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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A 20
团 体 标 准
T/CATIS 033—2026
企业信用修复实施指南
Guidelin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terprise Credit Restoration
2026-01-26发布 2026-02-01 实施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 发 布
T/ CATIS 033-2026
目 次
前言 I
引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失信信息分类及总体原则 2
4.1 失信信息分类 2
4.2 轻微失信信息 2
4.3 一般失信信息 3
4.4 严重失信信息 3
4.5 失信信息范围 3
5 信用修复原则 4
5.1 总体原则 4
5.2 主动纠错 4
5.3 真实客观 4
5.4 分类修复 4
5.5 持续自律 4
5.6 权益保护 5
6 信用修复实施步骤 5
6.1 总体原则 5
6.2 失信行为自查与整改及体系补全 5
6.3 修复申请材料准备与提交 6
6.4 修复审核与结果跟踪 6
7 信用修复特殊情形处理 6
7.1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修复 6
7.2 跨部门协同修复 7
附 录A (资料性)企业失信信息修复流程 8
附 录B (资料性)“一网通办”信用修复指引 9
参考文献 12
I
T/CATIS 033-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北京信用协会、安徽普瑞康 医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信息经济学会、成都信用协会、爱信诺征信有限公司、 华运(海南)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众创伟业信用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安华理达企业 管理咨询(广州)有限公司、安徽财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 究院、上海君优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国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达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创企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瀚油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海 子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立德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安庆独行侠信息咨询服务有限 公司、鄂尔多斯市金信项目管理设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小兵商贸有限公司、华税(海 南)信用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信富泰(江苏)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企 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和智粮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优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市诚信建设促进会、无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源点致信(苏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国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尚伟龙、曾光辉、安明、韩清华、管延安、郝玉章、黄纪星、 石德海、班增欣、李翔坤、刘权、张博宙、余攀、简黎(陈志荣)、吉奎、郭川湖、王 钦、杨俊艳、季顺武、蒋薇、缪祝宏、云巧梅、苏胜利、张明、刘永泉、石祚建、柴有 志、刘结云、张俊、张昶洪、吕蓉、宗雅泽、范博、刘风、夏沂斌、张露、孙金华、尚 艳华、刘娟、周福兵、程红霞、杨发渝、赵伟、商楠、熊素贞、陈雨、侯霞。
本文件版权归中国服务贸易协会所有。未经事先书面许可,本文件的任何部分不得 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手段进行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或将本文件用于其他任何 商业目的。
III
T/CATIS 033-2026
引 言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国家 层面密集出台政策,推动信用修复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为信用修复工作筑牢了顶层设计根 基;同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 22号),进一步明确了总体要求。在此基础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亦相继出台部门规章细化落实路径,分别公布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07号)。
在政策密集发力的背景下,企业信用修复作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助力失信企业重塑信 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核心环节,迫切需要从企业视角出发,提供精准适配标准的实操指 引。上述文件己对信用修复的基本概念、操作规范等作出原则性界定,本文件则聚焦企业实 际需求,凝聚行业共识、规范信用主体内部及相关合作方的信用修复实践,将政策要求转化 为企业可直接参照的实操指引。
为确保文件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紧密贴合企业实操需求,本文件核心围绕“转化政策 要求、适配企业场景、明确实操路径”三大方向展开:一是衔接政策概念,明确企业适配边 界;二是立足企业视角,规范全流程操作路径;三是聚焦企业痛点,细化实操实施要求。
本文件立足企业核心视角,为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全流程、清晰化的规范性操作 指引;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其他信用主体的非金融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可参照执行,自然 人信用修复不适用本文件。本文件以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提升企业信用修复工 作质量与效率为目标,明确实操要点与协同要求,助力构建“自律规范、协同推进”的企业 信用修复行业生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IV
T/CATIS 033-2026
企业信用修复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失信信息分类、企业信用修复的考虑因素、实施步骤及特殊情形处理等方 面的原则与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其他信用主体的信用 修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31950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
GB/T 46276 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GB/T 31950、GB/T 4627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信用修复 Credit Restoration/Credit Repair
企业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 或失信信息归集平台(信用网站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 审核后,移出或终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的活动。
注1:本文件所指归集机构,涵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以及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信用网站等。
注2:认定单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权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记录与公示,并负责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的法定责任主体,遵循“谁认定、谁负责、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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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的核心原则。其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监管部门等)、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等),以及其他特定行业主管(监管)机构。
注3:本文件所指“信用修复”,包含失信主体通过自主整改实现自主自新的修复机制, 但不涵盖对征信或公示系统中技术性错误的纠正类修复活动。
3.2
失信信息 Discredit Information
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商业伦理的行为而形成的不良记录。
注1:失信信息通常会在信用征信平台及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依法予以公示。
注2:失信信息具体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 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注3:其他失信信息,是指除上述四类之外,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类 信息。
4 失信信息分类及总体原则
4.1 失信信息分类
失信信息依据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 一般、严重”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并针对每类 情形分别设置差异化的公示期限与修复条件。若同一违法失信信息涉及多项行政处罚,其公 示期限以其中最长的期限为准。对于已达最长公示期限却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 关义务的主体,将依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4.2 轻微失信信息
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下四类:
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对信用主体作出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 录类信息;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2
T/CATIS 033-2026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因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需公示的,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 3个月,且信用主体在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后即可申请修复。
4.3 一般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情形。
一般失信信息的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
4.4 严重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以下五类: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涉及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 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在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信息;
一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符合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的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4.5 失信信息范围
失信信息范围包括: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核心特征体现为主观恶意性强、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 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等);
一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核心特征是企业存续状态异常,未造成严重危害,主要目的在 于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行政处罚信息(核心特征为存在明确违法事实,且已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涵 盖通过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作出的各类处罚);
一非处罚类抽查检查负面信息(核心特征为存在违规事实但未达到处罚标准,或仅需 整改无需处罚等);
一其他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破产重整/和解未完成信息、跨部门协同认定的失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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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非处罚类跨领域失信信息等)。
5 信用修复原则
5.1 总体原则
企业信用修复需兼顾主动纠错、真实客观、分类修复、持续自律与权益保护等核心因素, 确保修复过程真实有效,并深度融入诚信自律体系建设之中。
5.2 主动纠错
5.2.1 信用修复的核心前提是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企业需在申请修复前全面履行各项 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补足欠款、整改违规事项等,并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 危害后果与不良影响,且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5.2.2 企业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整改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出具的“整改完成 确认书”、第三方机构验证报告等;未完成纠错的企业,不得启动信用修复程序,体现“先 整改、后修复”的核心逻辑。
5.3 真实客观
5.3.1 企业应如实申报失信信息整改情况,严禁隐瞒失信行为细节、伪造整改材料(如虚 假付款凭证、虚假合规报告等)。
5.3.2 归集机构或认定单位开展核查时,企业应配合提供原始记录、业务台账等备查资料, 确保信用修复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切实维护信用修复的严肃性。
5.4 分类修复
5.4.1 根据企业失信信息的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分别对应差异化 的修复标准与流程,确保修复措施与失信情节精准匹配。
5.4.2 轻微失信行为,可简化修复材料要求,将“完成纠错”作为核心判定条件。
5.4.3 一般失信行为,则需补充提交“信用承诺”“内部整改说明”等相关材料。
5.4.4 严重失信行为,需通过“整改验收”“行业协会评估”“多部门联审”等程序,同 时还需满足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等额外前置条件。
5.5 持续自律
5.5.1 企业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及完成修复后,需持续深化诚信自律体系的建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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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信用修复前,企业需结合失信根源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补全合同履约跟踪流程、增设合规自查机制等。
5.5.3 信用修复完成后,企业应定期开展信用合规自查工作,及时更新企业信用档案,并 将当期信用状况纳入员工考核体系,以构建诚信自律的长效机制。
5.6 权益保护
信用主体若对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及信用修复结果持有异议,可通过“信用 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向认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申诉。
6 信用修复实施步骤
6.1 总体原则
企业应遵循整改优先、规范申请、持续自律的原则,依照失信行为自查整改、修复申请 材料准备提交、修复审核结果跟踪的步骤推进信用修复工作,并将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要求贯 穿其中。
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的流程见附录A。
“一网通办”信用修复指引 见附录B。
6.2 失信行为自查与整改及体系补全
6.2. 1 失信行为自查:企业应主动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 方平台,查询名下失信信息,清晰界定失信类型、认定单位、公示期限及修复条件等,并形 成《企业失信信息清单》。
6.2.2 失信行为整改:针对每项失信信息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轻微失信行为应立即纠正违 规操作(如补充缺失材料、补缴相关款项等);一般及严重失信行为则应深度剖析失信根源 (如制度漏洞、流程缺失等),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彻底消除危害后果,并妥善留 存整改佐证材料(如付款凭证、整改报告、行政机关出具的整改验收函等)。
6.2.3 失信行为体系补全:整改过程中应同步健全企业诚信自律体系。若因合同履约失信, 应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增设合作方信用核查、履约进度跟踪等条款;若因内部管理疏漏 导致失信,则需增设信用监督岗位,明确日常核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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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TIS 033-2026
6.3 修复申请材料准备与提交
修复申请材料的准备与提交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材料整理:严格依照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的要求梳理申请材料,核心包括三类: 一 是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证明文件;二是信用承诺书;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渠道提交:申请应向对应责任单位递交,具体为: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名单信 息,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向登记地部门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信 用中国”网站线上提交,务必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诚信自律要求:信用承诺书需结合企业自身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实际撰写,明确未来 信用管理目标,例如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每季度开展合规自查、每年度组织诚信培训等,承 诺书内容将被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一辅助机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推广的“两书同达”模式,即在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等文件时,及时掌握信用修复相关政策。
6.4 修复审核与结果跟踪
修复审核与结果跟踪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进度跟踪:提交申请后,需通过信用平台实时查询或主动联系认定单位跟进审核进 度,并根据要求配合补充材料;若涉及严重失信修复,还应积极接受现场核查;
一结果处理:审核通过后,需确认失信信息已按规定移出或终止公示,且相关管理措 施已同步解除,并妥善留存审核通过回执;若审核未通过,则应依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整 改,之后重新提交申请;
一结果同步:信用修复完成后,需主动与认定单位确认其已向相关信用平台同步推送 修复结果,确保信用信息得到及时更新;
一诚信自律管理要求:信用修复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需将修复全过程及结果纳入企 业信用档案,同时组织内部复盘会议,深入分析失信及修复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一步优化 诚信自律管理体系,例如调整信用奖惩规则、强化重点岗位信用培训等。
7 信用修复特殊情形处理
7.1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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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 门可采取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声明等措施,助力企业临时恢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 议执行完毕后,主管部门将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共享至各相关平台。
7.2 跨部门协同修复
针对需多部门联动处理的失信信息,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的数据联通机制,协同完成 跨部门修复申请的推送、结果反馈等相关工作,保障修复流程高效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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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企业失信信息修复流程
企业失信信息修复流程图见图A.1。
企业发现失信信息
判定信息
5. 其他失信信息
查询原信息认定部门的分银标准与修 复条件
两足修复条件
准备材料:证明材料+承诺书+其他材料
按粱道提交申请(值用中国/公示系
统/瓶定平台)
等待审核结果(2-7个工作日)
多平台同步停止公示 ·解除您戒 按反续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核对是否已正异常情形(补报年报/
变更地址等)
按罚款额度/处罚种类判定严重程度
(轻/ 一 般/F 重 )
2.经营异常名录信思 3.行政处罚信息
满足条件 满足对应公示期 ·版行义务
核对是否完成整改+满3/6个月公示期
核对是否满1年公示期+厘行全部义务
4.治查检责面信息(申处罚类)
1.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偶足条件
满足条件
图 A.1 企业失信信息修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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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资料性)
“一网通办”信用修复指引
“一网通办”信用修复指引 见表B.1。
表B.1 “一网通办”信用修复指引
序号
失信信
息类型
失信信息
领域
信用修复
受理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
修复条件
申请渠道
工
行政处
罚信息
市场监管
领域行政 处罚信息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
门
《市场监督管 理信用修复管
理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107号)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已自觉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b)已主动采
取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及不良影响;
c)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d)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需在公示期满一
年后,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
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该名单。
当事人可通
过市场监管
信用修复全 国统一平台 线上申请, 或前往市场
监督管理部
门现场办理 信用修复业 务。
2
其他领域 行政处罚
信息
国家公共 信用和地
理空间信
息中心
《信用修复管 理办法》(国 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36 号 )
满足最短公示期限要求;纠正失信行为, 全面履行因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 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相关义 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需涵 盖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 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等事项。
“信用中 国”网站线 上申请办
理。
3
严重失 信主体 名单信
息
拖欠农民
工工资失
信联合惩
戒对象名
单
作出列入
决定的人
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
政部门
《拖欠农民工 工资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 管理暂行办
法》(人社部 令第45号)
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已改 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b)自改 正该违法行为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 惩戒名单已满6个月;c)出具不再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书面信用承诺。
向作出列入
决定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
提交书面申
请。
4
重大税收 违法失信 主体名单
作出列入 决定的属 地税务机 关或税务
局
《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信 息公布管理办
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4 号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a)已按《税务处
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
求缴清应纳税款、退补税款、滞纳金及
罚款,且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b)
失信主体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出具批准
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
务机关依法受偿的;c)在重大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
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 控、重大项目建设或履行社会责任作出 突出贡献的。
向作出确定
其为失信主 体决定的税 务机关提交 书面申请。
5
统计严重
失信企业
名单
作出列入
决定的国
家统计局
及其派出
的调查机
构 、县级
《统计严重失 信企业信用管
理办法》(国
家统计局令第 35号)
对于公示期满6个月的统计严重失信企 业,若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 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的 。
向作出该决
定的统计机
构提交书面
申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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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失信信
息类型
失信信息
领域
信用修复
受理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
修复条件
申请渠道
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
6
安全生产
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
作出列入
决定的应
急管理部
门
《安全生产严 重失信主体名 单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
令第11号)
管理期满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 定的义务;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 良影响;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向作出将其
列入决定的 应急管理部 门提出书面
申请。
7
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作出列入
决定的执
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公布失 信被执行人名 单信息的若干 规定》(法释 〔2017〕7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删除失信信息:
a)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b)当
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的;c)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
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d)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
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
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
供有效财产线索的;e)因审判监督或破
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
行人中止执行的;f)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不予执行的;g)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 执行的。
向作出将其
列入决定的 执行法院提 交书面申
请。
8
市场监督
管理严重
违法失信
名单
作出列入
决定的市
场监督管 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
理信用修复管
理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107号)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届满一 年,且符合下列情形:a)已自觉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b)已主动采 取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及不良影响; c)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较 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可通 过市场监管 信用修复全 国统一平台
在线提交申 请,或前往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现场
办理。
9
社会组织 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
作出列入 决定的属 地社会组
织登记管
理机关
(民政部
门 )
《社会组织信 用信息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
(民政部令第
60号)
a)依照《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及时将其移 出活动异常名录;b)该社会组织自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 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完成整改要求 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
c)依照《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
(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社会组织,自列入之日起满2年,可向 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d)依照《办 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
向作出列入
决定的属地
社会组织登
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
门)提出书 面申请。
10
注册会计
作出列入
《注册会计师
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
向作出将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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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失信信
息类型
失信信息
领域
信用修复
受理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
修复条件
申请渠道
师行业严
重失信主
体
决定的省 级以上财
政部门
行业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管理 办法》(财政
部令第116
号 )
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已自觉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全部义务;b) 已主动消除相关危害后果及不良影响; c)在公示期间,未再受到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列入决定的 省级以上财 政部门提交 书面申请。
11
其他失 信信息
企业经营
异常名录
作出列入 决定(作
出标记) 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
门
《市场监督管
理信用修复管
理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107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移出经营异常名 录:a)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 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补报并 公示所有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b)因未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 相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 已履行信息公示义务;c)因未依法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且已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d)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
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且已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
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已证明通过登
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
重新取得联系;e)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向其登记地
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提 交书面申
请。
12
社会组织
活动异常
名录
作出列入
决定的属
地社会组
织登记管
理机关
(民政部
门 )
《社会组织信 用信息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已依 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完成整改要求
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该名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为其办理移出手续。若不存在需整 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自列入活动 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登记管理 机关将其移出该名录。
向对其作出
列入决定的 属地社会组
织登记管理
机关(民政
部门)提出
移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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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25〕22号)
[2]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16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4]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5]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6]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7]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8]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9]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10]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
[11]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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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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