个体工商户分类 categorization of individual business households
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 “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 “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
3. 6
知名类 well-known types
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3.7
特色类 distinctive types
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8
优质类 high-quality types
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3. 9
新兴类 emerging types
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4 总体要求
个体工商户分型完成后,在分型基础上开展个体工商户分类。
5 分型
5. 1 判定条件
5.1.1 分型基础条件
个体工商户应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强制注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基础条件)。同时,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a) 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b)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
c) 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
d)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5.1.2 分型具体条件
分型具体条件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2 分型周期
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工作。
5.3 分型结果查询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可通过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分型结果。
5. 4 分型结果应用
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政府各部门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助力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6 分类
6. 1 分类原则
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
6.2 分类要求
6.2.1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5% 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6.2.2 同一个体工商户应只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区)级或市(地)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应最多只有一个获得认定。
6.3 分类条件
6.3.1 分类基础条件
6.3.1.1 个体工商户分类应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不受此限制。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6.3.1.2 申报或被推荐为“名特优新”的个体工商户不应存在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a)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 2 年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
b)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3.2 分类具体条件
“名特优新”的分类具体条件由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分类具体条件应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宜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分类具体条件见附录B。
6. 4 分类认定方式
6.4.1 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采取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的方式。
6.4.2 自主申报认定的,根据属地原则,由所在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走访核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认定部门自行通过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 15 日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
6.4.3 部门推荐认定的,经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部门拟推荐的应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见附录 C。
6.5 分类结果查询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可通过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分类结果。
6.6 分类周期
每年开展一次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工作。
6.7 认定有效期
6.7.1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 3 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每年开展一次信息审核工作。
6.7.2 分类有效期最后一年,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 3 年:
a) 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 3 年内增长 10%以上的;
b) 3 年内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 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 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6.7.3 未获得有效期延长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可重新进行申请。
6.8 信息审核
6.8.1 审核范围
有效期内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6.8.2 审核原则
认定部门自主通过多源数据审核“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不需要个体工商户提交信息报告。认定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解释说明。
6.8.3 审核情形
6.8.3.1 认定部门根据 5.1.1 分型基础条件开展信息审核工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认定:
a) 个体工商户已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b) 个体工商户已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
c) 上一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认定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d) 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e)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f) 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g)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h) 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费存在欠费情形的。
6.8.3.2 认定部门根据 6.3.1 分类基础条件开展信息审核工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认定:
a) 个体工商户已迁出当前登记机关的;
b) 分型结果不符合“成长型”或“发展型”标准的(部门推荐认定的除外);
c) 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d)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e)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其他“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
6.8.3.3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重点审查变更后的经营者是否满足 5.1.1 分型基础条件、6.3.1 分类基础条件或部门推荐认定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认定。
6.8.4 审核方式
利用分型分类系统、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税务部门等各方数据资源,通过数据校验、人工复核等方式,对有效期内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展信息审核工作。
6.8.5 取消认定
取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的应详细记录取消认定的原因和时间。被取消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符合认定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
6.9 撤销认定
6.9.1 撤销原则
认定部门发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符合撤销情形的应及时撤销。
6.9.2 撤销范围
有效期内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6.9.3 撤销情形
认定部门发现有效期内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a) 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
b) 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设定的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6.9.4 撤销处理
撤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的应详细记录撤销认定的原因和时间。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应再次申报。
6. 10 分类结果应用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在相关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个体工商户分型具体条件
个体工商户分型的具体条件见表A.1。
表A.1 个体工商户分型具体条件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个体工商户分类具体条件参考
个体工商户分类具体条件的参考示例见表B.1。
表B.1 个体工商户分类具体条件参考示例
C
C
附 录 C
(资料性)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参考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参考示例见表C.1。
表C.1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