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兔兔标准下载网,学习、交流 分享 !
返回首页 |ICS 27.180 CCS F 19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4344—2026
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
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otal solid waste filling mining cementing
material for tailing filling
2026-03-13 发布 2026-04-13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工业绿色制造标准委员会(SAM/TC 5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技大学、包钢集团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上海久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冶金建筑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倪文、胡文韬、李鑫、李宏静、朱文会、刘剑飞、程亮、赵国庆、许晨阳、闫国英、柳建勇、关亮、王涛、任慧、宋鑫、武东旭、孙钰博、马志明、贾俊薇、田颖、张志明、宋卓函、舒一航、李晓莉、江峰、宋晓威、白世星、邢世翔、孟雅欣、贾佳、王丽明、李燕、白春霞、睢月婷、张天赐、宋镇宇、鲁丽花、崔春霞、成培燕。
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的工作流程、基本要求、矿井周边本底调查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尾矿胶结充填可行性分析、尾矿胶结充填作业要求、生态恢复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用于尾矿充填过程的环境本底调查、环境可行性分析,以及充填作业的设计、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T 50562 煤炭矿井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 50771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GB 50830 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GB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 51044 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51450 金属非金属矿山充填工程技术标准
DZ/T 0282 水文地质调查规范(1:50000)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55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761 固体废物 有机质的测定 灼烧减量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166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遥感解译与野外核查
HJ 1173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
JC/T 2478 矿山采空区充填用尾砂混凝土
NY/T 1121.16 土壤检测 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YB/T 804 钢铁渣及处理利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 total solid waste cement it ious material for filling mining
以粒化高炉矿渣、钢渣、碱渣、工业副产石膏、脱硫灰等一般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经加工磨细后按一定比例复配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来源:GB/T 28294-2024,3.3,DB62/T 5072-2024,3.1,改]
3. 2
粒化高炉矿渣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在高炉冶炼生铁时,所得以硅铝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冷成粒后,具有潜在水硬性材料,即为粒化高炉矿渣。
[来源:GB/T 203-2008,3.1]
3. 3
钢渣 steel slag
转炉、电炉、精炼炉熔炼过程中排出的由金属原料中的杂质与助熔剂、炉衬形成的以硅酸盐,铁酸盐为主要成分的渣。
[来源:YB/T 804-2009,3.2]
3. 4
碱渣 alkaline residue
制碱和碱处理过程中排放的碱性废渣。
[来源:DB 3207/T 2012-2023,4.2.1]
3. 5
工业副产石膏 industrial by-product gypsum
工业生产排出的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副产品的总称。
[来源:GB/T 21371-2019,3.1]
3. 6
尾矿 tailing
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的尾矿。
[来源:GB 50863-2013,2.01改]
3.7
尾矿胶结充填 cemented tailing filling
尾矿作为充填骨料,与一定比例的充填采矿胶凝材料和水混合均匀搅拌后充入井下采空区的一种充填采矿方式。
[来源:GB 18599-2020,8.1 ,YB/T 4959-2021,3.1改]
3.8
充填 mining with backfilling
为满足采矿工艺需要,以支撑围岩、防止岩石移动、控制地压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充填材料填充采空区的活动。
[来源:GB 18599-2020,3.10]
3. 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来源:GB 18599-2020,3.1]
3. 10
矿井 mining
由地下矿山采掘、运输、通风、排水、安全等系统以及地面生产和生活设施等构成的生产单元。 [来源:GB/T 50562-2019,2.0.2改]
3. 11
地下水补给区 groundwater recharge area
能够通过大气降水、地表水、回渗(归)水以及其他含水层渗入,对地下水含水层进行补给的地区。 [来源:HJ 338-2018,3.10]
4 工作流程
采用尾矿胶结充填的工作流程包括:
a) 初步可行性分析;
b) 矿井周边本底调查与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
c) 采样、实验检测和数据分析;
d) 尾矿交接充填可行性分析;
e) 尾矿胶结充填作业;
f)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g) 回采及后期管理、档案管理。
5 基本要求
5. 1 充填胶凝材料要求
本文件涉及的充填胶凝材料完全以一般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
5.2 矿井选址要求
5.2.1 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实施尾矿胶结充填的矿井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应与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保护要求相一致。
5.2.2 根据 GB 50830,GB 50771,GB 50215 关于矿井选址相关规定,充填采矿胶凝材料实施尾矿胶结充填作业的矿井应位于地质稳定区域,不应位于下列地区:
a) 天然滑坡、泥石流影响区或含水层、流沙层、断层及破裂带等地区;
b)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
c)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区域。
5.2.3 矿井地质结构条件应满足尾矿胶结充填后回采工程的承载力要求,避免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5.2.4 矿井选址不得在具有供水意义的地下水流向的补给区、径流区、水源地等区域进行充填,充填区域不应位于主要含水层发育区。
5. 3 一般要求
5.3.1 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实施矿井尾矿胶结充填时,按照 HJ 557 规定方法获得的 28 d 浸出液 pH 值应在 6~9 范围之内,浸出液各污染物浓度应与区域地下水现状值相近且不应超出地下水现状值。
5.3.2 按照 GB 18599 中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开展尾矿胶结充填作业。
5.3.3 利用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实施矿井尾矿胶结充填作业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溶性盐总量小于 2%,测定方法按 NY/T 1121.16 进行;
b) 泌水率标准低于 5%,测定方法按 GB/T 50080 进行。
6 矿井周边本底调查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
6. 1 矿井周边本底调查
6.1.1 调查范围
应根据矿井及受其影响区域所在水文地质单元,结合地下渗流的影响确定调查范围。
6.1.2 调查内容
应包括矿井所在区域的水文地质单元的自然环境、环境质量本底、环境保护目标和区域污染源等。
6.1.3 调查方法
可采取文献调研、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和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调查应根据调查目的和内容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方法应符合相关调查规范。
6.1.4 自然环境调查
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与土地利用、生态现状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a)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地质结构:调查矿井所处区域的地层结构、地层稳定性、岩性、矿床地质特征等;
2) 地形地貌:调查影响矿井安全的危岩体、高边坡等主要不良地质现象的规模、分布及其内部的节理裂隙的发育程度等,说明矿井地质灾害隐患的类型、分布、规模及状态等;
3) 水文地质条件:按照 DZ/T 0282 和 HJ 610 矿井及所在流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基本水文特征,重点调查包气带特征、地表水系分布、多年来平均径流量及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含水层分布特征、水力联系、地下水补给与排泄、地下水动态等;
4) 矿井开采情况:按照 GB 51044 规定,查明采空区开采历史、开采现状和开采规划,查明开区域地质构造等工程地质条件。
b) 气象与土地利用调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气象:调查矿井所在区域光、热、水等气象条件;
2) 基本现状:调查矿井的面积容积、历史演变、治理现状等;
3) 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类型、规模、分布和权属情况。
6.1.5 环境质量本底调查
调查范围内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大气、生态的环境质量本底水平,作为环境可行性分析、治理修复及长期监测的对照值:
a) 地下水:
1) 地下水样品:在矿井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下游,以及可能受污染物扩散影响的周边区域内布设监测井,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按 HJ 164 的规定执行。已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满足上述要求可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地下水有多个含水层的,主要监测最容易受污染的含水层,以及可能受污染物扩散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每个监测井至少采取 1 组样品。原则上潜水含水层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3 个,其中,矿井区域上游及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应少于 1 个,可能受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不少于 1 个;
2) 地下水监测指标:按照 GB/T 14848、HJ 610 以及拟胶结充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确定地下水检测指标,对于环保要求严格的地区地下水检测指标应按照GB/T 14848 执行;
3) 在包气带厚度超过 100m 的地区或监测井较难布置的基岩地区,若掌握近 3 年内至少一组枯、平、丰水期的监测资料,可不进行地下水水位、水质现状监测:若无上述资料,至少开展一组现状水位、水质监测。
b) 地表水:
1) 地表水样品:按照 HJ 91.2,依据不同的水体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具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既要满足反映水质状况的要求,要切实可行;
2) 地表水监测指标: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及地表径流分布情况,结合 HJ
2.3 相关规定,结合拟胶结充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成分特征指标确定监测指标。
c) 土壤:
1) 深层土壤样品:应按照 HJ 25.2,根据矿井区域地层情况及矿井尾矿胶结充填深度,确定土壤的采样深度,并结合矿井外表层土壤样品采样点位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土壤样品采集以等间距采样为主,每个采样点位深层土壤样品不少于 3 个;若区域土地历史利用不明或人为扰动大,应增加采样密度,对潜在污染源布设加密点位;
2) 土壤样品监测指标: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结合 GB 36600 或 GB 15618 规定、土地利用历史情况、拟胶结充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成分特征指标确定监测指标。
d) 大气:
1) 大气样品: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按 HJ 664 及相关规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2) 监测指标:研究项目文件和大气污染物分类,根据和污染源调查数据,结合 HJ 2.2 相关规定,结合拟胶结充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成分特征指标确定监测指标。
e) 生态:
1) 采样:按照 HJ 19,生态监测应根据监测因子的生态学特点和干扰活动的特点确定监测位置和频次,有代表性地布点;
2) 监测指标:根据地表径流分布情况,结合 HJ 19、HJ 1166 和 HJ 1173 等相关规定,收集、分析项目工程技术文件以及相关数据资料,筛选评价因子进行生态影响识别,确定生态保护目标。
6.1.6 环境保护目标调查
调查矿井周边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它公共场所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规模保护要求等情况,以及调查范围内的构筑物、工程设施等其它情况。
6.1.7 区域污染源调查
调查矿井内及其周边1km范围内是否有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调查其来源、主要成分、固体废物属性污染特征等,调查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
6.2.1 产生来源分析
调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来源,根据产生的原料特性、工艺特点、特征污染物等情况分析其潜在污染特征,为后续开展采样和检测分析提供依据。
6.2.2 采样
包括全固废充填采矿胶凝材料涉及的生产原料和产品的采样要求:
a) 连续生产工艺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在设施运行稳定、原辅材料类别和来源固定的时间段,按照 HJ/T 20 的要求,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 8 h(或一个生产班次)内完成,份样数不少于 5 个。
b) 位于贮存场所内堆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网格法结合堆积高度确定采样点位数,采样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堆场底部,每个采样点位原则上采样不少于 3 个深层样品。根据资料及现场踏勘情况,单一类别固体废物且来源明确的,原则上采样点不少于 3 个;无法采集深层样品的,采样不少于 9 个表层样品;固体废物来源及类别清晰,但存在混合堆存情况的,采样点不少于
5 个;无法采集深层样品的,采样不少于 15 个表层样品;每个采样点不少于 3 个深层样品,宜按深度区分样点数:固体废物来源不明确的可酌情加密布设采样点。
6.2.3 分析检测
按照HJ 557规定方法获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集样品的浸出液,按照GB 8978测定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pH值等;按照HJ 761测定有机质含量;按照NY/T 1121.16测定水溶性盐总量。
7 尾矿胶结充填可行性分析
7. 1 稳定性可行性分析
按照GB 16423对矿井尾矿胶结充填过程中稳定性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确定施工方案。
7. 2 环境影响预测及可行性分析
7.2.1 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矿井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以本底调查和环境保护目标为控制目标,按照HJ 610、HJ 2.3、HJ 964、HJ 2.2、HJ 19,对地下水环境、地表水环境、土壤环境、大气环境、生态影响等开展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井尾矿胶结充填时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范围,以及特征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和生态环境影响途径。
7.2.2 可行性分析
对于地下水环境可行性分析,后期拟用于建设用地的,按照HJ 25.3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的计算方法进行可行性分析。
8 尾矿胶结充填作业要求
8. 1 一般要求
8.1.1 尾矿胶结充填作业的设计、施工、运行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8.1.2 尾矿胶结充填作业实施之前,应制订尾矿胶结充填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容,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时施工方案中还应包括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施工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8.1.3 对于不满足 5.2.2 要求尾矿胶结充填的矿区,充填作业主体工程应经过充分技术论证,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对于井工矿山尾矿胶结充填设计应结合现场情况,做到有利于充填材料接顶。
8.1.4 矿井尾矿胶结充填应充满整个采空空间,原则上实现密实接顶,充填体与顶板紧密接触。可根
据矿井的规模和建设条件进行分期、分区设计建设。作业面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主要功能区包括尾矿胶结充填作业区、安全隔离区、管理区等。分区设置应有利于物料运输、尾矿胶结充填等作业合理衔接。
8.1.5 尾矿胶结充填区域应处于地质稳定区域,实施胶结充填作业的开采水平应与地下水位保持不小于 1.5 m 的安全距离;当受工程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应采取疏干排水或抽提等措施,确保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充填作业区底板以下不小于 1 m。完成充填作业 28 d 后可解除对地下水位的控制。
8.1.6 按照 JC/T 2478 要求,抗压强度性能指标 28 d 抗压强度(与目标尾矿按设计配比制备的充填体)≥0.5 MPa(可根据工程需求分级设定,如 1.0/2.0/3.0 MPa)。
8.1.7 尾矿胶结充填作业的原料建议在满足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矿区附近的固体废弃物资源,以降低运输成本。
8.1.8 尾矿胶结充填方法按照 GB/T 51450 执行。
8. 2 尾矿胶结充填技术要求
8.2.1 实施尾矿胶结充填时,应根据尾矿胶结充填区域稳定及污染防治要求,合理设计尾矿胶结充填原料方案和施工方案,并规范实施。
8.2.2 应确保尾矿胶结充填过程及尾矿胶结充填区域长期安全稳定。
8.2.3 尾矿胶结充填过程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充填系统需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包括泵送系统、管道、阀门等关键部件,防止堵塞或泄漏,发现隐患,需立即停机检修,保障正常运行。
8.2.4 尾矿充填材料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能,每批次充填材料进场时应检测塌落度,连续作业时每 4 h 至少检测 1 次,测定方法按 GB/T 50080 进行,塌落度范围为 160 mm~280 mm,也可根据输送方式、管径、输送距离及尾矿粒径组成,通过现场试验合理调整塌落度限值。
8.3 尾矿胶结充填区域地下水位控制
8.3.1 矿井尾矿胶结充填完成后,应持续控制地下水水位 28 d,每日监测一次,并做好记录,确保充填材料充分硬化。可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在 3 d~60 d 范围内调整控制地下水位的时间。
8.3.2 尾矿胶结充填区域充填完成后应封闭施工区域,封闭不少于 7 d,且应满足开采设计相关要求。
9 生态恢复要求
9. 1 当矿井完成尾矿胶结充填区域封闭后,应满足当地对地形、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
9.2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需开展土地复垦的,应满足 TD/T 1036 规定的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土地复垦后开发利用的,应符合相应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10 污染控制要求
10.1 尾矿胶结充填过程中不应掺加除尾矿胶结充填方案之外的其它固体废物。
10.2 应制定尾矿胶结充填作业过程中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大气、噪声、生态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且应严格执行本文件第 8 章中关于地下水水位控制和第 9 章中关于环境影响要求。
10.3 尾矿胶结充填作业地面部分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应符合 GB 12348、GB 14554 的规定。
11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结合环境质量本底调查,在充填区域布设地下水监测对照点不少于 3 个或根据环境可行性分析结果合理确定,作为环境质量本底水平,对照点应保证不受尾矿胶结充填作业影响。
11.1.2 尾矿胶结充填施工及后期管理过程中,按照 HJ 819 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制定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明确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建立信息档案,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报告。
11.1.3 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应根据尾矿胶结充填作业环境可行性分析结果确定,应与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相衔接。
11.2 监测要求
11.2.1 地下水
监测范围:监测点位和采样具体要求与6.1.5中要求保持一致。
监测因子:地下水常规测定项目按照HJ 610进行监测,基本水质因子以 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以及背景值超标的水质因子为基础,可根据区域地下水水质状况、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但应至少包括: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以及尾矿胶结充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污染物。
监测频次:地下水每年在丰、平、枯水期各监测1次。
11.2.2 地表水
监测范围:应根据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状况,至少覆盖矿井污染物影响所及的水域,且依据HJ 2.3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因子:研究项目文件和污染物分类,结合HJ 2.3相关规定,结合拟胶结充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成分特征指标确定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依据HJ 2.3相关规定执行并保证不少于每季度1次。
11.2.3 土壤
监测范围:在矿井下游周边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以及矿井外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区域布设土壤采样监测点,并根据环境可行性分析结果,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或深层土壤样品,均匀布点,点位数量不少于4个。
土壤监测因子:应根据场地环境质量本底情况及尾矿胶结充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性提出,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体废物特性。土壤监测因子的分析方法按GB 36600或GB 15618的规定执行。
监测频次:土壤监测点的自行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采样具体要求与6.1.3中要求保持一致。
11.2.4 大气
监测范围:采样点布设、采样及分析方法按GB 16297的规定执行,地面充填设施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监测因子:研究项目文件和大气污染物分类,根据和污染源调查数据,结合HJ 2.2相关规定,结合拟胶结充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成分特征指标确定监测因子。无组织气体排放常规监测因子应至少包括颗粒物等。
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周。
11.2.5 生态
监测范围:结合行业特点、工程规模以及对生态保护目标的影响方式确定,且依据HJ 19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因子:在工程分析基础上筛选评价因子,评价因子筛选依据HJ 19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月。
12 管理要求
12. 1 回采
按照HJ 557,在充填作业完成后,且各项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不超过环境质量本底水平值1.2倍,且波动范围不超过20%,经充分技术论证可行后,可依据所在矿区规划实施矿柱回采工程。
12.2 后期管理
12.2.1 实施充填作业,需建立长期维护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长期维护管理制度中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对周边地下水、土壤、大气造成污染。
12.2.2 应在恢复后区域边界外设置明显标识牌,注明施工完成时间、进入和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长期运行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和联系方式。
12.2.3 按要求实施日常监测管理,并设置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纳入当地环境质量监测管理。
12.3 档案管理
矿井尾矿胶结充填及生态恢复应建立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场址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资料;
b) 全固废充填胶凝材料、尾矿的来源、种类,尾矿污染特性,入场台账和尾矿胶结充填作业位置等资料;
c) 各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及检查维护资料;
d) 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管理资料;
e) 施工报告、全套竣工图、所有材料的现场及实验室检测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