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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71.100.70 Y 42
体
GXAS
标 准
T/GXAS 967—2025
瑶浴粉
yao medicinal bath powder
2025-03-24 发布 2025-03-30 实施
广西标准化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宾检查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桂林检查分局、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金秀瑶族自治县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院、广西宏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瑶之御品贸易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山源养生堂有限公司、广西德坤瑶药业有限公司、广西金秀宝丰瑶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秀天华瑶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秀瑶桂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金秀瑶康养生有限公司、广西金秀瑶山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秀瑶翁杏林堂瑶药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广西瑶城物语药业有限公司、金秀圣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红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秀庞桶瑶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瑶草神泡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韦莹莹、蒋宇佳、龙珍、贺丽、谢庆剑、段玉林、梁永帅、黄涌波、谢晓婷、冼津、蒙增慧、蒋受军、蒋明廉、黄群芳、梁爱军、蒋东荣、唐朝阳、黄雨颖、苏曦彬、余凤琴、吴启艺、蒋兴明、黄媛婧、蒋军文、冼文坚、胡宁、李俊胜、刘晓玉、梁琼平、罗秋香、赵汇林、宋玛利、韦开奖、梁孝荣、文庆忠、谭龙、赵玉臣、闭桂媛、邱科明、刘俊均、赵良、李富权、赵秀霞、黄与涵、陈居旭、刘晨、宋阳。
瑶浴粉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瑶浴粉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瑶浴粉的技术要求以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描述对应的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3.1定义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37625 化妆品检验规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瑶浴粉 yao medicinal bath powder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瑶药材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中药材,经原料处理、粉碎、混合、灭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经热水浸泡或煎煮后用于热敷、泡洗身体局部或全身的粉类制剂产品。
注:使用的瑶药材或中药材宜在化妆品原料目录内。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药材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或相关中草药质量标准的规定。
4.1.2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至少有2项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4.5 有害物质限量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有害物质限量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参照《化妆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样品10 g于白瓷盘托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迎光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pH 值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方法测定。
6.2.3 水溶性浸出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有害物质限量(汞、铅、砷、镉)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微生物限量(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7.2.1 抽样方法按 GB/T 37625 的规定。
7.2.2 抽样量应满足检验及备样的需求。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水分、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4.2、4.3、4.4 条和 4.5 规定的项目。
7.4.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配方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更换设备或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产品出厂检验,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
——生产场所发生改变时;
——国家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按照GB/T 37625 的规定再次抽样,并对该指标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除外)。若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5.3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按照 GB/T 37625 的规定执行。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5296.3 的要求。
8.1.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8.2.1 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应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应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应重复使用。
8.2.2 产品采用滤布/无纺布、复合膜包装,包装应密封无泄漏。
8.2.3 应符合 GB 23350 及国家的相关规定。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8.4 贮存
8.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
8.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运输、贮存、运输条件、产品包装完好情况下,产品常温保质期2年。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布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2025年第29号)
[2]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8号公告
[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70号令
[4] 《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
[5] 《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二卷),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22年
[6]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