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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GA 003-2025 枸杞年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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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枸杞   年份   NGA   003   2025
资源简介

  ICS 67.160.10 CCS X 63

  团 体 标 准

  T/ NGA 003-2025

  枸杞年份酒

  2025-12-26 发布 2025-12-26 实施

  宁夏枸杞协会

  中宁枸杞产业协会

  

  发

  

  布

  T/ NGA 00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全通枸杞产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宁夏枸杞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全通枸杞产业有限公司、江南大学、宁夏大学、宁夏枸杞产业发展中心、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宁夏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宁夏全通枸杞创新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雍跃文、周学义、饶志明、潘琳、乔彩云、刘茂盛、张源沛、伊倩茹、汪显、夏文孝、喜琴琴、高巨辉、郭卫春、雍佳、雍伟。

  I

  T/ NGA 003-2025

  枸杞年份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枸杞年份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宁夏枸杞为主要原料,辅以其他药食两用原料制备成提取物/液,以发酵酒、蒸馏酒为基酒进行调配制成的枸杞年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8672 枸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枸杞年份酒

  枸杞年份酒是指以枸杞为主要原料,辅以其他药食两用原料制备成提取物/液,加入蒸馏酒、发酵酒等基酒经勾调、陈酿等工艺生产,并标注酒体年份的枸杞酒。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枸杞发酵酒应符合 GB 2758 的要求;

  4.1.2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

  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

  4.1.4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

  4.1.5 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1

  T/ NGA 003-2025

  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与外观

  琥珀色,透明清亮,允许有少许沉淀物

  香气与风味

  具有枸杞和基酒特有香气和风味,酒香协调

  口感

  醇厚,回味悠长

  4.3 年份计算

  总年份=基酒年份 + 罐储年份 + 瓶储年份。

  其中,基酒年份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到:

  Y yi × pi … … … … … … … … … …(A.1)

  式中:

  Y ——计算出的基酒年份

  n ——参与勾调的总基酒种类数

  yi ——第i种基酒的贮存年份

  pi ——表示第i种基酒的添加比例(以小数表示,且所有pi之和应为1,即100%)

  4.4 卫生指标

  4.4.1 以白酒、枸杞蒸馏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枸杞酒,按 GB 2757 的规定执行。

  4.4.2 以发酵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枸杞酒,按 GB 2758 的规定执行。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检验。

  7.2 年份确认按 4.3 确认。

  7.3 卫生指标按GB 2757和GB 2758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班次灌装生产的同一种类、同一酒精度、同一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按GB/T 15037执行。

  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

  2

  T/ NGA 003-2025

  8.3.1.1 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年份。

  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9.1.1 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757和GB 2758的规定。

  9.1.2 包装正面需标注基酒类型及总年份。

  9.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3)第70号。

  9.3 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避免日晒、雨淋,强烈震荡。

  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放,贮存温度在5℃~35℃之间为宜。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 以上,离墙壁20㎝ 以上。

  按以上条件贮存,允许有微量沉淀,不影响饮用。

  3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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