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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SSIA 020-202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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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铁   防范   恐怖   管理   SZSSIA
资源简介

  ICS 13.310 CCSA 90

  团 体 标 准

  T/SZSS IA 020—202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Management specificat ion for counter-terrorism precaut ion—Metro

  2026-03-11 发布 2026-03-11 实施

  深圳市智慧安防行业协会 发 布

  T/SZSS IA 020—2026

  T/SZSS IA 020—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深圳市智慧安防行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深圳市公安局轨道分局、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安防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国庆、 曾挺恩、王江军、晏军辉、易金龙、王志、桂涛、张雄军、吴俊雄、杨志宇、何毅华、吴映灿、杨超明、李文郊、袁迎胜、赵昱鑫、张毅、李洪庆、冯键、娄永录、冯明德、姚刚、吴贲、潘俊杰、张旭、黄尔昂、许鹤龄、 田鑫、廖晓华、杨曜华、裴方、张奕权、吴金平、林淑娟、董丽丽。

  T/SZSS IA 020—202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地铁反恐怖防范管理的防范原则、总体防范要求、防范等级划分、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准备要求、应急能力评估及改进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地铁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0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0408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15208.1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 15208.2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2部分: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T 15566.4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

  GB 17565—2022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080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6718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GB/T 33668—2017 地铁安全疏散规范

  GB/T 3707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 37300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T 41483 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A 68 警用防刺服GA 69 防爆毯

  T/SZSS IA 020—2026

  GA/T 73 机械防盗锁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294 警用防暴头盔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 374 电子防盗锁

  GA 422 警用防暴盾牌

  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 614 警用防割手套

  GA/T 669.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8部分:传输网络技术要求

  GA/T 841 基于离子迁移谱技术的痕量毒品/炸药探测仪通用技术要求

  GA 871 防爆罐

  GA 872 防爆球

  GA 883 公安单警装备 强光手电

  GA/T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GA/T 1145 警用约束叉

  GA 1467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要求

  GA/T 1499 卷帘门安全性要求

  GA/T 1757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GA/T 1816.1 地铁核生化恐怖袭击防范系统 第1部分:总体要求

  GA/T 1816.2 地铁核生化恐怖袭击防范系统 第2部分:设备技术规范

  T/SZSSIA 019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T/SZSSIA 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铁 metro

  在城市中修建的快速、大运量、用电力牵引的轨道交通。列车在全封闭的线路上运行,位于中心城区的线路基本设在地下隧道内,中心城区以外的线路一般设在高架桥或地面上。

  [来源:GB 50157—2013,2.0.1] 3.2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地铁(3.1)运营业务的企业。

  3.3

  车站出入口 entrance and exit of station

  地铁车站连通外界、供人员和物品进出的部位。

  注:当地铁车站与其他建筑物相连通时,是设置栅栏门或卷帘门等分界隔离设施的部位。

  3.4

  禁止携带物品 prohibited goods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3.5

  限制携带物品 restricted goods

  容易影响行车安全、运营秩序、乘客人身安全的民用生活用品或生产工具。

  T/SZSS IA 020—2026

  3.6

  安全检查 security check

  以安全防范为目的,对进入地铁车站的人员、物品实施检查,防止禁止携带物品(3.4)、限制携带物品(3.5)进站的措施。

  3.7

  车站安检区 security check area

  在地铁车站配备相关技术设备、设施及人员等,对进站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3.6)的区域。 3.8

  运营控制中心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调度人员通过使用通信、信号、综合监控、 自动售检票等中央级系统操作终端设备,对地铁全线列车、车站、区间、车辆基地及其他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协调、指挥、调度和管理的工作场所。

  注1:综合监控包括电力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

  注2:地铁全线包括多线和全线网。

  [来源:GB 50157—2013,2.0.46,有修改] 3.9

  车辆基地 base for the vehicle

  地铁系统的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

  注:通常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部分,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

  [来源:GB 50157—2013,2.0.53,有修改]

  3.10

  车辆段 depot

  停放车辆, 以及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和承担定修或架修车辆检修任务的基本生产单位。

  [来源:GB 50157—2013,2.0.54]

  3.11

  停车场 parking lot

  停放配属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营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的基本生产单位。

  [来源:GB 50157—2013,2.0.55]

  3.12

  监控中心(室) control center

  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安防监控分中心和各子系统发来的视频信息、报警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安防监控分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3.13

  重要岗位人员 personnel in important positions

  各类控制中心、调度岗、司机岗、安保岗位的人员。

  3.14

  变电所 substation

  电力系统中对电能的电压和电流进行变换、集中和分配的场所。

  注 :主要由电力变压器、配电装置、控制设备、保护设备、测量仪表等电气设备以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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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主义工作遵循“属地负责、逐级监管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防范工作遵循“谁经营、谁负责 ”的原则。

  4.2 反恐怖防范工作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运营单位在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4.3 运营单位是地铁反恐怖防范责任主体,按要求履行职责。

  4.4 运营单位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建立反恐怖防范系统,落实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并有效运行。

  5 总体防范要求

  总体防范要求除应符合 T/SZSSIA 019 的相关规定外,还符合以下规定:

  a) 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对进入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b) 运营单位应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对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应从事岗位工作;

  c) 运营单位应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列车驾驶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d) 运营单位应规范和强化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重要岗位职业水平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

  e) 运营单位应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及相应设施、设备,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

  f) 运营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及接驳换乘信息;

  g)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落实全过程、全区域安全管控工作;

  h)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地铁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按有关规定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i) 运营单位应对地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实时监测安全威胁,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按常态反恐怖防范与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的不同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 防范等级划分

  6.1 反恐怖防范等级分为常态反恐怖防范和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6.2 常态反恐怖防范为Ⅳ级(一般),用蓝色表示。

  6.3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根据恐怖活动现实威胁情况和危险程度,恐怖威胁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共分为三级,包括:

  a) 三级非常态,Ⅲ级(较大),用黄色表示;

  b) 二级非常态, Ⅱ级(重大),用橙色表示;

  c) 一级非常态, Ⅰ级(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

  7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T/SZSS IA 020—2026

  7.1 重点目标

  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其等级根据遭受恐怖袭击的风险性和遭受恐怖袭击后的危害性由低到高可分为三级、二级、一级。

  7.2 重点部位

  7.2.1 开放区域的重点部位应包括:

  a) 车站出入口;

  b) 车站安检区;

  c) 车站通道,包括出入通道、换乘通道、楼梯、 自动扶梯、电梯轿厢;

  d) 车站站厅和站台;

  e) 列车客室。

  7.2.2 非开放区域的重点部位应包括:

  a) 车站控制室等设备与管理用房;

  b) 行车线路,包括地下行车隧道、地面行车线路、高架行车线路;

  c) 车站风亭、区间风亭;

  d) 列车司机室;

  e) 变电所,包括主变电所、电源开闭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

  f) 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监控中心(室);

  g) 车辆基地(包含车辆段和停车场内设备与管理用房部分);

  h) 客服中心;

  i) 票务室、警务室、门卫室、值班室;

  j) 风、水、 电、通信、信号等控制区域;

  k) 危险物品存放处等。

  8 常态反恐怖防范

  8.1 人防

  8.1.1 人防组织

  运营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联络人,履行反恐怖防范主体责任,全面配合公安机关的反恐怖工作。

  8.1.2 人防配置

  人防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人防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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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1 人防配置表(续)

  8.1.3 人防管理

  8.1.3.1 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8.1.3.2 运营单位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入职前和常态化每年一次的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8.1.3.3 运营单位应根据营运线路、客运流量、站点分布、设施分布等情况,结合安全防范工作实际,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8.1.3.4 运营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教育培训。

  8.1.3.5 运营单位配置的安保力量除应符合 T/SZSSIA 019 的相关规定外,还符合以下规定:

  a) 车站站厅和站台应配备保安员,且符合车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要求;

  b) 每个安检单元每班次应配备 4 名安检员,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日均进站客流、治安复杂性、反恐重点站等情况调整岗位人数,安检区内设置的安检通道数量、配备的安检设施和人员应与被检人员、物品和车辆流量相适应;

  c) 列车客室应配备安全员,每辆列车应至少配备 1 名安全员;

  d) 车辆基地应设置门卫室,门卫室应至少有 2 名保卫执勤人员 24h 同时在岗值守;

  e) 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室,门卫室应至少有 2 名保卫执勤人员

  24h 同时在岗值守,对进出的可疑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登记;

  f) 车辆段保安员应对重点部位进行日常巡逻,巡逻周期间隔应不大于8 h,每巡逻班组人员应至少有 2 名,且巡逻人员应详细记录巡逻过程,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依照预案及时处置;

  g) 无人值守的独立主变电所,应安排保卫执勤人员进行日常巡逻,巡逻周期间隔应不大于

  24 h;

  h) 非无人值守的独立主变电所应配置值班室,值班室应至少有 2 名保卫执勤人员 24h 同时在岗值守,并为值守人员配备防暴盾牌、防暴钢叉、防暴头盔、防暴棍、防刺服、防割手套等防暴防护装备、设施和必要的通信工具;

  i) 运营单位应对安检员、列车安全员、保安员开展培训或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且应取得相应的本行业认证资质或持有保安员证,并经企业培训考试认定资质后,方能上岗执勤;

  j) 运营单位对安检员、列车安全员、保安员的培训考核标准应向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k) 实施安检时,安检员、列车安全员、保安员应根据岗位需要,统一着装,携带装备、佩戴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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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运营单位应在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安检员和列车安全员进行不小于40h 岗前培训、保安员进行不小于 16h 岗前培训。安检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岗位职责、安检工作操作规范;列车安全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岗位职责、列车巡查工作规范;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应安排上岗;

  m) 运营单位每季度应对在岗安检员、列车安全员、保安员进行不小于 18h 岗中培训,每季度岗中培训内容应根据当前阶段性的工作要求、培训计划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n) 运营单位应鼓励经常乘坐地铁的乘客担任志愿者,并对志愿者开展培训,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o) 运营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每月常态化组织安检员、列车安全员、保安员系统性开展反恐应急、 内部安防、实战对抗等培训。

  8.2 物防

  8.2.1 建设要求

  8.2.1.1 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8.2.1.2 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8.2.2 物防组成

  地铁物防设备、设施包括实体防护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应急防护器材、导向标识和紧急疏散标识等。

  8.2.3 物防配置

  物防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物防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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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2 物防配置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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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2 物防配置表(续)

  8.2.4 物防设备、设施技术要求

  8.2.4.1 一般要求

  物防设备、设施应符合GB/T 26718、GB 51151、GA 1467和T/SZSSIA 019等标准的规定。

  8.2.4.2 实体防护设施

  实体防护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a) 防盗安全门的防盗安全级别应不低于 GB 17565—2022 中规定的 3 级;

  b)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应符合 GA 576 的规定;

  c) 设置于运营控制中心周界的围墙或栅栏等设施,高度(含防攀爬设施)应不小于 2.5 m;

  d) 卷帘门应符合 GA/T 1499 的规定;

  e) 车站出入口的栅栏门、卷帘门等隔离设施在闭站期间应关闭;

  f) 机械防盗锁应符合 GA/T 73 的规定;

  g) 电子防盗锁应符合 GA 374 的规定;

  h) 应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物理隔离设施,防止隔栏递物;

  i) 防护网应能防止投入异物;

  j) 设置在车站、段、场等场所之外的独立地面敞开式变电所防护设施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高度不小于 2.8 m 的隔离屏障或围蔽网,并应与出入口形成连续封闭的围蔽结构;

  2) 隔离屏障或围蔽网应有防攀爬措施;

  3) 隔离屏障宜为不通透的实体围墙。

  8.2.4.3 消防应急照明

  消防应急照明应符合GB/T 33668—2017中8.16和GB 51309的规定。

  8.2.4.4 应急防护器材

  应急防护器材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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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强光手电应符合 GA 883 的规定;

  b) 防毒面罩应符合 GB 2890 的规定;

  c) 防暴盾牌应符合 GA 422 的规定;

  d) 防暴钢叉应符合 GA/T 1145 的规定;

  e) 防暴头盔应符合 GA 294 的规定;

  f) 防割手套应符合 GA 614 的规定;

  g) 防刺服应符合 GA 68 的规定;

  h) 防爆毯应符合 GA 69 的规定;

  i) 防爆球应符合 GA 872 的规定;

  j) 防爆罐应符合 GA 871 的规定;

  k) 灭火器应符合 GB 4351 和 GB 8109 的规定;

  l) 安全锤应符合 QB/T 5231 的规定;

  m) 地铁线路的车站应设置警务室,警务室用房面积等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警用信息化系统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8.2.4.5 导向标识、紧急疏散标识

  8.2.4.5.1 导向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GB/T 15566.1 和 GB/T 15566.4 的规定。

  8.2.4.5.2 紧急疏散标识应符合 GB/T 33668—2017 中 8.17 和 GB 51309 的规定。

  8.3 技防

  8.3.1 建设要求

  8.3.1.1 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8.3.1.2 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8.3.2 技防组成

  地铁技防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核化检测/监测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专用网络、监控中心(室)、网络防火墙和授时安全保护装置。

  8.3.3 技防配置

  技防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技防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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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 技防配置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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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 技防配置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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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 技防配置表(续)

  8.3.4 技防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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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4.1 通则

  8.3.4.1.1 技防系统应符合 T/SZSSIA 019 的相关规定。

  8.3.4.1.2 应对技防系统内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进行校时,设备的时钟与北京时间误差应不大于10s。

  8.3.4.1.3 系统和设备登录密码不应为弱口令,不应存在网络安全漏洞和隐患。当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

  8.3.4.1.4 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校准,确保性能完好和探测、检测数据的准确。

  8.3.4.1.5 应根据设备、设施的服务年限和性能需求及时进行改造、更新和新购。

  8.3.4.1.6 信息安全除应满足 GB/T 22239 规定的安全保护等级的防护措施外,还应符合 GB/T 22080和 GA/T 669.8 的规定。

  8.3.4.1.7 宜采用红外、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对隔栏递物进行防范。

  8.3.4.1.8 监控中心(室)应符合 GB/T 26718、GB 51151 的规定。

  8.3.4.2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除应符合 GB/T 26718、GB 51151 和 GA 1467 等标准的规定外,还符合以下规定:

  a) 系统监视及回放图像的水平像素数应不小于 1920、垂直像素数应不小于 1080,视频图像帧率应不小于 25 fps;

  b) 涉及车站出入口、车站通道、车站安检区、车站站厅、站台等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要求应符合 GB 37300 的规定;

  c) 视频监控的监视效果满足下列要求:

  1) 周界、风亭周边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环境中人员活动情况;

  2) 出入口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地辨别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的车辆号牌;

  3) 公共区域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行人体貌特征、物品特征;

  4) 车站控制室、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大厅等室内区域应能清晰地显示人员活动情况。

  8.3.4.3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除应符合 GB/T 26718、GB 51151 和 GA 1467 等标准的规定,还符合以下规定:

  a) 入侵探测器应符合 GB 10408 的规定;

  b) 紧急报警装置应符合 GA/T 1757 的规定;

  c) 系统应能探测报警区域内的入侵事件。系统报警后,监控中心(室)应能有声、光指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报警的位置;

  d) 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

  e) 系统应具备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断电报警功能;

  f) 系统布防、撤防、故障和报警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180 d;

  g) 设置在车站、段、场等围合场所之外的独立地面敞开式变电所周界应安装入侵探测器或利用视频智能分析系统进行视频分析探测报警,探测范围应能对周界实现全覆盖,不应有盲区。

  8.3.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T 26718、GB/T 37078、GB 51151和GA 1467等标准的规定。

  8.3.4.5 电子巡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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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GB/T 26718、GB 51151和GA 1467等标准的规定。

  8.3.4.6 公共广播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GB/T 50526和GA 1467等标准的规定。

  8.3.4.7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除应符合 GB/T 26718、GB 51151 和 GA 1467 等标准的规定外,还符合以下规定:

  a) 人员密集的大流量出入口和通道宜选用高效、安全的快速通过式安全检查设备;

  b) 系统应能对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爆炸物、武器、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禁品进行探测、显示、报警和记录;

  c) 具有智能分析功能的安全检查系统应能实现对被检物品中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可疑液体等禁限带物品的自动识别和报警;

  d)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符合 GB 12899 的规定;

  e) 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 GB 15208.1 和 GB 15208.2 的规定;

  f)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应符合 GB 15210 的规定;

  g) 痕量炸药探测仪应符合 GA/T 841 的规定;

  h) 液态危险品探测仪应符合 GB/T 41483 的规定;

  i) 安检信息管理平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能实时接收联网的安全检查设备的检测图片/数据、报警信息,并与安检区视频图像同步关联存储,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90 d;

  2) 能对联网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

  3) 能对安检单元、工作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管理。

  8.3.4.8 核化检测/监测系统

  核化监测平台(系统)、化学有害有毒物质检测设备、化学有害有毒物质监测设备、核辐射检测设备、功能区岗位广谱滤毒净化设备、车站控制室滤毒净化设备、防毒面具、便携式人员洗消装置应符合 GA/T 1816.1 和 GA/T 1816.2 的规定。

  8.3.4.9 授时安全保护装置

  授时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T/SZSSIA 019的相关规定。

  8.3.4.10 主变电所

  主变电所的防范系统应与运营控制中心远程联网。

  8.3.5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

  8.3.5.1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见附录 A 中 A.1,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录 A 中 A.2。

  8.3.5.2 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8.3.5.3 运营单位应依法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或者拒绝检查的乘客,运营单位应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6 工程程序

  T/SZSS IA 020—2026

  地铁技防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应符合GA/T 75的相关规定。

  8.3.7 系统检验与验收

  8.3.7.1 系统检验

  地铁技防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和GB 55029的规定。

  8.3.7.2 系统验收

  地铁技防系统验收应符合GB 50348、GB 55029和GA 308的规定。

  8.3.8 运行维护及保养

  8.3.8.1 技防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应满足国家、省、市和行业等有关技术防范管理的要求,并应符合 GA/T 1081 的相关规定。

  8.3.8.2 运营单位应建立技防系统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设置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

  8.3.8.3 技防系统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培训上岗,掌握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技能。

  9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9.1 三级非常态

  在特殊时期(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采取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为三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在符合第 8 章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

  c) 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

  d) 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e) 加强对进站人员和物品的安检强度,执行“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 ”;

  f) 地铁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水、油、气、 电、通风、通讯、空调控制区等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

  g) 营运列车播放反恐防范和应急避险宣传资料;

  h)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i) 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9.2 二级非常态

  在可能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为二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在符合第 8 章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运营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

  c) 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

  d) 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

  e) 重点部位巡视频率较常态提高 1 倍;

  f) 加强对进站人员和物品的安检强度,执行“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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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营运列车播放反恐防范和应急避险宣传资料;

  h) 对紧急疏散通道进行功能检查;

  i)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j) 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9.3 一级非常态

  在即将或已经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情况下采取特殊性、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为一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在符合第8章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运营单位负责人 24 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并实行 24 h 不间断巡查;

  c) 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装备、力量、保障进入临战状态;

  d) 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

  e) 加强对进站人员和物品的安检强度,执行“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 ”;

  f) 营运列车播放反恐防范和应急避险宣传资料;

  g) 对紧急疏散通道进行功能检查,对特定区域人员进行疏散;

  j) 根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任务要求,设置临时执勤点;

  h) 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增加化学有害有毒物质检测设备、防毒面具、便携式人员洗消装置数量;

  i) 停止特定线路、车站的营运;

  j)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k) 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10 应急准备要求

  10.1 运营单位应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并实施反恐怖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并立足实战加强各岗位人员培训。

  10.2 反恐怖应急预案应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具体如下:

  a) 应包括目标概况、风险分析、应急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应急联动、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等级)响应、应急措施、保障、应急解除等内容;

  a) 根据情况应提供:基本情况说明、工作人员信息详表(背景审查记录)、应急联络通讯表、实景照片、地理位置标示图、周边环境图、地铁平面图、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应急装备(设备)分布图、消防设施分布图、防范设施标示图;

  b) 宜提供: 电路设施网分布图、 自来水管网分布图、地下管网分布图及相应的视频资料或三维建模等,并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应急指挥系统。

  10.3 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和实战场景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0.4 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反恐怖应急演练,反恐怖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10.5 运营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核生化应急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核生化应急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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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运营单位应组织各车站,除应与公安、反恐、消防、交通、卫生、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建立防范、应急联动机制外,还应与所属街道、社区反恐机构建立防范应急机制。

  10.7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11 应急能力评估及改进

  运营单位应定期实行应急能力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并建立工作台账,应急能力评估及改进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12 监督、检查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地铁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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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A

  (资料性)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A.1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见表A.1。

  表 A.1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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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A.1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续)

  A.2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表A.2。

  表 A.2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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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A.2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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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B

  (规范性)

  应急能力评估及改进

  B.1 应急能力评估

  B.1.1 评估目的

  确定其建立和实施的人防、物防及技防与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B.1.2 评估时间

  运营单位建立反恐怖防范系统并有效实施三个月后,方可开展首次应急能力评估。后续每年应至少评估一次。

  B.1.3 评估组织

  成立包括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应急能力评估小组,并确定一名组长,成员包括各岗位的负责人数名,必要时可外聘反恐专家协助。

  B.1.4 评估方法

  B.1.4.1 应急能力评估采用整体评估的方法,由运营单位组成评估小组,对建立、实施和开展反恐怖防范全过程进行评估。

  B.1.4.2 评估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观察、提问、对方陈述、检查、比对、验证等方法获取客观证据。

  根据评估结果,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项目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改进。

  B.1.5 评估程序

  评估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成立评估小组;

  b) 制定评估计划;

  c) 评估准备;

  d) 评估实施;

  e) 编写自我评估报告和不合格报告;

  f) 评估结果处置;

  g) 考核奖惩。

  B.1.6 评估内容

  覆盖人防、物防、技防、消防防灾、疏散能力等要素。

  B.1.7 评估结果处置

  应急能力评估后,应编写应急能力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特别是发现的问题、不合格项产生的根源应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B.2 改进

  B.2.1 改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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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单位应按照“计划-实施-检查-改进 ”(PDCA)的管理模式不断持续改进、完善管理,完成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防范和管理工作。

  B.2.2 改进的实施及依据

  B.2.2.1 收集有关不符合反恐怖防范要求的信息,明确信息来源,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确定现有的和潜在的问题根源。

  B.2.2.2 根据信息分析的结果,督导责任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对制度、程序、人员或管理部门进行调整,并报责任领导批准,避免不符合情况再次发生。

  B.2.2.3 实施改进的依据包括:

  a) 公众反馈安全防范漏洞的意见;

  b) 物防中所涉及安防产品日常检查、技防工程的验收、周期检验的报告;

  c) 各项制度落实的记录、报表中反映的数据;

  d) 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

  e) 安保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建议。

  B.2.3 持续改进

  运营单位通过实施纠正措施,对规范、制度文件或岗位人员进行调整,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B.2.4 改进后评价

  对改进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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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1] GB 50157—2013 地铁设计规范

  [2]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2015年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4]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2018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2018年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2025年

  [7]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6号,2020年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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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SSIA 020-202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