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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FDSCX 004—2025代替 T/FDSCX 004—2024
福鼎白茶调味茶
Fuding White tea Flavored tea
2025 - 12 - 12 发布
2025 - 12 - 12 实施
福鼎市茶业协会 发 布
T/FDSCX 00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白茶工作组提出。
本文件由福鼎市茶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白茶工作组、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鼎市茶业协会、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六妙白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八闽茶夫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春绿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裕荣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顺茗道茶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兴华、李鑫华、林振传、林有希、张 肖、蔡清平、蔡良绥、耿宗钦、罗 成、吴 健、王传意、吴月萍、陈 敏、邵克平、庄长强、吴传惠、陈亨进。
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T/FDSCX 004-2024。
I
T/FDSCX 004—2025
福鼎白茶调味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福鼎白茶调味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福鼎白茶为主要原料的调味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2,4-滴丁酸钠盐等 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2291 白茶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 316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
GB/T 31751 紧压白茶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247 调味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35/T 1076 地理标志产品 福鼎白茶
T/FDSCX 002 福鼎白茶
3 术语和定义
DB35/T 107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福鼎白茶调味茶 Fuding White tea Flavored tea
1
T/FDSCX 004—2025
在福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福鼎白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食品原料和(或)药食同源的植物原料制成的产品。
3.2
加料调味茶 Charging flavored tea
以福鼎白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食品原料或药食同源的植物原料制成的产品。
3.3
紧压调味茶 Compressed flavored tea
以福鼎白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食品原料和(或)药食同源的植物原料,经汽蒸、压制、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3.4
袋泡调味茶 Flavored flavored tea
以福鼎白茶为基本原料,加人适量食品原料和(或)药食同源的植物原料,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用过滤材料包装制成的产品。
4 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加料调味茶、紧压调味茶、袋泡调味茶。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基本原料应符合 T/FDSCX 002 的要求。
5.2 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或药食同源的植物原料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5.3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感官品质
项目
要求
外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和形状,无霉变、无劣变、无异物
香气和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汤色
具有产品冲泡后应有的汤色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2
T/FDSCX 004—2025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加料调味茶
紧压调味茶
袋泡调味茶
水分( g/100g)
≤
13.0
总灰分( g/100g)
≤
10.0
5.5 质量安全指标
5.5.1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5.5.2 农药残留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评审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形态。称取混匀试样 3 g~10 g 置入带盖评茶杯中,按照茶水质量比 1 ∶50 加入沸水,浸泡 5 min 后,将茶汤沥入评茶碗中,观察汤色,闻嗅叶底香气,审评茶汤滋味。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应按 GB/T 8303 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应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检验应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3 质量安全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应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应按 GB 2763 和 GB 2763.1 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应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3
T/FDSCX 004—2025
7.1.1 取样以“批 ”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方法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 5 章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第 5 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3.2 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取样﹐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复检, 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7718 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0 号的规定。
8.1.2 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相关规定标明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量。
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 GH/T1070 的规定。
8.2.2 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
8.2.3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暴晒、雨淋、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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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5
T/FDSCX 004—2025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 70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0 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