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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SME
团 体 标 准
T/CASME 2151—2026
“冻转鲜”糕点流通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irculation of "frozen to fresh"pastries
2 0 2 6 - 0 3 - 1 3 发 布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发 布
T/CASME 2151-2026
目 次
T/CASME 2151-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西众禾壹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众禾壹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众禾焙链科技有限公司、高平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山西众禾焙采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众禾壹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宝华、王帅、邹小华、冯硕、许威、李媛媛、王朋飞、盛海山、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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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转鲜”糕点流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冻转鲜”糕点的总体要求、包装与标识、贮藏、冷链运输、解冻、销售、追溯、召 回、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冻转鲜”糕点从包装到召回的流通全过程的相关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2918 易腐食品控温运输技术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843 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
GB 29753 道路运输 易腐食品与生物制品 冷藏车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7029 食品追溯 信息记录要求
GB/T 45547 食品生产追溯体系通用技术规范
SB/T 10928-2012 易腐食品冷藏链温度检测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5年第12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冻转鲜”糕点 "frozen to fresh"pastries
熟制后冷冻保存,且解冻后达到产品要求的风味、口感的烘焙食品。
4 总体要求
4.1 人员卫生
4.1.1 “冻转鲜”糕点流通相关人员应具备食品流通过程和食品卫生等相关知识,经专业培训,考核 合格后上岗。
4.1.2 流 通过程中,直接接触“冻转鲜”糕点的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不应有感染或开放性创伤。
4.2 文件制度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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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企业应制定包装、贮藏、冷链运输、解冻、销售等环节的作业指导文件,明确操作流程、关键 控制点及异常处理方式。
4.2.2 企业应明确设备使用与维护、人员职责、“冻转鲜”糕点追溯与召回等管理要求,责任到人。
4.2.3 企业应规范文件编制、发放、修订等流程,确保文件有效目及时更新,并做好存档。
4.3 记录
4.3.1 记录种类包括:
a) 设备温度、维护记录;
b) “冻转鲜”糕点入库、出库、运输、解冻、销售及检验记录;
c) 人员培训、“冻转鲜”糕点追溯与召回记录。
4.3.2 记录应清晰准确并保存至保质期满后6个月,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5 包装与标识
5.1 包装容器及材料
5.1.1 包装容器应能承受冷冻及运输过程中的挤压,且不应因低温导致破裂或封闭性能下降。
5.1.2 材料应选用耐低温、防潮、隔氧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要求,应清洁、卫生、无污染。
5.2 包装方法
5.2.1 应根据“冻转鲜”糕点的形状和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方法,如单个包装、组合包装等。
5.2.2 包装前应对操作台面进行清洁消毒,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工作衣帽并做好手部消毒。按照 “冻转鲜”糕点规格放入包装容器,确保包装紧密,无破损、泄漏情况。包装完成后,应检查包装是否 符合要求,不合格的应重新包装。
5.2.3 宜采用缓冲材料进行包裹后再包装。
5.3 净含量
5.3.1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清晰、醒目地标注在包装的显著位置。
5.3.2 实际净含量应与标注的净含量相符,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
5.4 标识
5.4.1 进入食品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的“冻转鲜”糕点应有预包装。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标签上应标识种类名称,并标识食用方法(含解冻方法)。
5.4.2 外包装的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4.3 预包装食品上应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6 贮藏
6.1 应选择专用的冷库或冷藏设备作为贮藏场所,贮藏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隔热保温性能,贮藏温度应 ≤-18℃。冷库或冷藏设备周围应保持干燥、通风,远离热源和有异味的区域。同时,贮藏场所应配备 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
6.2 冷藏设备的内表面与“冻转鲜”糕点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且利于清洗消毒。
6.3 冷藏设备应有降温、保温、除霜、温度遥测、温度自动控制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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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贮藏设备内不应同时贮藏有异味的其他食品或其他产品。
6.5 应分类、分批次堆放,遵循“隔墙离地”原则。
6.6 入库前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减少冷库或 冷藏设备打开时间,每次打开时间不宜超过30min。
6.7 应定期对贮藏场所进行清洁消毒,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去除冰霜和污渍。
6.8 应安排专人每2h 记录一次温度,发现温度异常时,应立即检查设备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做好 异常情况处理记录。
7 冷链运输
7.1 运输设备
7.1.1 运输车辆应符合GB/T 22918、GB 29753的要求。
7.1.2 运输车辆应配备不可人为更改记录的温度记录仪。其中,测温传感器满足:
a) 测量环境空气温度、“冻转鲜”糕点表面温度和中心温度所使用的传感器时间常数T 不大于 5min;
b) 测温范围内最大误差不超过±0.5℃;
c) 分辨率不大于±0.5℃;
d) 应定期校准、检定或期间核查,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期间核查应符合 SB/T 10928-2012中 第 6章的要求;
e) 用于测量表面温度和中心温度的检测仪器感温部件应保证与测量物品接触良好,直接接触食 品部位应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要求。
注:时间常数Tn: 指温度传感器测量值达到最终读数90%处所需的时间。
7.1.3 应定期对监测探头进行校准,并可对冷藏、冷冻车厢保温性能进行验证。可通过远程监控设备 的数据分析和实测进行对比,定期评估冷藏、冷冻车辆制冷效果。
7.2 运输作业
7.2.1 应制定运输车辆监控管理制度及异常处理的应急预案,实现全程均衡冷冻或冷藏状态;同时, 宜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设备,实现相关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状态可追溯。
7.2.2 运输前,应将厢体温度降至<10℃,运输期间,车辆温度应保持<15℃。应控制运输作业装卸 时间及温度波动,“冻转鲜”糕点温度升高幅度不应超过3℃。
7.2.3 应按规定对运输车辆、制冷机组、厢体及相关监控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行, 并保留相关记录。
7.2.4 企业宜建立监控平台,监控平台监控记录保存期限宜不低于“冻转鲜”糕点保质期满后6个月。
7.2.5 应随时掌控冷藏车辆的运行状态,做好运行日志及运行数据记录,同时对监控车辆的运行轨迹 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车辆终端信号是否异常;
b) 是否按规定线路运行。
7.2.6 对终端信号异常的车辆,应暂停运输并查明原因,待恢复终端信号传递后车辆再行启用。
7.2.7 企业已建立云平台或手机客户端等自有监控平台的,应为相关单位提供查询信息。
7.3 交货检验
7.3.1 应对“冻转鲜”糕点进行符合性验证和感官抽查,确认物流包装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等, 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
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冻转鲜”糕点保质期满后6个月。
7.3.2 应查验运输车辆的车厢温度,查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温度敏感的“冻转鲜”糕点应优先 入库。“冻转鲜”糕点脱离冷藏、冷冻设备的时间不应超过60min。
7.3.3 交接时应测量“冻转鲜”糕点外箱表面温度或内装物表面温度并记录,如表面温度超出范围, 还应测量抽查“冻转鲜”糕点中心温度。
7.3.4 “冻转鲜”糕点应处于冷冻状态,不应有汁水流出、软化变形等解冻迹象。
8 解冻
8.1 解冻方法
采用冷藏解冻。将“冻转鲜”糕点去除原包装外保温箱,保留内包装,展开平放,层高不应超过两 层,放入0℃~4℃的冷藏设备中自然解冻。
8.2 解冻要求 8.2.1 时间
8.2.1.1 解冻时间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解冻时间
8.2.1.2 具体时间参考包装标识并根据“冻转鲜”糕点尺寸调整,解冻总时长不应超过10h。
8.2.2 环境
8.2.2.1 解冻环境应清洁卫生,周围无垃圾桶、污水等污染源。
8.2.2.2 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应分开。
8.2.2.3 解冻场所应与其他加工区域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8.2.2.4 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应清洁消毒,不应直接接触地面或污染物,应设置消毒设施或设备。
8.2.3 解冻包装
应保留内包装解冻,若内包装破损,应使用食品级保鲜膜包裹后放入符合食品接触要求的容器中, 且容器应提前消毒。
8.2.4 其 他
所有“冻转鲜”糕点解冻后不应二次复冻、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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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销售
9.1 销售场所经营环境应清洁、卫生,不应存在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污染源,不应有有 害动物的滋生;应配备清洁剂、杀虫剂、消毒剂等化学药剂,正确使用并妥善存放。
9.2 “冻转鲜”糕点应放在低温展销柜内销售,其容量应与销售规模相匹配,能满足陈列需求。低温 展销柜应具有良好的制冷性能和温度稳定性能,带有温度显示装置。同时,应易于清洁,内部结构合理, 便于摆放和取放。
9.3 低温展销柜内温度应保持在≤-15℃,非营业时间展示的敞开面应予覆盖。
9.4 “冻转鲜”糕点销售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销售门店的管理人员应具有检测品温及感官检验的能力,并切实执行进货时的验收流程;
b) 销售门店有权拒收温度高于生产厂商设定的保存温度的“冻转鲜”糕点;
c) 售价标示作业应在不影响品温的环境下进行;
d) 每日销售前应对陈列的“冻转鲜”糕点进行检查,发现有超过解冻后保质期的“冻转鲜”糕 点,应立即从低温展售柜中取出,放入专用的隔离容器中,并在容器上标注“过期产品”标 识 ;
e)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销售门店应自备小型发电机(能满足所有的低温设备的电力需求),以 备电源中断时使用;
f) “冻转鲜”糕点从运输配送厢体转移到低温展售柜的时间延迟应降到最低;
g) “冻转鲜”糕点不应置放于低温展售柜的最大装载线以外的区域;
h) 低温展售柜贮存期间,应能保持品温符合既定要求;
i) 低温展售柜不应放置于通风口、阳光直射处、热源或其他可能会降低其低温效能的位置;
j) 低温展售柜内应保持干净并确保冷风循环通畅;
k) 每天应记录低温展售柜的温度至少3次,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的校正措施;
1)低温展售柜的温度计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校正(至少1次/年),并做记录,以确保其有效;
m) 温度的检测不应在除霜期间完成,除霜的时段应能在低温展售柜上清楚显示;
n) 应定期清洗低温展售柜的空气冷却器和冷冻机;同时应定期检查除霜系统,每天应定期除霜 以维持其制冷能力,同时应保持除霜水的出口干净畅通;
o) 低温展售柜发生故障或电源中断时,应停止销售或以最快的速度处理剩余柜内“冻转鲜”糕 点,并采用各种保护措施,故障排除后应立即测定品温,若品温变化>3℃,则不应再销售;
p) 应对过期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解冻日期、过期日期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形成过期产品处置台账;
q) 过期产品不应再次销售或赠送他人,应交由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r) 应记录过期产品的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人等信息,处置记录应与过期产品信息记录一 并存档保存。
10 追溯
10.1 应记录运输、贮藏、解冻、销售等流通环节的关键信息,包括运输车辆信息、运输时间、贮藏设 备温度记录、解冻时间等。
10.2 销售终端应能追溯到生产企业信息、生产日期、批次、配料等生产环节信息。
10.3 追溯体系执行GB/T 45547,追溯信息记录执行GB/T 37029,冷链运输的追溯执行GB/T 28843。
11 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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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通过程中不安全的“冻转鲜”糕点,召回和处置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12 证实方法
“冻转鲜”糕点流通相关技术要求是否执行和落实的证实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a) 相关信息记录的查阅;
b) 相关检测报告的查阅;
c) 相关证明材料的查阅;
d) 现场实际状态的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