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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GMIA 0001-2025 集成电路行业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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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成电路   工厂   绿色   BGMIA   0001
资源简介

  ICS 13.020.01 CCS C39

  BGMIA

  北 京 绿 色 制 造 产 业 联 盟 团 体 标 准

  T/BGMIA 0001—2025

  集成电路行业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evaluation of green and low carbon factories in the

  integrated circuit industry

  2025 - 12 - 22 发布 2025 - 12 - 22 实施

  北京绿色制造产业联盟 发 布

  T/BGMIA 0001—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评价要求 3

  4.1 评价对象 3

  4.2 评价方法 3

  4.3 评价程序 4

  5 评价内容 4

  5.1 总则 4

  5.2 基本要求 4

  5.3 评价指标 5

  6 评价结果 5

  附录 A (规范性) 集成电路行业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表 7

  附录 B (规范性) 部分指标计算方法 10

  I

  T/BGMIA 000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绿色制造产业联盟提出。

  本文件由北京绿色制造产业联盟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芯京城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北方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绿色制造产业联盟、北京总部企业协会、中关村软件和信息绿色创新服务联盟、环一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长鑫集电(北京)存储技术有限公司、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华丽、杨晨、卢春阳、蒋京鑫、郝昫、杨吉双、祁航、刘家祺、马传辉、崔妍、董伟、王丹玲、刘红婷、张立、颜海樱、殷梓卿、成晓栋、周阳珂、马晓雪、蒋骑远、赵娟、季如磐

  II

  T/BGMIA 0001—2025

  集成电路行业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集成电路行业绿色低碳工厂的评价要求、评价内容等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集成电路行业开展绿色低碳工厂评价,不包括集成电路封测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900.66-2004

  电工术语 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67-2024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

  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6572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GB/T 31274

  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管理体系要求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成电路 integrated circuit

  将全部或部分电路元件不可分割地联在一起,并形成电互连,以致就结构和产品而言,被视为不可分割的微电路。

  [来源:GB/T 2900.66-2004,3.10,521-10-03]

  4 评价要求

  4.1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从事实际生产且有生产业务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行业制造工厂(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来判断)。

  4.2 评价方法

  4.2.1 评价可由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组织实施。

  4.2.2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查看受评工厂的报告、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声明文件、分析或测试报告、相关第三方认证证书等支撑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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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BGMIA 0001—2025

  评价证据,并对评价证据进行分析,明确受评工厂对评价内容的符合性,并确保支撑材料的充分、完整和准确。

  4.2.3 评价应依据《集成电路行业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表》 (附录A)采用文件评价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得分为各指标评价分值的总和,部分指标的计算方法可参照附录B进行。评价时工厂不适用的指标应将相应分值划归到相同一级指标下其他二级指标。

  4.3 评价程序

  4.3.1 评价启动

  评价启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成立绿色低碳工厂评价组,评价组成员应为绿色低碳领域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2人,现场评价时间应不少于1天,其中1人担任组长,评价组负责具体的评价工作;

  b)评价组编制评价工作计划,评价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价目的、评价准则、评价范围、评价活动日程安排等内容。

  4.3.2 评价实施

  4.3.2.1 文件评价

  评价组应对工厂材料进行初步评价,确定其是否达到本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并识别出现场评价需重点关注的方面。

  4.3.2.2 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召开评价启动会:商定评价计划、评价内容、评价程序等事宜;

  b)查阅材料:材料应包括工厂的基本情况介绍、工厂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符合性信息及证明材料;

  c)访谈相关人员;

  d)现场考察相关设施;

  e)与申报负责人沟通评价问题、确认评价结论,提出提升建议;

  f)召开评价总结会。

  5 评价内容

  5.1 总则

  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基本要求为绿色低碳工厂的基本条件,不满足时应不予继续评价;满足全部基本要求后按照评价指标开展评价,通过最终评分来判断工厂的绿色低碳符合程度。评价指标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与规划、绿色低碳生产、产品绿色低碳化、综合绩效等5个一级指标,下设相应二级指标, 以及证明材料要求及分值。最终通过《绿色低碳工厂等级表》 (表1)判断绿色低碳工厂的等级情况。

  5.2 基本要求

  5.2.1 工厂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5.2.2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5.2.3 工厂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备合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

  5.2.4 工厂应由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低碳管理相关工作,设有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惩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工厂应提出绿色低碳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

  5.2.5 工厂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2.6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GB/T 24001、GB/T 45001要求的管理体系,通过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5.2.7 工厂应以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和污染防治措施为基础,与国家和行业颁布的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标准和环保政策一致,符合国家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4

  T/BGMIA 0001—2025

  5.2.8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应定期对员工提供绿色低碳相关教育、培训。

  5.3 评价指标

  5.3.1 基础设施

  5.3.1.1 工厂室内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5.3.1.2 工厂绿化适宜,满足工厂或所在园区绿化规划要求。

  5.3.1.3 办公场所应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办公场所使用LED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数量比例应超过70%。

  5.3.1.4 工厂使用高效节能的空调、 电机、变压器、空压机、风机、泵等通用和配套设备的比例超过50%。

  5.3.1.5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5.3.1.6 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 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节能方面的要求。

  5.3.2 管理与规划

  5.3.2.1 工厂应根据GB/T 23331或等同标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3.2.2 适用时,工厂应根据GB/T 31274或类似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管理体系。

  5.3.2.3 工厂应建设能源智慧管理系统或平台。实现能源、设备、生产等环节的集中监控与优化。

  5.3.2.4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每年编制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或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披露绿色低碳发展相关信息。报告公开可获取。

  5.3.3 绿色低碳生产

  5.3.3.1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使用,应大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占比。

  5.3.3.2 工厂应使用绿色先进适用技术产品。

  5.3.3.3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年平均数量应≥1项。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投资额占工厂产值的比例应≥0.01%。(计算方法见附录B)。

  5.3.4 产品绿色低碳化

  5.3.4.1 工厂生产的产品(包括原料和辅料)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漏;工厂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中的限用物质应符合 GB 26572 规定的限量要求和标识要求,除非其应用在经济上或技术上不可行,属于国家规定的限用物质应用例外。

  5.3.4.2 工厂应根据GB/T 24067或相关产品标准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并利用核算的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

  5.3.5 综合绩效

  5.3.5.1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5.3.5.2 工厂应不断提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

  5.3.5.3 工厂应不断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5.3.5.4 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工厂应采用GB/T 32150 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

  5.3.5.5 工厂的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3.5.6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的单位产值综合能耗趋势应保持下降趋势。

  5.3.5.7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的单位产值碳排放趋势应保持下降趋势。

  6 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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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BGMIA 0001—2025

  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根据评价指标的得分情况,将工厂的绿色低碳水平进行分级,具体如下:

  表 1 绿色低碳工厂等级表

  评判标准

  绿色低碳工厂等级

  得分≥90分

  三星级

  80分≤得分<90分

  二星级

  70分≤得分<80分

  一星级

  6

  T/BGMIA 0001—2025

  附录 A

  (规范性)

  集成电路行业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表

  集成电路行业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见表A. 1。

  表A.1集成电路行业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表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具体评价要求

  分值

  1

  基础设施

  工厂室内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得 3 分;

  (2)未提供,不得分。

  3

  2

  工厂绿化适宜,满足工厂或所在园区绿化规划要求。

  (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得 2 分;

  (2)未提供,不得分。

  2

  3

  办公场所应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办公场所使用 LED 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数量比例应超过 70%。

  (1)提供办公场所的自然光证明,得 1 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充分,不得分;

  (2)节能型照明设备数量比例不低于 70%,得 2 分;低于 70%,不得分。

  3

  4

  工厂使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电机、变压器、空压机、风机、泵等通用和配套设备的占比超过 50%。

  能效 2 级以上的通用和配套设备功率占比:

  (1) ≥90%,得 4 分;

  (2)<50%,得 0 分;

  (3)50%≤P<90%,得分=0.1 × (P-50),保留一位小数。注:其中P 为能效 2 级及以上通用和配套设备功率占比(%)。

  4

  5

  工厂应依据 GB 17167、GB 24789 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1)工厂达到 GB 17167、GB 24789 标准要求并提供佐证材料,得 4 分;

  (2)未提供,不得分。

  4

  6

  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节能方面的要求。

  ——应配备适宜生产规模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装备。

  ——应运用适宜生产规模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解破坏技术和装备。

  (1)提供污染物处理设备清单,得 4 分;

  (2)未提供,不得分。

  4

  7

  管理与规划

  工厂应根据GB/T 23331 或等同标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提供有效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3 分;

  (2)未提供,不得分。

  3

  8

  适用时,工厂应根据 GB/T 31274 或类似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管理体系。

  (1)提供管理手册、文件清单等体系文件,得 3 分;

  (2)未提供或提供不充分,不得分。

  3

  9

  工厂应建设能源智慧管理系统或平台。实现能源、设备、生产等环节的集中监控与优化。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每年编制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或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披露绿色低碳发展相关信息。报告公开可获取。

  (1)提供平台系统架构设计文档(说明与相关业务功能的对应关系),得 2 分;

  (2)提供平台功能实现或效果验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多端访问截图(大屏看板、APP 能耗实时展示等功能界面)、用户操作手册等,得 2 分;

  (3)未提供或提供不充分,不得分。

  (1)提供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每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或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报告每包含能源结构优化、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绿色制造、清洁生产、工厂温室气体排放、产品碳足迹等中的 1 项得 1 分,最高得3 分;

  4

  4

  10

  7

  T/BGMIA 0001—2025

  (2)在官网、公众号、证券交易所公告平台、社交媒体等途径可查询,需要提供链接和照片,得 1 分;

  (3)未提供或提供不充分或未每年提供,不得分。

  11

  绿色低碳

  生产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使用,应大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占比。

  (1)使用了可再生能源但不达到 1 百万千瓦时或低于总电量的 5%,得 1 分;

  (2)使用了可再生能源 1 百万千瓦时或不低于总电量的5%,得 3 分;

  (3)使用了可再生能源 1 百万千瓦时且不低于总电量的5%,得 5 分;

  (4)使用了可再生能源不低于总电量的 10%,得 6 分。注:1)可再生能源指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自然过程不断补充和再生的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2)本指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为工厂生产过程实际消费的各种可再生能源总和。

  3)本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工厂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自发自用、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具备专线直供电力交易结算凭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以及单独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EC)对应的电力消费量(以上依据市场化交易合同、交易结算凭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或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清单(遵循不重复计算原则统计)。

  6

  13

  工厂应使用绿色先进适用技术产品。

  工厂提供采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等国家鼓励推荐政策文件范围内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应用实例,每提供 1 份得 1 分, 6 份及以上得满分 6 分,未提供或材料不一致的不得分。

  6

  14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年平均数量应≥1 项。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投资额占工厂产值的比例≥0.01% (计算方法见附录 B)。

  (1)提供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实例,每提供 1 项材料得 1 分,提供 5 项及以上材料得满分 5 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充分不得分。绿色低碳改造项目应具有显著节能、降碳、减污、节材效果。

  (2)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投资额占工厂产值的比例:

  1) ≥0.10%,得 5 分;

  2)<0.01%,得 0 分;

  3)0.01%≤X<0.10%,得分=50× (X-0.01%)/0.09%,保留一位小数。

  注:其中X 为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投资额占工厂产值的比例(%)。

  10

  15

  产品

  绿色

  低碳

  化

  工厂生产的产品(包括原料和辅料)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漏;工厂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中的限用物质应符合 GB 26572 规定的限量要求和标识要求,除非其应用在经济上或技术上不可行,属于国家规定的限用物质应用例外。

  (1)提供产品限用物质检测报告,得 2 分;

  (2)提供产品标识证明材料,得 2 分;

  (3)未提供或提供不充分,不得分。

  4

  8

  T/BGMIA 0001—2025

  16

  工厂应根据GB/T 24067 或相关产品标准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并利用核算的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

  (1)提交产品碳足迹报告的产品型号数量占总产品型号数量的比例,满分 6 分,得分=(提交碳足迹报告的产品数量÷总产品数量)×6,未提供或提供报告内容不充分不得分。

  (2)提供对产品的碳足迹实际改善成果证明,得 2 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充分不得分。

  8

  17

  综合绩效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单位用地面积产值:

  (1) ≥3000 万元/公顷,得 2 分;

  (2)<3000 万元/公顷,不得分。

  2

  18

  工厂应不断提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计算方法见附录 B)。

  工厂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1) ≥75%,得 2 分;

  (2)50%≤重复利用率<75%,得 1 分;

  (3)<50%,得 0 分。

  2

  19

  工厂应不断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计算方法见附录 B)。

  工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1) ≥90%,得 2 分;

  (2)80%≤综合利用率<90%,得 1 分;

  (3)70%≤综合利用率<80%,得 0.5 分;

  (4)<70%,得 0 分。

  2

  20

  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工厂应采用GB/T 32150 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

  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或核查报告,得满分 5 分。重点审核核算或核查报告的完整性和专业性,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有明显技术问题,不得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5

  21

  工厂的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计算方法见附录 B)。

  工厂的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万元):

  (1)>400,得 0 分;

  (2)≤40,得 15 分;

  (3)40

  注:其中 Eg 为工厂的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万元)。

  15

  22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的单位产值综合能耗趋势应保持下降趋势。

  (1)工厂正式运行三年且单位产值综合能耗连续三年下降、工厂正式运行仅两年不满三年且单位产值综合能耗连续两年下降,得满分 3 分;

  (2)工厂正式运行三年但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不是连续三年下降但有两年下降,得 2 分;

  (3)工厂正式运行仅两年不满三年且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不满足两年下降、工厂正式运行三年但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仅一年下降或都是上升,不得分。

  3

  23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的单位产值碳排放趋势应保持下降趋势。

  (1)工厂正式运行三年且单位产值碳排放连续三年下降、工厂正式运行仅两年不满三年且单位产值碳排放连续两年下降,得满分 3 分;

  (2)工厂正式运行三年但单位产值碳排放不是连续三年下降但有两年下降,得 2 分;

  (3)工厂正式运行仅两年不满三年且单位产值碳排放不满足两年下降、工厂正式运行三年但单位产值碳排放仅一年下降或都是上升,不得分。

  3

  9

  T/BGMIA 0001—2025

  附录 B

  (规范性)

  部分指标计算方法

  集成电路行业绿色低碳工厂评价中部分指标的计算方法可见 B.1、B.2、B.3、B.4。

  B.1 工厂近三年(工厂正式运行不满三年按实际运行时间计)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投资额占工厂产值的比例

  总

  G (B.1)

  式中:

  G——工厂近三年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投资额占工厂产值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G 改——工厂近三年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投资总额,单位为万元;

  G 总——工厂近三年总产值,单位为万元;

  注:1 、绿色低碳改造项目应具有显著节能、降碳、减污、节材等效果;

  2 、近三年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时间在近三年计,其投资额按同口径计;

  3 、如工厂运营不足三年,则按近三年中实际运营的完整自然年数量对应的改造升级项目投资总额和产值总额计算。

  B.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R (B.2)

  式中:

  R——工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用百分比表示;

  Vr——评价年工厂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包括循环利用的水量、直接和经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总和),单位为立方米( m3 );

  V——评价年工厂的取水量(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消防、外供等),单位为立方米( m3 )。

  注:主要生产系统是指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工艺等;辅助生产系统是指为主要生产系统服务的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工业水净化单元、软化水处理单元、水汽车间、循环水厂、机修、空压站、污水处理厂、贮运、鼓风机站、氧气站、电修、检化验等);附属生产系统是指在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各种服务、生活系统(如办公楼、科研楼、食堂、浴室、保健站、绿化、汽车队等)。

  B.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式中:

  Kr——工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用百分比表示;

  Zr——评价年工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不含外购),单位为吨(t );

  Z——评价年工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单位为吨(t );

  Zw——评价年工厂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单位为吨(t )。

  10

  T/BGMIA 0001—2025

  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工厂实际产生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处置往年贮存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

  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指工厂对往年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量。

  处置往年贮存量指工厂对往年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工厂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充填及回填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是指工厂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工业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固体废物的量。处置方式包括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及海洋处置(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投海处置)等。

  B.4 工厂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式中:

  Eg——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万元;

  E——评价年工厂的综合能耗(不含用作原料的能源),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G——评价年工厂的总产值,单位为万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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