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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235-2026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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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标准规范
  • 更新日期:2026-05-11
关键词:国土   空间   总体规划   市县   技术规程
资源简介

  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235—2026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city and county territorial spatial master plans

  2026 - 04 - 23 发布

  2026 - 11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 02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院、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赣州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国员、吴欣、王建辉、伍锡论、于少康、罗璇、汪浩、蒋亦军、饶磊、邵其、邵虹、张宁波、 占晓林、甘晓辉、聂永琛、刘文君、蒋仁伟、郭松、沈鑫、张小金、谢建军、黄仪荣、洪土林、武美楠、张林颖、陶娟、赵娜、韩飞。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总规 ”)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编制要求、基础研究、编制内容、规划传导落实、公众参与、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级总规 ”“县级总规”)编制。其他跨行政区的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可参照执行。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还应同时符合国家关于国务院审批城市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3214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TD/T 1054 土地整治术语

  TD/T 105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DB36/T 1357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规程

  DB36/T 2033.1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 第 1 部分:市级

  DB36/T 2033.2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 第 2 部分:县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土空间 territorial space

  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

  注: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来源:GB/T 43214-2023,3.1]

  3.2

  国土空间规划 territorial and spatial p lanning

  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3.1)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 [来源:GB/T 43214-2023,3.2]

  3.3

  国土空间保护 territorial and spatial protection

  对承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等重要功能的地域空间进行管护的活动。

  [来源:GB/T 43214-2023,3.3]

  3.4

  国土空间开发 territorial and spatial development

  对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生产等为主的国土空间的利用活动。

  [来源:GB/T 43214-2023,3.4]

  3.5

  农业空间 agricultural space

  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乡村产业为主,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功能空间。注:农业空间以耕地和农用地为主。

  [来源:GB/T 43214-2023,3.8]

  3.6

  生态空间 ecological space

  以保障生态安全、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

  注:生态空间以生态用地为主。

  [来源:GB/T 43214-2023,3.9] 3.7

  城镇空间 urban space

  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

  注:城镇空间以城镇建设用地为主。

  [来源:GB/T 43214-2023,3.10]

  3.8

  耕地保有量 amount of reserved cultivated land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定区域内耕地总数量。

  [来源:TD/T 1054-2018,5.1.4]

  3.9

  永久基本农田 permanent basic crop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

  注:永久基本农田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

  [来源:GB/T 43214-2023,3.11]

  3.10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protection red lines

  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 以及具有潜在的重要生态价值,应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注:包括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

  [来源:GB/T 43214-2023,3.12]

  3.11

  城镇开发边界 urban development boundary

  在一定时期内,在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3.9)、生态保护红线(3.10)的基础上,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

  注: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是防止城镇无序扩张、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的空间边界。

  [来源:GB/T 43214-2023,3.13]

  3.12

  主体功能区 main functional zones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战略区位等综合比较优势,划定的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实施差别化管控的地域空间单元。

  [来源:GB/T 43214-2023,3.7]

  3.13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Carry ing Capacity

  基于特定发展阶段、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一定地域范围内资源环境要素能够支撑的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最大合理规模。

  [来源:DB36/T 1357-2020,3.1]

  3.14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Territorial Development Suitability

  以及在维系生态系统健康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环境要素和区位条件,特定国土空间进行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适宜程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简称“双评价 ”。

  [来源:DB36/T 1357-2020,3.2]

  3.15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territorial and spatial p lanning zoning

  以国土空间的保护与保留、开发与利用两大管控属性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发展策略,将全域国土空间划分为不同的规划用途分区,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3.16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territorial and spatial use control

  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辖区所有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边界、用途和使用条件等,开展用地行政审批和核发行政许可等。

  3.17

  国土综合整治 territorial comprehensive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针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中产生的问题,遵循“ 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 ”理念,综合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多种措施,修复国土空间功能,提升国土空间质量,促进国土空间有序开发的活动,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设美丽生态国土的总平台。

  [来源:TD/T 1054-2018,5.1.3]

  3.18

  生态修复 ecological restoration

  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内在肌理,对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系统受损的国土空间,采用自然恢复、适度人为引导与修复等方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活动。

  [来源:GB/T 43214-2023,3.5]

  3.19

  中心城区 Central urban area

  根据实际和本地规划管理需求等确定,一般包括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如核心区、组团、重要产业园区等;市级中心城区一般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的县城及镇的建成区,县级一般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的乡(镇)建成区。

  3.20

  城市“四线” Urban four Lines

  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应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3.21

  城乡生活圈 Urban and rural life circle

  按照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要求,围绕全年龄段人口的居住、就业、游憩、出行、学习、康养等全面发展的生活需要,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形成日常出行尺度的功能复合的城乡生活共同体。

  4 总则

  4.1 规划定位

  4.1.1 市级规划定位

  市级总规是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指导各类建设活动的行动纲领。市级总规要体现综合性、战略性、协调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要求,为编制县级总规、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基本依据。

  4.1.2 县级规划定位

  县级总规是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对省、市级总规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细化落实,是落实县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空间保障。县级总规要体现综合性、战略性、协调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侧重实时性和可操作性,是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基本依据。

  4.2 规划范围

  市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国土空间。

  4.3 规划层次

  市县总规包括全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具体要求如下:

  a) 全域层面突出统筹协调、上下传导,重点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重要跨区域协调事项,统筹全域全要素的规划管理,侧重全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总体格局、对“三条控制线 ”、资源优化配置和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提出管控与传导要求;

  b) 中心城区层面要细化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侧重功能完善和结构优化,合理确定人口规模、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明确道路网络、社区生活圈配套与重要设施布局要求,落实重要管控要素的系统传导和衔接;

  c) 市辖区的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纳入市级总规统一编制,深度应达到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未纳入市级总规编制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单独编制。

  4.4 规划期限

  以规划基期年为基础, 目标年规划期限按国家相关要求规定, 目标年规划期限一般为 15 年,近期年规划期限一般为 5 年,远景年规划展望一般为 30 年。

  5 编制要求

  5.1 编制主体

  市级总规编制主体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总规编制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总规分别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具体编制工作。

  5.2 编制原则

  5.2.1 保护优先、底线管控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和约束性控制指标,统筹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严守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土安全底线。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探索构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5.2.2 以人为本、传承特色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塑造高品质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科学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空间供给,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建设宜居宜业的社区生活圈。立足本地自然人文禀赋特征,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突出地域特点、文化特色、时代特征。

  5.2.3 区域协同、全域统筹

  坚持区域协同、城乡融合,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和主体功能区等国家战略。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管控要求,加强生态共保、环境共治、产业共兴、设施共享。加强全域全要素全类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形成科学合理、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5.2.4 节约集约、高效发展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 ”基本国策,坚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控增量、挖掘存量、盘活流量,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立足资源约束与转型发展的现实需求,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建设用地集约水平,推动发展模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集约高效转型。

  5.2.5 多规合一、智慧规划

  统筹协调政府各部门专项规划和不同领域的空间利用诉求,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建立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强化大数据、智能感知数据在规划决策方面的支撑作用。

  5.2.6 共建共治、共享发展

  强化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共意见、广纳专家智慧,通过共商共治将规划编制转化为凝聚社会共识、汇聚力量的平台。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推进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

  5.3 编制依据

  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政策文件及规划。

  5.4 编制方式

  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专家领衔、公众参与。

  5.5 编制技术路线与程序

  编制技术路线参见附录 A,编制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a) 基础工作。全面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统一底图底数,构建坐标一致、上下贯通的数据基底,为各项规划分析和专题研究提供规范、准确的基础支撑;

  b) 专题研究。各地可结合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开展人口与区域协调、综合支撑保障体系、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等相关专题研究,为规划方案编制提供基础支撑。市级总规还应开展“双评价 ”、规划实施评估、风险评估等专题或专项工作。专题研究成果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进行充分论证;

  c) 方案编制。围绕目标战略、区域协同发展、国土空间格局优化、资源统筹利用、城乡功能提升等内容进行研究分析,编制规划方案;

  d) 专家咨询。方案编制完成后,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e) 规划公示。进行规划方案公示,通过政务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意见;

  f) 规划初审。规划成果经本级规划委员会、政府常务会、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同步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规划初审意见;

  g) 成果报批。规划成果初审通过,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可与市级总规同步上报。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h) 规划公告。规划成果经批准后,依法对规划成果主要内容进行社会公告。

  6 基础研究

  6.1 底图底数

  以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规划基期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地质环境调查、其他测绘地理信息等成果为补充。坐标系统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工作底图。

  6.2 基数转换

  国土空间用地分类按基数转换后分类,见附录 B,主要内容包括:

  a) 以基期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依据TD/T 1055 等开展基数转换工作;

  b) 全域以统计口径分类表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细分至二级类,其余地类以一级类为主;

  c) 中心城区以用地分类表示, 以一级类为主,可根据情况细分至二级类、三级类。

  6.3 “双评价”

  依据DB36/T 1357,市级总规应开展“双评价 ”,县级“双评价 ”可在市级“双评价 ”成果基础上细化。有条件的县可结合当地特色,单独开展“双评价 ”工作。

  6.4 现状评估与风险评估

  6.4.1 问题分析与风险识别

  评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和风险挑战,在生态保护、资源利用、自然灾害防治、国土安全等方面识别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6.4.2 需求研判与成效分析

  从数量、质量、布局、结构、效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城乡人口和用地、优化空间布局等趋势,研判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需求。以现行空间类规划的实施评估为基础,分析上一轮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研究地形地貌、水文气候、土壤植被等自然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容量等空间本底特征,分析自然地理格局、人口分布与区域经济布局的空间匹配关系。结合规划面临的新形势及新要求,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发展短板,提出规划策略和建议。

  6.4.3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结合自然地理本底特征和“双评价 ”结果,分析区域发展和城镇化趋势、人口与社会需求变化、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气候变化等因素,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灾害和风险评估,研判自然灾害和生态、水、地质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规划应对风险的措施建议。

  6.5 专题研究

  6.5.1 市级专题研究

  各地可结合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开展相关专题研究,为规划方案编制提供基础支撑。专题研究不限于:

  a) 区域发展战略与空间协同专题:落实上级战略,研究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等对县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彰显县域特色;

  b) 人口规模与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专题:分析人口流动与城镇化对县域空间的影响,制定应对措施;

  c) 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题:推进县域土地、水、湿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强化系统保护;

  d) 综合交通体系与空间引导专题:研究交通运输与信息技术对空间发展的影响,落实上位交通体系布局要求,确定城市主干道系统,提出城市慢行交通、静态交通的规划原则和指引;

  e)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支撑专题:研究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支撑保障系统的问题和对策;

  f) 节约集约与更新修复空间策略专题:研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的空间策略,提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目标和要求,识别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

  g) 空间特色与品质提升专题:研究自然山水和人工环境的空间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空间形态和品质改善的空间对策;

  h) 规划实施保障机制专题:综合研究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

  6.5.2 县级专题研究

  各地可结合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开展相关专题研究,为规划方案编制提供基础支撑。专题研究不限于:

  a) 区域发展战略与空间协同专题:研究重大区域战略、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等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

  b) 人口规模与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专题:研究人口规模、结构、分布以及人口流动等对空间供需的影响和对策,研判人口规模与城镇化发展水平,合理论证城市发展规模,引导城市空间综合价值的提升,体现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理念;

  c) 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题:统筹全域土地、水、湿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强化系统保护;

  d) 耕地保护与利用专题:聚焦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 ”保护,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管控要求,提出耕地保护与利用重点工程;

  e) 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题:聚焦农村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挖潜。针对水土流失等县域生态问题提出修复目标与要求,明确整治重点区域;

  f) 综合交通体系与空间引导专题:研究交通运输与信息技术对空间发展的影响,确定城市主干道系统,提出城市慢行交通、静态交通的规划原则和指引;

  g)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支撑专题:研究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支撑保障系统的问题和对策;

  h) 空间特色与品质提升专题:强化县域特色保护,推动空间品质提升;

  i) 资源枯竭地区振兴专题研究:制定资源枯竭、人口收缩地区的振兴发展空间策略。

  6.5.3 国土空间设计

  各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应融入国土空间设计理念。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需求,可开展国土空间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a) 梳理本地自然资源与人文禀赋,挖掘本地生态、农业与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综合判断本地自然资源与人文禀赋的比较优势;

  b) 研究全域生产、生活、生态的总体功能关系,协调城镇乡村与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环境的布局关系,塑造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和空间形态;

  c) 研究城市蓝绿空间网络、开敞空间系统、风貌管控体系等空间秩序管控与引导方案,提高国土空间的舒适性、艺术性,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和价值。

  7 编制内容

  7.1 现状分析与形势研判

  在现状“一张底图 ”基础上,结合现行空间类规划实施评估、“双评价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灾害风险评估和其他专题研究成果,分析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自然人文特色等方面的现状特点及存在问题,系统研究国家战略、区域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明确规划重点任务。

  7.2 战略目标与协同发展

  7.2.1 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战略

  落实国家、省级等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发展阶段和特点,针对问题、风险和趋势,确定城市性质和国土空间发展目标,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

  7.2.2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指标体系

  落实上位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从底线管控、结构效率和空间品质等方面提出近期年、远期年的规划目标,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约束性、预期性指标。各地可结合自身特点和地方实际,补充其他空间性指标。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见附录 C。

  7.2.3 区域协同发展

  落实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的区域协同发展要求,注重推动城市群、都市圈交通一体化,发挥综合交通对区域网络化布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重点解决资源和能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产业空间和邻避设施布局等区域协同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a) 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要提出跨行政区域的都市圈、城镇圈协调发展的内容,促进多中心、多层次、多节点、组团式、网络化发展;

  b) 其他地区既要注重培育区域中心城市,也要注重发挥县城、重点特色镇等节点城镇作用,形成多节点、网络化的协同发展格局。

  7.3 全域国土空间格局

  7.3.1 重要控制线划示划定

  落实“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统筹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明确各行政区三线的面积、比例及管控规则,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提出历史文化、矿产资源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底线目标及管控要求。

  7.3.2 主体功能分区

  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区,结合各地实际, 以乡镇为单元,细化县域主体功能区。市级总规细化形成“3 类基本功能分区+叠加功能类型 ”的主体功能分区体系。3 类基本功能分区即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城市化地区;叠加功能类型即能源资源富集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等。主体功能分区参见附录 D。

  7.3.3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落实国家和江西省的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以自然地理格局为基础,形成开放式、网络化、集约型、生态化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主要内容包括:

  a) 农业空间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布局有优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水资源平衡为前提,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明确优势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及空间布局;

  b) 生态空间应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 ”等各类要素,明确自然保护地等生态重要和生态敏感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地名录。构建重要生态屏障、廊道和网络,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c) 城乡空间,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围绕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城乡融合、产城融合等,分析城市发展阶段特征和人口变化趋势,预测全域常住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提出城镇化发展目标和路径,明确全域城镇体系的空间结构、职能结构、等级规模结构,提出村庄布局优化的原则和要求;

  d) 特色空间,根据地方实际,发掘本地自然和人文资源,推动生态、矿产、历史文化、旅游等资源保护与有序利用,系统保护自然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存,合理安排矿产、历史文化、旅游等特色空间布局。

  7.3.4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遵循全覆盖、不重叠的基本原则,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空间治理要求,确定国土空间功能导向和主要用途方向,制定分区准入、清单管理和指标控制等用途准入原则和管控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见附录 E。主要内容包括:

  a) 市级总规中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以一级规划分区为主,部分细分到二级规划分区;

  b) 县级总规在市级国土空间一级规划分区基础上细化落实,达到二级规划分区深度。

  7.4 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7.4.1 耕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主要内容包括:

  a) 分析区域耕地资源现状,摸清耕地数量、质量及空间分布;

  b) 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分解落实至下位行政单元;

  c) 分析规划期内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拟占用耕地情况,测算补充耕地的潜力,明确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以及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耕地的规模和开发利用时序;

  d)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科学引导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明确实施路径和时序安排;

  e) 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明确补划储备资源的来源、规模与空间布局,落实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形的补划地块;

  f) 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提出耕地质量提升的主要措施。

  7.4.2 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

  主要内容包括:

  a) 严守水资源承载能力底线,明确用水总量等控制目标;

  b) 开展水资源分析,制定水资源供需平衡方案,明确水资源利用上限;

  c) 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

  d) 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短板,结合水利部门专项规划,提出重大水利工程安排等。

  7.4.3 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

  主要内容包括:

  a) 开展森林资源分析,研判区域森林资源空间分布情况,明确森林覆盖率等指标;

  b) 明确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为主体的林地保护区域。

  7.4.4 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

  主要内容包括:

  a) 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提出矿产资源开发的总量调控、空间分布和时序安排;

  b) 确定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的重要区域和矿产资源发展重点建设工程,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列出采矿项目清单,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

  c) 提出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与要求。

  7.5 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7.5.1 国土综合整治

  主要内容包括:

  a) 以乡村振兴为目标,结合村庄布局优化要求,提出国土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与策略路径;

  b) 明确农用地整治安排,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等工程的规模、时序安排和重点区域;

  c) 提出建设用地整理安排,稳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和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的复垦拆旧的规模、时序安排和重点区域。

  7.5.2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主要内容包括:

  a) 按照“ 山水林田湖草沙 ”系统治理的要求,提出生态修复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与策略路径;

  b) 识别生态系统中存在的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和水土污染等生态脆弱区,洪涝灾害、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提出全域生态保护修复分区和管控要求;

  c) 提出矿山生态修复、森林生态修复、水生态修复、土壤污染治理、低效林提质改造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规模、时序安排和重点区域。

  7.6 支撑体系规划

  7.6.1 产业空间布局

  主要内容包括:

  a) 基于产业基础与发展条件,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发展体系,优化全域产业空间布局,促进城乡产业空间协调发展和合理分工;

  b) 围绕经济与产业发展需求,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总体规划层面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安排在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内;

  c) 立足特色农业产业,提出乡村振兴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产业用地布局指引,对依托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一二三产融合用地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

  d) 立足旅游资源条件与发展基础,构建全域旅游发展格局,根据各类旅游资源空间分布及组合特征,依托山脉、水脉及交通线等,引导旅游项目合理布局。

  7.6.2 综合交通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

  a) 落实上位规划,统筹协调专项规划,提高空间连通性和交通可达性,明确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与策略,优化全域综合交通网络,完善物流运输系统布局,

  b) 增强区域、全域、城乡之间的交通服务能力;明确重要交通走廊(公路、铁路、航运等)和重要交通枢纽设施(机场、港口、铁路站场等)的布局和控制要求,梳理有关重点建设项目。

  7.6.3 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

  a) 基于人口总量、结构与变化趋势,提出全域公共服务体系的规划布局和设施配置标准;

  b) 以补齐服务要素短板、契合人口发展趋势为导向,提出城镇与乡村社区生活圈配置指引,建立覆盖城乡、分级均衡布局的基本公共服务配置层级体系;

  c) 面向区域协调,针对实际服务人口的特征和需求,合理安排公共服务设施跨区域统筹配置。

  7.6.4 市政基础设施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

  a) 构建集约高效、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落实上位规划,统筹协调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目标;

  b) 科学预测城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垃圾处理和通信总量;

  c) 确定各类设施建设标准、规模和重大设施布局,梳理全域重大基础设施有关重点建设项目;

  d) 预留全域高压输电干线、天然气高压干线等能源通道, 以及全域重大水利工程空间;

  e) 提出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的走向与空间管控要求。

  7.6.5 综合防灾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

  a) 基于灾害风险评估和地质灾害普查成果,明确综合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划示灾害风险区;

  b) 明确防洪、抗震、消防、防疫等重大防灾设施标准、布局要求与防灾减灾措施;

  c) 提出“平急两用 ”公共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指引。

  7.7 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风貌塑造

  7.7.1 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格局

  主要内容包括:

  a) 挖掘本地历史文化资源,梳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b) 提炼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针对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和廊道,明确整体保护和促进活化利用的空间要求,提出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和保护格局,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线与保护要求。

  7.7.2 全域风貌格局及特色空间管控指引

  结合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格局,塑造魅力景观体系,提出全域山水人文的空间形态引导和管控原则,对滨水地区、山麓地区等城市特色景观地区提出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对乡村地区分类分区提出特色保护、风貌塑造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营造体现地域特色的田园风光。

  7.8 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7.8.1 中心城区范围

  包括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扩展区域,以及需要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引导的空间区域,边界范围需加强与主要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及行政边界的衔接。市级总规一般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的县及城镇的建成区;县级总规一般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的乡(镇)建成区。

  7.8.2 发展规模、方向与空间结构

  根据人口与城镇化发展规律,综合考虑城镇建设承载能力,科学预测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根据“双评价 ”、现状评估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城市发展相关因素,划定适宜开展城市建设的区域,研判中心城区发展方向。明确中心城区空间结构,作为城市空间布局的整体性框架。

  7.8.3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地布局

  主要内容包括:

  a) 优化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对城市空间布局进行结构性控制,划分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见附录E),提出不同规划分区的用地结构优化导向。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应细化至二级规划分区,其中城镇集中建设区细化至居住生活区、综合服务区、商业商务区、工业发展区、物流仓储区、绿地休闲区、交通枢纽区、战略预留区;

  b) 统筹考虑城市各类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城市各要素有效配置。确定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和结构,市级用地分类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县级用地分类以一级类、二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三级类;

  c) 允许“战略留白 ”,以应对发展的不确定性。留白用地可作为重大项目、重大事件预留空间。

  7.8.4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

  主要内容包括:

  a) 构建高效、便捷的城市对外交通组织。统筹优化对外交通、轨道交通、客货运枢纽与重要交通场站、物流系统等重大交通设施布局,保障城市供应链体系;

  b) 优化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网结构和布局,确定城市干路系统,明确中心城区道路网密度;

  c) 明确城市主、次道路系统布局,提出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基本形式指引;

  d) 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配置要求与用地布局,优化城市慢行系统与社会停车系统。

  7.8.5 居住用地布局指引

  主要内容包括:

  a) 优化居住用地结构和布局,改善职住关系;

  b) 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引导政策性住房优先布局在交通和就业便利地区;

  c) 严控高层高密度住宅,避免形成单一功能的大型居住区。

  7.8.6 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生活圈

  主要内容包括:

  a) 针对实际服务管理人口特征和需求,明确中心城区分区分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布局和标准,确定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总量和结构比例;

  b) 结合人口特征与居住用地布局,因地制宜划分 15 分钟社区生活圈范围, 以社区生活圈为单元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提出社区生活圈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要求,作为对详细规划的传导内容;

  c) 重点提出医疗、康养、教育、文体、社区商业等服务设施的空间需求和用地布局,建设全年龄友好健康城市。

  7.8.7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

  主要内容包括:

  a) 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确定特色风貌保护的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b) 历史文化名城应单设历史文化保护章节,突出对历史性城市景观和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明确兼顾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的空间引导策略和管控要求。

  7.8.8 绿地系统和开敞空间

  主要内容包括:

  a) 保护自然河道、湿地、山体等蓝绿空间,结合市域生态网络,完善中心城区蓝绿开敞空间系统;

  b) 确定中心城区结构性绿地以及重要水体的控制范围,并提出管控要求;

  c) 确定中心城区绿地与开敞空间的总量,明确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标;

  d) 提出下层次规划的社区公园绿地规模与布局的要求。

  7.8.9 市政基础设施布局

  主要内容包括:

  a) 合理预测供水、供电、通信、燃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需求总量,提出各类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定重大设施和重要线性工程的布局。同时保留一定弹性,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发展空间;

  b) 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主干网络提出布局指引,有条件的地区可提出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布局方案;

  c) 妥善安排各类邻避设施布局,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卫生等防护控制原则。

  7.8.10 综合防灾减灾

  主要内容包括:

  a) 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提出中心城区防洪、治涝、抗震、消防、人防等各类灾害的设防标准与选址要求,确定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

  b) 以社区生活圈为基础构建城市健康安全单元,完善应急空间网络。提出网络化、分布式的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布局要求;

  c) 明确城市“平急两用 ”公共基础设施的布局指引,构建平急转换高效、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防护空间体系;

  d) 预留一定应急用地和大型危险品存储用地,科学划定安全防护和缓冲空间。

  7.8.11 城市风貌引导与管控

  主要内容包括:

  a) 分析中心城区山水人文格局特点,将滨水地区、山麓地区、历史文化风貌聚集区等具有城市特色的景观区域纳入空间形态重点管控区域,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貌指引和管控规则;

  b) 结合国土空间城市设计理念,因地制宜提出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等开发强度分区控制指标。明确有景观价值的制高点、山水轴线、视线通廊等。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7.8.12 城市更新

  主要内容包括:

  a) 结合城市发展阶段特征和总体空间布局要求,提出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实施策略、阶段工作重点以及相关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

  b) 确定城市更新的重点地区和工作任务,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拟定近期城市更新任务清单,并纳入近期行动计划。

  7.8.13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主要内容包括:

  a) 充分考虑地下空间承载能力、灾害影响、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条件,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目标、抗震设防要求、布局指引、重点区域和协调联通的管控要求;

  b) 以安全、环保、可持续利用为前提,划定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管控分区,提出差异化管控和引导措施,强化地下空间开发的安全韧性。

  7.8.14 城市“四线”管控

  在中心城区内划定城市紫线、蓝线、绿线与黄线,明确各类控制线的管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a) 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重大交通、能源、环境和安全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应划入城市黄线;

  b) 需要纳入规划管控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应划入城市蓝线;

  c) 城市结构性绿地、重要的防护绿地等应划入城市绿线;

  d)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应划入城市紫线,其他需要强制性控制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或核心保护范围可划入城市紫线。

  7.8.15 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

  主要内容包括:

  a) 在中心城区内,结合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因地制宜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作为开展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基本单元;

  b) 编制单元的划定应利于管理,便于总体规划内容的落实传导;

  c) 编制单元划定应以城市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指引为基础,综合考虑城市路网、水网,宜与 15min社区生活圈范围一致,兼顾社区行政管辖界线统筹划定。

  8 规划传导落实

  8.1 规划传导

  8.1.1 对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传导

  对下一级行政区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国土空间规划分区、重要控制线、城镇定位、要素配置等内容提出规划指引。制定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等约束性指标分解方案。大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体规划基础上,以行政区或规划片区为单元编制分区规划落实市级总规。

  8.1.2 对专项规划的传导

  明确专项规划编制清单。专项规划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下编制,落实三条控制线、城市四线等强制性内容。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信息平台。

  8.1.3 对详细规划的传导

  根据实际情况,中心城区以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细化规划传导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a)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统筹确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分方案。明确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在功能布局和要素配置等方面提出指导约束要求,划定落实总体布局的城市“ 四线 ”与主干道路红线,总体规划层面无法具体落位的绿地与开敞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应对总量、结构、布局等提出分解落实要求;

  b)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空间区域应提出村庄规划或通则式管理指引,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灾害控制线等重要控制线,提出依托城区共享设施配套、村庄风貌整治等方面的约束性和引导性要求。

  8.2 近期行动计划

  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对规划近期做出统筹安排,制定重点项目清单。

  8.3 规划数据库建设

  依据 DB36/T 2033.1 和 DB36/T 2033.2 形成市县总规数据库,作为市县总规的成果组成部分同步上报。

  9 公众参与

  践行群众路线,将共谋、共建、共享、共治贯穿规划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好相关部门、专家及公众作用,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a) 在规划编制阶段,广泛调研社会各界意见和需求,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力量,鼓励各类相关机构参与规划编制。健全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包括各相关领域专家的综合性咨询团队;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b) 在方案论证阶段,要形成通俗易懂可视化的中间成果,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社会意见。规划获批后,应在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规定基础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0 成果要求

  10.1 规划成果

  10.1.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应表达规划结论,同时明确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见附录 F。规划文本包括文本条文、必要的表格,规划文本附表见附录 G。规划文本表达应准确规范、简明扼要。规划文本参考大纲参见附录 H,规划文本格式参考附录 I。

  10.1.2 规划图件

  根据 DB36/T 2033.1 和 DB36/T 2033.2 的要求,制作相应规划图件。规划图件内容和编制规范应符合附录 J 的规定,图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0.1.3 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表达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说明与解释,主要阐述规划决策的编制基础、分析过程和结论,是配合规划文本和图件使用的重要参考,规划文本说明格式参考附录 I。规划说明应根据 HJ 130 规定,评价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具体编制内容参见附录 K。

  10.1.4 规划数据库

  规划数据库包括基础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按照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标准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建设、同步报批,并逐级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

  10.1.5 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为规划编制中形成的有关专题研究报告集。

  10.1.6 附件材料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支撑规划编制、反映规划意图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10.2 公众读本

  将发展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三区三线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等规划的主要内容,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公众展示。

  A A

  附 录 A (资料性)技术路线图

  A.1 技术路线图

  技术路线图见图A.1。

  图 A.1 技术路线图

  B B

  附 录 B

  (规范性)

  国土空间用地分类

  B.1 全域统计口径分类表

  全域统计口径分类表见B.1。

  表 B.1 全域统计口径分类表

  表 B.1 全域统计口径分类表(续)

  B.2 中心城区用地分类表

  中心城区用地分类表见B.2。

  表 B.2 中心城区用地分类表

  表 B.2 中心城区用地分类表(续)

  B.3 功能结构分类与统计口径分类对应关系表

  功能结构分类与统计口径分类对应关系表见B.3。

  表 B.3 功能结构分类与统计口径分类对应关系表

  表 B.3 功能结构分类与统计口径分类对应关系表(续)

  C C

  附 录 C (规范性)

  规划指标体系

  C.1 规划指标体系表

  规划指标体系表内容见表 C.1

  表 C.1 规划指标体系表

  表 C.1 规划指标体系表(续)

  C.2 指标性质

  按指标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

  a) 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应实现的指标;

  b) 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C.3 指标涵义

  对以下涵义进行说明:

  --耕地保有量:规划期内必应保有的耕地面积;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实施特殊保护的耕地的面积;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应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等面积;

  --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面积;

  --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占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倍数;

  --自然保护地陆域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辖区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面积与国土总面积的比率;

  --森林覆盖率:规划期内森林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率;

  --湿地保护率: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滩涂等需保护的面积与其总面积的比率;

  --水域空间保有量:规划期内保有的水域面积;

  --自然和文化遗产:由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认定公布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数量。一般包括:世界遗产、国家文化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其他经行政认定公布的遗产类型;

  --用水总量:全年各类用水量的总和,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等;

  --常住人口规模:实际经常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人口数量;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城镇常住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与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应急避难场所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道路网密度:快速路及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总里程数与中心城区面积的比值;

  --每万元 GDP 水耗: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产出消耗的水资源数量;

  --每万元 GDP 地耗: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消耗的建设用地面积;

  --公园绿地、广场步行 5 分钟覆盖率:400m2 以上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周边 5 分钟步行范围覆盖的居住用地占所有居住用地的比例;

  --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步行 15 分钟覆盖率: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周边 15 分钟步行范围覆盖的居住用地占所有居住用地的比例(分项计算);

  --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城镇住房建筑总面积与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每千名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床位数;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人均体育用地面积:体育用地总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总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新增生态修复面积:指规划期内生态修复的新增面积;

  --补充耕地面积:指规划期内通过工程措施等补充的耕地面积;

  --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城镇经生物、物理、化学转化后作为二次原料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农村经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D D

  附 录 D (资料性)主体功能区

  D.1 分区要求

  D.1.1 保护优先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在严格保护好生态安全和农产品供给安全的前提下,集约高效有序开展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相统一,当代人发展需要与子孙后代发展权益相平衡。

  D.1.2 因地制宜

  以“双评价 ”分析结果为基础,调整优化城镇建设、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的空间结构和布局,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引导各地根据资源环境中的主导因素,确定可承载的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及适宜的产业结构,从而使人口规模和分布、产业结构和布局等与当地资源环境能力相适应。

  D.1.3 差异协同

  发挥比较优势,推动分类指导和精细化发展,既注重区域间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完善差异化发展机制,又注重构建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区域之间协调互动机制,形成差异化协同发展格局,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提升国土空间资源配置效率。

  D.1.4 分区传导

  按照省级主体功能分区,根据确定的县域主体功能区类型,在市级总规中以乡镇为单元对主体功能区进行细化,并在县级总规中落实。乡镇级主体功能区应基本保持与县级主体功能的一致性,经评价后农业、生态、城镇等主导功能突出并且与本县(市、区)主导功能不一致的乡镇,可调整乡镇主体功能类型。确保城市化地区的面积有所控制,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面积比重不宜过小,能源资源富集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等叠加功能类型落地。

  D.1.5 评估方法及功能类型确定

  根据“双评价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第七次人口普查等数据,计算各乡镇农业、生态及城镇相关指标,并对主导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和判别。乡镇主体功能区定位应与县区主体功能定位总体一致。主要内容包括:

  a) 主体功能定位为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市、区),其下辖乡镇的主体功能定位要求为:细化为农产品主产区的乡镇个数占县域乡镇总数的60%以上,或面积占县域总面积的60%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细化为城市化地区的乡镇个数占县域乡镇总数的 30%以下,或面积占县域总面积的 20%以下,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细化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乡镇个数或面积不做具体限制;

  b) 主体功能定位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其下辖乡镇的主体功能定位要求为:细化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乡镇个数占县域乡镇总数的60%以上,或面积占县域总面积的60%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细化为城市化地区的乡镇个数占县域乡镇总数的 30%以下,或面积占县域总面积的 30%以下,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c) 划定为农产品主产区的乡镇个数或面积不做具体限制;

  d) 主体功能定位为城市化地区的县(市、区),其下辖乡镇细化类型的个数、面积不做具体限制,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合理划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

  e) 乡镇主体功能定位细化需综合考虑国家—省—市—县发展战略,将战略核心区域优先划为城市化地区,如县政府驻地镇、县域副中心镇等;

  f) 评价结果有且只有一个最高值,优先将该乡镇确定为功能优势度最高值对应的主体功能定位。

  D.2 技术流程

  主要内容包括:

  a) 科学评估,提出备选方案。以“双评价 ”为基础,根据不同主导判别因素,评估各乡(镇)的功能分区分值,提出备选方案;

  b) 衔接发展战略,提出初步方案。衔接国家、省、市及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农业、生态、能源矿产资源、 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成果要求,提出初步细化方案;

  c) 协调对接,形成最终方案。在与相关部门及相邻乡(镇)充分衔接基础上,形成最终细化方案。

  D.3 主导因素判别

  D.3.1 重点生态功能区

  围绕生态功能优势度,从“双评价 ”和生态空间 2 个方面,选择生态保护极重要区面积占比、自然保护地面积占比、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现状林地、水域和湿地面积占比等指标,在县域范围内选择从高到低排序靠前或较高等级作为阈值,将生态保护极重要、生态空间资源集中分布、生态保护红线比例高的乡(镇),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备选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

  D.3.2 农产品主产区

  围绕农业功能优势度,从“双评价 ”、农产品生产空间、农产品生产能力 3 个方面,选择农业生产适宜区面积占比、现状耕地和园地总占比、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占比、平均国家利用、单位耕地粮食产量等 6 项指标,选择排序靠前或较高等级作为阈值,将农产品生产空间充足、农业发展条件较好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乡(镇),确定为农产品主产区备选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

  D.3.3 城市化地区

  围绕城镇功能优势度,从“双评价 ”、国土开发强度、社会经济 3 个方面,选择城镇建设适宜性占比、现状城镇用地占比、建设用地占比、城镇化率、人均 GDP、常住城镇人口等6 项指标,选择排序靠前或较高等级作为阈值,将城镇人口、产业集聚度高,经济水平高,城镇建设适宜性好的乡(镇),确定为城市化地区备选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

  D.4 综合评估

  根据各乡镇农业功能、生态功能、城镇功能的评估结果,划分综合等级,确定各乡镇主体功能定位。

  D.5 × ×市主体功能区划图

  × ×市主体功能区划图见表图 D.1。

  图 D.1 × ×市主体功能区划图

  D.6 × ×县主体功能区划图

  × ×县主体功能区划图见表图 D.2。

  图 D.2 × ×县主体功能区划图

  E E

  附 录 E

  (规范性)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E.1 一般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做出综合部署和总体安排,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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