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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XBX 22-2026 黄姜皂素生产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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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黄姜   皂素   生产技术   SXBX   22
资源简介

  ICS 71.100.40 CCS B 72

  SXBX

  陕 西 省 标 准 化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SXBX 22—2026

  黄姜皂素生产技术规范

  Prod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urmeric saponin

  2026 - 4 - 16 发布 2026 - 4 - 16 实施

  陕西省标准化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陕西省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永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苏秦佳宏药业有限公司、陕西永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方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白河县鑫农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永宏、陈龙、李美莲、王小虎、孙辉学、牛红炬、胡志鹏、周良能、舒贻康、黄正满、任明双、冯东。

  本文件首次发布。

  黄姜皂素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黄姜皂素生产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生产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盾叶薯蓣为主要原料的黄姜皂素生产。如采用薯蓣属其他植物原料,应通过工艺验证确认各项指标符合本文件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9724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T 9741 化学试剂 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3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

  色谱—质谱法

  GB 31604.60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溶剂残留量的测定JJF 103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SH 0004 橡胶工业用溶剂油

  DB61/T 424 薯蓣皂素 清洁生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黄姜皂素 diosgenin saponin

  以黄姜为原料,经破碎、预发酵、水解、提取、结晶、烘干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甾体激素药物合成的核心原料。

  3.2

  黄姜原料 raw material of yellow ginger

  用于生产甾体激素药物原料用皂素的薯蓣科(Dioscoreaceae)薯蓣属植物盾叶薯蓣Dioscorea zingiberensis C. H. Wright的干燥根茎。

  4 原料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4.2 理化指标

  原料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原料理化指标

  4.3 安全指标

  原料的安全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原料安全指标

  4.4 采购验收

  4.4.1 采购要求

  应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选择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质量保障能力的供应商,对包装材料供应商还应审核其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文件。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原料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验收标准及不合格原料的处置方式。

  4.4.2 验收流程

  原料到厂后,验收人员按本文件7.3规定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不合格原料应按本文件4.4规定处置。

  4.5 原料检测

  原料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感官:在自然光下,观察样品色泽、性状,嗅闻气味,检查有无霉变、虫蛀、泥沙、石块等杂质;

  b)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c) 皂素含量:按以下规定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

  1) 仪器与试剂:高效液相色谱仪(配紫外检测器)、电子天平、超声波清洗器、0.45 μm有机相微孔滤膜;薯蓣皂素对照品、 甲醇(色谱纯)、超纯水;

  2) 色谱条件:C18 色谱柱(250 mm ×4.6 mm,5 μm);流动相为甲醇-水(85 ∶15,V/V);检测波长 203 nm ,柱温 30 ℃ , 流速 1.0 mL/min ,进样量 20 μL ,理论塔板数按薯蓣皂素峰计算应不低于 3000;

  3) 溶液制备:供试品溶液:取样品约 20 mg ,精密称定,置 50mL 容量瓶中,加甲醇适量,超声处理(功率 250 W 、频率 40kHz)30 min ,放冷,用甲醇定容至刻度,摇匀,经 0.45 μm有机相微孔滤膜过滤,取续滤液;对照品溶液:取薯蓣皂素对照品约 20 mg,精密称定,同法制成浓度约 0.4 mg/mL 的对照品溶液。

  d) 测定与计算: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和供试品溶液各 20 μL,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含量,结果按干基折算,按公式(1)计算:

  X

  式中:

  X——样品中薯蓣皂素含量(干基),%;

  A 样——供试品溶液的峰面积;

  c 对——对照品溶液的浓度,mg/mL;

  V——供试品溶液的定容体积,mL;

  A 对——对照品溶液的峰面积;

  m——样品取样量,mg;

  w——样品的水分含量,%。

  e) 杂质含量:采用重量法测定,取 1 kg 样品,手工分拣泥沙、石块、非药用部位等杂质,称重计算,结果以干基计;

  f) 安全指标:铅、镉、汞、砷按 GB 5009.12、GB 5009.15、GB 5009.17、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总六六六、总滴滴涕按 GB 23200.8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农药残留按 GB 2763及 GB 23200.8 方法测定。黄曲霉毒素 B1 、黄曲霉毒素总量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不合格处置

  不合格原料应立即标识隔离,不得投入生产; 由质量部门组织分析不合格原因,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填写《不合格品处理记录单》,记录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编号、名称、批次、数量、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原因分析、处置结论、批准人、执行人、处理结果及日期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 生产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生产企业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程序,明确各工序质量控制点、控制指标及检测要求。

  5.1.2 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如实记录工艺参数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全过程可追溯性。

  5.1.3 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备完好,工艺流程合理,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1.4 人员资质:破碎、预发酵、水解、提取、结晶、烘干等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经岗前专业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水解、提取工序操作人员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操作、设备安全使用等专业知识。

  5.1.5 设备及计量器具校准:生产所用温度计、压力表、pH 计、天平等计量器具应按 JJF 1033要求进行校准,建立校准台账,记录校准时间、校准机构、校准结果、有效期等,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校准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生产设备应定期验证,确保设备性能满足生产要求。

  5.2 关键工序

  5.2.1 破碎

  物料经破碎机破碎后,应全部通过 10 目(孔径 2.00mm)筛网,破碎后物料应及时转入下道工序,防止吸潮结块。

  5.2.2 预发酵

  预发酵工序质量控制要求如下:

  a) 发酵温度 45 ℃~55 ℃ , 发酵时间 48h~72 h ,发酵过程中 pH 值 3.5~4.0;

  b) 每 4 h 采用GB/T 9724 规定的方法检测pH 值,做好检测结果与检测温度的记录;

  c) 温度或pH 值偏离规定范围时,及时调整发酵条件,记录调整措施及效果。

  5.2.3 水解

  水解液尾酸为硫酸当量浓度0.7 N,水解温度130±5 ℃ , 水解压力为表压0.28 MPa,水解时间120 min。

  5.2.4 提取

  提取工序质量控制要求如下:

  a) 提取溶剂为 120#溶剂油,应符合 SH 0004 标准要求,关键指标要求:馏程 80 ℃~120 ℃ ,芳烃含量≤3.0%,纯度≥98.0%,水分≤0.5%;

  b) 液料比(5~8):1(V/W),提取温度 80 ℃~90 ℃ , 提取时间 5 h~6 h ,皂素提取率≥ 98%;

  c) 提取溶剂应密闭储存,建立溶剂使用和回收台账,回收溶剂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用,回收溶剂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上述 120#溶剂油要求。

  5.2.5 结晶

  结晶工序质量控制要求如下:

  a) 结晶温度 36℃~42 ℃ , 结晶时间 12h~24 h;

  b) 每批次结晶结束后检测 1 次;

  c) 纯度未达要求时,重新结晶或提纯,直至符合要求。

  5.2.6 烘干

  烘干工序质量控制要求如下:

  a) 烘干温度 60 ℃~90 ℃ , 烘干时间 4 h~6 h ,成品水分≤0.5%;

  b) 每批次烘干过程中按 GB 5009.3 要求检测不少于 2 次,烘干结束后最终检测 1 次;

  c) 水分超标时,延长烘干时间,重新检测直至合格。

  5.3 环保管控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及 DB61/T 424 的规定;

  b) 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及 DB61/T 424 的规定;

  c) 固废应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归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签订处置合同,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水解废渣为一般工业固废,可综合利用或按规定处置;

  d) 建立环保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处理量、处理参数、达标情况等。

  5.4 异常情况处置

  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异常(如工序参数严重偏离、中间产品指标不合格等)时,应立即停止相关工序, 由质量部门组织调查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采取措施后,应通过小样试验、参数验证等方式确认措施有效,填写验证记录,经验证有效后方可恢复生产;异常情况及处置过程应详细记录,包括异常发生时间、工序、现象、原因分析、处置措施、验证结果、恢复生产时间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6 质量控制要求

  6.1 质量指标

  黄姜皂素成品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 的规定。

  表 4 黄姜皂素成品质量指标

  6.2 抽样检验

  6.2.1 检测项目

  每批次成品应检测外观、含量、水分、重金属、残留溶剂项目;炽灼残渣、砷、熔点、醇不溶物项目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或当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立即检测。

  6.2.2 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如下:

  a) 外观:在自然光下目视检查;

  b) 含量:按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甲醇-水(85 ∶15,V/V)为流动相,检测波长 203 nm,柱温 30 ℃ , 流速 1.0 mL/min,进样量 20 μL,皂素保留时间约 12min~18min,用外标法计算含量;

  c) 重金属: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d) 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e) 残留溶剂(120#溶剂油、苯):按气相色谱法(顶空进样法)测定,检测器为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色谱柱为聚乙二醇固定相毛细管柱;柱温程序:初始温度40 ℃ , 保持

  5 min,以 10 ℃/min 升温至 120 ℃ , 保持 5 min;进样口温度 200 ℃ , 检测器温度 250 ℃ ;载气为氮气,流速 1.0 mL/min;顶空平衡温度 80 ℃ , 平衡时间 30 min;检测依据按照 GB

  5009.262、GB 31604.6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 版四部通则 0861 残留溶剂测定法;

  f) 炽灼残渣:按 GB/T 9741 规定的方法测定;

  g) 熔点:按《中国药典》2025 年版四部通则 0612 第一法测定;

  h) 干燥失重:按《中国药典》2025 年版四部通则 0831 测定;

  i) 醇不溶物按以下方法测定:

  1) 仪器与试剂:电子天平、玻璃漏斗、慢速定量滤纸、烘箱、干燥器;95%乙醇(分析纯);

  2) 检测步骤:取本品 0.5 g ,精密称定,置 50mL 锥形瓶中,加 95%乙醇 10 mL ,振摇使溶解,静置 5 min,用预先在 105 ℃干燥至恒重的慢速定量滤纸过滤,用 95%乙醇 5 mL

  分次洗涤锥形瓶和滤纸,将滤纸连同残渣移入烘箱,在 105 ℃干燥至恒重,冷却至室温,精密称定;

  3) 结果判定:残渣重量应≤5.0 mg(即醇不溶物含量≤1.0%)。

  6.3 合格判定规则

  所有必检项目均符合表3要求时,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6.4 不合格品处置

  不合格成品应立即标识、隔离,不得出厂销售; 由质量部门评估不合格程度及影响范围,采取销毁、返工等处置措施,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理记录单》;涉及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应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产品按相关规定处置;不合格品处置过程及结果应详细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每批次成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含量、重金属、残留溶剂,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产品合格证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次、生产日期、检验员、检验日期、质量合格结论。

  7.2 型式检验

  7.2.1 检验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4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来源发生重大变化;

  b) 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c) 生产设备出现重大故障修复后;

  d) 产品出现重大质量投诉或质量事故;

  e) 政府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f)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7.2.2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表4规定,若有指标不合格,应立即停止生产,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7.3 抽样

  7.3.1 原材料

  按批次随机抽样,每批次原料总件数≤50件时,抽样不少于5件;总件数>50件时,按总件数的平方根取整抽样,每批次抽样总量不少于3 kg 。从货物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混合均匀后分为检验样(2/3)和留样(1/3),留样密封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3.2 成品

  按批次抽样,每批次产品抽样数量应不少于200 g ,从不同包装单元中随机抽取,混合均匀后分为检验样(2/3)和留样(1/3),留样密封保存于5 ℃~25 ℃环境中,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合格判定规则应符合本文件6.3规定。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8.1.1 产品标识

  每个包装单元应标注清晰、牢固的产品标识, 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次号、生产日期、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标准号、质量合格标志。

  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应符合GB/T 191规定,标注“ 防潮 ”“防晒 ”“远离高温 ”“小心轻放 ”等图示标志,标志位置醒目、清晰。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及医药原料包装材料标准要求。

  8.2.2 包装要求

  产品应采用双层包装, 内层为食品级塑料袋或铝箔袋,密封包装;外层为纸板桶或塑料桶,桶口密封牢固;包装规格可根据客户需求确定,常用规格为25 kg/桶;包装过程中应在清洁、干燥的环境中进行,防止杂质混入,包装后应核对产品名称、批次、净含量,确保与标识一致。

  8.3 运输

  8.3.1 运输要求

  运输车辆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具备防潮、防晒、防雨设施;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碰撞、挤压,防止包装破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运输记录

  应建立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批次、运输日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编号、运输路线、起点、终点、收货单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8.4 贮存

  8.4.1 贮存条件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阴凉的库房内,库房温度控制在5 ℃~25 ℃ , 相对湿度控制在60%以下;远离火源、热源及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堆放时应离地、离墙不少于10 cm ,防止吸潮、变质。

  8.4.2 贮存期限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年, 自生产日期起计算;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应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产品按本文件6.4规定处置。

  8.4.3 贮存记录

  应建立仓储台账,记录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次号、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入库日期、出库数量、出库日期、库存数量、贮存条件等信息,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36号公布)

  [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版)四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第2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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