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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0 V50/59
团 体 欣 标 准
T/CSAA 48-2025
T/CATA 0159-2025
直升机医疗转运及机上操作指导
Guidelines for helicopter medical transport and in-flight medical operations
2025-12-30 发布 2026-04-01 实施
中国航空学会发布
T/CSAA 48-2025 T/CATA 0159-2025
中国航空学会(英文简称CSAA) 是具备开展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资质的全国性 社会团体。制定中国航空学会团体标准,以满足企业需要和市场需求,推动航空技术创 新和航空应用新模式,是中国航空学会标准化工作内容之一。中国境内的团体和个人, 均可提出制、修订中国航空学会团体标准的建议并参与有关工作。
中国航空学会团体标准按《中国航空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管理。
中国航空学会团体标准草案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公开公示等流程, 方可由中国航空学会团体标准予以发布。
在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中国 航空学会团体标准与认证推进工作委员会。
本文件版权为中国航空学会所有。除了用于国家法律或事先得到中国航空学会正式许可外,不许以任何形式 复制、传播该标准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中国航空学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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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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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C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依据 T/CAS 1.1—2017《团体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学会与中国航空航天工具协会联合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南昌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南昌航空大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
本文件起草人:王华军、谢家雨、曾卫东、周立敏、涂良辉、余建华、虞志勇、陈琦、曲浩 永、尚巧燕、马圣奎、魏建民、刘剑、孟庆安、姜珊。
考虑到本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负责对任何该类专利的鉴别。 本文件首次制定。
引
直升机医疗转运是航空应急救援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效率、保障 人民生命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应对复杂地形、城市交通拥堵及突发事件时,直升机能 够快速抵达现场,突破地面救援限制,为挽救生命争取宝贵时间。
为指导和规范直升机医疗救援转运作业,提升运行安全与操作专业性,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 明确了直升机医疗转运的组织管理、人员资质、设备配置、运行程序及应急处置等关键内容,为相 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一、可行的操作依据。
本文件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我国航空医疗救援的整体能力,推动行业标准化、专业化发展,为 构建高效、安全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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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医疗转运及机上操作指导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直升机医疗救援转运作业的全流程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运行要求、作业要 求、评估要求及注意事项。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直升机医疗救援转运任务的运行主体、飞行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相关保障 人员,涵盖飞行准备、转运实施及作业后处理等各阶段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MH 5013-2019 民用直升机场技术标准
AC-135-FS-015-2024 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中国民用航空局)
CCAR-66-R1-202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CCAR-91-R3-202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CCAR-135-R3-2022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行主体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现场 scene
需要提供应急医疗救援的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地点或其他应急响应地点。
3.1.2
着陆区 landing area
直升机应急医疗救援转运飞行中用来描述直升机着陆场地的一个常用术语,特别是指未整备的 临时着陆场地上的着陆和机动区。
3.1.3
直升机应急医疗救援转运 helicopter emergency medical rescue transport
用直升机执行的专门航空医疗运送,目的是将伤患者、捐献者器官、人体组织或以医疗运输为 目的而乘机的医疗人员从现场快速转运至医疗救护机构或接驳点,以及在医疗机构(接驳点)之间 转运的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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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本文件中,直升机应急医疗救援转运还包括与所请求的伤患者、捐献者器官或人体组织转运任务相关的 所有航段,包括尚未搭载伤患者、捐献者器官或人体组织的去程和重新定位航段。以下航段视为直升机应急医疗救 援转运飞行的组成部分:
a) 往返现场着陆区;
b) 往返直升机场,以转运或搭载完成直升机应急医疗救援飞行任务所需的医疗用品和/或医务人员;
c) 往返直升机场,以补充必要的燃油,以便继续执行直升机应急医疗救援转运飞行,或者恢复飞行待命状 态,为下一次医疗救援转运飞行派遣任务做好准备。
3.1.4
爬升率 climb rate
在定常爬升时,直升机在单位时间内增加的高度。
3.1.5
机长 pilot in command
飞行期间负责航空器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3.1.6
副驾驶 co-pilot
飞行期间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
3.1. 7
医疗救护人员 medical rescuer
接受过专业的航空医疗训练,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危重症、意外事故、自然灾害、 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患者执行机上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3.1.8
意外仪表气象条件 inadvertent entry into instrument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当直升机意外从目视气象条件过渡到仪表气象条件的紧急情况。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IIMC: 意外仪表气象条件(inadvertent entry into instrument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VMC: 目视气象条件 (visual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IMC: 仪表气象条件 (instrument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VFR: 目视飞行规则 (visual flight rules)
4 一 般要求
4.1 运行主体
参与直升机医疗转运操作的运行主体应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能力,确保运行安全、高效。运行 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a) 通用航空运营企业:持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具备 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资质,并符合CCAR-135 部或相关运行规则的要求;
b) 医疗机构:依法设立的医院、急救中心或专业医疗救援机构,具备航空医疗救护能力, 负责提供医疗团队、设备及患者接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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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联合运营体:由通用航空运营企业与医疗机构联合组建,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共同实施直升机医疗转运任务;
d)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或公共应急响应中,组织协调直升机医疗转运资源,确 保救援任务顺利执行。
运行主体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运行控制、人员资质管理、设备维护、质量安全和应急 预案等,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监督。运行主体之间应加强协作,确保信 息共享和任务衔接顺畅。
4.2机组人员
4.2.1 人员组成
直升机医疗转运及机上操作作业应根据机型和任务配置飞行小组和航空医疗救护医务人员(以 下称为医疗救护人员)。其中飞行小组包括机长和副驾驶,医疗救护人员包括救援医生和救援护士。
4.2.2 人员职责
4.2.2.1机长
负责驾驶直升机并按照飞行手册要求执行飞行任务,并在飞行期间负责机上人员安全。如单驾 驶时,还应负责执行途中导航和通信任务,完成避免碰撞、着陆点选择、起降阶段发现障碍物等任 务 。
4.2.2.2 副驾驶
负责协助机长安全飞行,并执行途中导航和通信任务,完成避免碰撞、着陆区选择、起降阶段 发现障碍物等任务。
4.2.2.3医疗救护人员
救援医生负责医疗转运过程中的最高级别医疗决策与紧急救治。
救援护士负责执行医嘱、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并完成全程的医疗护理操作。
保障人员负责直升机及其机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故障修理。
4.2.3 人员资质要求
任务组人员应受过专业的直升机医疗救援转运培训,具体要求见附录A。
4.3 运行直升机
4.3.1 总体要求
应满足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相应直升机的适航认证要求
4.3.2 直升机要求
执行航空医疗转运任务的直升机除需满足相关适航及运行环境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护理、救 治、病情监测能力。直升机应至少配备基础加改装医疗内饰,包括医疗担架及机载医疗设备。鼓励 运营商在医疗构型的直升机上配备但不限于以下医疗内饰及设备:快卸医疗担架、儿童(新生儿) 担架、供氧系统、负压供给源、护理照明系统、病人独立内话系统、紧急氧气切断阀、备用氧气源、 多功能储物袋、新生儿保温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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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医疗转运使用的直升机应当与其运行环境相匹配。运行主体不得在以下恶劣环境条件下 (如人口稠密区、无法实现安全着陆的地区)实施3级性能运行:
a) 由于地面和周边环境原因无法实施安全迫降;
b) 直升机乘员不能得到适当的保护,以免受到恶劣天气的影响;
c) 未能提供与预期风险相适应的搜寻与援救响应能力;
d) 威胁地面上的人员或财产安全的风险超出可接受程度。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护飞行的运行主体,应当使用具备1级或2级性能的直升机。 运行主体应当根据所执行的医疗救护任务调整直升机的运行重量,并使用相应的性能数据。
4.4任务设备
直升机医疗救援转运设备主要包括机载设备、医疗设备和用品,具体组成及要求参见附录B。
4.5 场景环境
4.5.1 适用运行场景
直升机医疗转运及机上操作可在多种环境下实施,但需根据环境特点制定相应运行策略和安全 措施。适用运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
a) 城市环境:包括人口稠密区、高层建筑区域和城市交通枢纽,需注意障碍物规避、空域协 调和噪声控制;
b) 偏远与复杂地形环境:包括山区、高原、沙漠、森林和水域等,需评估起降场地条件、气 象变化和通信导航能力;
c) 特殊气象条件:在符合最低天气标准的前提下,可在昼间、夜间、仪表气象条件 (IMC) 下运行,但需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如意外仪表气象条件处置);
d) 应急事件现场: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需确保现场安全、空地协 同和患者快速转运。
运行主体应根据运行环境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运行程序,并进行风险评估。在环境条件超出 安全限度时,应暂停或终止任务。
4.5.2 起降场地
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主体应当建立适用于各种类型起降场地的空中和地面勘察程序。要求如 下:
a) 现场着陆区标准:训练大纲中应包含用于评估起降场地的标准。运行主体应当用文件的形 式确定着陆区的选择标准。标准中应当包括场地尺寸、障碍物、照明、道面和净空条件等 情况。运行主体应当建立一个关于不良或危险情况的报告系统和一个起降场地持续评估的 程序;
b) 直升机场: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所使用的直升机场应满足MH 5013要求;
c) 进离场:对于飞越人口稠密区的运行,应当选择最安全的路线进离起降场地;
d) 起降场地清单:运行主体应当保持一份最新有效的含有相关信息的起降场地清单。例如用 照片、图表或其他形式来标出每个起降场,并给出最新的障碍物信息、常用进离场路线。 运行主体还应当确保飞行机组能及时获得关于起降场地的最新信息;
e) 场地勘察和评估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 障碍物识别和清除;
2)场地照明和临时照明条件的评估;
3) 直升机进离场限制的评估;
4)不良或危险情况的报告系统。
4.6 训练要求
直升机医疗转运及机上操作机组人员训练包括飞行人员、救护人员和维修人员的训练,参见附 录C。
5 运行要求
5.1 运行环境
5.1.1 气象条件
直升机医疗救援转运作业的气象条件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能见度:实施目视飞行规则 (VFR) 运行时,实际能见度不得低于本文件表1规定的最低天 气标准。在进近、着陆及起飞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必须能持续清晰地识别并规避障碍物;
b) 云底高:云底高度应高于计划航路和起降场地周边最高障碍物,并留有充足的安全余度, 具体标准不得低于本文件表1的规定;
c) 风况:作业时应考虑地面及空中的风向、风速。起飞、着陆及空中悬停时,侧风、顺风和 紊流强度不得超过该机型飞行手册规定的限制值;
d) 温度与气压:运行主体应评估作业现场的环境温度和气压,特别是高原、高温环境对直升 机发动机功率、旋翼效率和机动性能的影响,确保直升机性能满足任务要求;
e) 特殊天气:严禁在雷暴、强降水、雾、霾、沙尘等严重影响能见度的天气运行;降雪、积 冰环境需提前确认直升机除冰系统状态,避免冰层影响气动性能与观察窗口视野。
5.1.2地形与空域条件
地形与空域条件对飞行安全具有重要影响,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地形特征:在山丘、峡谷、水域等复杂地形运行时,飞行机组应熟悉地形特征,制定安全 的进离场路线,保持合适的越障高度,并警惕地形引发的紊流和风切变;
b) 空域限制:运行前必须明确任务空域的性质,协调并获得穿越或使用管制空域、禁飞区、 限制区的许可;
c) 障碍物:飞行机组必须对起降场地和航路上的障碍物(如高压线、塔架、建筑物、风力发 电机)进行有效识别和规避,确保飞行路径净空。
5.1.3 昼夜条件
昼夜运行条件需根据以下标准执行:
a) 昼间运行:在昼间气象条件满足标准时,可按目视飞行规则实施;
b) 夜间运行:夜间运行除满足5.4.2的要求外,起降场地必须具备足够的照明或使用兼容的夜 视系统,确保飞行机组能清晰判别场地轮廓、坡度及周边危险源。
5.1.4电磁环境
运行区域应无严重影响机载导航、通信设备正常工作的强电磁干扰。在特殊电磁环境区域运 行时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5.1.5 运行主体责任
运行主体应建立运行环境评估程序。机长对最终运行环境是否适航拥有决定权,当运行环境 恶化或超出安全边界时,必须推迟、改航或终止任务。
5.2最低要求
以3级性能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时应当遵守CCAR-91 部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以1级和2级性能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时,可以在放行和航路飞行阶段执行表1中规定的最 低天气标准。
表1以1级和2级性能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最低天气标准
5.3应急预案
5.3.1 制定应急预案
运行主体应当了解航行信息,有关起降场地情况等。运行主体应当针对典型的紧急情况(例 如:迫降、改航、紧急油量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由运行责任人负责落实。运行主体应当编 制有关专业人员和外部联络人员的联系方式清单等。规模小的运行主体可以通过飞行机组与运行 责任人之间直接沟通来实现上述职责,而规模较大的运行主体可考虑建立运控中心。
5.3.2 建立运控中心
对于规模较大的运行主体(常态化医疗救护运行机队规模5架(含)以上),可以建立运控 中心并指定训练有素的人员负责建立飞行机组和各类专业人员之间的协调程序,对飞行风险进行 分析评估,尽可能降低飞行任务的风险,当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当取消飞行任务。通常机长对具体 飞行拥有最终决策权,但开始做飞行决策时建议采用“一票否决”机制,其他专业人员也可以否 决飞行计划。机长做出的拒绝、取消、改航或终止飞行的决定可以否决任何其他人员或部门做出 的接受或继续飞行的决定。
5.4特殊条件
5.4.1 意外仪表气象条件
为防范和应对飞行中可能遭遇的意外仪表气象条件,运行主体应制定并落实以下运行程序:
a) 运行主体应当制定用于避免飞入意外仪表气象环境的运行程序,并附有遭遇意外仪表气 象后需遵守的程序。该程序应当包含在雷达管制、程序管制和无管制(如适用)情况下 实施的运行;
b) 运行主体的训练和运行中应当强调避免进入意外仪表气象条件。全面的天气简介、彻底 的天气分析(特别是对潜在的天气变化),有助于避免遭遇意外仪表气象条件;
c) 运行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程序,该程序至少包括调整飞行速度和高度、反向航线飞 行、改航或执行预防性着陆,以避免进入意外仪表气象条件;
d) 运行主体应当制定进入意外仪表气象条件后飞行机组须遵循的程序。运行主体应当根据 基地或运行区域的不同而制定差异化的程序。例如,在雷达管制区域运行,可以建立用 于联系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接受雷达引导至目视气象条件或进行仪表进近的程序。
5.4.2夜间运行
夜间运行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需遵守以下程序:
a) 运行主体应当制定程序以保持飞行机组实施夜间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的熟练性;
b) 在未经整备的现场着陆区夜间起降时,应当有足够的照明条件,以便飞行机组能够识别起 降场地及周边的危险。如果使用夜视系统,则照明还必须满足夜视兼容要求。
5.4.3 跨水运行
在大于无功率滑翔到岸边所需距离的跨水飞行前,乘客安全简介应当包括满足规章要求的救 生衣和应急出口的使用。
5.4.4单调光、吹雪和扬沙
飞行机组应掌握在单调光、吹雪和扬沙条件下的操作程序,包括:
a) 飞行机组应当掌握在单调光、吹雪和扬沙条件下操纵直升机的程序,以及识别和规避这些 情况的方法;
b) 单调光主要是指对观察目视参照物有严重影响的天地一色或水天一色的气象条件,会导致 飞行机组失去景深和垂直方向感;
c) 吹雪和扬沙主要是指直升机在沙尘或积雪覆盖的场地起降时诱发的吹雪和扬沙现象,会导 致飞行机组丢失目视参考。
5.4.5着陆区起降
在现场着陆区起降前,需要对场地进行勘察或模拟分析,制定合适的起飞降落程序。在这些 地点运行,尤其是夜间,需要详细计划,并考虑以下因素:
a) 现场有人员情况下的空地通讯;
b) 直升机旋翼运转情况下实施装卸;
c) 着陆地点评估;
d) 防止伤患干扰飞行控制的限制装置;
e ) 最低天气标准。
运行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程序,协调各方面的信息,对飞行风险进行评估分析,以 确保风险缓解至可接受水平,当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当拒绝此次飞行请求。
6作业要求
6.1 作业程序
直升机应急医疗救援转运作业过程包括飞行准备、作业实施以及作业后工作三个主要阶段, 具体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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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直升机医疗救援转运作业流程图
6.2 操作要点
6.2.1 预先准备
6.2.1.1多部门协同机制搭建
多部门协同机制是确保救援效率的关键,包括以下方面:
a) 指挥中枢组建:由医疗转运中心负责人、机长、救援医生组成核心指挥组,联动地面急救 站、接收医院、空管部门,指令响应≤10min;
b) 任务分级响应: 一级(危重症,如颅脑损伤):30min内集结起飞;二级(重症,如急性心 梗 ) : 1h内起飞;三级(普通转运,如术后康复):2h内准备。
6.2.1.2 转运方案定制
转运方案应根据任务需求定制,包括:
a) 航线规划:优先直线航线,避开禁飞区,每50km设1个备降场;超200km需协调中途加油点;
b) 医疗流程设计:明确空中处置项目(如心肺复苏),制定“地-空-院”衔接流程,如地面提 前建静脉通路,医院预留抢救通道。
6.2.1.3 人员资质与能力核验
人员资质与能力需严格核验,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a) 机长:熟悉复杂地形起降;近1年无事故,3个月内完成应急复训(≥15h), 通过医疗转运 特情考核,具体按附录A 执行资质核验;
b) 副驾驶:能独立规划航线、分析气象,熟悉医疗设备供电系统,保障飞行中设备供电,具 体按附录A执行资质核验;
c) 救援医生:具备3年~5年急诊科、重症监护室或院前急救等工作经验,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且完成航空医疗救援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熟练操作空中医疗设备(如呼吸机),能在颠 簸中完成插管;具备一定的航空医疗救治转运经验;
d) 救援护士:3年以上重症护理经验,取得相关执业资格,且完成航空医疗救援专项培训并考 核合格,掌握患者体位固定、持续生命体征监测与记录。
6.2.1.4 技术准备
任务组开展应急医疗救援转运技术准备,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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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明确任务性质和任务内容(如起降地、时间、人员等),制定技术方案,确定任务组及救 援设备,明确责任与工作程序,完成空域协调,并安装调试好机载医疗设备和机载设备;
b) 评估转运过程中的风险,包括:飞行环境、预期飞行过程及可能遇见的突发事件等,制定 应对策略,降低转运风险。
6.2.2 救护请求受理
救护请求受理应迅速且规范,包括以下步骤:
a) 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在接受航空医疗救护请求后,应根据请求方的描述情况,在10min内对患 者转运进行适应性评估并做出服务响应;
b) 应明确任务区域的地理边界特征及位置(坐标);
c) 应向请求方获得患者实时的病情描述并保持信息畅通。
6.2.3 直接飞行准备
直接飞行准备需全面且高效,包括以下内容:
a) 接受请求后应迅速联系飞行机组人员和医疗人员做好出发准备;
b) 应根据任务类别、患者情况、地理位置、天气状况、救护能力等因素,确定接收医疗机构, 并联系确认,告知预计到达时间;
c) 应按要求协调联系各相关管理部门,申报飞行计划,并根据任务地区情况向飞行机组提供 飞行情报;
d) 应给出预计到达任务位置的时间,并通知请求方;
e) 执行航空医疗救护任务的医疗人员应根据转运前评估的情况,准备并检查任务所需相关的 设备、药品及物品;
f) 在进行飞行计划制定时,应尽量选择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飞行路线,避免穿越自然 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等敏感区域的上空,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态环境的干扰。
6.2.4上机认定
6.2.4.1 快速评估患者
患者经过评估允许后方可进行转运:
a) 患者需由医疗救护人员与飞行人员评估确认是否为可转运对象;
b) 需向患者或其授权人告知转运风险,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紧急情况 下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2.4.2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患者
机长与医护人员共同评估认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临终状态的患者、 处于传染病的传染期患者、有攻击行为或者不可控行为的患者等。
6.2.4.3 不适宜的患者
包括但不限于:心脏骤停患者、减压病患者、动脉气体栓塞患者、任何原因的肠梗阻、未缓 解的嵌顿性疝气、肠扭转、7天内的剖腹手术或剖胸手术、颅内气体的患者、术后未满2周的眼科 手术患者、气性坏疽、7天内的出血性脑血管意外、未纠正的严重贫血(血色素小于65g/L)、 急 性失血,血细胞比容低于30%、未控制的心律不齐、心梗、充血性心衰伴急性肺水肿、慢阻肺急 性期、急性哮喘发作、急性精神疾病、未固定的脊柱损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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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例外情况
如遇不适宜上机的患者类型,而患者或家属/法定监护人坚持上机,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可酌情 允许上机,并应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告知患者或家属/法定监护,同时签订免责协议。
6.2.5 协助患者上机
由医疗救护人员协助患者上机,按以下步骤执行:
a) 依据初步评估及处理待转运患者情况,确定适合待转运患者的搬运体位;
b) 依照确定转运体位将患者搬运上机并固定;
c) 上机后连接舱内医疗设备,对患者体征进行观察,记录各项数据指标;
d) 系好自身安全带,并向机长确认到位情况与人数;
e) 副驾驶关闭舱门,通知机长可以实施转运飞行。
6.2.6转运飞行
转运实施中,医疗救护人员及患者必须服从飞行人员安排,不得干涉影响飞行人员的操作, 飞行人员在满足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推荐按以下操作:
a) 保持飞行姿态平稳,转弯坡度不超过40°;
b) 遇爬升或下降,爬升率控制在±1400ft/min(±7.11m/s)以内;
c) 患者年龄<20岁时或女性患者年龄20岁~40岁时,爬升率控制在±1200f/min(±6.10m/s) 以 内;
d) 患者年龄大于60岁时,不论男女,爬升率控制在±1000f/min(±5.10m/s) 以内。
e) 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应与医疗机构保持联系,空中/地面位置的报告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5min (航空飞行时)和45min (地面操作时);
f) 飞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航空器的燃油使用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燃油浪费和泄漏,减少碳排 放。在起降阶段,合理控制油门,尽量减少发动机的轰鸣声对周边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 影响;
g) 医疗救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救治时,应合理使用医疗用品和药品,避免过度使用和浪费, 对于产生的医疗废物,如注射器、输液袋、纱布等,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 暂存,确保其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6.2.7转运患者离机
抵达转运目的地后,由医疗救护人员协助转运患者离机,并按以下步骤执行:
a) 确认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并与地面医疗救护人员沟通对患者进行预先处理;
b) 解除固定,并搬运患者离机;
c) 与地面医疗救护人员完成患者交接,并签字确认;
d) 向接待机构提供相关记录表。
6.2.8通讯
飞行过程中直升机与地面人员保持通讯,需保证每15min~45min 与地面进行一次位置和状态 报告。
正常情况下,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应设置畅通、可靠的通信网络,用于系统内部、与医疗机构 间清晰地传递患者数量及状况等信息。
在运营服务区域内,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应与医疗救护航空器中使用的无线电和其他允许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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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设备,保持通信联络。
6.3 安全事项
6.3.1 飞行安全操作
飞行安全操作是保障任务成功的基础,需注意以下方面:
a) 飞行前:飞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单对直升机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航空器的机械系统、电 子设备、飞行控制系统、燃油系统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要认真检查天 气情况,确保气象条件符合飞行安全要求,对于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如雷雨、 大风、浓雾等,应坚决避免起飞;
b) 飞行中:飞行人员要严格遵守飞行规则和操作手册,保持正确的飞行姿态和高度,合理控 制飞行速度,避免剧烈机动飞行。在飞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航空器的各项参数和设备状 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同时,要加强与地面指挥中心和空中交 通管理部门的通讯联络,保持信息畅通,确保飞行安全;
c) 飞行后:降落后的直升机要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为下一次飞行做好准备。
6.3.2医疗安全操作
医疗安全操作确保患者不受二次伤害,包括:
a) 医疗救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救治和转运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设备 的正确使用和药品的合理应用,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受到二次伤害;
b) 在患者上机和离机过程中,要确保患者的安全转移,避免患者摔倒、碰撞等意外情况的发 生。同时,要对患者进行妥善固定,防止在飞行过程中因颠簸导致患者受伤;
c) 医疗救护人员要加强对患者病情的监测和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患者的病情变化,确保患 者在转运过程中的生命安全。
6.3.3 设备安全操作
设备安全操作需专业规范,包括以下要点:
a) 对于直升机上的各类设备,包括机载医疗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操作人员要经过 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手册进行使用和维护,避免 因误操作导致设备损坏或故障;
b)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出现的问题,确保设备 的正常运行。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6.4 特情处置
6.4.1 预防措施
机长必须保证在起飞、着陆以及由于颠簸或者飞行中发生任何紧急情况而需要加以预防时, 机上人员均在各自座位上系好安全带或者肩带,并避免进入结冰条件。
6.4.2 特情偏离
6.4.2.1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
紧急情况下的运行偏离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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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偏离本规则的适用规定;
b) 按照CCAR-135 部运行或非CCAR-135 部运行主体不以取酬为目的实施应急医疗救援转运,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偏离CCAR-91 部或CCAR-135 部,并在事后48h内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递 交书面报告。
6.4.2.2 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
遇到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如患者突发情况等,根据机型飞行手册要求进行处置,重 点保障医疗救护人员和患者撤离。
6.4.2.3 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
出现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特情时,航空器驾驶员根据CCAR-91 部进行处置。
6.5 作业后处理
6.5.1 机内消毒与清洁
机内消毒与清洁是防止感染的重要环节,需执行以下步骤:
a) 医疗转运行动结束后及时做好航空器的消杀工作,具体操作参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和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对消毒相关的要求,消毒时按直升机维护手册要求,防止使用不正确的消毒 剂对航空器造成腐蚀;
b) 若航空器客舱被具有传染风险的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等液体污染,应及时消毒;
c) 若航空器搭载可疑人员,落地后应立即对客舱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d) 对医疗废物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无生物传染的蔓延;
e) 每次实施完机内清洁和消毒工作,由实施的维修人员负责记录;
f) 对直升机和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时,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清洁剂和消毒剂,避免含有有 害物质的液体流入土壤和水体,对环境造成污染。
6.5.2设备归位
设备归位需确保整齐有序,包括:
a) 将直升机医疗救援设备(如医疗吊篮、担架、专用绳索等)归位至指定位置,确保设备整 齐有序;
b) 检查医疗救援设备是否固定牢固,防止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移动或损坏;
c) 对机舱内医疗通讯及监控设备进行整理和归置,确保设备整齐有序,确保所有连接线缆整 齐,无缠绕;
d) 检查通讯及监控设备外观是否有破损,屏幕、按键等功能是否正常,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或更换;
e) 对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废旧设备等,要按照当地环 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其不会对环境造成长期危害。
6 .5 .3设备维护
设备维护是保障设备可靠性的关键,包括:
a) 对直升机医疗救援设备进行必要的清洁和保养,去除污垢和血渍,特别注意接口、转动部 件等易积污垢的部位,保持设备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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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按直升机医疗救援设备和飞机维护手册开展航后维护工作,并按检查单(如表2所示)完成 各仪器的使用情况检查,如有损坏或磨损及时更换或维修,并将仪器清理收拾完整、装箱, 做到工完、料净;
c) 对医疗通讯及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检查,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d) 检查医疗通讯及监控设备的电源和电池状态,确保电量充足。
表2设备维护清单示例
7评估要求
7.1 评估内容
7.1.1 任务中执行情况
整理任务中的行动以及行动时间线。
7.1.2任务执行与操作指导的差异
识别任务中不规范的行为,并检查是否缺失操作指导书中的规定步骤。
7.1.3 任务执行与差异原因
改正行动中缺失或者错误的步骤。
7. 1.4任务总结
总结经验教训。
7. 1.5文件存档
记录本次任务的气象条件、飞行数据,任务实施情况、错误行动及原因分析等讲评内容并存 档,总结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制定措施。文档案例如表3所示。
表3任务记录存档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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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评估处置
根据要求准确汇总数据信息,包括请求数量、请求方信息、相关操作、完成请求的时间节点、 救护航空器状态等信息。其中,请求应包括产生调度救护航空器的任何请求,如紧急院前运送、 院内运送、飞行终止、请求服务取消、现场死亡(非运输)或拒绝护理等。
8 注意事项
在执行直升机医疗转运及机上操作时,除遵循本文件前述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a) 安全第一:始终将人员安全置于首位,飞行人员和医疗救护人员应密切配合,避免因操作 失误或沟通不足导致安全风险;
b) 患者权益: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妥善保管医疗记录,确保信息传递准确且保密;
c) 跨部门协调:加强与空管、地面急救、接收医院等单位的实时沟通,确保任务全程无缝衔 接;
d) 环境友好:在运行中尽量减少噪声、排放和生态影响,遵守环保法规,妥善处理医疗废弃 物;
e) 设备可靠性:定期校验和维护机载医疗设备与航空器系统,防止因设备故障影响救治效果 或飞行安全;
f)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出现的特情(如患者病情恶化、设备失效、天气突变),制定详尽的 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g) 法律合规:确保所有运行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国际公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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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直升机医疗转运及机上操作任务组人员要求
A.1 机长
A.1.1 机长飞行经历
机长飞行经历需满足以下条件:
a) 飞行人员应持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其资质应当满 足CCAR-135 部及咨询通告《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的相关要求,并通过航空医疗救护培 训;
b) 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的直升机医疗救援运行,机长必须持有直升机仪表等级,且 至少具有1000h的直升机飞行经历,其中机长经历至少500h。
A.1.2 机长飞行技能
机长飞行技能应达到以下标准:
a) 能正确完成航前有关工作,了解转运患者的病情和注意事项;能与医疗救护人员、运行 控制部门等有效沟通,并实施得当的飞行措施;
b) 能熟练使用驾驶舱所有机载设备,了解后舱医疗设备情况;
c) 能正确理解紧急和遇险等特殊情况,准确熟练使用非正常检查单,处理飞行中遇到的非 正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病情变化)。
A.2 副驾驶
A.2.1 副驾驶飞行经历
总飞行时间不少于800h, 并操作航空医疗救护等同等机型时间不少于150h。飞行人员应持有相 应等级资质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其资质应当满足CCAR-135 部及咨询通告《直 升机医疗救护运行》的相关要求,并通过航空医疗救护培训。
A.2.2 副驾驶飞行技能
副驾驶飞行技能需符合以下要求:
a) 能熟练完成飞行前各项准备工作和驾驶舱准备;
b) 能熟练使用驾驶舱所有机载设备,了解后舱医疗设备情况;
c) 能有效配合机长处理相关情况。
A.3 医疗救护人员
A.3.1 救援医生
执行航空医疗救护任务的医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执业范围通常为急诊医学、重症医学、麻醉学等相关临床专业;
b) 具有3年~5年临床工作经验,其中在急诊科或重症监护室(ICU) 工作经验不少于3年;
c) 熟练掌握心肺复苏、高级气道建立、深静脉穿刺、胸腔闭式引流等急救技能;
d) 完成航空医疗救护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熟悉航空生理学、直升机运行环境特点及 机载医疗设备的使用;
e) 身体和心理素质良好,能适应高空飞行环境下的工作压力。
A.3.2 救援护士
执行航空医疗救护任务的护士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b) 具有3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其中在急诊科、重症监护室 (ICU) 或院前急救工作 经验不少于2年;
c) 熟练掌握各项基础及急救护理操作技能,熟练掌握除颤监护仪、呼吸机、注射泵等常用 急救设备的操作流程与日常维护;
d) 完成航空医疗救护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了解航空生理学基础知识,熟悉机舱环境 下的护理工作特点;
f) 身体和心理素质良好,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A.4 保障人员
保障人员在被指定执行航空医疗救护工作之前,应当持有符合CCAR-66部规定的现行有效执照, 并完成航空医疗救护机型医疗内饰加改装培训,具备相应维护维修、保养机上加改装设备的能力, 经过运营商的授权后,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运营商应当每2年重新评估对保障人员的相关授权。
附录B
(资料性)
直升机医疗转运及机上操作设备要求
B.1 机载非医疗设备
运行主体可以根据运行需要配置如下符合相应适航审定要求设备:
a) 直升机专用探照灯:夜间运行应当配备一个由飞行机组操控的大功率探照灯,扫射范围 至少达到垂直方向90度和水平方向180度,并能照亮着陆地点。飞行机组在操控探照灯时, 不需要将手脚从直升机飞行操纵装置上移开;
b) 专用通讯设备:除了为满足空中交通管制和运行要求而配备的无线电通话设备外,还应 配备可与保障人员进行联络的无线通话设备,以便于沟通协调;
c) 内话系统:在直升机上应为驾驶员和医护人员配备内部通话系统,以实现机内互相通话。 内话系统应分别为飞行机组和医疗机组提供隔离和超控手段,使任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告 知存在的紧急情况;
d) 撞线防护装置;
e) 烟火信号设备;
f) 夜视成像系统(如需夜间飞行);
g) 卫星通讯系统;
h) 直升机定位跟踪设备;
i) 卫星导航定位设备;
j) 雷达高度表;
k) 直升机地形告警系统;
1) 空中防撞系统。
B.2 机载医疗设备与装备
配备的医疗设备和装备应当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并不应当对 机上设施和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不同情况配备不同医疗设备,至少应配备氧气瓶、简易呼吸器和急救包。如机型允许,建 议配置机载医疗基础设备配置表(详见表B.1) 中的相关设备。医疗机构应根据所执行的任务对机上 药品和耗材的配置(详见表B.2) 及时调整。鼓励运营商配备《感染防护装备配置》(详见表B.3) 所列的其他装备,根据救援任务需求搭配上机装备。
表B.1机载医疗设备基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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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药品及耗材基础配置
表B.3感染防护装备
B.3 设备要求
具体设备要求如下:
a) 机载医疗设备和机载设备应满足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适航认证要求,定期检修与维护, 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b) 设备应定期消毒和清洁;
c) 运营商负责配齐机上医疗设备,机载医疗设备应取得民航法规、规章要求的合格证明文 件(适航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上机要求,并得到医疗机构认可;
d) 运营商负责与医疗机构协商配备机载应急医疗设备与药品等装备。
B.4 加改装要求
所有机载医疗设备装置都应符合相关适航标准,并接受以下安全评审:
a) 加改装设备在飞行过程中对航空器及机上人员安全的影响;
b) 航空器的负载因素恰当;
c) 机载医疗设备不属于航空器型号设计的变更部分,若其使用、运行及可能的失效模式对 航空器不构成威胁,则允许进行加改装。
附录C
(资料性)
直升机医疗转运及机上操作机组人员训练要求
C.1 参训人员要求
参训人员要求如下:
a) 飞行人员:参加培训的飞行员应持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 执照;
b) 医疗救护人员:参加培训的医疗救护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在医疗机构内依法注册并合 法行医,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素质适应飞行,具有在急诊、重症、院前医疗救护或其 他医科2年以上工作经验;
c) 保障人员:参加培训的保障人员应至少完成相应航空器的机型维修培训。 C.2 飞行机组训练
C.2.1 地面训练
地面训练应突出医疗、低空等实际场景,提高飞行机组适应该类环境的操作与决策的知识储备。 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a) 风险分析程序;
b) 飞行区域地形地貌和环境特点;
c) 飞行计划和最低天气标准;
d) 飞行机组职责;
e) 障碍物识别和避让;
f) 非预期仪表气象环境的识别、预防和改出;
g) 特定的机载系统(如气象雷达等);
h) 救援直升机专用设备(如搜索灯、绞车等);
i) 医院内起降场地和野外场地的运行;
j) 地面运行时直升机周边的警戒方法;
k) 非机场环境的燃料补充程序;
1) 航空医疗适应症;
m) 个人医学防护和感染控制;
n) 对无自主行为能力伤患的固定;
0) 包括医疗机组、保障人员的机组资源管理。
C.2.2 飞行训练
C.2.2.1 模拟机/训练器的使用
模拟机/训练器的使用有助于加强训练,包括:
a) 可以通过使用飞行模拟机/训练器加强在意外进入仪表气象条件(IIMC)、 单调光和其它 特殊条件下的训练。飞行模拟机/训练器能够降低能见度并模拟各种飞行中可能出现的不 正常情况。飞行模拟机/训练器可以在突发性紧急状况下(如发动机失效)提供实战化训 练;
b) 考试员应当完全熟悉运行主体所使用的模拟机/训练器类型和模拟机/训练器实操。
C.2.2.2 飞行前训练课程
飞行训练可以在模拟机也可以在直升机上实施,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a) 低空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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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与运控中心的对接(如适用);
c) 医院直升机场起降(包括有限场地、高架场地等);
d) 绞车运行(如适用);
e) 现场着陆区的勘察和起降;
f) 运行中与医疗机组、保障人员的沟通与协同;
g) 意外仪表气象条件的运行;
h) 夜间环境飞行,包括夜视仪、夜间成像设备的操作与使用(如适用);
i) 燃油管理程序;
j) 包括迫降、应急撤离、非预期改航等应急程序。
C.2.3 夜间训练
很多直升机医疗救护的相关事故发生在夜间。对于全时段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应当加强飞 行员在飞行、地面和模拟训练方面的夜间运行。夜间训练内容如下:
a) 应当根据运行主体的具体需求和能力,考虑飞行员的经验水平、运行区域、航空器类型 及所安装的设备,进行量体裁衣式的夜间训练;
b) 根据国外经验,建议夜间飞行训练包括使用夜视成像系统、适当使用直升机地形提示和 警告系统和雷达高度表。适当使用这些技术有助于提高飞行员在夜间、意外进入仪表气 象条件 (IIMC) 和特殊条件下操作的熟练性。
C.2.4 训练和检查
训练和检查应当按照运行主体的训练大纲执行。
C.3 医疗机组的训练
医疗机组在进行直升机航空医疗救护服务前,应当结合不同机型、不同运行环境和不同机组 接受飞行安全和紧急程序方面的训练。他们在直升机上除提供医疗护理外,可能会承担相应的飞 行安全职责,包括对乘客进行安全简介和监督、无线电通讯、搬运病人上下机等。医疗机组在接 收并完成有关机上医护人员的特定安全简介之前不得参与执行直升机医疗救护;机长应当确保所 有机上医护人员在参与执行直升机医疗救护之前,接收并完成特定安全简介。医疗机组在过去的 24个日历月内,应当完成运行主体制定的机上医护人员安全训练大纲的相关训练。这种训练应当 包括:
C.3.1 地面训练
医疗机组地面训练内容如下:
a) 飞行生理知识;
b) 机组资源管理,主要包括适用的简令、手势;
c) 适用的直升机机型和安全介绍;
d) 应急程序(包括迫降、应急撤离);
e) 直升机昼夜间飞行特点简介;
f) 机载医疗设备;
g) 客舱消毒和感染控制。
C.3.2 飞行训练
医疗机组飞行训练内容如下:
a) 与飞行机组的沟通和协调;
b) 安全的登离机、开关舱门以及安全带的使用;
c) 伤患转移及直升机周边环境警戒;
d) 飞行环境下直升机有关装置、医疗设备的操作和对伤病情的处置;
e) 应急程序。
C.4 保障人员的训练
除机型维修资格所需的培训外,保障人员还应针对医疗救护运行进行额外的训练,主要包括:
a) 机载医疗设备的安装、拆卸和简易的维护(如充放电等);
b) 机载医用氧气瓶的压力监控,特别是阀门装置的安全性监控;
c) 单次运行后客舱的整洁和消毒。
C.5 培训与复训
运营商应为参加医疗救援任务的飞行人员、医护人员、地面人员及保障人员开展符合民航局 咨询通告《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要求的相关培训。
运营商应委托经授权的航空医疗救援培训机构,对执行航空医疗救护任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 训和复训,完成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关考核后,方可执行航空医疗救援任务。
执行航空医疗救护任务的相关人员应每2年进行1次复训,通过复训考核后可继续参与航空 医疗救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