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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733.1—2025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Construct ion specificat ion for road intell 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 l it ies-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026 - 02 - 26 发布 2026 - 04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6/T 733.1—2025
DB 46/T 733.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为DB46/T 733《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的第1部分。DB46/T 73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城市道路;
——第3部分:公路。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海南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公安局、三亚市公安局、儋州市公安局、琼海市公安局、万宁市公安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红桐、陈明、周先圣、骆永琦、李树立、陈宇哲、 肖云旭、 肖斌斌、陈冬、马德友、段学军、吴星池、吴桐、吴文良。
引 言
海南省在逐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随道路主体“ 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的“三同时 ”机制。在具体落实“三同时 ”的过程中,在各等级道路的路口和路段建设哪些设备,安装何种技术要求的设备需要标准规范来具体规定。海南是一个海岛省份,台风多且强,高温、高湿、高腐蚀、多雨的气候特点,都对设备设置和安装要求,以及设备本身的技术性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特别是海南省高速公路不收费不设置收费站、出入口距离短密度大等特点,都对设备的设置和安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制定地方标准来进行规范和指导。
为便于不同行业的标准使用者更有针对性使用标准,将标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每种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条件和所设置设施的功能性能提出通用的要求,是对有关行业通用要求。第二部分是城市道路,考虑到城市道路是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道路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和建设,单列出本部分,便于建设部门掌握标准,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这四个级别的城市道路的路口和路段分别提出各类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第三部分是公路,考虑到公路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道路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和建设,单列出本部分,关于交通运输部门掌握标准,从高速公路、国省公路、县级公路和城镇化地区公路这四种类型公路的路口和路段分别提出各类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计和建设原则、总体技术要求,以及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流检测设备、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可变情报板设备、道路交通广播设备、风险防控设备、道路交通边缘计算终端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公路及道路养护工程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12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 14887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T 21255 机动车测速仪
GB/T 24726 交通信息采集 视频交通流检测器
GB 25280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1418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
CJ/T 457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GA/T 489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
GA/T 496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497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651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
GA/T 652 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设施施工通用要求
GA/T 83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GA/T 833 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
GA/T 959 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
GA/T 993 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设置规范
GA/T 995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
GA/T 1049.6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 第6部分:交通信息发布系统
GA/T 1055 LED 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通信协议
GA/T 1202 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B 46/T 733.1—2025
GA/T 1244 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1426 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1771 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2176.1 事故易发路段风险防控装备设置指南 第1部分:基本原则
GA/T 2302 恶劣天气道路交通预警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 intell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应用智能交通技术和方法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安装在道路等场所,用于交通控制、交通指挥、交通执法、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的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
3.2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traffic video surveillance equipment
安装在道路或路侧建筑物上的固定方向摄像机或者带有云台的变焦镜头摄像机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监视的设备。
3.3
交通流检测设备 traffic flow detection equipment
具备检测基础交通信息数据,如车流量、车速、车头时距、车辆类型、时间占有率、排队长度等参数的设备。
3.4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vehicle intelligent monitoring and recording equipment对通过监测点的车辆信息进行自动采集和处理的设备。
3.5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traffic signal control equipment
能够改变交通信号顺序、调节配时并能控制交通信号灯运行的装置。
3.6
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traffic violation monitoring equipment
采用电子、光学等技术,以图像、视频等方式,收集、固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的设备。 3.7
可变情报板设备 variable message sign (VMS) equipment
以文字、图形、视频图像等方式表达交通诱导信息的设备。
3.8
道路交通广播设备 road traffic broadcasting equipment
对周边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或宣传的声音广播设备。
3.9
风险防控设备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quipment
风险防控设备部署在事故易发路段,用于实时监测风险、发布预警信息等,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的集成装备系统。
3.10
道路交通边缘计算终端 road traffic edge computing terminal
在道路交通领域,安装位置靠近路侧数据源头的网络边缘侧,融合网络、计算、存储等应用核心能力的开放平台,就近提供边缘智能服务的计算设备。
3.11
基础工程设施 infrastructure
承载智能交通管理设施或对其提供安全正常运行保障的基础设施,包括管道、窨井、设备机箱、杆件基础、杆件、线缆、防雷及接地等。
4 设计和建设原则
4.1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应按照与道路设施主体“ 同步规划、同步延展、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的原则进行建设。
4.2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计应与道路主体工程、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同步综合设计,使之成为完整统一、景观协调的系统工程。
4.3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安全性原则,不应对交通参与者造成干扰。
4.4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应采用多管合一、多杆合一、多感合一、多箱合一、通信合一等基础设施综合复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同一地点智能交通管理同类设施应采用功能综合复用原则。
5 总体技术要求
5.1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应合理设置,不影响道路通行的空间,应具备防盗等安全功能。
5.2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均应符合相关通信协议的国家标准或提供开放式通信协议,并满足系统联网及数据信息安全要求。
5.3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具备数据共享与交换的能力及机制。涉及公共安全、执法、车辆私人信息等视频数据,其共享与交换应符合 GB/T 28181 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不泄露。
5.4 新建、改建智能交通管理设施时,宜与附近已建或待建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共用供电、通信设施,综合确定负载,宜预留或预埋后续建设工程的管道和接口。
5.5 配套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基础工程设施应按照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6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6.1 设置要求
6.1.1 交通流量较大、交通事故多发、交通违法多发路段以及实施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设置交通视频监控设备,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步设置高位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6.1.2 高位道路交通状况监控设备应配置 360。无限位、俯仰角范围-20。~+90。旋转云台, 具备条件地方可加设全景式道路交通状况监控设备。
6.1.3 宜与其它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共杆设置。
6.1.4 安装高度应大于 5.5 m。
6.2 技术要求
6.2.1 应具备视频监控功能、交通事件检测功能和交通违法监测和记录功能。
6.2.2 应具备超低照度、不低于 20 倍的光学变焦、自动对焦功能。高位道路交通状况监控设备不应低于 35 倍的光学变焦。
6.2.3 应符合 GB/T 28181 的规定。
6.2.4 视频记录功能前端存储 720 h。
6.2.5 记录照片分辨率不低于400 万像素,宜采用高清数字摄像机。
7 交通流检测设备
7.1 设置要求
7.1.1 交通流量较大路段、实施交通信号控制的重要交叉路口,应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7.1.2 安装高度应大于 5.5 m,应与被检测区域之间内无遮挡。
7.2 技术要求
7.2.1 交通流检测设备宜采用视频检测技术、微波雷达检测技术或激光雷达检测技术。
7.2.2 视频交通流检测设备应符合 GB/T 24726 的规定。
7.2.3 微波雷达交通流检测设备、激光雷达交通流检测设备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 检测范围:正向检测器正前方不小于 200 m 范围内;
b) 检测车道数:正向安装方式检测车道数不少于 4 条车道,路侧安装方式检测车道数不少于 8条车道;
c) 检测数据类型包括:每车道的车型(小型、大型)、交通流量、单车速度、平均速度、时间占有率、车头时距以及排队长度等;分车型交通流量检测准确率、单车速度检测准确率、时间占有率检测准确率、排队长度检测准确率不小于 95%。
7.2.4 设备能存储检测信息,存储容量应满足不少于 720h 的检测数据存储需求。
7.2.5 设备在断电 72h 内,存储的交通数据不应发生丢失现象。
7.2.6 设备本地存储的交通数据应具备从设备通信接口导出至设备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8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设备
8.1 设置要求
8.1.1 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点路段,市县交界路段,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隧道,应设置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设备。
8.1.2 安装高度应大于 5.5 m,应与被监测区域之间内无遮挡。
8.2 技术要求
8.2.1 应符合 GA/T 497 的规定。
8.2.2 应采用微波雷达检测和视频检测两种及以上车辆检测技术,并具备记录机动车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功能。
8.2.3 配置的补光装置应符合 GA/T 1202 的规定。
8.2.4 配置的摄像机、雷达、补光灯数量符合以下要求:
a) 3 车道及以内应配置 1 台大于或等于 900 万像素集成式高清摄像机。每超过 3 车道及以内增配
1 台大于或等于 900 万像素集成式高清摄像机;
b) 每车道应配备 1 台检测雷达;
c) 每车道应配备 1 台补光灯。
8.2.5 能存储检测信息,存储容量应满足不少于 720h 的检测数据存储需求。
8.2.6 设备在断电 72h 内,存储的交通数据不应发生丢失现象。
8.2.7 设备本地存储的交通数据应具备从设备通信接口导出至设备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9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9.1 设置要求
9.1.1 应符合 GB 14886、GA/T 489 的规定。应与交通组织、渠化设计等交通工程设计统筹考虑;信号灯组的类型、数量应根据信号控制需要配置,灯组数量应根据未来信号控制的需求考虑适当预留。
9.1.2 学校周边及重要通勤点段,易发生常发性拥堵路段,但尚未设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可暂时设置移动信号灯。
9.1.3 设置信号机机柜时,应考虑到安装位置的水淹情况,机柜基础应高于最高水位。
9.1.4 信号灯宜横向安装。
9.2 技术要求
9.2.1 交通信号机应符合 GB 25280、GB/T 31418 的规定。
9.2.2 城市道路的信号机应符合 GB 25280 中 C 类信号机要求,同一道路或同一区域的信号机应兼容统一通信协议,联网接入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统一控制。
9.2.3 海口、三亚、琼海等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市县道路安装的交通信号机应具备车路云系统信息交互的能力。
9.2.4 信号灯的外观、图案、尺寸、光学性能等应符合 GB 14887 的要求。
9.2.5 停止线与信号灯的距离大于 70 m 或路段限速大于60km/h 时,应选用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为φ 400 mm 及以上的信号灯。
10 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记录设备
10.1 设置要求
10.1.1 应围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多发、交通秩序混乱等点段,依据区域交通管理相关措施设置。
10.1.2 应优化交通组织管理和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控制监控设备设置数量、均匀监控设备设置分布。
10.1.3 应根据道路场景及采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类型,选择适用的监控设备。
10.1.4 按照交通违法行为类型,监控设备设置于交叉口时,同一个驶入方向或驶出方向所监控的交通违法行为类型宜不多于 6 类;监控设备设置于路段时,同一个行驶方向所监控的交通违法行为类型宜不多于 3 类。
10.1.5 设置监控设备的路段或交叉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 GB 5768.2、GB 5768.3、GB 5768.5的规定,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 GB 14886 的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应清晰规范、不被绿化或其他物品、设施遮挡。
10.1.6 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安装高度6 m 以上。
10.1.7 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多个方向设备采用共用机箱;设备机箱应喷涂建设单位名称、设备编号及维护单位联系电话。
10.1.8 设备设置位置可设置监控设备位置提示牌,监控设备位置提示牌为白色底板、黑色文字和黑色边框。
10.2 分类
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a) 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
b) 超速自动记录设备;
c) 机动车区间测速设备;
d) 逆行自动记录设备;
e) 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设备;
f) 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设备;
g) 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设备;
h) 非机动车违法自动记录设备等设备。
10.3 技术要求
10.3.1 应符合 GB/T 21255、GA/T 496、GA/T 832 、GA/T 833、GA/T 959、GA/T 995、GA/T 1244、 GA/T 1426、GA/T 1771 的规定。
10.3.2 设备配置的补光装置应符合 GA/T 1202 的规定。
10.3.3 交通违法记录和同行车辆记录每条记录不少于 2 幅的不同位置或不同时间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和一幅车辆特写图片。
10.3.4 全时段视频记录存储功能,视频要求每秒 25 帧以上,视频质量应清晰反映不少于两条监测车道内行驶机动车的车牌号。
10.3.5 视频以不低于每 10 min 为时间段,进行实时滚动存储,每路视频应至少存储 30 d。
10.3.6 视频应符合 GB/T 28181 的规定,上端中心可对前端存储的视频进行调用,具备查询指定日期和时间段视频的功能,存储的视频应能使用通用播放器软件播放。
10.3.7 分辨率不低于 800 万像素,具备低照度、宽动态技术;照度应不高于 0.01 lux,宽动态不低于
54 db。
10.3.8 可以获得清晰的违法监测影像设备闯红灯记录有效率应满足 GA/T 496 不小于 80%的规定。
11 可变情报板设备
11.1 设置要求
11.1.1 设置应符合 GA/T 993、GA/T 1049.6 的规定。
11.1.2 快速路联络线、高架、隧道、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枢纽、重大活动举办场所、旅游景区周边道路交通分流点和管控点应设置可变情报板。
11.2 分类与组成
11.2.1 分类
按显示颜色可分为单色、双基色、三基色三种;按显示性能分为文字、图文、视频图像三种。
11.2.2 组成
由显示屏、控制设备、机架、外壳、控制柜、安装连接件等组成。
11.3 技术要求
11.3.1 应能显示国家标准汉字字库一、二级字库中的所有汉字、GB/T 2312 制定的全部汉字和数字字符及简单图形。
11.3.2 支持流行的多媒体文件格式,如 BMP、JPG、GIF、TIFF 等图形格式,系统支持的文件格式可通过升级扩展。
11.3.3 单色可变情报板应具有清屏(全黑)、静止显示、左移、右移、上移、下移、横百页窗、竖百页窗、飞入飞出、滚屏显示等显示效果。
11.3.4 双基色可变情报板除具有单色可变情报板的功能外,还应具有如下功能:
a) 动画功能;
b) 文字显示功能要求文字显示稳定、清晰无串扰;
c) 每种基色要求具有至少 16 个灰度等级。
11.3.5 三基色可变情报板除具有双基色可变情报板的功能外,每种基色要求具有至少 256 个灰度等级。
11.3.6 可变情报板具备中心和本地两级控制、远程开关屏控制、亮度调节、温度监控功能。
11.3.7 可变情报板与后台系统通信协议应符合 GA/T 1055 的规定。
12 道路交通广播设备
12.1 设置要求
重要交通枢纽、重大活动举办场所、旅游景区周边道路交通分流点和管控点应设置道路交通广播设备。
12.2 技术要求
12.2.1 应采用多模音柱,支持大于 50 W 音频功率输出,具备远程控制、无线网络连接、 电话直播和短消息转语音广播功能。
12.2.2 可接收其他设备或后台系统发送的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件信息,并及时广播发布。
13 事故易发路段风险防控设备
13.1 设置要求
13.1.1 宜根据事故易发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道路特征、交通运行状况、自然环境特点及风险特征等选择适宜的风险防控装备。
13.1.2 宜在完善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基础上,增设风险防控装备,且两者协调统一。
13.2 技术要求
13.2.1 应符合 GA/T 2176.1、GA/T 2302 的规定。
13.2.2 一般由风险监测设备、风险预警与行为诱导设备、边缘计算单元、数据处理平台以及附属设施组成。
13.2.3 设置风险防控装备时, 宜优先利用路侧已有交通标志、可变信息板、警示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结构 ; 在综合负载允许情况下,共用基础支撑结构、供电、通信等设施。
13.2.4 设置风险防控装备时, 需确保风险预警与行为诱导设备显示的信息能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其视距范围内清晰观察到。
13.2.5 风险预警与行为诱导设备的适用情形、发布形式、发布内容、状态信息用语和图形发布,宜符合边缘计算单元宜尽可能靠近风险监测设备和风险预警与行为诱导设备,根据通信方式、应用场景、服
务范围等选择适宜的位置设置。
13.2.6 风险防控装备宜采用电网供电,宜结合实际设置备用电源或风能、太阳能等补充发电设备,保障在电网断电状态下能维持工作不少于 24h;无供电或供电困难路段宜采用风能、太阳能供电或两者互补供电。
13.2.7 所有路侧设备的供电接口和控制接口宜采取必要的防雷电和过电压保护措施, 采用的器件和防护措施见 JT/T 817—2025。
14 道路交通边缘计算终端
14.1 设置要求
14.1.1 公路、城市道路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宜设置道路交通边缘计算终端。
14.1.2 宜与信号机柜合并安装,并应设置醒目标识。
14.2 技术要求
14.2.1 应支持多种协议多种设备接入功能。
14.2.2 应实现对周边设备进行管理功能。
14.2.3 应支持信号控制参数的计算输出功能,并于路口信号机实现互联互通。
14.2.4 海口、三亚、琼海的道路交通边缘计算终端应具备与车路云系统互联互通的功能。
14.2.5 宜具备执法和服务方面分析处理能力。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基础工程设施通用要求
A.1 总体要求
基础工程设施应符合GA/T 651、GA/T 652的规定。
A.2 电缆管道
A.2.1 分类
电缆管道主要包括设备电缆管道和电源电缆管道,设备电缆管道用于铺设各类设备电缆的管道,电源电缆管道是取电点到机柜之间铺设主电源电缆的管道。设备电缆管道主要包括过街管道和支线管道,过街管道主要是指车行道路面以下管道,支线管道主要是指人行道、绿化带内以下管道。
A.2.2 总体要求
电缆管道在管道井之间应采用直线连接,过街管道和部分支线管道应使路口各个方向所有、管道互联互通,形成管道回路联通。
A.2.3 材质和规格
电缆管道应符合耐腐蚀、抗压标准。
电缆管道内径不应小于110mm;接入至杆件基础内时内径不应小于80mm。
A.2.4 数量、深度
过街设备电缆管道应排布置至少共4根,敷设深度为管顶部至路表面深度不应小于700mm(特殊情况不足700 mm的,须在路面灰土层以下)。
支线设备电缆管道应并排布置不少于2根,敷设深度为管顶部至路表面深度不应小于500mm(特殊情况不足500 mm的,须在路面灰土层以下)。
电源电缆管道应并排布置不少于2根。
A.2.5 施工要求
管道沟底用细砂垫层并夯实,管道接头处要采取大口径(内径120 mm~130 mm)壁厚不少于8mm、套管固定并焊接的形式予以牢固、密封,并应包有足够强度的混凝土防护层;
过街管道应采用顶管施工工艺。过街管道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采取顶管施工的,可开挖施工,过街管道开挖施工时管沟宽度不得小于700mm,且应严格按照道路工程施工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恢复路面结构,恢复路面材料应与周边路面材料一致。
管道坡度与路面坡度应保持一致。
管道路由要在管道井处及管道井之间应采用方形不锈钢或强塑材质地面标识铭牌(主要用于人行道内)或电缆标识桩(主要用于绿化带内)标明管道路由走向。设备管道路由标识样式为“公安交警/设备管线 ”;电源管道路由标识样式为“公安交警/电源管线 ”。
管道井内及设备机柜内的管道口应须严格处理好毛刺,探出井壁不大于50mm,并在路口所有电缆、通讯线缆敷设穿入完毕后应采用低标号水泥或泡沫剂封堵。
A.3 电缆管道井
A.3.1 总体要求
电缆管道井是地下管道的中转点,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管道的交汇处设置而成的管道井。电缆管道路由的拐弯处或连续敷设的管道长度每超过50 m时应设置1处管道井。
A.3.2 材质结构
车行道路面内的管道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人行道、绿化带内的管道井应采用红砖、砂浆方式。
A.3.3 结构形式要求
所有管道井应采用方形结构形式。
A.3.4 规格尺寸要求
过街管道井及三路(含) 以上管道交汇的管道井采用600 mm×600 mm尺寸。
支线管道井、 电源管道井及三路以下管道交汇的管道井采用400 mm×400 mm尺寸。
信号机柜处总汇聚管道井采用700 mm×700 mm尺寸。
A.3.5 深度要求
信号机柜处总汇聚管道井深度为井底距离地面1200 mm以上,管道口距离井底约200mm。
车行道路面内管道井深度为井底距离地面1000 mm以上,管道口距离井底约200mm。
人行道及绿化带内管道井深度为井底距离地面800 mm以上,管道口距离井底约200mm。
A.3.6 施工工艺要求
管道井底须有混凝土垫层,且井底部和井壁须设有渗水孔,每侧井壁渗水孔数量不得少于4处,井底部渗水孔数量不得少于6处,井壁和井口应采用水泥粉刷。
管道井内应设有防坠网,采用弹性韧性材质;防坠网应安装在距离井口20 cm以上位置,采用井壁安装挂钩的形式悬挂安装防坠网。
A.3.7 井盖要求
井盖材质采用重型球墨铸铁材料,有防压(绿化带内荷载不低于1500 t、人行道内荷载不低于12.5 t、车行道内荷载不低于60 t)防滑、防盗、耐磨装置(大型井盖应采用“双盖 ”结构),采用一侧固定在井口的翻盖结构形式。
所有井盖应按统一样式制作,标有井盖尺寸字样(井盖上部)、“公安交警专用 ”(井盖正中)字样,并制作铭牌标明报修电话(井盖底部)。
A.4 杆件
A.4.1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杆件
A.4.1.1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杆件包括机动车信号灯灯杆、机动车信号灯单立柱杆、非机动信号灯杆、人行信号灯杆。
A.4.1.2 机动车信号主灯灯杆应符合 GB 14886 的规定,宜采用悬臂式八棱锥形、热镀锌钢质灯杆,杆件立杆高度不低于 6.5 m,悬臂长度不得小于 6 m。竖杆壁厚不小于 8 mm,当悬臂长度大于等于 10 m 且小于 15 m 时,竖杆壁厚不小于 10mm,当悬臂长度大于等于 15 m 时,竖杆壁厚不小于 12mm,横杆壁厚
不小于 8mm。
A.4.1.3 非机动信号灯杆应符合 GB 14886 的规定,宜采用直立式、圆柱形、热镀锌钢质灯杆,立杆高度不低于 5 m,杆件内径Φ160mm,壁厚不小于 8 mm。采用悬臂式安装时可借机动车信号灯杆件附着安装。
A.4.1.4 人行横道信号灯杆应符合 GB 14886 的规定,宜直立式、圆柱形、热镀锌钢质灯杆,立杆高度不低于 3.6 m,杆件内径Φ120mm,壁厚不小于 6 mm。
A.4.2 施工要求
A.4.2.1 立杆顶部应安装塑料或经防腐处理的金属防水管帽,灯杆立杆底部应设置配备防水檐、盖板及固定螺钉的穿线检修口,检修口应设置在杆件距地面 50 cm~80 cm 处。
A.4.2.2 杆件须粘贴黄黑相间的一级或二级反光膜,按照黄—黑—黄—黑—黄顺序从上到下黄黑间隔30 cm,杆件检修口与灯具下沿之间,粘贴范围不得少于 1.5 m。
A.4.2.3 所有杆件金属构件均应采用热镀锌件,连接件用弹簧垫圈压紧,防腐性能应符合 CJ/T 457的规定。
A.4.2.4 杆件基础应采用地锚混凝土式结构,基础地笼钢材的材质要求防腐蚀、防锈等(钢材质量至少应达到 45#钢的程度)。杆件基础和杆件法兰盘经地脚螺栓固定安装并对螺栓进行防锈处理后,应采用低标号水泥封包(外刷黄黑相间反光漆、或采用加强筋及以下部分下沉至地面以下的形式安装(推荐)。在人行道内采用下沉形式安装时路面恢复应用水泥浇筑覆盖平整后采用与原人行道相同材料恢复一致。 A.4.2.5 杆件安装时均应安装防雷和接地,安装于人行道内时应尽量与行道树、路灯或其他构筑物处于同一直线上,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A.4.2.6 杆件抗风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三沙市≥16 级;
b)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15 级;
c) 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昌江县、乐东县≥14 级;
d) 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 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13 级。
A.4.2.7 每根立杆都必须接地。接地体可采用镀锌扁钢或角钢,与杆体可靠焊接。接地极应打入地下1.5 m~2 m。杆件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杆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 Ω ;
b)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杆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 Ω。
A.4.2.8 杆顶应采取加装避雷针的防雷措施。
A.4.3 其他杆件
其他杆件参照交通信号控制设备杆件基本技术要求执行。悬臂长度根据车道宽度和数量确定,车道数量为1条至3条时,采用6 m~8 m悬臂长度;车道数量为4条至5条时,采用10 m~14 m悬臂长度;车道数量达到6条或6条以上时,采用左、右两头安装方式。
A.5 交通信号控制电缆
A.5.1 分类
交通信号控制电缆是包括电源电缆和控制电缆,电源电缆用于供电,控制电缆用于控制信号的传输。
A.5.2 电源电缆
由市电开关至交通信号控制机箱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电缆规格应为YJV22—4芯×6 mm²或YJV22—4芯×10mm² , 火线(L)和零线(N)应分别采用标准红色和蓝色绝缘护套层线色区分。
电源电缆单芯界面面积应采用6 mm²芯线,当接引电距离超过500 m但不大于1km或用电负荷超过8kw但大于12 kw时,应采用单芯截面10 mm²芯线。
如引电距离超过1km或用电负荷超过12kw,应采用双回路电源形式或者使用载流量更大截面的合适电力电缆。
A.5.3 控制电缆
由信号灯至交通信号控制箱的控制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铜芯控制电缆,电缆规格应为KVV22—6芯×l.5 mm²、KVV22—8芯×l.5 mm²、KVV22—12芯×l.5 mm²、KVV22—16芯×l.5 mm²四种。控制电缆宜采用与灯色对应的便于维护的定制专用红绿灯控制电缆。控制电缆导线内各芯线的绝缘护套层颜色依次为红.黄.绿.蓝四色,分别对应接引红灯线(RL)、黄灯线(YL)、绿灯线(GL)、共零线(N),每根控制电缆备用芯线采用黑色绝缘层线。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应使用一组红、黄、绿、蓝四色4芯线,余下4芯黑色线为备用芯线。人行信号灯每组信号灯应单独使用一根规格为KVV22—6芯×l.5 mm²的控制电缆,其中3芯红、绿、蓝三色线分别对应红灯线(RL)、绿灯线(GL)、共零线(N),余下3芯黑色线为备用芯线。
A.6 基础
各类智能交通管理设备杆件基础应根据具体型式要求设计,应符合GA/T 652的要求。
A.7 通信
A.7.1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可变情报板设备、车道灯设备以及交通流检测设备、交通量调查设备等均应符合标准通信协议;通信设备及传输线路应满足交通管理部门网络要求,传输速率不低于4 Mbps。
A.7.2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道路交通状况监控设备以及具有号牌自动识别功能的交通流检测设备等的通信传输(含设备、线路)应符合:
a) IP 网络传输:需确保带宽充足(宜不低于并发路数×单路码率),公网时延应小于400 ms、抖动应小于 50ms、丢包率应小于 1 × 10-³ , 专网时延应小于 100ms、抖动应小于 20ms、丢包率应小于 1 × 10-5;
b) 有线传输:同轴电缆需按距离选用合适规格,光缆需采用单模/多模并留余量;
c) 无线传输:公共移动通信丢包率应小于 1 × 10-³ , 数字微波时延应小于200ms,卫星通信带宽不宜小于 1536 kbps,且所有无线设备需具备防泄密措施。
A.7.3 路口和路段应配套设置带1对带光模块、4路千兆光口的工业级交换机作为网络汇聚点。“十 ”字型路口采用的交换机应至少带16个千兆网口、“T ”型路口应至少带8个千兆网口、人行过街应至少带8个千兆网口,其他路段应至少带8个千兆网口,但均需要满足现场使用需求。
A.8 综合机柜
A.8.1 技术要求
综合机柜主要用于安放信号机、设备主机、红绿灯信号检测器、工业级交换机等设备。综合机柜应配备网络汇聚设备、UPS电源、电子门禁设备、 自动空调和环控单元设备。
A.8.2 设置
实施交通信号控制的重要路口和其他重要的设备应设置综合机柜(信号机可使用其专用机柜)。
参 考 文 献
[1] GB/T 39898—2021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2] 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 GB 50688—20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4] JT/T 817—2025 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5] DB11/T 776.1—2022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