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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5363—2026
县级(区域)医疗资源集中化运行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entralized operation of county⁃level(regional)
medical resources
2026⁃04⁃03 发布 2026⁃05⁃03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东台市人民医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爱兵 、吴晓宏 、武程 、崔俊丽 、陈进 、高燕子 、朱月华 、花萍 、冯钰 、刘敏 、王强荣 、王勇、成瑶、胡逸凡、于芹、刘圣兰、吴晓燕、马越、蒋鹏、李傲霜、蔡艳、林慧慧、曹美华、彭霞、常雪娇、沈晓琴、王跃琴 、沈春华 、周玉叶 、崔骏驰 。
县级(区域)医疗资源集中化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县级(含市辖区 、县级市 、县等)行政区域内医疗资源集中化运行的总体要求,以及集中审方中心 、区域影像中心 、网络心电中心 、慢病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四大中心”)的基本要求 、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域医共体(含县级综合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区域医疗中心及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四大中心等的规划 、建设 、运行 、质控及协同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179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基本保护等级要求
GB/T 2505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基本保护实施指南
GB/T 2844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基本保护测评要求
GB/T 28827.8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 8 部分:医院信息系统管理要求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WS/T 517 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WS/T 788—2021 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技术规范
YD/T 2949 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集中审方中心 centralized prescription review center
根据辖区面积 、人口 、地理特点 、医疗资源配置等具体情况,由本级卫健委 、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在本辖区内组建的,负责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处方审核的规划 、实施 、合理用药监控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的机构 。
3.2
处方审核 prescription audit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 ,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 、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
3.3
随机质控 random quality control
根据质控要求,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医疗服务过程 、医疗质量相关指标或医疗产品(如药品 、医疗
器械等)进行质量控制的活动 。
3.4
主动质控 active quality control
在日常影像诊断过程中 ,报告医师可以主动对有问题的检查图像 、有问题的诊断报告在影像诊断工作站中进行质量控制评分 。
3.5
集中质控 centralized quality control
区域中心定期 、有组织地对医学影像图像及诊断报告质量进行集中会审 ,专业质量控制小组根据质控要求筛选出特定的检查,对其进行质量控制评分的活动 。
3.6
心电诊断中心 ECG diagnostic center
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的心电图诊断中心,为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提供准确 、及时 、高效的心电诊断服务 。
3.7
县域医共体 county medical consortium
以县级医院为医共体牵头单位 ,乡镇卫生院为枢纽 、村卫生室为基础 ,县一乡(镇)一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 、三级联动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 。
3.8
慢病管理中心 chronic disease management center
医疗机构内通过定期随访为慢性病患者提供病情监测 、疗效评估和生活方式指导 ,并依托综合性健康宣教提升其健康素养与自我管理能力以控制疾病风险的核心部门 。
注:以下简称“ 中心 ”。
3.9
分级随访 risk⁃stratified follow⁃up
根据居民的疾病风险 、病情严重程度 、治疗阶段或个体需求 ,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 ,并制定差异化的随访计划 。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加强引导,统筹规划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强化政策引导,统筹区域内医疗资源布局,制定集中化运行实施方案,明确集中审方中心 、区域影像中心 、网络心电中心 、慢病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四大中心”)的功能定位与协同机制 。
4.1.2 资源整合,高效利用
以县域医共体为核心,推动医疗机构设备 、人员 、数据等资源集约化配置,避免资源冗余配置,实现影像设备 、审方药师 、心电诊断专家等资源的统一调度与共享 。
4.1.3 标准统一,互联互通
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 ,实现四大中心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 、电子病历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
4.1.4 便民惠民,服务同质
通过集中化运行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基层医疗机构患者等待时间,确保县域内居民可享受同质化 、便捷化的影像诊断 、处方审核等医疗服务 。
4.2 机构资质
4.2.1 承担集中化运行的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
4.2.2 四大中心应配置符合《江苏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硬件设施与专业技术人员 。
4.3 运行基础要求
4.3.1 信息化建设
4.3.1.1 应部署符合《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甲等成熟度要求的区域信息平台 。
4.3.1.2 数据传输应符合医学数字成像和通信(DICOM)3.0 版 、健康信息交换标准(HL7)等国际标准 ,存储系统应具备容灾备份能力 。
4.3.2 质量控制
4.3.2.1 应建立覆盖四大中心的全流程质控体系 。
4.3.2.2 定期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结果纳入机构绩效考核 。
4.3.3 安全保障
4.3.3.1 应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关键业务系统应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
4.3.3.2 患者隐私数据应实行加密传输与脱敏处理,不应非授权调阅 。
4.4 实施要求
4.4.1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 ,协调解决医共体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间的权责划分问题 。
4.4.2 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应建立 24 h 应急响应机制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起的紧急会诊请求应在30 min 内响应 。
5 集中审方中心
5.1 一般要求
5.1.1 组织架构
5.1.1.1 集中审方中心原则上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组建与管理,业务上隶属于其药学部门或区域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 。
5.1.1.2 集中审方中心负责人原则上由牵头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或辖区药事管理负责人 。
5.1.1.3 集中审方中心下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
a) 领导小组由医共体各医疗机构医务 、药学 、质控 、信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各医疗机构的沟通 、协调等工作 。
b) 工作小组由各医疗机构审方药师 、信息工程师等组成,负责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审核 、合理用药
监控 、信息维护 、日常管理 、人员培训 、系统上线 、知识库建立与修订 、规则库建立与修订 、技术指导等工作 。
5.1.2 信息化建设
5.1.2.1 集中审方平台审核规则应基于药品说明书 、权威循证医学证据制定 ,并纳入经规范备案的说明书用药信息,建立对患者用药的事前预防 、事中干预 、事后分析的安全审核和点评闭环 。
5.1.2.2 集中审方平台应与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信息系统(如医院信息系统 、影像归档和通讯系统 、检验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可匹配或查阅必需的患者临床信息 。
5.1.2.3 构建医师 、药师电子签章系统 。
5.1.2.4 集中审方平台应对患者基本信息 、既往病史等数据进行有效整合 ,使得处方审核系统可进行智能审核或药师可进行人工审核 。
5.1.2.5 集中审方平台应具备线上处方点评功能 ,并能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开方医师 ,集中审方中心可通过平台查阅点评结果 、申述内容及给出申述评估意见 。
5.1.2.6 集 中 审 方 平 台 应 具 备 通 过 合 理 用 药 监 控 与 统 计 报 表 模 块 实 现 对 用 药 数 据 的 收 集 与 统 计 分 析功能 。
5.1.2.7 集中审方平台应保证处方审核全过程可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痕迹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可在系统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 。
5.1.2.8 集中审方平台应具备为医务人员提供快捷的药品知识库 、临床治疗指南等信息查询检索服务功能 。
5.1.3 人员配备
5.1.3.1 集中审方中心应配备与高峰时间段所需审核的处方量等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审方药师,可按照每日审核 300 张处方配备 1 名专职审方药师,负责日常处方审核和培训等相关工作 。
5.1.3.2 审方药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 3 年及以上门急诊 、病区调剂或临床药学经验;
——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5.1.3.3 已上岗人员应每年进行再培训及考核,并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
5.1.4 制度建设
5.1.4.1 审方药师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
集中审方中心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及岗位职责,药学基本理论和技能等 。 中心审方药师定期到所服务的各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和提供技术指导,持续提高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的整体合理用药水平 。
5.1.4.2 应急预案制度
软件系统故障无法使用时,集中审方中心应启动应急预案,联系信息主管部门修复,同时向医共体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故障问题 、发生时间及预计修复时间 ,并告知医共体相关单位暂停计算机辅助人工处方审核,由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药师临时承担处方审核工作,直至系统恢复 。
5.2 运行管理
5.2.1 处方审核流程
5.2.1.1 系统审核阶段
医师开具处方时,处方审核系统自动比对药品适应证 、用法用量等用药规则 。
a) 一致则通过审核进入收费环节;
b) 不一致则标记为“慎用 ”或“禁用 ”并弹出警示:
1) “ 禁用 ”处方由系统自动拦截,医师需修改;
2) “ 慎用 ”处方进入人工审核阶段 。
5.2.1.2 人工审核阶段
5.2.1.2.1 建立处方审核标准操作规程 ,不同药师在处理处方审核系统推送的审核结果时 ,应根据操作规程中建立的标准进行处方合理性判断 。
5.2.1.2.2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 ,确保处方审核行为的可追溯性 、规范性 、合理性 ,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
5.2.2 处方审核知识库的建立与升级维护
知识库应及时维护更新:
a) 医共体新药引进或药品信息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在 1 周内提交说明书,中心 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护并记录存档;
b) 若发现说明书版本未更新或缺失,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中心维护更新并记录;
c) 当知识库参考资料版本迭代时,中心需及时更新知识库及相关规则并记录存档 。
5.2.3 处方审核规则库的建立与升级维护
5.2.3.1 中心可根据实际对处方进行分级评定 ,并设置相关的规则 。不同的处方审核系统分级可不同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级 。
5.2.3.2 处方审核规则库应结合临床用药实际及知识库更新定期维护,新规则经中心审核同意后修订入库并记录存档 。 中心应根据审核问题及时校验 、修订规则库 。
5.2.3.3 处方警示级别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5.2.4 处方审核结果点评
5.2.4.1 点评对象主要为已通过系统审核和/或人工审核并完成收费 、调配的处方 。采取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样相结合的方式 。随机抽样处方为定期按预设比例随机抽取完成收费 、调配的处方 。重点抽样为针对特定情况进行重点点评,包括但不限于药师干预处方 、双签处方 、麻精处方等 。
5.2.4.2 点评工作由中心总药师带领药师团队负责执行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 、临床诊疗指南 、药品说明书 、处方审核知识库/规则库以及循证医学证据进行 。
5.2.4.3 中心定期将处方点评整体情况 、主要问题 、改进建议等上报医共体中心药事管理部门,并在医共体内部进行通报 。 医共体成员机构和医师应根据反馈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 中心负责追踪整改效果 。
5.3 质量控制
5.3.1 基本要求
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明确质控指标,定期自查 、评价和整改,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
5.3.2 审核处方数量
用于评估每位审方药师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人工审核处方的工作量 。审核处方数量为评价周期内药师人工审核的处方总量 。每位审方药师每工作日人工审核处方不少于 80 张(以每日 8 h 工作时长计),
确保工作量饱和且兼顾审核质量 。
5.3.3 处方干预率
用于评估每位处方审核药师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干预处方的比例 。药师干预的处方数量即药师退回的全部处方数量,包括退回请医师再次复核签名确认的处方 。处方干预率为医师干预的处方数占处方总数的比例 。处方干预率应控制在 3%~8% 之间,既体现审核的有效性,又避免过度干预影响诊疗效率 。
5.3.4 干预处方的医师采纳率
用于评估在一个评价周期内 ,每位处方审核药师干预处方后 ,医师对药师意见的采纳程度 。 医师采纳率为医师采纳意见的处方数占干预处方总数的比例 。 医师采纳率应达到 90% 及以上 ,反映药师专业意见的认可度和临床协同性 。
5.3.5 平均审核时长
用于评估每位审方药师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审核每张处方的平均速度 。平均审核时长为评价周期内所有人工审核处方所耗总时长除以审核处方总数 。单张处方人工审核时长建议控制在 30 s~60 s 内 ,平衡审核速度与精准度 。
5.3.6 人工审核正确率
用于评估每位处方审核药师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审核处方的正确率 。评价结果为人工审核正确和人工审核不正确 。人工审核正确率为人工审核正确的处方数量占人工审核的处方总数的比例 。人工审核正确率应达到 99% 及以上,这是保障用药安全的核心底线指标 。
5.3.7 处方合理率
用于评估医疗机构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医师开具处方的合理性水平,以及回顾处方审核药师审核处方的正确性 。处方合理率为合理的处方数占总处方数的比例 。处方合理率目标值应不低于 95%,综合反映医师处方质量与药师审核成效 。
5.4 数据安全
5.4.1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
a) 应做好防止药品 、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应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工作 。
b) 委托系统提供商 、HIS 系统提供商负责系统日常运营维护的 ,应与运维方签订网络安全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 。
c) 根据处方审核人员能够接触到的数据信息的通用性 、基础性 、重要性和数据来源等制定数据信息的分类规则和标准,明确不同类别数据信息的管理要求 。并对参与处方审核的人员进行严格授权,通过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BAC)机制,依据工号严格限定数据访问权限 。
d) 建立医师 、药师授权管理制度 ,构建医师 、药师电子签章系统 ,实施电子签名 ,通过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号确保身份唯一性 。
e) 参与处方审核的人员不应使用各种工具翻拍或传播患者医疗信息 ;学术用途应屏蔽患者姓名 、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 。采用数字水印等技术保护患者隐私 。
f) 医疗信息的导出与拷贝功能应受严格权限控制与审计,仅限于业务必需且经授权的情形 。处方审核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默认不包含可识别处方医师个人身份的信息(如姓名 、工号),确需导
出时,应履行审批程序并开通特定权限 。
6 区域影像中心
6.1 一般要求
6.1.1 组织架构
6.1.1.1 主要科室及职责
区域影像中心应设置 X 线诊断专业 、CT 诊断专业 、MRI 诊断专业 、影像质控组 ,承担以下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a) 区域影像中心诊断专业组应根据各自的执业范围和专业特长出具诊断报告;
b) 影像质控组负责影像数据资料审查工作,包括图像质量评价 、诊断报告质量控制 、诊断符合率分析等 。
6.1.1.2 辅助科室及职责
区域影像中心所在单位宜配置设备科 、信息科,承担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设备科:负责本中心影像设备的维护,并指导图像传输单位设备的调试和维护;
b) 信息科:负责本中心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负责影像数据资料的传输 、保存 、完整性核查及数据安全性管理,对图像传输医疗机构的信息化设备日常维护和数据传输工作进行指导 。
6.1.2 人员配置
区域影像中心人员岗位设置及资质具体要求如下:
a) 区域影像中心负责人 :推荐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 、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诊断专业组人员担任;
b) X 线诊断专业 、CT 诊断专业及 MRI诊断专业组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配备应满足区域影像中心会诊服务要求,至少有 1 名高级职称医师;区域影像中心的审核报告医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且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工作满 3 年 ;
c) 质控组成员:推荐由区域影像中心人员兼职担任,应包括影像诊断医师和影像技师 。
6.1.3 设备设施
区域影像中心所用计算机及专业显示设备需满足以下要求 。
a) 计算机配置应支持双显示器(常规显示器及医学专业显示器)输出,能够流畅运行相应 PACS 和RIS 系统 。
b) 医学专业显示器的空间分辨率应不低于 2 048×1 536(300 万像素),且其亮度应校准至大于或等于 350 cd/m ² 。若涉及乳腺影像 ,空间分辨率应不低于 2 048×2 560(5 百万像素),且亮度应校准至大于或等于 450 cd/m ²。
6.1.4 信息化建设
区域医学影像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检查申请与接收管理;
b) 医学影像数据的存储 、传输 、调阅与显示(符合 DICOM 等标准;
c) 影像处理与辅助分析;
d) 诊断报告书写 、审核 、发布与查询;
e) 影像质量与诊断报告质量控制管理;
f) 运行数据统计与分析;
g) 支持基层医师学习与培训 。
6.1.5 制度建设
区域影像中心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职责 ,实施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
6.2 运行管理
6.2.1 通则
区域影像中心应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 ,覆盖需求发起 、任务分配 、报告反馈的全周期 ,确保时效性及质量控制的有效闭环(考核标准参考附录 B)。
6.2.2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如下:
a) 基层向区域影像中心发起以下两类请求:
——影像诊断申请,即基层单位直接提交采集的影像数据请专家进行专业诊断并出具报告;
——报 告 审 核 申 请 ,即 基 层 单 位 将 本 单 位 完 成 的 诊 断 报 告 提 交 至 区 域 影 像 中 心 ,请 专 家 进 行审核 。
b) 区域影像中心在接收到基层发来的请求后开始分配诊断或审核任务 ,并根据申请的紧急程度(急诊或门诊)遵守不同级别的时间完成标准:
——急诊申请:X 线诊断报告应在 0.5 h 内完成;CT 或 MRI 诊断报告应在 2 h 内完成;
——门诊申请:X 线诊断报告需在 4 h 内完成;CT 诊断报告需在 24 h 内完成;MRI 及大型血管造影等复杂检查的诊断报告需在 48 h 内完成 。
c) 审核反馈与系统同步:区域影像中心专家完成报告的读片 、诊断或审核流程后,系统会立即将最
终报告同步反馈至基层影像科系统,确保基层能够实时获取诊断结果和质量控制反馈 。
6.3 质量控制
区域影像中心应明确质控指标 ,定期自查 、评价和整改 ,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a) 区域影像中心负责人直接负责质量管理和控制,定期组织至少 1 名高级职称医师带队的质控小组对基层影像图像质量 、会诊中心报告质量进行集中质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
b) 与基层医疗机构紧密合作,定期进行影像诊断与手术 、病理或出院诊断随访对比,统计影像诊断与临床诊断符合率,分析误诊漏诊原因 。
c) 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
6.4 数据安全
6.4.1 数据存储中心要求
区域影像中心应配置或者租赁专用的数据存储中心,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数据存储中心设施应符合《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中三级乙等医院要求,保障影像数据和诊断报告数据存储安全;
b) 影像数据和诊断报告的存储应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年版)》的要求 ,满足门诊患者 15 年 、住院患者 30 年数字影像存储的要求;
c) 数据存储中心的安全防护应符合 GB/T 22239 中第三级标准 ,全面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完整性和可用性 。
6.4.2 会诊单位数据管理要求
申请会诊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数据保存体系,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对上传至区域影像中心的影像数据和回传的诊断报告数据进行备份保存;
b) 应确保检查报告的一致性 ,当基层医院或者区域影像中心对报告进行修改时 ,系统后台应具备详细的报告更改记录功能,并确保所有相关内容和备份实时更新 。
6.4.3 患者数据访问安全要求
数字影像资料属于患者的个人健康医疗资料,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数字影像服务应保障数据访问安全,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数字影像服务应具备系统严密的数据安全策略和多级权限管理体系;
b) 所有提供数据下载或浏览的途径应具有身份认证能力,确保获取或查看影像数据的人员仅为被检者本人或被其明确授权者 。
7 心电诊断中心
7.1 一般要求
7.1.1 组织架构
7.1.1.1 心电诊断中心主任通常由分管院长或心内科主任担任,负责全面管理 。
7.1.1.2 心 电 诊 断 诊 断 专 家 原 则 上 由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称 以 上 或 者 心 内 科 高 年 资 主 治 医 师担任 。
7.1.1.3 心电诊断中心下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a)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院长 、信息科主任 、心电诊断专家 、急诊科主任 、器械科主任等,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与监督;
b) 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心电诊断医师 、心电技术人员 、信息科技术人员 、质量控制小组人员 、行政与设备维护人员 。负责心电图设备的操作 、数据采集和初步分析 、心电诊断 、质量控制 、业务培训 、心电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 、数据安全和系统升级 。数据统计和心电图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
7.1.2 功能布局
心电诊断中心总面积根据服务人口科学制定规模 。设计及布局合理,适当划分心电诊断中心审核办公区 、辅助功能区和管理区,确保集中办公 、集中审核 、集中点评 、集中反馈 。
7.1.3 人员要求
7.1.3.1 心电诊断中心应配备至少 3 名专业知识扎实,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职称为中级以上(至少含 11名高级职称)的心电诊断医师 。人员配备数应与所需服务的患者心电检查量相适应 ,能提供 7×24 h 不间断远程诊断服务 。高级职称医师负责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报告终审 。
7.1.3.2 心电诊断中心诊断人员应具备条件:
a) 出具心电图诊断性报告的,应为临床执业医师;
b) 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专业或内科学并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的执业医师;
c) 心电会诊医师应为高年资(3 年及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 。
7.1.3.3 诊断医师审核过程应严格遵循医疗规范,提供报告准确 、及时 、高效,避免误诊漏诊 。
7.1.3.4 报告存档应规范 ,通过病人身份识别将患者以往历次的心电图检查与本次心电图进行比对 ,便于追溯和复检,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
7.1.4 设施设备
7.1.4.1 基础办公设备
包括电脑 、基础软件 、打印机 、工作电话 、显示大屏 、服务器 、心电系统软件 、宽带网络等 。
7.1.4.2 院内设施设备
心电设备十二导联数字心电图机若干 。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十八导联心电图机和能够 4G、5G 实时全量上传的 12 导联动态心电监测设备 ;可配备 24 h 或者长程动态心电记录仪 ;可配备可穿戴心电记录仪用于院外监测或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的健康监测 。
7.1.4.3 院外设施设备
区域内其他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至少配备 1 台十二导联心电设备 ,有条件的宜配备可穿戴式动态心电记录仪用于采集患者心电数据 。
7.1.5 信息化建设
心电网络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依托心电网络信息系统,建立结构化心电中心数据库 。可进行科研 、教学工作;
b) 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 HIS、EMR 等可接入心电网络系统,通过信息系统为疑难心电图审核提供患者必要的信息;
c) 具备线上信息交流(包括会诊请求短信通知 、已会诊报告短信通知 、紧急报告短信通知 、退回重做短信通知 、申请医师与会诊医师互相沟通信息通知等)、线上质控与统计分析功能;
d) 具有心电危急值预警 、报告及跟踪等功能;
e) 报告存档应规范 ,通过病人身份识别可将患者以往历次的心电图检查与本次心电图进行比对 ,便于追溯和复检;
f)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动态心电数据分析系统并上传数据至心电诊断中心;
g) 有条件的中心可应用人工智能 、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 ,开发 AI 智能心电分析系统 ,辅助医生进行心电图的快速诊断;利用区域心电数据库,进行大数据分析优化诊疗方案,提高诊断效率和准确性 。
7.2 运行管理
7.2.1 组织保障
7.2.1.1 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支持下,由县级(区域)心电诊断中心与医共体内各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包含双方责任人和各自人员分工职责及各项关键时间节点要求,约定合作内容及医疗流程;明确双方在医疗安全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时各自承担责任的界定 。
7.2.1.2 心电诊断中心与心电网络服务商之间应签订相应的合同,约定服务条款 。
7.2.2 心电诊断服务模式
基层单位发出心电会诊申请—上级医院医师接受会诊—诊断报告发回基层医疗机构— 发现危急值按流程及时上报闭环处理:
a) 有诊断能力机构:上传疑难心电图—心电诊断中心—申请单位;
b) 无诊断能力机构:全量托管—心电诊断中心—申请单位;
c) 村卫生室发出心电会诊申请—镇卫生院(疑难心电图—心电诊断中心—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7.2.3 基层心电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7.2.3.1 定期开展心电专业技能培训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讲座 、组织学术交流等 。制定同区域内心电诊断标准,并定期进行考核 。实行县域医共体内心电服务同质化 。
7.2.3.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突发危急重症病情变化的应急处理能力 。
7.2.4 心电诊断中心的管理与协作
7.2.4.1 心电诊断中心应保留详细的通知记录 ,便于追溯和责任明确 。各基层单位需自行处理医疗纠纷,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导致纠纷 。
7.2.4.2 对建设有胸痛中心的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 ,可通过心电网络与胸痛中心信息化系统直接对接 ,关联患者的心电图信息,经胸痛中心开展绿色通道,缩短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救治时间,降低死亡率 。
7.2.4.3 心电诊断中心应与各临床科室紧密协作如心内科 、胸痛中心 、120 急救中心等 ,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确保危急值信息迅速传达至相关责任人 。通过定期沟通会议,强化团队协作意识,提升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 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危急值报告的实时监控 、跟踪和随访 。
7.2.4.4 患者心电检查结果可推送至体检中心及全面健康信息平台的患者健康档案,为健康干预提供信息支持 。
7.2.4.5 心电诊断中心应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建立各成员单位与心电诊断中心及信息网络工程师的有效工作联络机制,如心电网络可提供实时对话(语音或文字)、电话 、社交软件等,确保通知渠道畅通无阻 。定期对通知流程进行优化,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
7.2.5 运行制度
7.2.5.1 科室岗位职责制度
7.2.5.1.1 中心主任职责:全面管理 、质量管理 、教学科研 、发展规划等 。
7.2.5.1.2 诊断组长/技术组长职责:具体负责诊断/技术质量 、人员带教 、日常排班调度等 。
7.2.5.1.3 心电诊断医生职责:负责心电图诊断 、报告书写与审核 、疑难病例会诊/讨论 、危急值报告等 。
7.2.5.1.4 心电技师职责:负责患者接待 、信息核对 、心电图规范操作 、干扰排除 、初步识别危急心电图 、设备日常维护与消毒 、报告初审(部分中心)等 。
7.2.5.1.5 信息科技术人员职责:负责数据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日常运行管理 。
7.2.5.1.6 设备维护人员职责: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并落实记录 。
7.2.5.2 危急值登记报告制度
明确危急心电图的定义 、危急值类型(包括急性心肌梗死 、快速性心律失常 、缓慢性心律失常),识别方 法(双 人 核 实)、报 告 路 径(立 即 口 头 报 告 临 床 医 生 、记 录 接 听 人 信 息 、随 后 书 面 记 录)、报 告 时 限(如5 min~10 min 内)、追 踪 确 认 制 度 ,并 进 行 质 控 医 师 评 价 。危 急 值 登 记 本 登 记 在 册 。 实 现 危 急 值 闭 环
管理 。
7.2.5.3 心电图诊断与报告制度
7.2.5.3.1 诊断报告审核制度:建立双签制度(初级医生报告+高年资医生审核)。 复杂 、疑难或首次出现危急值心电图由上级医生或集体讨论审核 。 明确审核责任和时限(如急诊≤10 min,常规≤30 min,动态心电图≤24 h~48 h)。
7.2.5.3.2 使用统一规范的诊断术语与书写格式:使用统一 、规范的诊断术语 。 明确诊断结论的书写规则(如明确分型 、危急程度提示)。
7.2.5.4 疑难病例讨论与会诊制度
定期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建立与其他科室(如心内科 、CCU、胸痛中心等)的会诊机制 。
7.2.5.5 应急管理制度
制定停电 、断网 、设备故障 、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 。
7.2.5.6 联合例会制度
定期与医共体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开展联合例会 ,主要协调院内外资源 ,解决心电诊断中心运行以及与胸痛中心 、120 急救中心联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心电诊断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保障 。
7.3 质量控制
7.3.1 心电诊断中心应成立质控小组 ,制定质控指标 ,定期自查 、评价和整改 ,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体要求:
a) 区域心电诊断中心负责人直接负责质量管理和控制,定期组织至少 1 名高级职称医师带队的质控小组对基层心电图图像合格率 、会诊中心报告及时率 、危急值漏报率 、诊断符合率(抽查/随访)进行集中质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b) 与基层医疗机构紧密合作 ,定期进行心电诊断与临床特殊病例及危急值病例进行随访对比 ,统计心电诊断与临床诊断符合率,分析误诊漏诊原因;
c) 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
7.3.2 远程心电图危急程度三级分级响应机制:
a) 危急级:当心电图出现可能导致严重血流动力学障碍或威胁患者生命的情况时 ,需要及时干预治疗 ,判定为危急级层级 ,应在接报后 5 min~10 min 内启动闭环流程完成诊断复核并启动胸痛中心流程,24 h 内完成跟踪随访;
b) 预警级:若心电图呈现异常,虽尚未引发严重血流动力学异常或威胁患者生命,但存在病情加重的潜在风险,则归为预警层级,10 min 内完成报告,72 h 内跟踪 、随访;
c) 普通级:心电图表现为正常或仅有轻微异常 ,一般不会对患者造成危急状况的 ,标记为普通层级,30 min 内完成报告;
d) 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根据不同的危急值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流程,对应建立用药及抢救措施 。
7.4 数据安全
7.4.1 支持区域内数据互通的心电诊断工作站 、医疗级移动诊断平台,加密网络应符合三级等保标准 。
7.4.2 心电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对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医师 、技师建立授权管理制度 ,构建医
师 、技师电子签章系统,实施电子签名,通过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号确保身份唯一性 。
7.4.3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与恢复:规定数据备份策略(本地/异地)、备份频率,验证恢复流程 。
7.4.4 委托系统提供商 、HIS 系统提供商负责系统日常运营维护 ,应与运维方签订网络安全保密协议 ,确保信息安全 。
7.4.5 心电诊断中心运维人员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评估,确保病人个人隐私的信息保护 。
8 慢病管理中心
8.1 一般要求
8.1.1 组织架构
8.1.1.1 中心应建立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职责明确的组织架构,为县域医共体各级成员单位开展慢病随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培训指导 、质量控制 、工作协调并负责数据的采集及存储维护 。
8.1.1.2 具备完善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县域医共体建设,并通过规范化接口与医院体检系统 、临床信息系统 、公共卫生系统等业务系统,通过规范化接口进行无缝对接,符合 WS/T 517 等标准 。
8.1.1.3 建立严密的数据安全体系 ,包括权限管理 、数据加密等措施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患者个人隐私 。
8.1.2 设施设备
8.1.2.1 中心应满足局域网 、5G 网络 、随访服务平台和电话通信等信息网络需要 ,符合 GB/T 22239、 GB/T 28448 等要求配置数量适宜的网络接口及电源插座 。
8.1.2.2 应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 、基础软件 、打印机 、工作电话 、显示大屏 、服务器 、系统软件 、宽带网络等 。
8.1.2.3 设施设备应专人管理,明确操作人员 、维护人员及其权限 。
8.1.2.4 按照 YD/T 2949 要求 ,建立相应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保障 ,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良好运行 。
8.1.2.5 信息系统的规划 、设计 、开发 、部署及应用应符合 WS/T 517 相关要求 。
8.1.2.6 建 立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体 系 ,对 平 台 的 技 术 支 撑 资 源 进 行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具 体 参 照 GB/T 28827.8 及 DB/T 4177 相关要求 。
8.1.2.7 应符合消防安全需求,依据 GB 17945 规定制定消防等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按照 GB 55036 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 。
8.1.3 人员要求
8.1.3.1 人员配备应与所需服务的管理对象人数及岗位需求相适应 。
8.1.3.2 中心人员应定期参加由中心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保障慢病管理服务同质化 。
8.1.3.3 定期开展中心人员能力考核 ,确保其能胜任相应工作岗位要求 ,对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处理机制 。
8.1.3.4 中心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不应泄露居民健康档案信息 。
8.1.3.5 建立人员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资质准入 、培训考核 、质控标准 、质控流程等 。
8.1.3.6 建立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 、注重实效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人员绩效考核机制 。
8.2 运行管理
8.2.1 管理模式
8.2.1.1 一般要求
中心应构建县 、乡 、村三级协同管理机制,形成职责清晰 、衔接有序的工作体系,并制定科学 、规范 、可操作的标准化管理流程 。流程应覆盖数据汇集 、自动分拣 、多途径干预与闭环管理等关键环节,实现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
8.2.1.2 筛查实施与风险分层
8.2.1.2.1 遵循“全民筛查 、风险分层 、重点管理 ”原则 ,实施系统化筛查 ,精准识别高风险人群并开展重点干预,避免对全部人群采取统一高强度管理 。
8.2.1.2.2 筛查工作采用“基层首诊+年度健康体检+社区集中筛查 ”相结合的多渠道 、一体化模式全面开展 。
8.2.1.2.3 首期纳入管理的重点对象为经初筛 、门诊就诊 、住院诊疗 、健康体检及内镜 、影像等检查确诊的患者 ,包括高血压 、糖尿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以及需临床干预的肺结节 、甲状腺结节 、宫颈肿瘤早期病变 、乳腺肿瘤早期病变 、上消化道癌前病变 、肝肿瘤早期病变和前列腺肿瘤早期病变的患者 。后期将根据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纳入其他潜在健康风险人群 。
8.2.1.2.4 根 据 综 合 评 估 结 果 ,依 托 慢 病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将 居 民 划 分 至 三 个 风 险 等 级 :高 危 组(确 诊 患者)、中危组(高风险人群)和低危组,为实现差异化的精准慢病管理提供依据 。
8.2.1.3 分级协同管理网络
8.2.1.3.1 县级医院专科团队负责高危组(确诊患者)的日常慢病管理 、定期随访 、并发症筛查与治疗 。
8.2.1.3.2 乡镇卫生院全科团队负责中危组(高风险人群)的强化生活方式干预 、定期监测与随访 。
8.2.1.3.3 村医/社区网格员负责低危组的健康宣传教育,并协助上级团队完成随访工作 。
8.2.1.4 动态管理与转诊衔接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随访复查结果适时调整居民风险等级 。严格执行双向转诊流程 ,确保转诊后 72 h 内完成接续随访,保障服务连续性与管理闭环 。
8.2.2 辐射范围与管理重点
8.2.2.1 辐射范围
原则上覆盖周边乡镇服务人口≥10 万人(含流动人口),且辐射区域需与县级医院距离较远(通常≥ 10 km 或车程 1 h 以上)。 数量需结合县域人口密度 、疾病谱 、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动态调整 。
8.2.2.2 分层次管理
8.2.2.2.1 高危组(确诊患者):规范服药 、定期监测 、并发症筛查 、控制指标达标 。
8.2.2.2.2 中危组(高风险健康人群):强化生活方式干预(限盐 、减重 、运动)、定期监测 、延缓其发展为确诊患者 。
8.2.2.2.3 低危组(普通健康人群):主要通过健康讲座 、新媒体科普 、家庭医生签约提供通用性指导等方式进行人群覆盖,不纳入主动随访管理序列 。
8.2.3 主动随访频次
对县域内已纳入专病管理的居民,根据不同疾病特点 、个体情况及诊疗规律制定随访时间 、频次 。原则上高危组至少每月一次 、中危组每季度一次 、低危组每半年一次 。
8.2.4 随访方式
8.2.4.1 线上随访 。针对具备可上网移动设备条件的居民 ,可利用具备即时通信功能的多媒体应用 、短信 、人工智能(AI)语音 、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线上随访 。
8.2.4.2 院内就诊 。按照随访周期安排,提醒居民按照预约时间到门诊进行随访 。
8.2.4.3 网格点上门访视 。通过入户或在社区 、村(居)委会 、村卫生室(服务站)集中预约等方式进行随访 。
8.2.5 随访内容
8.2.5.1 收集居民健康行为学信息 ,并通过简短问答初步评估居民在功能性健康素养(基本读写算)、互动性健康素养(沟通与应用)、批判性健康素养(分析与鉴别信息)三个层面的水平与薄弱环节 ,结合行为学信息和健康素养评估结果,综合判断其慢性病发生 、发展的风险等级,为其提供健康行为指导 。
8.2.5.2 提供相关政策宣传和医学咨询 ,包括用药指导 、营养指导 、运动指导 、心理支持 、戒烟限酒指导 、睡眠指导 、中医指导等 。
8.2.6 考核指标
8.2.6.1 过程指标:随访计划执行率 、规范管理率 、双向转诊执行率 、居民依从性 。
8.2.6.2 满意度指标:患者/居民综合满意度 。
8.2.6.3 质量指标:电子健康档案合格率 、随访完成率 、复诊率 。
8.3 质量控制
8.3.1 实施过程监控与评估 ,中心质控人员定期开展内部质量评价 ,通过网络抽查 、数据分析及定期现场检查对县域医共体内各级成员单位实行全覆盖质控 。
8.3.2 通过电话回访 、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健康随访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根据服务评价结果 ,制定改进计划和措施,对服务进行持续改进 。
8.4 数据安全
8.4.1 制定统一的随访流程和数据收集标准,确保信息一致 。
8.4.2 通过系统自动校验或人工复核,及时更新患者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
8.4.3 实施严格的权限管理,对存储和传输中的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
8.4.4 按照 GB/T 22239 要求,对信息系统实施相应等级的安全建设,提高系统防篡改 、防攻击能力 。
8.4.5 配备防火墙 、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备 ,定期备份数据 ,保障平台和数据安全 ,符合 GB/T 22239和 GB/T 25058 相应等级有关要求 。
8.4.6 制定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计划 ,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原则上每年开展 1 次 ,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附 录 A
(资料性)
集中审方中心处方审核的规范性维护内容参考
A.1 药物适应证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适应证设置对应诊断(ICD⁃10),自动比对处方诊断,不符时警示 。
A.2 药物禁忌证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禁忌证设置可能诊断,自动比对处方诊断,不符时警示 。 A.3 药物用法用量
A.3.1 药物单次剂量、给药频次
处方审核系统需依据药品说明书,设置不同适应症的用法用量规则 。系统自动比对患者诊断与药品适应症 ,若匹配则对比实际处方与推荐用法用量 。 当单次剂量或给药频次不符时 ,系统警示并显示说明书推荐值 。
A.3.2 药物配制浓度
处方审核系统依据药品说明书的药物配制浓度信息设置对应浓度范围 。 医师开处方时,系统应验证配制浓度合规性,与预设浓度范围比对,不符时警示并注明说明书载明的配制浓度 。
A.3.3 给药途径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中的给药途径信息 ,设置该药品对应的给药途径 。 医师开具处方时 ,系统自动获取处方中药品的给药途径 ,与系统设置的给药途径进行比对 ,若不符 ,则对系统设置以外的给药途径予以警示,并注明药品说明书中载明的给药途径 。
A.3.4 用药疗程
A.3.4.1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用量信息,设置用药疗程 。
A.3.4.2 系统根据处方中药品总剂量和用法用量计算给药天数 ,或从处方中直接获取处方天数 ,与处方审核系统中设置的用药疗程进行比对,对于超过疗程的处方予以警示 。
A.3.4.3 医师开具药品医嘱后 ,系统记录开始时间 。 已设定停止时间的医嘱 ,系统按起止时间计算用药天数并与预设疗程比对;未设定停止时间的医嘱,在开具其他医嘱时,系统按新医嘱与未停医嘱的时间差计算用药天数 。用药天数超过疗程未停止的医嘱,系统予以警示 。
A.3.5 配伍禁忌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设置给药途径对应的配伍及溶媒要求 。系统自动核对处方中的给药途径 、配伍药物及溶媒,若与设定不符,则警示并提示说明书推荐的溶媒品种 。
药物相互作用:处方审核系统应依据药品说明书设置药物相互作用规则 。系统自动比对当前处方与患者在用药物,若存在说明书标注的相互作用,则提示警示 。
重复用药:处方审核系统应按药理分类设置药品类别。系统自动检测患者当前用药情况,出现以下
情形时触发“重复用药 ”警示:
a) 相同成分(不同商品名/剂型);
b) 单一成分与其复方制剂联用;
c) 同药理作用或相同机制药物联用 。
A.4 过敏史及需行皮试药物
A.4.1 处方审核系统需根据药品说明书中的禁忌及过敏原信息设置对应药品 。 当医师开具处方时 ,系统自动比对患者药物/食物过敏史与处方药品,若匹配则发出警示 。
A.4.2 电子病历系统获得患者皮试阴性的结果之后 ,将医师开具的药物治疗处方传递给处方审核系统进行下一步审核 。
A.5 特殊人群用药
A.5.1 肾功能不全患者用药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设置不同肾功能状态下的用药剂量规则 。系统自动获取患者肾功能诊断及最近血清肌酐值 ,通过内置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 。若患者存在肾功能不全 ,系统自动匹配相应肾功能状态的推荐剂量或禁用提示 。
A.5.2 肝功能不全患者用药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设置不同肝功能状态下的用药规则 。系统自动获取患者肝功能相关检验指标(包括转氨酶 、胆红素 、凝血功能等),智能评估肝功能状态 。若存在肝功能不全 ,系统自动匹配该状态下的推荐剂量或禁用提示 。
A.5.3 妊娠/哺乳期用药
处方审核系统需依据药品说明书设置妊娠/哺乳期禁忌药品库 。系统自动识别患者妊娠/哺乳状态,并与处方药品进行智能比对,若发现禁忌用药则实时警示 。
A.5.4 老年患者用药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中特殊人群用药信息,设置老年患者用药剂量或禁用 、慎用的药品 。医师开具处方时 ,系统首先自动获取患者年龄 ,与系统设置的年龄进行比对 ,若相符 ,则系统将处方中的药品与老年患者需要调整剂量 、禁用 、慎用的药品进行比对 ,选择不同的用法用量 ,或给予禁用 、慎用的警示 。
注:老年人年龄界限 (≥60 岁)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按联合国区域划分的亚太地区老年人定义设置 。
A.5.5 儿童患者用药
A.5.5.1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中特殊人群用药信息 ,设置儿童患者用药剂量或禁用 、慎用的药品 。
A.5.5.2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设置儿童用药规则:
——自动识别患者年龄(≤14 岁为默认界限);
——智能比对处方药品与儿童禁忌/需调整剂量药品;
——结合年龄/体重/体表面积计算推荐剂量;
——对禁用/慎用药品实时警示 。
注:年龄界限优先采用说明书标注值,无标注时默认≤14 岁 。
A.6 性别用药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设置男性或女性不适用的药物 。 医师开具处方时,系统自动获取患者的性别,将处方中的药物与系统设置的男性或女性不适用的药物进行比对,若相符,则予以警示 。
A.7 药品限量
处方审核系统需依据国家法规 、医保政策及医院规定 ,设置门急诊及特殊药品的处方最大限量 。系统自动计算处方药品总量,若超限则实时警示 。
A.8 给药时机
处方审核系统应根据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用量信息设置给药时机警示 。 医师开具该药物处方时,系统自动警示医师该药适宜的给药时间 。
附 录 B
(资料性)
区域影像中心运行考核标准
表 B.1 给出了区域影像中心运行考核标准 。
表 B.1 区域影像中心运行考核表
表 B.1 区域影像中心运行考核表( 续 )
参 考 文 献
[ 1] T/CSBME 038—2021 区域远程医学影像中心图像及诊断报告质量控制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5〕70 号)
[ 2]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 号)
[ 3] 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 号)
[ 4] 国家医疗健康信息区域全民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方案(2020 年版)
[ 5]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国卫规划发〔2022〕30 号)
[ 6]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3 号)
[ 7] 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 号)
[ 8] 处方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7〕53 号)
[ 9]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 号)
[ 10]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14 号)
[ 11] 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卫办规划发〔2018〕4 号)
[ 12]“ 千县工程 ”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方案(2021—2025 年)(国卫办医函〔2021〕538 号)
[ 13] 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4〕22 号)
[ 14]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年版)(国卫医发〔2013〕31 号)
[ 15]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3〕10 号)
[ 16]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 ”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18〕14 号)
[ 17]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06〕46 号)
[ 18] 顾海 ,吴迪 ,韩光曙 ,等 . 我国区域远程会诊服务平台构建研究 [J]. 中国卫生政策研 ,2019,12 (07):65⁃69.
[ 19] 关于做好县域巡回医疗和驻派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5 号)
[ 20]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基 层 卫 生 健 康 便 民 惠 民 服 务 举 措 的 通 知( 国 卫 办 基 层 发〔2023〕7 号)
[ 21] 关 于 实 施“优 质 服 务 基 层 行 ”活 动 和 社 区 医 院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的 通 知(国 卫 办 基 层 发〔2023〕 22 号)
[ 22] 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 号)
[ 23] 关于开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2023—2025 年)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2 号)
[ 24]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6 号)
[ 25] 关于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3〕18 号)
[ 26] 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进展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3〕89 号)
[ 27] 关于印发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评估操作手册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31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