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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JSGS 024—2025 T/CIDA 0033—2025
灌区供水成本核算技术导则
Technical directives for estimating water⁃supply costs in irrigation districts
2025⁃09⁃04 发布 2025⁃12 ⁃01 实施
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发 出
布 版
T/JSGS 024—2025 T/CIDA 0033—2025
目 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1
5 供水成本构成与核算 2
5.1 供水经营者属性及其工程状况分类 2
5.2 供水成本构成 2
5.3 固定资产折旧费与无形资产摊销费核算方法 2
5.4 骨干工程运行维护费核算方法 3
5.5 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核算方法 4
6 供水成本归集与分摊 4
附录 A(资料性) 灌区固定资产分类及其折旧年限表 6
附录 B(资料性) 固定资产原值核定的规定 8
参考文献 9
Ⅰ
T/JSGS 024—2025 T/CIDA 003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协会 、中国灌区协会共同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 、吐鲁番市水利局 、浙江省海宁市上塘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欢 、雷波 、白明皓 、刘国军 、朱秀珍 、杨开静 、张宝忠 、张馨月 、徐磊 、顾涛 、崔静 、杜丽娟 、刘慧博 、陶熙珂 、金汉林 、岳强 、钱鸿伟 、宋鹏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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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引
言
灌区供水成本核算是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关键环节,也是强化农业用水管理与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 。科学规范灌区供水成本核算有利于夯实灌区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制定基础,提高财政补贴精准性,促进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灌排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保障国家水安全与粮食安全 。
为规范灌区供水成本核算,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8 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2 年第 55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调研总结各地做法与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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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供水成本核算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灌区供水成本的构成 、核算 、归集与分摊 。
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灌区供水成本核算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灌区供水经营者 irrigation district water⁃supply operator
承担灌区工程运行维护 、供水服务的主体 。
3.2
灌区供水成本 water⁃supply costs in irrigation districts
灌区供水经营者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 。
3.3
灌区骨干工程 key project of irrigation districts
承担着水资源调配 、输送等关键功能,对整个灌区的灌溉 、供水等起着主导和支撑作用 。
注:通常包括水源工程 、输水工程等主要组成部分 。
3.4
末级渠系 terminal canal system
一 般 是 指 连 接 骨 干 工 程 与 农 田 的 末 端 输 水 系 统 ,包 括 输 配 水 到 田 间 的 渠(管 道)系 及 其 附 属 建筑物 。
4 一般要求
4.1 灌区供水成本以灌区供水经营者为单位进行核算 。不以灌区供水经营者为单位进行核算的,应结合定价需要 ,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单位 。其中 ,经营管理的灌区属同一区域但分区(如平坝区与山丘区)成本差异较大,宜以分区为单元进行核算;经营管理的灌区包含多个工程类型且成本差异较大,宜以工程类型为单元进行核算 ;经营管理的灌区跨县域且区域成本差异较大 ,宜以县域或渠系工程为单元进行核算 。
4.2 灌区供水经营者应按照分级分类定价的要求 ,分别核算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供水成本 ;应区分农业与非农用水对象进行成本分摊 。
4.3 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 ,应反映灌区供水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无形资产摊销 、维修养护标准(维修养护定额 、费率)、职工薪酬(人员配置标准 、地方工资水平)等 ,应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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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灌区供水成本核算应以供水经营者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 、会计凭证 、账簿,以及水量统计报表 、水利工程投资与固定资产 、生产运行 、政府审批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
4.5 灌区供水经营者宜以 5 年为周期开展供水成本核算,如核算周期内工程投资 、成本 、供水量等发生较大变化,应提前核算 。
4.6 灌区供水经营者应真实 、客观 、完整 、准确记录与灌区供水成本相关的数据,并按有关规定保管 。
4.7 灌区供水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灌区供水业务成本核算制度,独立核算各类供水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 。
5 供水成本构成与核算
5.1 供水经营者属性及其工程状况分类
5.1.1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灌区骨干工程,应区分事业单位 、企业属性和经费来源,按照骨干工程供水成本构成及其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
5.1.2 对于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宜按照末级渠系供水成本构成及其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
5.1.3 根据工程建设状况,灌区供水工程可分为新建 、改扩建和原有 3 类 。
5.2 供水成本构成
5.2.1 供水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费 、运行维护费和相关税金 。
5.2.2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灌区供水相关的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 。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分类盘点,包括水工建筑物及房屋建筑 、水(电)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办公设备及其他 、运输设备等(详见附录 A)。
5.2.3 无形资产摊销指灌区供水经营者持有的与供水相关的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提的费用 。可计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分类盘点,包括土地使用权 、商标权 、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 、专利权等 。
5.2.4 运行维护费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灌区骨干工程运行维护费,包括原水费 、材料费 、修理费 、大修理费 、职工薪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和其他运行维护费;
b) 灌区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宜包括日常维修养护费 、配水人员劳务费和管理费等 。
5.2.5 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应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核定 。
5.3 固定资产折旧费与无形资产摊销费核算方法
5.3.1 固定资产折旧费应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算,按公式(1)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
固定资产年折旧费 = 固定资产原折旧年限(值-固定)资产净残值 …………………( 1 )
a) 固定资产原值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核定(可参考附录 B)。
b) 固定资产净残值应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及其净残值率进行核算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 、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结合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综合确定,或可按不低于附录 A 规定的折旧年限核定 。
c)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
5.3.2 无形资产摊销费应按公式(2)分类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
无形资产年摊销费 = 无 受益年限(形资产原)值 …………………………( 2 )
a) 可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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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土地使用权 ,应随建筑物提取折旧 ;其他的应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摊 。
c)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摊销;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 10 年摊销 。
5.4 骨干工程运行维护费核算方法
5.4.1 新建 、改扩建灌区运行维护费 ,可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等进行成本参数确定,与成本监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
5.4.2 原有灌区运行维护费,除职工薪酬外,宜按照核算周期内实际发生费用支出的平均值核算,具体按 5.4.3~5 .4.8 规定执行 。
5.4.3 原水费指灌溉供水经营者为保障灌区供水功能,购买原水所需的费用 。应按照供水成本测算核算周期实际发生费用支出的平均值测算核算;原水费明显过高的,可对原水供水量及其价格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按照公式(3)重新核算:
原水费 = 原水供水量×原水价格 …………………………( 3 )
5.4.4 材料费和修理费 ,包括日常维持灌区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以及灌区供水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 、辅助材料 、备品备件 、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费用 ,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企 业 性 质 属 性 的 灌 区 供 水 经 营 者 ,应 按 照 供 水 成 本 核 算 周 期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支 出 的 平 均 值核算 。
b) 事业单位性质属性的灌区供水经营者,其历史资料完整且费用支出可反映供水生产活动正常需要的 ,应按照 a)规定执行 ;否则 ,宜根据国家或地方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结合实际维修
养护需要与频率,采用定额法核算费用,按照公式(4)核算:
材料费和维修费 维修项 目i × 项 目定额i × 项 目维修频率i ………………( 4 )
式中,维修项目i 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的必要项目 i;项目维修频率按年计,为多少年进行一次维修 。
c) 核算取值不应超过供水成本核算周期内每年固定资产原值期末数平均值的 2% 。
5.4.5 大修理费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企业性质属性的供水经营者,应按照供水成本核算周期实际发生费用支出的平均值核算 。
b) 事业单位性质属性的供水经营者,其历史资料完整且费用支出可反映供水生产活动正常需要的,应按照 5.4.5a)规定执行;否则,事业单位性质属性的供水经营者,宜按公式(5)核算:
大修理费 = 固定资产原值×大修理费率 …………………………( 5 )
式中 ,供水经营者可根据工程老化状况 ,按照不超过供水成本核算周期最末一年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1.5% 进行核算 ;对于水利工程老化比较严重 、运营存在较大困难的 ,大修理费率可按1.5%~4% 进行取值核算 。
c) 对于大修理费取值较大导致供水价格偏高的,应按照不超过其水利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计入供水成本 。
5.4.6 职工薪酬 ,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符合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职工工资应按照供水成本核算周期最末一年的实际值核定 。
b)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对灌区供水经营者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数值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工资管理的 ,职工平均工资不应超过当地水利管理行业或相关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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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DA 0033—2025
c) 按照实际在岗职工确定职工人数 ,岗位人数不应超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 (水办〔2004〕307 号)或当地有关部门规定人数 。
d)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 ,计算基数应按照核算周期最末一年的实缴基数确定 ,但不应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提比例也不应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 。
e) 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应按照不超过其供水经营年限分摊计入 。
5.4.7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包括办公费 、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 、印刷费 、水电费 、取暖费 、会议费 、培训费 、公安消防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土地使用费 、物业管理费 ,以及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 、资料费 、包装费 、保险费 、租赁费 、销售服务费 、代办手续费等 ,应按照核算周期的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平均值进行核算 。
5.4.8 其他运行维护费 ,包括水质检测费 、水文水工观测费 、研发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 、劳务费 、劳动保护费 、生产用车使用费 、委托业务费 、临时设施费和应急保供任务发生费用 、安全鉴定及检测费用等,应按照核算周期内实际发生费用支出平均值进行核算 。
5.5 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核算方法
5.5.1 日常维修养护费,包括工程岁修和日常养护的费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历史资料完整的,宜按照核算周期内实际费用支出的平均值核算 。
b) 历史资料不完整的 ,可根据国家或地方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结合实际维修养护需要与频率,采用定额法核算费用,按照公式(6)核算;也可参考临近地区亩均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结合有效灌溉面积进行确定 。
日常维修养护费 维修项 目i × 项 目定额i × 项 目维修频率i ………………( 6 )
式中,维修项目i 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的必要项目 i;项目维修频率按年计,为多少年进行一次维修 。
5.5.2 配水人员劳务费,在供水期内聘用配水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配水人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 、管理模式及自动化水平综合确定,宜按每万亩 2 人~5 人;
注:1 亩≈ 667 m2。
b) 劳务价格可按当地农村劳动力价格和配水工作量合理确定 。
5.5.3 管理费 ,包括组织和管理农田灌溉所产生的办公费用 、会议费 、通信补助费 、交通补助费及管理人员合理的误工补贴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末级渠系日常管理人员宜控制在 5 人以下 ,其中灌溉面积在 5 000 亩以下的 ,宜控制在 3 人以下;
注:1 亩≈ 667 m2。
b) 历史资料完整的,可按照核算周期内实际费用支出的平均值核算;
c) 历史资料不完整的,可参考当地同类供水规模的基层管水组织的支出水平确定 。
6 供水成本归集与分摊
6.1 灌区供水成本应按照成本构成进行分类归集 ,不能直接归集的 ,按照下列规定在各业务之间进行分摊 。
6.2 承担多项业务的灌区 ,应按照“先公益性与经营性业务间分摊 、再供水与其他经营性业务间分摊 ,最后不同供水对象间分摊 ”的顺序对共用资产 、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进行分摊 。
6.3 公益性与经营性业务的共用资产和费用,应根据工程类型选取相应的分摊方法,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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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业务分摊比例 = …………………( 7 )
a) 库容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防洪和经营功能的水库工程),按公式(7)确定分摊比例: 兴利库容 + 死库容
兴利库容 + 防洪库容 + 死库容
b) 工作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排涝与经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按公式(8)确定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供水量)
供水工时( 或供水量 ) +排涝工时(或排涝量)
c) 过水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同时具有行洪排涝与供水功能的渠道 、涵闸等水利工程),按公式
(9)确定分摊比例:
经营性业务分摊比例 = …………( 8 )
供水总量(或供水时间)
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间)
6.4 灌区骨干工程供水成本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部分 ,应当区分供水经营者属性 ,按照顺序冲减各类业务成本,具体如下:
经营性业务分摊比例 = ……………………( 9 )
a) 灌区供水经营者为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形成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及当期费用的,计入成本的部分先冲减公益性成本再冲减经营性成本;
b) 灌区供水经营者为企业的 ,供水经营者获得的与水利工程有关的政府投资和补助补贴(形成政 府 资 本 金 的 除 外)形 成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当 期 费 用 的 ,计 入 成 本 的 部 分 冲 减 灌 区 总成本 。
6.5 灌区末级渠系供水成本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部分 ,企业属性的供水经营者应按照 6.4b)执行 ;其他属性的供水经营者宜参照 6.4a)执行 。
6.6 供水与发电 、运输 、水产 、旅游等其他经营项目,宜按照经营性收入占比进行成本分摊,按公式(10)确定供水业务分摊比例:
供水业务收入
供水业务分摊比例 = …………………………( 10 )
经营性业务总收入
6.7 涉及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业务收入的灌区,应将二者收入冲减供水业务成本 。
6.8 不同供水对象间的共用资产和费用 ,应按照计量供水量占比进行成本分摊 ,按公式(11)确定不同供水对象间分摊比例:
向供水对象i的供水水量
向供水对象i的供水水量
供水对象 i 的分摊比例 = …………………( 11 )
其中 ,针对新建 、改扩建灌区 ,向供水对象 i 的供水水量宜按照设计供水量确定 ;针对原有灌区 ,向供水对象 i 的供水量应按照供水成本核算周期内计量水量平均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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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GS 024—2025
T/CIDA 0033—2025
附 录 A
(资料性)
灌区固定资产分类及其折旧年限表
灌区固定资产分类及其折旧年限表见表 A .1。
表 A.1 灌区固定资产分类及其折旧年限表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大型
中小型
一 、水工建筑物及房屋建筑
(一)水工建筑物
坝 、闸建筑物
100
50
溢洪设施 、泄洪 、放水管洞建筑物
引水 、灌排渠道 、管网
50
30
发电建筑物
堤防 、供水泵站
供水泵站
灌溉渠道 、灌排建筑物
30
30
( 二)房屋建筑
金属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 砖石混合结构
40
永久性砖木结构
30
简易砖木结构
15
临时性土木结构
5
二 、水(电)专用设备
(一)金属结构
压力钢管
50
闸阀 、启闭设备
30
20
( 二)机电设备
水轮机组
25
20
电力排灌设备
25
20
机排 、机灌设备
—
10
(三)水泵和喷灌设备
离心泵
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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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灌区固定资产分类及其折旧年限表( 续 )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大型
中小型
深井泵
8
潜水泵
10
喷灌设备
6
(四)输配电设备
铁塔 、水泥杆
40
电缆 、木杆线路
30
变压设备
25
配电设备
20
三 、通用设备
(一)机械设备
10~14
( 二)动力设备
11~18
(三)传导设备
15~28
(四)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 、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
电子计算机
4~10
生产工具 、勘测 、实验 、观测 、研究等仪器设备
10
四 、办公设备及其他
(一)办公类电子设备
5~7
( 二)通信工具
8~10
(三)家具 、用具及其他用品
5~10
五 、运输设备
(一)专项作业车
15~30
( 二)其他专用汽车
9~20
(三)办公用车
8~20
(四)钢制水上运输设备
25
(五)木质水上运输设备
10
注 1:灌区供水经营者实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规定的折旧年限,按实际折旧年限核定 。
注 2:其他未列明的固定资产宜按照 SL72 规定的折旧年限执行 。
注 3:坝 、闸建筑物不包括定向爆破坝 、橡胶坝 。
注 4:水工建筑物级别根据相关工程决算报告中规定的级别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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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DA 0033—2025
附 录 B
(资料性)
固定资产原值核定的规定
固定资产原值核定的规定见表 B .1。
表 B.1 固定资产原值核定的规定
基本规定
具体规定
总体规定
固定资产原值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值,按照取得成本进行核定 。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其成本构成内容也不同
自行建造形成的固定资产
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 、人工成本 、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进行核定
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
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核定 ,但合同或约定不公允的除外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
础上进行改扩建形
成的固定资产
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进行核定
外购的固定资产
按照购买价款 、增值税 、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 ,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场地整理费 、运输费 、装卸费 、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成本构成进行核定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应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摊,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或按以下方法进行核定:
a)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进行核定;
b)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核定 。
其中,“同类或类似 ”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 、型号 、性能 、质量等级等特征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指经营者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以估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扣除未来现金流出后的余额,用恰当的折现率予以折现而得到的价值
整体盘购的固定资产
按照原始计量加改良支出按匀速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进行核定
修理和更新改良的固定资产
修理和更新改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 、修理费等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视为固定资产更新改良支出 ,并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原值 、使用寿命及年折旧费用:
a) 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 20% 以上;
b) 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
c) 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包括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 、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
d)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e) 房屋及建筑物的大型内外装饰,消防系统等
清产核资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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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SL 72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