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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AWS 0019-2025 商贸产业园区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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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贸   基本   安全管理   产业园   ZAWS
资源简介

  ICS 13.100 CCS A90

  团 体 标 准

  T/ZAWS 0019—2025 T/ZJFPA 003—2025

  商贸产业园区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and Trade Industrial Parks

  2025 - 12 - 22 发布 2025 - 12 - 31 实施

  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浙 江 省 消 防 协 会

  

  发布

  T/ZAWS 0019—2025 T/ZJFPA 003—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安全管理职责与组织保障 2

  6 安全管理制度 3

  7 园区基础与公共区域安全管理 4

  8 入驻企业(商户)安全管理 6

  9 安全培训 10

  10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10

  11 应急管理 11

  12 持续改进 12

  参考文献 13

  I

  T/ZAWS 0019—2025

  T/ZJFPA 00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农都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子产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吉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农都农产品有限公司、杭州炯森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景福、王成桢、周萍、陈建刚、吴夏、高锋、何春刚、方力晟、唐丹、程俊良、陈丽娜、张兴刚、傅琦男、陆凤雅、袁剑锋、朱晓丽、顾立峰、王源兴、杨波、祝锋、彭海春、吴青、傅华军。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T/ZAWS 0019—2025 T/ZJFPA 003—2025

  商贸产业园区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贸产业园区安全管理的总则、安全管理职责与组织保障、安全管理制度、园区基础与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入驻企业(商户)安全管理、安全培训、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商贸产业园区的安全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其固有风险超出商贸园区常规业态的专项高风险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产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聚集若干工业企业的区域,是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调整和升级的重要空间聚集形式。

  [来源:GB/T 36574-2018,定义3.1]

  3. 2

  商贸产业园区 commercial and trade industrial park

  聚集若干从事商品流通、现代贸易、品牌营销及轻型生产等业务的企业与机构,融合商业、办公、仓储物流等多种功能,且包含人员密集场所的多功能复合型产业园区。

  3. 3

  公共区域 public area

  园区内供共同使用的区域。

  注:包括道路、停车场、走廊、消防通道、充电桩区域等。

  3. 4

  智慧消防 smart fire protection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现火灾隐患智能感知、预警、处置和管理的现代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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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模式。

  3. 5

  入驻企业(商户) tenant enterprise

  在园区内拥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活动的各类企业、机构及个体工商户。 3. 6

  业态 business format

  园区内不同行业、不同功能定位的企业或场所,具体表现为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商业形态。 3.7

  风险作业 hazardous operation

  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拆除作业、危险化学品相关作业、燃气相关风险作业、临时大型活动作业等高风险活动。

  4 总则

  4,1 总体方针

  商贸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基本方针,明确园区安全管理的核心指导思想与价值导向。

  4.2 总体目标

  通过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培育全员安全文化,全面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园区内人员生命安全及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4. 3 总体管理模式

  商贸产业园区应建立并运行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贯穿于园区规划、企业准入、日常运营、应急准备等全周期和各环节,并建立基于绩效监测与评审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安全管理水平的动态提升。

  4,4 核心支撑体系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以“标准化管理体系”和“智慧化监管平台”为两大核心支撑,通过体系化、智能化手段实现“科技兴安”1),提升安全管理的系统性与主动性。

  4.5 精准管理策略

  针对园区内多元业态特征,实施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与分类分级精准施策,同时聚焦人员密集场所、有限空间等较高风险区域,强化专项防控措施,降低重点领域安全风险。

  4,6 多方协同责任体系

  构建园区统筹、企业主责、第三方支撑、政府监管的全方位责任网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协同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明确各方在园区安全管理中的核心定位与协同关系。

  5 安全管理职责与组织保障

  5. 1 园区管理方安全职责

  5.1.1 园区运营管理方(简称“园区管理方”)是园区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科技兴安指园区管理方通过采纳和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与智能技术,构建智慧化监管平台,旨在提升安全管理的效率、精准性和主动性,从而实现园区安全的整体目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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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b) 制定并督促落实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c) 组织协调园区公共区域与设施的安全管理;

  d) 监督、指导、考核入驻企业(商户)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 组织园区级应急演练与救援工作;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5.2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设置

  5.2.1 园区管理方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2.2 园区管理方应结合自身园区规模、业态特点及风险等级,按地方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3 园区管理方应明确负责消防、电气、特种设备、建筑结构等各专业领域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岗位。

  5.3 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要求

  5.3.1 园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5.3.2 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操作及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5.3.3 园区管理方应明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消控室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5.3.4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信息,应按要求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 4 安全管理协议与责任书

  5.4.1 园区管理方、物业服务企业、入驻企业(商户)三方应依法签订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三方在安全责任区域、设施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等方面的职责划分;

  b) 公共区域与专属区域安全设施维护、检测、升级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c) 安全培训、应急演练、事故处置的联合组织与执行要求;

  d) 隐患整改责任归属、整改时限及未履约的追责条款;

  e) 突发事件中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及应急联动流程。

  5.4.2 园区管理方应拟定本园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所有入驻企业(商户)应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5.4.3 三方签订的安全协议及入驻企业(商户)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由园区管理方统一归档,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5 年。园区已配备智慧消防管理平台的,宜同步上传电子副本至平台。

  5.5 安全工作会议机制

  园区管理方应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园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并存档。

  6 安全管理制度

  6. 1 制度建立与维护

  6.1.1 园区管理方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覆盖全流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心内容:

  a) 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管理制度;

  b)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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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入园安全审核制度;

  d)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 设施设备与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f)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g)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h) 应急与事故管理制度;

  i) 档案与绩效评定制度。

  6.1.2 园区管理方应定期识别与安全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当相关文件发生更新时,应及时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与更新,确保管理制度与现行要求保持一致。

  6.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2.1 园区管理方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涵盖:

  a)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b)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c) 应急处置程序;

  d) 考核奖惩机制;

  e) 微型消防站建设与运行规范;

  f) 定期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要求。

  6.3 其他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6.3.1 园区管理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a) 施工与装修安全管理制度;

  b)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d)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f)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7 园区基础与公共区域安全管理

  7. 1 基础与建筑安全管理

  7.1.1 园区管理方应确保园区内的建筑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公共消防设施等符合GB 50016 的规定。

  7.1.2 入驻企业(商户)应遵守建筑的原设计用途和使用要求,不应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损坏建筑承重结构。

  7.1.3 园区管理方应公示各建筑区域的承载限值与使用禁忌。入驻企业(商户)进行非承重墙改造或放置超常规荷载物品的,应提交由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方案,经园区管理方审核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涉及结构安全的,应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1.4 园区内消防设施必须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园区管理方应按照 GB 25201、GB 55036 的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测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所有相关图纸、验收及维保记录应单独归档,永久保存。

  7.1.5 园区内商户装修改造,如涉及变动消防设施、安全疏散条件,或进行大规模电气线路重新敷设、增容等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改造,应重新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装修商户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后方投入使用。

  7.1.6 园区管理方应为主要建筑物及关键消防、电气设施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7.1.7 园区管理方应建立并执行建筑物结构安全、外墙附属物、防雷装置等的定期检测鉴定制度。

  7.1.8 园区管理方应建立安全标识标牌系统,并负责日常维护,确保其清晰、不被遮挡。标识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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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设置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

  7. 2 公共区域与消防通道管理

  7.2.1 园区内应当设置消防车道,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占用标识。严禁任何车辆、货物、设施设备或构筑物占用、堵塞消防车道。

  7.2.2 园区管理方应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及承载力符合 GB 55037 的规定,场地及其上空严禁设置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临时构筑物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与建筑相对应的消防救援窗口应保持清晰可见、易于识别。

  7.2.3 园区管理方应每日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开展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严禁在通道及出口处堆放货物、停放车辆,或设置任何可能影响疏散的固定设施。

  7.2.4 园区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房等区域,应按照 GB

  50016、GB 51309 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2.5 园区内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多个使用方的建筑,应书面明确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应实行统一管理。

  7.3 公共配套设施管理

  7.3.1 园区管理方应负责园区内公共消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与应急启用,确保其始终处于完整有效的状态。主要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消防供电设施、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微型消防站等。

  7.3.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园区,应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其位置、防火分隔、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25506 、GB 50016 的规定。

  7.3.3 园区消防控制室应实行 24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 2 名。若园区消防系统已完全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达成远程集中监控与应急操作,可安排单人值班。

  7.3.4 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制定并张贴值班人员职责、应急处置程序、火灾事故应急流程图等规章制度;

  b) 配备符合 GB 25506 规定的通讯、灭火及应急器材,并定期检查;

  c)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运行正常,历史记录备份完整;

  d) 禁止存放与运行无关的物品,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7.3.5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耐火等级、排水条件及标识管理应符合 GB 50016 、GB 50974 的规定。

  7.3.6 消防水泵、稳压泵、气压水罐等关键设备和配电柜、控制柜的安装防护与运行应符合 GB 50974、 GB 50016 、GB 55036 的规定。

  7.3.7 园区内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其风机房、风道、送风口、排烟口、防火阀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GB 51251 的规定。

  7.3.8 园区管理方应确保防烟、排烟风机控制柜标识清晰,供电可靠,定期按 GB 51251 的规定对送风口、排烟阀进行手动/联动启动与复位测试,并记录结果。

  7.3.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3.10 设有自动切换功能的消防双电源末端切换装置,应每季度进行自动切换功能测试。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每月进行启动测试,并记录油料储备情况。

  7.3.11 园区管理方宜参照《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结合园区规模、业态与火灾风险,合理规划和建设微型消防站。

  7.3.12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必要的灭火、防护、破拆、通讯等器材装备,并设置在便于应急出动的位置,站内应张贴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图。

  7.3.13 园区管理方应建立公共消防配套设施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应至少包括:设施名称、型号、位置、启用时间、制造商信息、维护保养周期、最近检测日期及结果、责任单位/人等核心信息。所有巡检、测试、维修、更换记录均应归档保存,形成完整的设备生命周期管理档案。

  7,4 电动车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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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1 园区应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电气火灾监控等功能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该场所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

  7.4.2 园区管理方应规范电动叉车充电与存放管理,设立独立、通风的专用充电区,并配备干粉灭火器。

  7.4.3 园区内应设置标识清晰的电动汽车专用停放区,与燃油汽车、非机动车停放区采取防火分隔,或保持安全距离进行分区布置。

  7.4.4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周边建筑、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7.4.5 电动汽车集中充电场所应根据其火灾风险,按严重危险级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消火栓、适用于电气及电池火灾的自动灭火装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传送至消防控制室或 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

  7.4.6 电动汽车快充区、慢充区应划分独立充电区域并设置物理隔离及明显标识标线。

  7.4.7 园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设置应符合 GB/T 18487.1 的规定,具备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自动断电及急停等功能。运营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露天设置的充电桩应具备符合 GB 50057 要求的防雷与接地措施,并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潮措施。

  7.5 智慧消防建设管理

  7.5.1 园区管理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智慧消防物联网平台,集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状态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7.5.2 智慧消防系统建设应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确保数据传输实时准确,数据接口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并向属地消防部门开放共享,系统应定期维护保障持续有效。

  8 入驻企业(商户)安全管理

  8. 1 入驻管理

  8.1.1 园区管理方应根据园内建筑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条件等,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建立完善企业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明确不予准入清单和清退条件清单。

  8.1.2 园区管理方应对入驻企业(商户)实施资质合规性与安全风险审查。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准入审查与现场核查措施。

  8. 2 装修与设备安装管理

  8.2.1 园区管理方应对园区内涉及高空、动火、临时用电等风险作业的装修施工过程定期进行巡查,记录隐患位置、责任人及整改期限,并公示作业信息。

  8.2.2 园区内装修期间涉及风险作业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a) 作业前责任单位应完成内部安全审批,并向园区管理方报备作业内容、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现场监护人等信息;

  b)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应完成安全交底并留存记录;

  c) 责任单位应按作业类型落实防火隔离、安全防护、通风检测、警戒隔离等管控措施;

  d) 应记录作业全过程,不应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e) 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应急物资;

  f) 作业完成后,应清理现场并申请验收,园区管理方核查合格后存档相关资料。

  8.2.3 隐蔽工程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a) 入驻企业(商户)或施工单位在进行涉及电气线路、给排水管道、消防管线、防火封堵等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向园区管理方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图纸及材料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b) 园区管理方应对隐蔽工程的材料进场、敷设安装、封闭前等关键节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留存影像等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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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由园区管理方组织施工方、入驻企业(商户)等各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应依据经审核的施工方案、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合格后方可覆盖,并记录归档;

  d) 验收不合格的,园区管理方应下达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应整改合格并重新报验。在未取得验收合格记录前,不得进行任何覆盖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8.2.4 装修材料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a) 入驻企业(商户)所选用的装修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 GB 50222 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b) 入驻企业(商户)在材料进场前,应向园区管理方报备并提交主要装修材料的清单、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存档后方可使用;

  c) 对于配电间、消防控制室、设备机房、厨房操作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特殊部位,其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不应低于 B1 级;

  d) 园区管理方应对进场材料进行随机查验,发现不合格材料,应立即清退出场,已施工部分立即拆除。

  8.2.5 设备安装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a) 入驻企业(商户)在进行大型、重型或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园区管理方提交安装方案、施工单位资质、设备合格证明等报审材料,经园区管理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b) 涉及特种设备的安装,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提供设备的出厂文件资料;

  c) 对于非特种设备但对建筑结构、荷载或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安装,应提交由原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安全性确认文件;

  d)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入驻企业(商户)应组织验收,并根据设备厂家技术文件、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带负荷试运行测试,确认运行平稳、安全可靠。验收及试运行记录应报园区管理方备案。

  8.2.6 施工现场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a) 在施工区域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施工公告牌,明确施工单位、作业范围、工期、安全责任人、主要风险及应急联系方式等核心信息;

  b) 外来施工人员宜佩戴明显标识,便于区分管理;

  c) 施工区域宜按实际需求设置视频监控,覆盖关键区域。

  8. 3 日常运营管理

  8.3.1 园区管理方应定期对入驻企业(商户)进行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完好、安全培训教育等情况。

  8.3.2 园区管理方应督促入驻企业(商户)定期开展自查,并定期抽查执行情况。

  8.4 变更管理

  8.4.1 入驻企业(商户)应对其变更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控制;园区管理方应对企业履职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

  8.4.2 园区内入驻企业(商户)变更管理应覆盖以下主要类型:

  a) 企业主体、租赁关系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b) 建筑使用性质、内部布局及建构筑物的变更;

  c) 主要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的变更;

  d)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

  e) 直接涉及安全生产管理、作业安全管控或风险防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变更。

  8.4.3 变更过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a) 入驻企业(商户)变更实施前应进行申请,并进行变更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园区管理方审核;

  b) 园区管理方应对入驻企业(商户)是否履行变更管理程序、报告是否齐全、管控措施是否可行进行程序性审核。依法需报政府审批的,应在取得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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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变更实施过程中,入驻企业(商户)应落实管控措施。园区管理方应根据变更风险等级,采取文件核查、关键节点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d) 变更完成后相关资料应报园区归档,并及时更新一企一档信息。

  8.5 企业清退管理

  8.5.1 园区管理方应建立清退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与园区的安全责任,对清退全过程实施风险管控。

  8.5.2 清退企业应在作业前提交安全清退方案,经园区审核并完成安全交底后实施。

  8.5.3 企业清退涉及设备设施拆除的,园区管理方应组织对作业区域实施电、气、水等能源隔离,做好安全管控及相关记录。

  8.5.4 清退企业设备设施拆除过程涉及风险作业的应办理审批,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并保持原有消防设施完好。

  8.5.5 拆除带电设备前应验电并悬挂安全警示标识,穿戴绝缘防护用具,残留电缆应做绝缘处理。

  8.5.6 燃气管道拆除时应去除管道内残余燃气,确保作业安全,管道末端应加装盲板。

  8.5.7 清退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其包装物、废弃物)的,应向园区提交合规处置方案,经园区审核通过后,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资质范围匹配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GB 18597 的规定进行处置。

  8.5.8 清退完成后,园区应组织现场安全核验,所有清退过程资料应纳入园区档案保存。

  8.6 相关方管理

  8.6.1 园区管理方应对进入园区从事施工、维修、安装、清洁等作业的外部单位(简称“相关方”)及其作业活动实施统一的安全管理。坚持“谁引进、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 ”的原则,园区管理方及引进相关方的入驻企业(商户)应共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8.6.2 相关方进入园区作业前,负责引进的单位应对其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6.3 应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工程合同、服务合同中设立独立的安全条款,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6.4 相关方应在作业前提交申请,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限空间、大型设备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同时提交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8.6.5 作业开始前,园区管理方应与引进单位共同组织相关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入园安全告知和现场安全交底,明确园区安全规定、作业现场风险、应急处置流程。

  8.6.6 相关方作业人员凭有效证件入园,经身份核验后领取临时通行凭证,园区门岗应对人、证一致性进行核验登记。

  8.6.7 园区管理方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及携带的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气瓶等进行合规性检查,确认设备完好、安全装置有效。

  8.6.8 凡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应严格执行园区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经园区管理方现场核查、批准并落实全程监护后作业。

  8.6.9 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区域和标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对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或相邻单位安全的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8.6.10 园区管理方应将对相关方作业现场的巡查纳入每日重点,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对于高风险或长时间作业应增加巡查频次。

  8.6.11 作业结束后,相关方应清理现场,清除废弃物,恢复被移动或损坏的消防设施、护栏、盖板等安全设施。园区方应进行离场前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无设备遗落、现场已恢复安全状态。

  8.6.12 作业人员离场后,其临时出入权限应及时注销,相关凭证收回。

  8.6.13 园区管理方应对相关方作业安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纳入相关方安全管理档案,作为后续合作参考依据。

  8.7 重点区域、设备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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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1 园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园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完成消防验收,保障消防设施配置齐全且有效;

  b) 园区内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布局、防火条件及安全疏散设施应维持原设计标准,不应变更或装修导致消防安全性能降低,且符合 GB 55037 的规定;

  c) 园区管理方应制定人员密集场所巡查制度,定期对违规开展风险作业、影响安全疏散、违规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等进行监管;

  d) 园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应按 10.2 要求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检查频次、内容与标准应符合 GB/T 40248 的规定,检查结果留存记录;

  e) 园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应按 10.2 要求,定期对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标识、高风险作业、危险物品管理等进行专项检查;

  f) 园区内入驻企业(商户)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向园区管理方报备,园区管理方应对活动方案的消防合规性进行审核;活动期间应采取实时监测、分段截流、单向通行等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出口畅通,必要时应限制人流密度;

  g) 活动结束后,入驻企业(商户)应及时清场,并向园区管理方报备。园区管理方应对公共区域设施恢复情况进行检查。

  8.7.2 有限空间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a) 入驻企业(商户)应在入驻时或新产生有限空间后,对其权属范围内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报园区管理方备案;

  b) 园区管理方应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并建立园区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总台账,对公共区域的有限空间一并纳入管理,台账应动态更新;

  c) 园区管理方应在公共区域有限空间、以及跨企业共用有限空间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d) 有限空间在非作业期间,应采取封闭措施,人员可进入的有限空间,其入口应上锁或设置不可移动的硬质盖板;

  e) 各企业负责自有有限空间的日常上锁、警示标识维护及周边环境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f) 园区内有限空间作业应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企业应向园区管理方报备,经园区管理方同意并落实安全措施后作业;

  g) 园区管理方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过程监管,定期进行巡视,有限空间的作业应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的规定。

  8.7.3 特种设备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a) 入驻企业(商户)应向园区管理方报备其特种设备清单及有效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信息;

  b) 企业新增、停用或报废特种设备,应向园区管理方报备更新信息,新增设备应在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后投入使用;

  c) 园区管理方应督促入驻企业(商户)对其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并确保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完好;

  d) 园区管理方应定期核查企业特种设备的检验有效期和运行状态,对超期未检或存在明显隐患的设备,园区管理方应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暂停使用相关设备,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 企业新增、停用或报废特种设备,应及时向园区管理方报备更新信息。

  8.7.4 燃气使用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a) 园区内入驻企业(商户)申请使用天然气前,园区管理方应审核其场所是否符合GB 50028 的规定;

  b) 园区内燃气管道及设备安装前,应由拟用气的入驻企业(商户)向园区管理方提交安装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园区审核通过,且燃气公司对设计合规性、施工安全性出具确认意见后,由燃气公司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实施安装;

  c) 天然气使用场所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探头覆盖燃气设备间、管道密集区,报警信号应同步传输至园区消防控制室;

  d)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连接燃具的软管应按照 GB 55009 的规定设置,长度不应超过

  2 米,不得穿越墙体、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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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用气单位应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不应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应私接、私改燃气管道,不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用气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

  f) 燃气使用企业应委托燃气公司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燃气管道、阀门、报警器进行维护检测;燃气调压箱、计量表等户外设施应由园区统一维护,确保防撞、防锈、防静电措施到位;

  g) 燃气使用企业每日营业前应检查燃气设施,园区管理方应在每天营业结束前对餐饮商户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进行检查,做到“三关一闭”(关水、关电、关气、闭门);

  h) 园区管理方应按 10.2 的要求定期对天然气使用场所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管道泄漏、报警器功能、熄火保护装置、通风情况等;

  9 安全培训

  9. 1 培训职责

  园区管理方应建立安全培训监督与服务机制,对入驻企业(商户)的安全培训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入驻企业(商户)应依法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制度。

  9.2 培训内容及对象

  9.2.1 入驻企业(商户)应确保其全体从业人员掌握以下内容:

  a) 工作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及园区指定的紧急集合点位置;

  b) 工作场所及园区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位置与基本用途;

  c) 火警电话及向园区管理方报告紧急情况的途径。

  9.2.2 对于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员工人数较多或业态风险较高的企业,除满足 9.2.1 要求外,还应做到下列要求:

  a) 制定并执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b) 建立规范的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

  c)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 5.3 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相关资质证明应报园区备案。

  9.2.3 园区管理方应为入驻企业(商户)履行培训责任提供必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通用安全宣导资料;组织法律法规宣贯会;为有需求的企业推荐合规的培训机构信息。

  9.3 培训监管

  9.3.1 园区管理方应将安全培训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并采取差异化方式核查:

  a) 企业应重点检查其培训计划、档案记录及人员持证情况;

  b) 小微商户应重点采用 “现场提问”的方式验证实际效果。

  9.3.2 对存在安全培训要求未落实等违规情形的入驻企业(商户),园区管理方应督促其立即整改并暂停相关作业;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9.3.3 园区管理方对因安全培训缺失或不到位直接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可启动清退程序。

  10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10.1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控制

  10.1.1 园区管理方应按 6.1 要求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管理制度,负责对公共区域及园区整体系统性风险进行辨识评估。

  10.1.2 入驻企业(商户)应系统、全面地辨识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并制定、落实管控措施。

  10.1.3 风险辨识应覆盖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重点关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坍塌、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等典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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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4 园区管理方应汇总园区整体风险信息,绘制园区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入驻企业(商户)应将本单位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向从业人员告知。

  10.1.5 入驻企业(商户)应将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内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报园区管理方备案,并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更新。

  10.2 隐患排查

  10.2.1 园区管理方应按 6.1 要求建立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入驻企业(商户)的风险等级与实际经营特点,实施差异化的周期性安全巡查机制。

  10.2.2 巡查方式应包括综合性安全巡查、专项巡查、季节性巡查、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专项巡查等。

  10.2.3 巡查内容应覆盖消防、电气、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行为、安全设施、建筑结构、公共环境等领域。

  10.2.4 园区管理方应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园区自身及入驻企业(商户)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10.3 隐患治理

  10.3.1 根据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的紧急程度和整改难度,园区管理方应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中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企业应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回复。

  10.3.2 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后应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0.3.3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园区管理方应督促企业撤出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企业应采取可靠的临时性隔离、防护、监控等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扩大或引发事故。

  10.3.4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间,责任企业应每周向园区管理方报送整改进展。园区应建立跟踪台账,对进度滞后或措施不力的,应及时警示并上报。

  10.3.5 隐患整改涉及工艺、设备设施改造的,企业应在方案中明确施工期间的风险辨识、隔离、监护和应急措施,经园区管理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园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重点巡查。

  10.3.6 隐患整改完成后,企业提交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方组织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必要时宜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核查确认。

  10.3.7 园区管理方应对所有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记录,建立统一的园区安全隐患管理台账,跟踪记录隐患的发现、通知、整改、复查、销号全过程。

  11 应急管理

  11.1 应急预案编制

  11.1.1 园区管理方应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园区总体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响应分级、处置程序和综合保障措施,并与政府及入驻企业(商户)预案有效衔接。

  11.1.2 园区管理方应组织编制针对自然灾害、大面积停电、公共燃气泄漏、区域火灾等需统一协调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

  11.1.3 入驻企业(商户)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编制与园区总体预案相衔接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报园区管理方备案。

  11.1.4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 GB/T 29639 的规定。

  11.2 应急资源配置

  11.2.1 园区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应急管理专项经费,用于物资采购、队伍训练、装备维护、预案演练和培训,保障应急管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11.2.2 园区管理方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针对园区主要风险,联络可提供支持的邻近专业救援队伍,宜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形式明确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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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3 园区专职及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具备与园区主要风险相匹配的初期处置、人员疏散和器材使用能力。

  11.2.4 园区管理方应根据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装备与物资配置清单,在消防控制室、门岗等关键位置设置储备点,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并每月进行检查记录,确保完好有效。

  11.2.5 园区管理方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 GB 30077 、GB 55036 的规定,配备应急装备与物资。

  11.2.6 园区管理方应每年至少组织 1 次覆盖所有应急人员的集中培训与实操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器材操作、急救技能和风险辨识。

  11.3 应急演练

  11.3.1 园区管理方应统筹制定涵盖总体、专项预案的园区级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明确演练目的、类型、时间、参与方及预算。各入驻企业(商户)应根据自身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演练计划,并报园区管理方备案。

  11.3.2 演练前应编制方案,明确场景、流程、评估标准与安全措施。演练应贴近实战,突出检验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和资源调配等关键环节。

  11.3.3 园区应每年至少组织 1 次覆盖多主体的综合应急联动演练。

  11.3.4 园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演练。

  11. 4 应急评估

  11.4.1 园区管理方在每次演练结束后应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分析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11.4.2 园区管理方应根据应急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并落实改进。

  11.5 应急事故处置

  11.5.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园区 24 小时应急值班室报告。

  11.5.2 园区应急值班室接报后,应初步研判并报告应急总指挥。总指挥应根据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立即赶赴现场。

  11.5.3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警戒疏散、医疗救护等工作,并动态评估事态,决定是否需要提请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11.5.4 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妥善做好伤亡人员救治、家属安抚及善后赔偿工作。园区管理方应协助受影响的其他企业(商户)汇总损失,为受影响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政策咨询、资源信息对接等支持。

  11.5.5 园区管理方及入驻企业(商户)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资料,协助调查。

  12 持续改进

  12. 1 安全文化建设与宣传

  12.1.1 园区管理方应积极培育全员安全文化,制定安全文化宣传相关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文化活动。

  12.1.2 园区管理方应发布安全知识与警示案例,建立相应正向激励,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

  12.2 管理评审与持续改进

  12.2.1 园区管理方应每年统计隐患类型分布、整改耗时、事故根本原因,针对高频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12.2.2 园区管理方应每年结合事故分析、检查数据及法规变化,对安全管理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和修订。

  12.2.3 园区管理方宜建立常态化对外交流机制,定期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技术展览等活动。

  12.2.4 园区管理方宜定期总结自身安全管理亮点,形成标准化案例库,并对外分享优秀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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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1] GB 2894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3]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4]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5] GB 1560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6]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7]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8]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9]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10]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11]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2] 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13] GB/T 31989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

  [14]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5] GB/T 38565 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

  [16] GB 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17]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18]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9]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20]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1]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2]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3]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4]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5]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6]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27]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28]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9] GB/T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

  [30]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1]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2]GB 55009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33]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4]YJ/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35]YJ/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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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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