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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NEE 013-2026 零碳工业园区创建与评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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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建   工业园区   HNEE   013   2026
资源简介

  ICS 13.020.01 CCS Z 04

  HNEE

  团 体 标 准

  T/HNEE 013—2026

  零碳工业园区创建与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reation and Evaluation of Zero-Carbon Emission

  Industrial Parks

  2026 - 04 - 10 发布 2026 - 04 - 27 实施

  河南省能效技术协会 发 布

  T/HNEE 013—2026

  T/HNEE 013—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能效技术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源网荷储电气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商盾碳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联盟、河南机电职业学院、豫乾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河南许继传感科技有限公司、长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万鼎认证(河南)有限公司、郑州计量节能检测中心、河南鸿泰钻石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东风机械有限公司、佳睿福钻石(河南)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晶晶、 白玲、张清朋、杨逸轩、王丽博、杨军、刘龙飞、余艳伟、李海瑶、李联合、许庆辉、沈佳慧、王彩丽、孙航、冯树立、王合永、李伟娟、冯参军、徐兴豫、陈茵。

  T/HNEE 013—2026

  零碳工业园区创建与评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零碳工业园区的总体要求、创建措施以及评价方法与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明确独立边界及相应管理主体,且以第二产业(工业制造)为核心主导产业的各类工业园区零碳创建与评价工作,其他园区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67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6132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GB/T 46566 温室气体管理体系 要求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87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 51350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GB/T 24067、GB/T 32150、GB/T 46566标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园区 Industrial Park

  聚集若干工业企业的区域,是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调整和升级的重要空间聚集形式。 [来源:DB41/T 3026-2025,3.1]

  3.2

  零碳工业园区 zero-carbon industrial park

  以工业生产为核心功能,通过系统性规划、技术创新、管理优化与机制改革,统筹能源转型、产业升级、资源循环、数字赋能等多种有效措施,实现边界范围内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大幅消减,通过碳抵消、碳清除等路径实现净零排放的园区。

  3.3

  绿色电力 green electricity

  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具有绿色环境属性。

  [来源:GB/T 46925-2025,3.1]

  3.4

  基准年碳排放 base-year carbon emission

  为比较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温室气体清除量或其他温室气体相关信息而确定的特定历史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

  注:一般以园区申报主体建设方案实施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碳排放情况为基准年碳排放。当园区近3年碳排放波动在±10%以内或逐年递增(或递减)时,采用园区前一年碳排放作为基准年碳排放,园区近3年碳排放波动超过±10%时,以前三年碳排放平均值为基准年碳排放。

  T/HNEE 013—2026

  4 总体要求

  4.1 园区有明确的物理边界,生产经营正常,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4.2 园区应确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边界与核算方法,编写园区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附件4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试行)。

  4.3 园区应建立能碳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人员和职责,设置能碳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设备以及信息等资源。

  4.4 园区应定期组织开展能碳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宜涵盖碳排放基础知识、政策法规、节能技术、碳盘查核查及碳资产管理等。

  4.5 园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零碳发展战略与规划,建立长效减碳机制,持续降低碳排放强度。

  4.6 适用时,园区企业产出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应达到或优于二级能耗限额标准。

  5 创建措施

  5.1 能源利用

  5.1.1 园区应建立高碳低效项目分类退出机制,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落实产能置换和总量控制要求,淘汰低效落后产能。

  5.1.2 园区应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低碳化升级,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构建产业链协同减碳体系。

  5.1.3 有条件的园区应结合区域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资源禀赋,构建可再生能源供应体系。

  5.1.4 园区宜探索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路径,推动绿电直供园区,鼓励企业参与绿证交易、电力直接交易,优先采购风光电等绿色电力。

  5.1.5 园区宜配置新型储能系统,促进新能源与新型储能协调发展,提升园区的新能源就地并网消纳能力,支持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应用推广。

  5.2 资源循环利用

  5.2.1 园区应严格用水控制,通过分质梯级供水、雨水回收及节水技术,构建 “节水-回用-智慧管控 ” 闭环。

  5.2.2 园区应采用先进低碳污水处理工艺,对园区及企业产生冷凝水、冷却水、再生水的合理循环利用。

  5.2.3 园区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完善的、高标准的固体废物利用措施。

  5.2.4 园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余能等应优先采取回收和再利用措施。

  5.2.5 园区宜优化产业布局形成 “能源-物料-废物 ” 共生网络,跨企业共享副产品、余热,降低资源运输能耗。

  5.3 交通建筑基础设施

  5.3.1 园区应构建以清洁能源运输为主、慢行交通为辅的绿色交通体系。园区内货物运输、物流作业、通勤班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车辆。

  5.3.2 园区新建公共建筑与工业建筑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分别达到 GB/T 50378、GB/T 50878的二星级及以上要求。鼓励按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设计。建筑设计应优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控制窗墙比,采用高性能节能门窗与保温材料。

  5.3.3 园区新建建筑屋顶应最大化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优先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既有建筑改造宜优先考虑光伏加装。

  5.3.4 园区应建设完备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新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建设“光储充放”一体化智慧能源站。

  5.3.5 园区应建立连续、安全的慢行交通网络, 自行车道与步行道宜与绿化结合设置遮荫休憩设施。非机动车停车点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 米,并与建筑出入口、公交站点便捷衔接。

  5.3.6 园区宜建立集中的清洁能源供应设施(如热泵站、热水系统等),实现园区供热、供冷等能源

  T/HNEE 013—2026的集约高效供应与灵活调配。

  5.4 能碳管理

  5.4.1 园区应加强对企业碳排放的监督考核,推动企业按照 ISO 14064、GB/T 32150 或其他适用的标准、规范开展碳盘查或碳核查工作。

  5.4.2 园区应引导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与管理,推动企业按照 ISO 14067、PAS 2050、GB/T 24067或相应的产品种类规则等适用的标准、规范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

  5.4.3 园区应构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零碳工厂等培育体系,开展省级及以上相关企业创建培育与专业辅导,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提档升级。

  5.4.4 园区应建立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系统平台,覆盖主要用能企业,强化园区及企业用能负荷监控、预测与调配能力。

  5.5 碳抵消

  5.5.1 园区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学制定年度减排量计划,并对年度减排工作成效进行量化评估。

  5.5.2 园区宜推动企业采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绿证、本省各级政府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国家认可的各类国际减排机制审批签发的由中国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指标抵消排放量。

  5.6 激励与创新

  5.6.1 园区宜因地制宜采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进园区减碳技术全面产业化。

  5.6.2 园区宜积极创建并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绿色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等绿色相关荣誉称号。

  5.6.3 园区宜组织重点用能企业每 2 至 3 年实施一次全面的工业节能诊断,并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碳技术改造,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6 评价方法与流程

  6.1 评价要求

  6.1.1 开展零碳工业园区评价,应达到基本要求, 任何一项不符合即评价为“不合格 ”。

  6.1.2 园区可进行自评或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园区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参见附录 B.1。

  6.1.3 园区提交的评价材料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6.1.4 委托第三方评价的,评价单位应对园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评价结果。

  6.1.5 园区满足综合评价标准和要求时可判定为一星级零碳工业园区、二星级零碳工业园区、三星级零碳工业园区,认定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

  6.2 创建与评价流程

  6.2.1 创建阶段

  1) 园区作为创建主体,提出创建评价计划,成立创建零碳工业园区领导小组。

  2) 确定园区边界并进行基准年碳排放核算。

  3) 园区根据发展现状,设定合理的创建目标,制定可行的创建方案。

  4) 园区依据创建方案进行建设,一般建设期不超过 3 年。

  6.2.2 评价阶段

  依据创建方案实施建设完成后,进入评价阶段,园区可通过自评或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对创建后的工作进行评价,形成园区评价报告。

  零碳工业园区创建与评价工作流程见附录A。

  6.3 评价等级划分

  根据园区评价得分,将零碳工业园区的创建发展水平分为3个阶段,对应三个等级,见表1。

  T/HNEE 013—2026

  表 1 零碳工业园区创建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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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零碳工业园区创建与评价流程图

  图 A.1 零碳工业园区创建与评价流程图

  T/HNEE 013—2026

  B

  B

  附 录 B

  (规范性)

  零碳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及解释

  B.1 评价指标体系

  B.1.1 评价指标表

  零碳工业园区评价指标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组成。评分方法为打分法,总计105分,其中加分项5分。具体评价指标和分值见表B.1,指标解释见B.2。

  表 B.1 评价指标表

  T/HNEE 01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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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2 指标的计算方法

  在满足第4章4.2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本标准评价指标的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对园区的情况进行打分,园区评价总分值如式(B.1)所示:

  S = 1 k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1)式中:

  S——园区指标评价总分值;

  n——二级指标数量;

  Ki——各评价指标得分值。

  B.2 评价指标解释

  B.2.1 单位能耗碳排放:指统计期内,园区每单位能源消耗(等价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涵盖园区内化石能源用作燃料的碳排放、能源加工转化过程碳排放、电力与热力净收入蕴含的间接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等。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附件4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试行)。 B.2.2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统计期内,园区每单位工业增加值所对应的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是反映特定产业或行业能源消耗水平的综合性指标。不含能源作为原材料消耗的能源品种,能耗统计范围应符合GB/T 2589的规定。

  B.2.3 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指统计期内,园区内清洁能源消费量与能源消费总量的比值。清洁能源通常包括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低碳能源。

  B.2.4 绿色电力供应占比:指统计期内,园区绿色电力供应量与园区电力消费总量的比值。绿色电力消费包括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自发自用、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具备专线直供电力交易结算凭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 以及单独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EC)对应的电力消费量。以上依据市场化交易合同、交易结算凭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或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清单,不得重复计算统计。

  B.2.5 储能容量配备率:指园区已投运储能的可释放容量与园区日均总用电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用来衡量储能配置与用电规模的匹配程度。

  B.2.6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统计期内,园区生产经营过程中重复利用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工业重复用水量指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工业用水总量等于工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重复用水量之和。

  B.2.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不含外购)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之和的比例。

  B.2.8 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指统计期内,通过技术手段回收余热、余冷、余压等余能的总量与园区余能资源总量的比率,园区余能资源计算应符合GB/T 1028相应部分的规定。

  B.2.9 园区清洁运输比例:指统计期内,园区内采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车辆进行物料运输的比重,用于降低运输环节碳排放。该指标核算基准优先以运输重量(吨)核算,也可以运输周转量(吨 ·公里)核算。

  B.2.10 绿色建筑比例:指园区获得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或零能耗建筑认证面积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值。绿色建筑评价应符合GB/T 51350的规范要求。

  T/HNEE 013—2026

  B.2.11 建筑屋面光伏覆盖比例:指建筑屋顶面积中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比例,反映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程度。

  B.2.12 园区规上工业企业碳盘查或碳核查比例:指统计期内,园区规上工业企业中完成碳排放盘查或第三方核查的企业数量占比,其中“规上 ”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企业,依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进行统计。

  B.2.13 园区规上工业企业产品碳足迹核算比例:指统计期内,园区规上工业企业中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的企业数量占比。

  B.2.14 省级及以上零碳工厂/绿色工厂/超级能效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比例:指统计期内,园区内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零碳工厂/绿色工厂/超级能效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数量占比。

  B.2.15 数字化能碳管理系统平台功能:园区通过采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智能传感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采集、监测、核算等功能。

  B.2.16 园区规上工业企业接入数字化能碳管理系统的比例:指园区内规上工业企业接入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系统的比例。

  B.2.17 园区碳减排措施:园区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开展减排措施,并依据GB/T13234、GB/T33760 或I SO14064-2量化减排措施所产生的节能量、减排量。

  B.2.18 园区碳抵消:指统计期内,园区使用CCER、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等对碳排放进行抵消。

  B.2.19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规模:指统计期内,通过设备捕集温室气体的总量,包括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综合能力。

  B.2.20 绿色工业园区:指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授予的绿色工业园区荣誉。

  B.2.21 节能诊断企业比例:指统计期内,园区内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上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工作的企业数量占比。

  T/HNEE 013—202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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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1]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2]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 GB/T 33567 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规范

  [4] GB/T 36132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5] GB/T 39257 绿色制造 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 评价规范

  [6] GB/T 46566 温室气体管理体系 要求

  [7] GB 550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8] DB41/T 3026 工业园区低碳建设指南

  [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5〕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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