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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GXAS 871—2024
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nursing assistants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2024 - 11 - 06 发布 2024 - 11 - 12 实施
广西标准化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贵港市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梧州市工人医院、河池市中医医院、防城港市中医医院、广西陪陪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新生活医养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琰、周雅英、伍勋、叶真凤、黄晓莲、韦志慧、龙秀红、梁榕、陆柳雪、廖春燕、罗海燕、林桦、周燕、黄宇霞、朱新青、李洁霞、马惠、苏中英、黄丽荣、陈环月、符茜茜、黄利宾、莫利容、梁海珍、谢思莹、翟婉春、姚喜、李俊利、曾春香、莫选、蒋雪春、韦红、黄艳飞、黄水莲。
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医疗护理员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管理的培训及考核管理、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描述了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管理的追溯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12/ISO 10002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投诉处理指南
GB/T 28917 医院陪护服务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护理员 medical nursing assistants
符合《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准入要求,对患者和其他需要照护的人群提供生活照护,并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基本照护、临床照护、心理支持、功能训练等部分辅助工作的人员。
4 培训及考核管理
4.1 培训要求
4.1.1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4.1.2 宜参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见附录 A)及附录 B 开展理论和实践培训。
4.1.3 宜根据各专科患者疾病特点、照护要点及医疗护理员的职业级别要求等开展个性化培训,其中职业级别要求的培训参照《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实施。
4.2 培训形式
4.2.1 根据工作和学习情况选择线下、线上或“线下+线上混合式”、以会代培等培训方式。
4.2.2 根据需要选择实训指导、案例分析、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多种培训形式。
4.3 培训时间
岗前培训应在医疗护理员上岗前完成,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时≥12学时。
4.4 考核要求
4.4.1 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及根据临床实践应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综
合考评。
4.4.2 考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试、笔试、实操考核及床边观察、临床实践等多种形式。
4.4.3 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医疗护理员岗前培训合格证。
5 日常管理
5.1 组织管理
5.1.1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医疗护理员的管理。
5.1.2 医疗机构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专职管理员”或“医疗机构—病区管理员—医疗护理员”等多部门多级联动管理模式,有陪护服务机构进驻的医疗机构还宜并轨实施“陪护服务机构—派驻管理人员—片区小组长—医疗护理员”管理模式。
5.1.3 医疗机构应提供专门的管理办公场地及设施。
5.1.4 医疗机构应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服务投诉制度、满意度调查制度等,见附录 B。
5.1.5 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突发事件的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护理员开展演练,应对紧急突发情况,并制定不良事件处理流程,及时处理潜在医疗风险。
5.1.6 医疗机构应明确医疗护理员管理岗位或机构职责,见附录 C。
5.1.7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护理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员服务规范、医疗护理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员行为规范、医疗护理员服务公约等。
5.1.8 医疗机构应与医疗护理员/派遣医疗护理员的陪护服务机构签定合同,指导规范医疗护理员工作开展。
5.1.9 医疗机构宜根据培训考核及服务评价结果开展医疗护理员星级评定工作。
5.2 医疗护理员服务要求
5.2.1 提供服务前,应确认遵守相关规则,见附录 D。
5.2.2 提供服务前,应签署相关合同。
5.2.3 首次进入工作场所应主动向患者、家属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件(岗前培训合格证、病患陪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健康证明等。
5.2.4 应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操作标准等,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注重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不泄露患者隐私。
5.2.5 应按照服务合同、服务方案,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服务。
5.2.6 为患者提供的用品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5.2.7 应与患者、家属建立良好关系。
5.2.8 应细心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和心理状况,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医生、护士及家属。
5.2.9 应了解患者病情、生活习惯、作息规律和宗教信仰等。
5.2.10 服务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结束服务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5.2.11 其他服务要求应符合GB/T 28917 的规定。
5.3 服务评价与改进
5.3.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护理员开展服务质量控制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形成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督导单,见附录 E,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应的责任人,对服务不规范、质量不达标的医疗护理员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有陪护服务机构进驻的医疗机构应监督其开展相应的服务质量控制检查。
5.3.2 医疗机构应在醒目处公示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件等投诉渠道,保证渠道便捷、畅通。由专人
负责,并及时处理、反馈投诉意见,投诉处理按 GB/T 19012/ISO 10002 执行。
5.3.3 医疗机构应定期采取问卷调查、放置留言簿等形式进行医疗护理员工作满意度调查,调查问卷见附录 F。
5.3.4 医疗机构应对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分析、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6 信息化管理
宜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具备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员服务下单预约、服务过程记录、培训记录、档案管理等功能。
7 档案管理
7.1 应建立健全各类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管理制度、医疗护理员个人信息资料、合同、培训与考核资料、质量检查评价、奖惩记录等。
7.2 档案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附 录 A
(资料性)
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
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见表A.1。
表 A.1 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
表 A.1 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续)
表 A.1 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续)
表 A.1 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续)
附 录 B
(资料性)
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
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见表B.1。
表 B.1 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
附 录 C
(资料性)
医疗护理员管理办公室职责
医疗护理员管理办公室职责见表C.1。
表 C.1 医疗护理员管理办公室职责
附 录 D
(资料性)
医疗护理员“十不允许”
医疗护理员“十不允许”见表D.1。
表 D.1 医疗护理员“十不允许”
附 录 E
(资料性)
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督导单
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督导单见表F.1。
表 F.1 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督导单
医疗机构名称: 督导时间: 督导者: 达成率:
表 F.1 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督导单(续)
附 录 F
(资料性)
医疗护理员满意度问卷
医疗护理员满意度问卷见表G.1。
表 G.1 医疗护理员满意度问卷
参 考 文 献
[1] DB36/T 945—2017 医疗陪护服务质量规范
[2]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3] 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
[4] 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医发〔2019〕49号)
[5] 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人社厅发〔2024〕21号)
[6]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