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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4389-2026 山洪灾害自动监测站点布设与测报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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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标准规范
  • 更新日期:2026-05-11
关键词:测报   布设   山洪   灾害   自动
资源简介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4389—2026

  山洪灾害自动监测站点布设与

  测报技术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layout and monitoring of automatic flash flood

  disaster stations

  2026-04-30 发布 2026-05-30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AM/TC 2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通辽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彬、刘子嘉、包松林、姚秋玲、王若华、潘劭博、乌尼尔达来、白石、刘春林、涂勇、陈尧、吴英杰、赵文贵、王野、张皓、刘世轩、李彦忻、李丽娜、武江伟、陈鸿福。

  山洪灾害自动监测站点布设与测报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洪灾害自动监测雨量站、水位站布设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洪灾害自动监测雨量站、水位站的布设与已建站点的调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 323 实时雨水情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

  SL 502 水文测站代码编制导则

  SL 651 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

  SL/T 666 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技术导则

  SL 767 山洪灾害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L/T 666、SL 76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山洪灾害 flash floods disaster

  在山丘区由降雨诱发的急涨急落的溪河洪水灾害。

  [来源:SL/T 666-2024,3.1]

  3. 2

  小流域单元 small watershed units

  根据水系汇流关系,将小流域原则上按50 km2~200 km2合并后的流域单元。

  3. 3

  山洪灾害危险区 hazardous area of flash floods disaster

  经现场调查确定或经分析评价按不同洪水重现期划分所确定的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乡 (镇、苏木)、行政村 (嘎查)、自然村 (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等范围。

  [来源:SL 767-2018,3.6,有修改]

  3. 4

  山洪灾害风险隐患点 flash floods disaster hazard points

  跨沟道路或桥涵阻水、塘(堰)坝挡水、沟道和滩地人类活动占地、多支齐汇、干流顶托、低洼地积水、洪水改道或漫流、临河滑坡体、泥石流等加重山洪灾害影响的风险隐患。

  3. 5

  控制断面 control section

  能够反映溪河洪峰流量、水位以及水位流量关系,同时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具有警示作用的代表性断面。

  [来源:SL 767-2018,3.7]

  4 站点布设评估分析

  4,1 一般要求

  4.1.1 应将满足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要求的站点纳入评估。

  4.1.2 站点布设前应对现有站点布设进行评估,按照区域内山洪灾害雨水情监测现状,评估现有自动监测站点布设情况,确定监测盲区。

  4. 2 资料收集

  评估工作以内业分析为主,需要收集最新时相遥感影像、已有调查分析评价成果数据、小流域隐患调查成果数据,形成评估工作底图。工作底图要素应包括:

  ——小流域单元;

  ——溪沟水系;

  ——山洪灾害危险区;

  ——现有监测站点(山洪站点、水文站点、气象站点等);

  ——山洪灾害风险隐患点等。

  4. 3 分析对象

  以山洪灾害危险区为基本分析对象,山洪灾害风险隐患点作为补充,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确定应满足SL 767要求。

  4,4 分析范围

  4.4.1 基本分析范围为小流域单元内山洪灾害危险区上游的主要集雨区,非主要集雨区不纳入评估分析范围。

  4.4.2 当山洪灾害危险区上游有水库等控制性工程时,工程上游不纳入分析范围。

  4.5 评估方法

  4.5.1 自动监测雨量站评估方法

  以工作底图为基础,将山洪灾害危险区和风险隐患点所在沟道作为主沟,确定上游主要集雨区。分析主要集雨区内自动监测雨量站点布设情况,判断是否满足上游主沟应至少有 1 处站点,同时上游流域面积大于 20 km2 的支沟应至少有 1 处站点。监测未覆盖的区域为自动监测雨量站的监测盲区。

  4.5.2 自动监测水位站评估方法

  以工作底图为基础,自动监测水位站未覆盖的山洪灾害危险区、风险隐患点和小流域单元出口处为

  自动监测水位站的监测盲区。

  5 站点布设原则

  5. 1 雨量站布设原则

  5.1.1 基本原则

  自动监测雨量站布设在评估分析的监测盲区内,避免出现重复建设。现场一般选择地势较平缓、交通较便利、传输信号良好、周边没有遮挡、不宜冲毁、避开强风区的地点确定站点布设位置。如不能完全避开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影响时,雨量站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应大于障碍物顶部与承雨器口高差的 2 倍。在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部建设至少 1 个简易雨量站,宜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并具备入户报警等功能。

  5.1.2 站点密度控制原则

  山洪灾害危险区数量在 10 个及以上的小流域单元,站点密度优于 38 km2/站,其中涉及重点城集镇、重要工业企业园区、旅游区等人口密集区的小流域单元按 25 km2/站控制。山洪灾害危险区数量 1~ 9 个的小流域单元,不进行站点密度控制。

  5.1.3 站点调整原则

  已建自动监测雨量站点出现位置相近、站址处于山洪灾害危险区下游、站点下游无危险区等情况,应进行站点位置调整。

  5.2 水位站布设原则

  5.2.1 自动监测水位站在评估分析的监测盲区内布设,避免出现重复建设。监测站点优先按山洪灾害危险区上游水位预警指标所处断面、山洪灾害危险区控制断面、山洪灾害风险隐患点处、小流域单元出口处的顺序依次实施。

  5.2.2 自动监测水位站建设时可同步建设测流设施。

  5.2.3 针对山洪灾害高危险区、蓄水建筑物排洪设施下游河道、支流汇入或河道束窄可能导致水位陡升的部位、易受拥堵的桥梁上游河道岸坡、穿城沟道、人口密集区等位置的水位站,按照现地监测预警设备要求进行建设。

  6 站点监测频次

  6. 1 雨量站监测频次

  1 h(整点)测报1次,测报内容为1 h时段雨量,有降雨时,每5 min(整点)加测报1次,测报内容为5 min时段雨量。

  6.2 水位站监测频次

  6.2.1 一般情况下,按 1 h(整点)测报 1 次,测报内容为时刻水位。

  6.2.2 水位站时刻水位变幅超过 0.1 m 时,加密测报当前时刻水位。

  7 站点数据传输

  7. 1 山洪灾害自动监测站点统一编码,按照 SL 502 的规定执行。

  7. 2 雨水情测报通信规约按 SL 651 的相关规定执行。

  7. 3 在通信保障率较低(无信号地区)及人口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处上游的站点宜增加北斗卫星通信信道,北斗卫星通信按 SL 651、SL 323 等相关规定执行。

  7,4 测报水位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7.5 自动监测站点要具备监测数据“一站多发”功能,监测数据直传至自治区、盟市、旗县区数据接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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