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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45/T 2994—2025
骑楼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Qi lou
2025 - 12 - 13 发布 2026 - 03 - 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绍杰、罗晖、陈裕、张秋霞、蓝学敏、李壬宗、邓月生、刘均、陈少恩。
骑楼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骑楼消防安全管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一般要求、安全疏散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维护管理、租赁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管理、防火巡查和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火灾救援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既有骑楼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新建、家庭自住的骑楼建筑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09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XF/T 1463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DB45/T 155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DB45/T 2048 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范
DB45/T 247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45/T 2713 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规范
DB45/T 2714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租住骑楼 rental Qilou
用于出租用途的骑楼。
3. 2
公共骑楼 public Qilou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骑楼。
3. 3
骑楼集中区域 Qi lou concentration area
骑楼连续建设数量超过10栋的区域。
3. 4
骑楼街区 Qi lou street district
骑楼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骑楼传统格局和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4 一般要求
4,1 公共骑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宜参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骑楼,其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 XF/T 1463 的规定。
4. 2 骑楼改造、使用功能或用途变更等,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其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5036和 GB 55037 等的规定,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50720 和 GB 55037 等的规定。
4. 3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集中区域的骑楼内不应设置生产加工车间、仓储等场所。传统木结构和砖木结构骑楼内不应储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4,4 骑楼街区管理单位应合理规划交通,规范停车设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按照 DB45/T 2714 的要求设置标识。
4.5 应按 DB45/T 2473 的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经过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6 除用于居住外,骑楼应按 DB45/T 2713 的要求设立消防安全标识。
4. 7 骑楼内不应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骑楼外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区域应符合 DB45/T 1553 的规定。
4.8 骑楼管理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权移交时,应同时移交建筑物的消防档案。档案应包含骑楼建筑情况、维护和改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检查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火灾处置等情况。消防工作档案应完整保存 5 年以上。
4.9 公共骑楼宜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 安全疏散管理
5.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不应被占用且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安全出口 5 m 范围内不应放置物品或停放交通工具。
5. 2 骑楼在使用或营业期间疏散门应保持开启状态。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5.3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防火门上安装门禁系统,闭门器、顺序器的功能应正常。
5.4 骑楼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通向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明显标识。
5.5 骑楼应按 GB 55037 和 GB 51309 的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
5.6 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确保出入口畅通,通向屋面的门应向外开启,在每层楼梯间内设置明显的“可通至屋面”标识。宜在屋面设置逃生疏散辅助设施。
5. 7 楼梯间内不应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5.8 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电梯及其前室等公共区域宜设置视频监控等设施。
5.9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阳台或门窗上不宜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如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时应设置可从部易于开启的窗口,窗口净高和净宽均不小于 1 m,且在窗口设置永久性明显标志。
6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6. 1 公共骑楼应设自救逃生设施器材,居住骑楼宜设自救逃生设施器材。公共区域醒目位置宜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绳、缓降器、逃生面罩、手电筒等自救逃生设施器材。
6.2 逃生软梯、逃生绳、缓降器的连接固定装置宜设置在二层及以上各层外窗对应处。
6.3 应按 GB 55036 和 GB 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不应低于民用建筑中危险级。
6.4 骑楼集中区域应设置消防水源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5 宜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6.6 厨房等使用明火地点应设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置灭火器。
6.7 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7 维护管理
7. 1 维护不应降低建筑的耐火等级,所用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骑楼原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
7. 2 维护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以及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接火盆、挡火板等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7.3 维护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7,4 维护施工现场不应吸烟。
8 租赁管理
8. 1 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8. 2 出租方应告知承租方不应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平面布局、防火分隔、建筑消防设施。
8. 3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对承租区域内的火源、电气、燃气等设施进行安全使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9. 1 用火管理
9.1.1 除经营性餐饮场所和用于居住的场所外,骑楼不应使用明火。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骑楼需使用香烛等明火时,应将明火地点设在室外固定的位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1.2 应对租住骑楼居民生活用火加强管理,宜使用带有保护装置的电器设备。
9.1.3 厨房墙面和灶台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时应设置不燃性防火隔热板。
9.2 用电管理
9.2.1 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应使用大功率发热照明灯具以及无保护装置的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
9.2.2 线路敷设应符合 GB 51348 的规定。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
9.2.3 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电热器具与易燃可燃材料之间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GB 8624—2012 中规定的 B1 级。
9.2.4 骑楼结束营业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9.2.5 应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使用情况应及时处理;应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或插排。
9.2.6 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9.3 用气管理
9.3.1 使用燃气灶或燃气热水器的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9.3.2 燃气用具的使用和管道的敷设除应分别符合 GB 50028 和 GB 55009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燃气灶、燃气烤箱等器具边缘与不燃墙面的净距不小于 10 cm,与其他墙面或家具的净距不小于 20 cm,与可燃物的净距不小于 50 cm;
——燃气灶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或再点火安全装置、防过热安全装置;
——燃气热水器与燃气灶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1 m,燃气热水器的上方不设置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管道,下方不设燃气烤炉、燃气灶等使用明火的用具;
——不设置在卫生间、浴室等易于积聚气体的场所。
9.3.3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当确需安装在其他材料上应设置不燃性防火隔热板,防火隔热板各边比燃气热水器外壳尺寸不应小于 10 cm。
9.3.4 不应私自安装、改装燃气管线、用具。
9.3.5 定期检查燃气供气管道、清洗抽油烟机等处的油垢、早期报警设施及电源的有效情况。
9.3.6 加强燃气使用期间的管理,人员离开期间应关闭燃气。
10 防火巡查、检查
10.1 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骑楼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骑楼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2 骑楼应至少每月进行 1 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防火巡查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0.3 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
10. 4 在重大节日、活动前,应组织 1 次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改突出风险隐患,落实节日、活动期间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应严格值班值守,完善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防火巡查。
10.5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1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1.1 骑楼管理单位应至少每年进行 1 次消防安全培训。
11.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12 火灾救援
12.1 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骑楼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其他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集中区域的骑楼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其他骑楼街区、骑楼集中区域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 DB45/T 2048 的规定,并应能与当地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联动。
12.2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任职。微型消防站队员宜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2.3 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明确微型消防站队员在应急行动中的角色和职责。文物建筑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符合 XF/T 1463 和GB/T 38315 的规定,骑楼集中区域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符合 GB/T 38315 的规定。
12. 4 应对预案中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承担任务的人员发生调整,新进人员应及时熟悉预案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应组织集中培训。
12.5 应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消防演练,演练应符合 GB/T 38315 的规定。
12.6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发生火灾立即报火警,微型消防站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出动,前往处置。
参 考 文 献
[1]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CECS 219—2007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 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Z].北京:国家文物局,201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Z].20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