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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STD 024-2026 广东省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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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整备   资产   广东省   自然资源   GDSTD
资源简介

  ICS 91.020 CCS P 04

  GDSTD

  团 体 标 准

  T/GDSTD 024—2026

  广东省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collection, storage and prepar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in

  Guangdong Province

  2026 - 04 - 15 发布 2026 - 04 - 15 实施

  广东省土地学会 发 布

  T/GDSTD 024—2026

  T/GDSTD 024—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土地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城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玉、吴锦海、梁宇哲、杨莹、张婷、庄泽鸿、刘翠霞、霍子文、李萍、薛燕府、胡嘉佩、骆媛婷、王昱菲、汤圆、黄暄雯、李之林、梁梓聪、王岳琦、费凡

  T/GDSTD 024—2026

  广东省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目的、任务、内容、方法等建议,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507

  GB/T 18508

  GB/T 28406

  TD/T 1061

  TD/T 1097

  TD/T 1105

  TD/T 1107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农用地估价规程

  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园地估价规程

  林地估价规程

  草地估价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 collection, storage and prepar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储备机构为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自然资源资产及其权利,组织前期开发、落实资产管护要求、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3.2

  权属整备 property rights consolidation

  通过征收、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资产使用权利,形成清晰权属、使用年期满足使用需求的自然资源资产包。

  3.3

  功能整备 functional readiness

  通过规划方案用地用海功能调整、用地用海用林报批等,实现自然资源资产功能转变、满足资产配置使用需求。

  3.4

  质量整备 quality enhancement

  通过开发条件整备(如土地通平、配套设施建设)、附着物整备、生态修复等实现资产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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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资产管护 asset management

  对已纳入自然资源储备库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及其附着物在供应前的看护和管理。

  3.6

  临时利用 temporary use of assets

  对暂不供应的自然资源资产及其附着物由储备管护责任机构以租赁等方式实行有偿利用,或因市政建设、民生工程、抢险救灾等实行无偿利用。

  4 总则

  4.1 工作原则

  4.1.1 生态优先

  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管控要求,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域的资源,要以保护和修复为主,严禁为短期经济利益进行破坏性收储和开发。

  4.1.2 系统思维

  通过整体性整备实施,改善资源资产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条件,显著提升资产综合价值和利用效率,为后续市场化供应奠定基础。

  4.1.3 因地制宜

  根据地域资源禀赋、生态功能与市场条件,采取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差异化策略,实现生态保护与高效利用的精准统一。

  4.1.4 多元参与

  发挥政府在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中的主导作用,确保对战略性、关键性自然资源资产的掌控力。合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具体工作,推动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实施模式。

  4.2 收储整备对象

  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的对象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的附着物。

  下列自然资源资产优先纳入收储整备考虑:

  a)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国家储备林实施方案等依法收回的;

  b) 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的;

  c) 长期闲置、非法利用或低效利用情况依法收回的;

  d) 实施土地、海域等分类自然资源收储整备计划需要收购或征收的;

  e) 古镇、古村、老街、老屋等需要重点管控的;

  f) 经过生态修复可进行开发经营的;

  g) 其它具备供应条件的资源。

  4.3 实施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宜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组织实施机制。可在单要素资源储备机构的基础上,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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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自然资源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统筹开展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收储整备工作。

  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可以由储备机构或其委托的镇街政府、国有企业等实施具体收储、前期开发以及后续的日常管护等工作。

  4.4 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工作包含三个阶段: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做好基础资料收集、资源现状摸查与调查评价等工作准备,完成收储整备方案编制;实施收储整备阶段完成权属整备、功能整备、质量整备等具体工作;入库管护与临时利用阶段完成资产入库、管护及临时利用、出库前评估、资产出库等任务(参见附录A)。

  5 前期工作准备

  5.1 基础资料收集

  收集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工作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反映拟储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地质灾害、确权登记等相关信息的资料;

  b) 编制自然资源储备计划宜依照、衔接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规划、“三旧 ”改造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实施方案等资料;

  c) 反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育情况、地方政府债务、财政预算、征收补偿标准等的资料;

  d) 其他必要的报告、图件、数据库和表册资料。

  e) 宜对基础资料进行必要的筛选、核查、整理、归档和初步分析。

  5.2 自然资源资产调查评价

  结合基础资料及现状自然资源资产情况,开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地区相关规划情况、生态保护情况、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调查评价,对资源情况、权属清晰度、资源安全性、社会风险、规划限制或特殊要求进行分析。

  5.3 编制收储整备方案

  明确收储整备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理清编制思路和技术路线,确定收储整备主要任务和内容,制定方案,指导收储整备计划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方案已对资产整备内容进行详细安排的,可不再编制收储整备方案, 以资产配置方案作为收储整备工作实施的具体指导。

  5.3.1 收储整备目标

  从资产价值实现、保护利用水平提升、闲置低效资产盘活、综合效益提升等层面明确收储整备工作目标,指导自然资源收储整备工作有序开展。

  5.3.2 收储整备工作对象及范围

  以表格形式明确拟收储整备的自然资源资产及其附着物的具体对象,包括国有所有、集体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资产, 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上低效闲置的构建筑物设施(如历史使用码头、古街、老屋)等。

  T/GDSTD 024—2026

  明确收储整备对象空间范围及其基本信息,包括资产类型、规模、用地性质、权属情况、经营状况等,形成拟收储整备自然资源资产清单(参见附录B)。

  5.3.3 收储整备实施路径

  针对不同资产情形需求,明确权属、质量、功能等整备情况。

  a) 说明权属整备情况。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取得范围、规模、方式、年限。权属取得方式包括收储、租赁、置换等。涉及建设用地的,宜明确包括历史用地手续完善情况以及留用地、无偿移交用地等用地处置情况。

  b) 说明功能整备情况。明确包括自然资源资产功能用途转换、规划用地用海地类调整, 以及上盖附着物、定着物的保留、更新改造及功能调整情况等。涉及农转用、林转用等自然资源资产功能用途转换的,宜说明自然资源资产规模(主要指建设用地)指标调入调出情况, 以及农转用、林转用等指标来源和相关审批许可要求等。

  c) 说明质量整备情况。说明拟投入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通平项目, 以及生态修复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规划布局情况。

  d) 说明区域统筹情况。 自然资源资产包因用地和规划条件、指标限制等原因无法实现规划范围内资金平衡、 占补平衡的,说明拟统筹方式,包括异地置换、货币补偿等情况。

  5.3.4 资金平衡估算

  结合自然资源资产收储整备工作内容与储后管护成本,估算成本费用。成本项目包括:

  a) 前期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勘测等相关费用;

  b) 征收、有偿收回、收购、转让、租赁等方式需要支付的价款或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c) 开展必要性前期开发的相关费用;

  d) 储备后日常管护的相关费用;

  e) 其他涉及自然资源收储整备的相关费用。

  f) 结合资产收储整备需求,按年度(或季度、月度)测算资金使用需求及资金流出情况(包括应付利息) ,明确资金投入最大限额,控制资金成本支出。基于投资估算后的总规模与分项支出,明确收储整备期内的资金使用计划。

  按照GB/T 18507 、GB/T 18508 、GB/T 28406 、TD/T 1061 、TD/T 1097 、TD/T 1105 、TD/T 1107有关规定,开展资产价格初评与资金平衡性测算。

  5.3.5 资金筹措安排

  依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有必要筹集的资金规模,选择合适的资金来源模式,确定各项资金来源的具体规模,并明确预期还款来源,保障收益平衡。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担保贷款、金融融资、社会出资等。涉及担保贷款与金融融资的,宜进一步明确:

  a) 担保贷款的质押物、贷款规模、期限、到期后解除质押权等要求;

  b) 金融融资发行债券的规模、期限安排等。

  5.3.6 时序安排

  综合考虑收储整备难度、成本收益平衡需求、区域整体建设时序等因素,阐明规划期内整备项目的具体时序安排。

  6 实施收储整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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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权属整备

  6.1.1 所有权征收

  所有权征收包括编制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报批、实施征收安置补偿、所有权及使用权注销等环节。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宜明确收储对象情况、收储补偿模式、收储补偿实施流程、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6.1.2 使用权收回、收购

  认定为闲置或非法利用的自然资源,可由储备机构报送主管部门批准后无偿收回资源使用权,由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等原因需要依法收回的自然资源,建议可由储备机构报送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原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 由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依据资产配置需求有必要进行收购或其他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的自然资源,与原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收购协议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由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6.1.3 使用权转让、租赁

  使用权转让、租赁包括编制使用权转让或转租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签订协议、报批备案、实施转让转租、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环节。使用权转让协议宜明确转让标的物、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交付与产权转移登记、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内容。使用权租赁协议宜明确租赁标的物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与用途、租金及支付、权利与义务、合同管理与终止、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内容。

  6.1.4 使用权入股

  使用权入股包括编制入股合作方案、审批备案、签订入股合同、成立公司、签订用地协议、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环节。针对建设用地入股,宜进一步开展申请规划条件、用地报批、拟定供地方案等工作。入股合同宜明确入股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拟成立公司建设方案、股权比例与出资要求、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内容。

  6.1.5 使用权托管

  使用权托管包括宗地评估、编制托管方案、公示及民主决策、审核备案、签订托管合同等环节。托管合同中宜明确托管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托管期限、交付方式、经营模式与收益分成、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内容。

  6.2 功能整备

  6.2.1 用地用林用海报批

  结合资产配置规划方案、供应计划需求等,明确用途转换需求,衔接相关报批计划,完善历史用地用海手续报批,组织开展土地、林地、海域等资源用途转换报批工作。

  6.2.2 详细规划调整

  资产配置方案中建设用地使用设想与现行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的,宜同步开展详细规划修改工作,在资产区块划分、使用用途、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方面支撑落实资产配置使用需求。

  6.3 质量整备

  T/GDSTD 024—2026

  6.3.1 场地开发条件整备

  不同类型自然资源宜根据法律法规明确的资产供应条件要求及市场主体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确定开发条件整备工作内容及标准:

  a) 建设用地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 ”要求;

  b) 农用地结合实际需要完成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建设、 田间道路建设、输配电建设等工作;

  c) 矿产资源完成矿山道路、输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

  d) 其他纳入收储整备对象的自然资源,结合相关储备计划以及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规划(方案),满足开发条件建设要求。

  6.3.2 附着物整备

  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资产供应条件要求,开展附着物清理工作。附着物质量较好且满足后续资产配置使用需求的,可通过建筑翻新、设施加固等方式进行提升改造,并纳入资产配置对象范畴。

  6.3.3 生态修复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以及矿山、水域、海域等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工作,提供自然资源资产质量水平。

  7 入库管护与临时利用

  7.1 资产入库管理

  7.1.1 成本价格核算

  自然资源入库前可由自然资源资产储备机构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开展资产收储整备成本评估工作,明确收储整备成本。

  7.1.2 资产入库

  由自然资源资产储备机构根据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填制资产入库相关表格资料,详细载明资产名称、位置、类型、面积、评估成本价值等关键信息,整理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评估报告、测绘图纸等资料,形成完整的资产电子及纸质档案。依据入库凭证,在自然资源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确认资产新增入库,实行统一管理。

  7.2 管护及临时利用

  自然资源入库后由储备机构开展资产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自然资源资产储备机构可采取清单式管理模式对明确各类管护方式的资产信息进行动态维护。

  7.2.1 管护

  自然资源资产储备机构可采用自行管护或委托管护形式开展资产管护。其中自行管护是指通过组建和管理自己的团队,对入库的资产进行日常巡查、维护、监控和管理;委托管护是指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将入库资产的管护工作交由镇街或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企业公司来负责开展资产管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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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委托管理合同宜明确约定委托管护的范围、内容、标准、期限、费用支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考核机制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

  7.2.2 临时利用

  对于未纳入近期供应计划的在库资产,储备机构可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自然资源供应。有必要搭建建(构)筑物的,需要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需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8 实施保障

  8.1 组织保障

  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自然资源收储整备领导决策机制、工作组织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自然资源收储整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自然资源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自然资源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审核调整自然资源储备方案及资金需求,并配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定自然资源收储整备工作方案、落实编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计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8.2 工作协同

  建立收储整备工作与资产配置方案、资产配置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的衔接机制,在资产整备规模、空间布局、时序安排等方面加强供储联动力度,强化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的空间保障,同时避免在库资产价值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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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A

  (资料性)

  收储整备程序流程图

  a

  b

  图 收储整备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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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B

  (资料性)

  拟收储整备资源资产信息表

  T/GDSTD 024—2026

  参 考 文 献

  [ 1] GB/T 18507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2] GB/T 18508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3]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4]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5] DB43/T 2242-2021 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规范

  [6] DB34/T 4466-2023 土地储备规划编制规范

  [7] 《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发〔2024〕 150 号)

  [8] 《关于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自然资源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 281 号)

  [9]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2021 年第 1 号令)

  [ 10]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 号)

  [ 11] 《福建省海域收储管理办法(试行)》

  [ 12] 《山东省“净矿 ”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字〔2021〕198 号)

  [ 13] 《内蒙古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内自然资字〔2022〕360 号)

  [ 14] 《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4〕 151 号)

  [ 15]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 16] 《广东省关于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函〔2025〕963号)

  [ 17] 《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穗府规〔2023〕1 号)

  [ 18] 《南昌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3〕77 号)

  [ 19] 《郑州市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暂行办法》(郑自然资文〔2023〕440 号)

  [20] 《南宁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南府规〔2024〕16 号)

  [21]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2] 《象山县自然资源资产储备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象政办发〔2021〕37 号)

  [23] 《合浦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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