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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ZSB 007-2025 电梯安全风险减量综合保险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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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梯   风险   保险   安全   TZSB
资源简介

  ICS 03.060 CCS A 11

  团 体 标 准

  T/TZSB 007-2025

  电梯安全风险减量综合保险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s of elevator safety risk reduction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2025-12-31 发布 2026-03-01 实施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发布

  T/TZSB 007—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风险减量服务 1

  3.2 风险巡查 2

  3.3 配件损失补偿 2

  4 保险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2

  4.1 经营许可 2

  4.2 偿付能力 2

  4.3 办公场地 2

  4.4 服务人员 2

  4.5 服务信息平台 3

  5 服务原则 3

  5.1 自愿性 3

  5.2 规范性 3

  5.3 及时性 3

  6 服务程序和内容 3

  6.1 维保服务管理 3

  6.2 风险巡查 4

  6.3 风险评价 4

  7 风险减量 5

  7.1 风险识别 5

  7.2 风险预警 5

  7.3 风险处置 6

  8 维保数据接口 6

  9 异议处理 7

  I

  T/TZSB 007—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条款。

  本文件由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通力电梯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华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舒衡、钟舒、郑薇、王盛、衡叶果、王雷、邵永青、张武章、吕冰、费东辉、章周斌、徐旭勋、陈豪、寿庆、施科益、毛斌沁、张梓涵、徐佩尔。

  II

  T/TZSB 007—2025

  电梯安全风险减量综合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原则、服务程序和内容、风险减量、维保数据接口以及异议处置等要求。

  本文件规范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所提供的电梯安全风险减量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31821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GB/T 3721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GB 45067-2024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TSG T7001-202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8-2023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TSG T5002-2017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GB/T 31821、GB/T 37217和GB 45067-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险减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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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ZSB 007—2025

  保险服务机构通过线上预警、维保服务管理、风险巡查等技术手段,对电梯的使用和维保情况实施动态追踪,降低电梯安全风险的服务。

  3.2

  风险巡查

  保险服务机构对投保电梯安全进行线上监测及现场检查,识别电梯风险的活动。

  3.3

  配件损失补偿

  保险服务机构对投保电梯的配件损坏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4 保险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4.1 经营许可

  取得《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4.2 偿付能力

  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小于150%。

  4.3 办公场地

  具有固定的电梯保险服务办公场所,场地面积不应小于50m² , 应为自有产权或租赁时限不少于3年且覆盖保险合同服务周期。

  4.4 服务人员

  至少配备3名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专项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持有含电梯修理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 熟悉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c) 具备与风险巡查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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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ZSB 007—2025

  d) 掌握电梯安全综合保险风险巡查信息化平台的使用;

  e) 掌握电梯现场巡查、电梯配件定损等工作流程;

  f) 至少在电梯行业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

  g)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4.5 服务信息平台

  保险服务机构应建立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服务信息平台,并与政府指定平台对接。

  5 服务原则

  5.1 自愿性

  电梯使用单位或产权人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保险服务机构协助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开展评价和风险减量服务管理。

  5.2 规范性

  保险服务机构依据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8-2023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以及电梯制造单位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电梯维保规范性进行服务管理。对维保合同规定需要增加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维保项目、维保频次也应纳入服务管理内容。

  5.3 及时性

  保险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件更换补偿。

  6 服务程序和内容

  6.1 维保服务管理

  6.1.1 保险服务机构应根据维保合同要求对维保单位完成日常维保任务、应急救援等工作实施风险减量服务管理。

  6.1.2 保险服务机构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维保单位实施的维保过程及维保质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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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ZSB 007—2025

  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维保费用结算依据。保险服务机构对在保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巡查和维保质量的评价考核,现场巡查需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相关方。

  6.1.3 保险服务机构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维保单位上传的关键节点数据、维保记录、零部件更换及费用明细等进行逐项确认,数据留存不少于 4 年。

  6.1.4 保险服务机构应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放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服务信息平台,与政府指定平台对接并进行数据传输。

  6.1.5 保险服务机构收到配件更换申请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给出回复,在与维保单位达成协议后,应在 8 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

  6.2 风险巡查

  6.2.1 基本要求

  6.2.1.1 保险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制定现场巡查作业指导文件,建立现场巡查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2.1.2 保险服务机构委派风险减量专项服务人员开展现场巡查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协助维保质量巡查指导工作。

  6.2.2 实施巡查

  6.2.2.1 保险服务机构随机抽取不低于在保电梯总数 5% 的电梯进行现场巡查,巡查结果需经现场巡查人员、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告知使用单位存在问题及整改时限。

  6.2.2.2 开展现场巡查时,维保单位应指派维保人员参与。

  6.3 风险评价

  6.3.1 总则

  保险服务机构应定期对维保单位管理能力、维保工作质量、维保服务和应急能力开展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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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 维保单位管理能力评价

  保险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管理能力进行评价,主要考察维保单位的资质、技术档案、作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等管理能力。

  6.3.3 维保工作质量评价

  保险服务机构应在现场巡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维保单位反馈巡查发现的问题和现场巡查的质量评价结果,并会同使用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3.4 维保服务评价

  6.3.4.1 保险服务机构对维保服务进行评价,包括开展维保工作的及时率、维保告知、维保平均用时、废旧零部件处理、用户满意度等情况。

  6.3.4.2 根据使用单位的需求,可增加对维保单位的增值服务评价。

  6.3.5 应急能力评价

  保险服务机构对维保单位开展或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值班、驻点等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应急预案、物资储备、救援到达时间、应急演练等情况。

  7 风险减量

  7.1 风险识别

  维保单位对保险服务机构日常服务管理和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保险服务机构有权委托其他具备维保资质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在维保单位当季维保费中扣除。若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发生两次未整改的,保险服务机构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因上述情况终止合同对使用单位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进行赔偿。

  7.2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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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服务机构、使用单位应扣除该梯维保费并立即上报当地监管部门:

  a) 巡查中发现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b) 当电梯发生事故或困人,维保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抵达现场实施紧急救援的。

  7.3 风险处置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服务机构或使用单位可以在维保合同中约定合适的扣罚标准进行扣罚,扣罚以单台电梯的季度维保费为上限:

  a) 限速器、涨紧轮轮槽油污严重;

  b) 油杯少于 1/3 油量或起不到导轨润滑作用;

  c) 导靴靴衬磨损严重或缺失;

  d) 厅轿门门脚滑块缺失;

  e) 厅门导轨污垢堆积严重,影响正常开关门;

  f) 限速器涨紧轮下垂严重,影响安全开关动作;

  g) 补偿链触地;

  h) 底坑垃圾较多;

  i) 维保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

  j)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服务机构或使用单位可以在维保合同中约定进行酌情扣罚:

  k) 维保单位对维保记录完整率不达标的;

  l) 故障停梯记录和配件更换记录未按要求上传的;

  m) 因维保原因导致投诉的。

  注: 同一台电梯考核导致的累计扣罚,以该梯全年维保费为上限。

  8 维保数据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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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ZSB 007—2025

  保险服务机构对电梯维保数据进行收集并向政府指定平台传输。电梯维保数据接口须符合政府指定平台数据接口要求,并保持与政府指定平台同步更新。

  9 异议处理

  电梯维保单位对维保质量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有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可向保险服务机构或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服务机构或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保险服务机构或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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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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