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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273.1-2024 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标准 第 1 部分: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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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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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台标   建筑   建设项目   基本功能   市场
资源简介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B

  DB37/T XXXX—2022 备案号:XXXXXX

  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标准第 1 部分: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construction market

  platform standards

  Part 1:Basic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of the platform

  202*—**—** 发布 202*—**—**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标准

  第 1 部分: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construction market

  platform standards

  Part 1:Basic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of the platform

  DB37/T XXXX—20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主编单位: 山东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山东交通学院

  批准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 2022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8 号)的要求,山东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广泛调查研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标准》由平台基本功能要求、基础信息数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建筑市场监督数据四个部分组成。本标准为第一部分平台基本功能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本功能要求等。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小纬四路 46 号,邮编:250001 ,联系电话:0531-51765877 ,电

  子邮箱:xuep@shandong.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山东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山东交通学院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

  中建八局第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一代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华泰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辛 平

  薛 鹏赵波文

  赵忠杨

  高力心

  隋志娟李 健庄广新

  李 杰吴小斌

  宋彦涛韩 冰

  黄海波

  孙建龙

  顾文扬

  宋海荣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张华忠 周 明 侯昭民 崔 琳

  1

  王 军 徐秀平 崔光磊 汪先锋王成霞 王曙光

  2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一般规定 3

  3.2 平台构成 3

  4 基本功能要求 4

  4.1 省级平台功能要求 4

  4.2 市级平台功能要求 6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标准名录 12

  条文说明 13

  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 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Platform Functions 3

  4 Basic Function Requirements 4

  4. 1 Function Requirements of Provincial Platform 4

  4.2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of Municipal Platform 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2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

  1

  1 总 则

  1.0.1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

  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1.0.3 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基本功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1

  2 术 语

  2.0.1 工程建设项目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且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考核评价等阶段。简称为项目。

  2.0.2 建筑市场 construction market

  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发包方)和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方) 以及有关的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工作成果或者以工程监理的监理服务为市场交易客体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的统称。

  2.0.3 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construction market platform

  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由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组成,简称平台。

  2.0.4 省级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 provinci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construction market platform

  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的建设、应用履行监测监督和综合评价等指导职能,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市场数据具有数据汇聚、核心指标统计分析、跨部门数据共享和监测下级平台数据交换运行情况等功能的基础性平台,简称省级平台。

  2.0.5 市级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construction market platform

  对接省级平台,具备整合市级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筑市场监管业务应用,汇聚相关数据的基础性平台,简称市级平台。

  2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分省级和市级平台,应由省级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导建设,

  并负责全面协调和统筹管理,有序推进平台设计建设、验收交付、运行管理。

  3.1.2 省级和市级平台应实现平台联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分析决策等功能。

  3.1.3 平台建设应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建设成果。

  3.1.4 平台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要求。

  3.2 平台构成

  3.2.1 平台总体架构宜满足《信息技术 云计算参考架构》GB/T 32399、《信息技术 云计算 平台即服务(PaaS)

  参考架构》GB/T 3530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 1 部分:总体框架》GB/T21063.1 等要求,并宜符合PaaS 功能视图的相关规定。

  3.2.2 省级平台基本功能应包括数据交换、数据治理、统一赋码、监督检查、数据监测分析、综合评价、人

  员资格注册、企业资质审批、信用评价等系统功能,各系统应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在省级平台系统功能框架基础上进行扩展。

  3.2.3 市级平台基本功能应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资质审批、人员资格注册审批、考试培训、信用评

  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质量监管、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登记、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监督、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交换等系统功能,宜包括绿色建筑监督、装配式建筑互联网监管服务等系统功能。各系统应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在市级平台基础框架上扩展。市级平台宜市级部署,市(县)二级使用。

  3.2.4 省级平台应与市级平台双向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省市数据业务协同。省级、市级平台应与同级政务系

  统数据共享。

  3

  4 基本功能要求

  4.1 省级平台功能要求

  4.1.1 数据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交换系统应与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建筑市场监管数据,应与市级平台双

  向数据交换,实现省市数据联动;

  2 数据交换系统应具备接入各市级平台配置、接口服务发布、接口服务订阅、数据交换和接口状态监控等功能。

  4.1.2 数据治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治理系统应包含顶层设计、数据治理环境、数据治理域和数据治理过程等部分;

  2 顶层设计应包含数据相关的战略规划、组织构建和架构设计;

  3 数据治理环境应包含内外部环境及促成因素,是数据治理实施的保障;

  4 数据治理域应包含数据管理体系和数据价值体系,是数据治理实施的对象;

  5 数据治理过程应包含数据质量管理、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数据资产管理、数据安全及数据标准等。

  4.1.3 统一赋码系统应包括发码管理、多码融合、码开放服务等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码管理子系统应提供自定义创建编码规则,并对编码的每一个标识段进行定义;

  2 多码融合子系统应提供在不涉及现有业务系统重大改造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建立多码之间互通的桥

  梁,实现服务端应用融合;

  3 码开放服务子系统应提供码生成、码核验、码路由等功能;

  4.1.4 监督检查系统应包括重点工作任务督办和联网监督等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督检查系统应包括对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评价、勘察质量监管、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

  招投标、合同登记、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监督、建筑工人实名制等业务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宜包括绿色建筑监督、装配式建筑互联网监管服务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系统应构建闭环工作流程机制;

  3 重点工作任务督办子系统应具备向下级平台布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接收下级平

  台按规定反馈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即将逾期工作任务进行督办、对已逾期工作任务进行通报的功能;

  4 联网监督子系统应具备查看联网互通的省级平台、市级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功能。

  4.1.5 数据监测分析系统应包括平台监测预警、统计分析等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1 统计分析子系统应能够基于汇聚的数据提炼相关指标,以图形、报表等形式直观展现;

  2 统计分析子系统应具备基于汇聚的数据、监测分析,生成工作建议和决策建议专题报告的功能;

  3 监测预警子系统应具备汇聚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运行监测报警信息,按区域、

  类型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各市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预警提醒、处置闭环情况等功能。

  4.1.6 综合评价系统应包括评价指标管理、评价结果生成等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指标管理子系统应具备指标名称、指标类型、评价要求、评价方式、评价规则、指标分值、指

  标计算公式、检查项、抽样规则、关联评价点位库等进行配置管理的功能;

  2 评价结果生成子系统应具备基于评价指标数据和评价任务完成情况,按规定的评价周期生成评价结

  果的功能,评价结果可采用文字、图表等可视化方式表达。

  4.1.7 人员资格注册系统应包括人员管理、资格审批流程等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资格注册系统应根据注册资质的不同,实现人员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

  册管理。建立注册人员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实现注册人员的监督检查管理;

  2 人员管理子系统应具备人员信息查看、人员信息维护、资格证书管理等功能;

  3 资格审批流程子系统应具备审批事项管理、审批基础配置、审批结果查询等功能。

  4.1.8 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应包括企业端网上申报、管理端审批、审批信息管理和电子证照管理等子系统,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端网上申报子系统应包括事项查询选择、 申报承诺书确认、 申报材料填报、电子签名、 申报材

  料提交等功能;

  2 管理端审批子系统应包括审批事项配置、资质审核、资质定义、资质字典等功能;

  3 审批信息管理子系统应包括审批事项管理、审批基础配置、审批结果查询、告知承诺制管理等功能;

  4 电子证照管理子系统应包括电子证照资源管理、 电子证照生成、电子证照维护等信息功能。

  4.1.9 信用评价系统应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模型、信用信息公示等子系统,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信用标准子系统应包括信用批次设置、标准库(项)设置等功能;

  2 信息采集子系统应包括(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 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良好信息申请、不良

  信息申请、 良好信息审批等功能;

  3 信用评价模型子系统应包括信用考评、实时信用分/信用等级、历史信用分/信用等级等功能;

  4 信用发布子系统应包括企业信用分、人员信用分、信用排名等功能。

  5

  4.2 市级平台功能要求

  4.2.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应包括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管理、项目联合审批、项目联合申报、电子证照管理、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等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管理子系统应包括清单制告知承诺制事项管理、告知承诺制网厅专栏、清单制告

  知承诺制审批监管等功能;

  2 项目联合申报子系统应包括企业授权、办事引导、市政公用服务专栏、项目好差评等功能;

  3 项目联合审批子系统应包括受理审批、材料审核、主题配置、监督监管等功能;

  4 电子证照管理子系统应包括电子证照资源管理、 电子证照生成、电子证照维护等功能;

  5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子系统应包括多规合一一张蓝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等功能。

  4.2.2 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应包括企业端网上申报、管理端审批、审批信息管理、电子证照管理等子系统,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端网上申报子系统应包括事项查询及选择、 申报承诺书确认、 申报材料填报、 申报流程、 电子

  签名、 申报材料提交等功能;

  2 管理端审批子系统应包括审批事项配置、资质审核、资质定义、资质字典等功能;

  3 审批信息管理子系统应包括审批事项管理、审批基础配置、审批结果查询、告知承诺制管理等功能;

  4 电子证照管理子系统应包括电子证照资源管理、 电子证照生成、电子证照维护等功能。

  4.2.3 人员资格注册系统应包括人员注册、监督检查管理、人员管理、资格审批等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人员注册管理子系统应包括人员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管理等功能;

  2 监督检查管理子系统应包括注册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等功能;

  2 人员管理子系统应具备人员信息查看、人员信息维护、资格证书管理等功能;

  3 资格审批子系统应具备审批事项管理、审批基础配置、审批结果查询等功能。

  4.2.4 考试培训系统应包括考试培训信息展示、报名管理应、在线支付应、课程管理应、订单管理应、个人

  中心应、继续教育管理等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考试培训信息展示子系统应包含行业咨询、政策法规、培训动态等功能;

  2 报名管理子系统应包含个人注册、企业注册的功能;

  3 在线支付子系统应包含资金支付、资金结算、退款、查询、对账、统计、发票打印的功能;

  4 课程管理子系统应包含题库管理、课件管理、视频管理、课程评价、课程评分等功能;

  6

  5 订单管理子系统应包含订单流水查询、课程销售查询、供应商销售查询、结算管理等功能;

  6 个人中心子系统应包含中心首页、订单管理、学习课程管理、个人信息维护、学习历程管理等功能;

  7 继续教育管理子系统应包含继续教育计划、考试信息、选课信息、发票管理、个人发票;

  4.2.5 信用评价系统应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模型、信用信息公示等子系统,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信用评价标准子系统应包括信用批次设置、标准库(项)设置等功能;

  2 信用信息采集子系统应包括企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 良好信息、 良好信息申请、不良信

  息、不良信息申请、 良好信息审批等功能;

  3 信用评价模型子系统应包括信用考评、实时信用分/信用等级、历史信用分/信用等级等功能;

  4 信用信息公示子系统应包括企业信用分、人员信用分、信用排名等功能。

  4.2.6 勘察质量监管系统应包括勘探过程监管、试验过程监管、勘察文件审查监管等子系统,并符合下列规

  定:

  1 勘探过程监管子系统应包括记录并上传勘探外业作业全过程数据功能,包括外业人员、工作时间、

  勘探孔位(点)的放设、钻探、取样、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波速测试、岩芯采取、水质分析采取情况、留存时间、影像和位置信息痕迹等;

  2 试验过程监管子系统应包括记录并实时上传试验委托单、土试样照片、开土记录单、土工试验成果报告等功能;

  3 勘察文件审查监管子系统应包括勘察成果文件的数字化交付和数字化存档功能。

  4.2.7 施工图设计审查系统应包括网上申报、审查管理、监察管理等子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网上申报子系统应包括报审业务管理、企业信息管理、企业信息注册、审查状态跟踪等功能;

  2 审查管理子系统应包括审查清单查询、专家在线审查、审查结果提交、审查要点管理、审查辅助等功能;

  3 监察管理子系统应包括项目实时审查情况、审查期限提醒、权限分配、统计分析评价等功能。

  4.2.8 工程招投标系统应包括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管理等功能。

  4.2.9 合同登记系统应包括合同信息管理、合同模板管理等子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信息管理子系统应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扫描件、补充协议上传等功能;

  2 合同模板管理子系统应包括总包、分包、劳务分包等模板管理功能。

  4.2.10 质量监督系统应包括工程报监、监督计划、行为资料、 日常监督、竣工验收等子系统,并符合下列

  规定:

  7

  1 工程报监子系统应包括报监管理、项目管理、工程分配等功能;

  2 监督计划子系统应包括监督计划、 日常计划等功能;

  3 行为资料子系统应包括行为资料维护、行为资料检查等功能;

  4 日常监督子系统应包括监督抽查、监督抽测、监督抽检、停工通知、整改通知、建筑材料质量检测等功能;

  5 竣工验收子系统应包括竣工验收、监督报告、监督档案功能。

  4.2.11 安全监督系统应包括工程报监、监督计划、安全生产复查、 日常监督、机械设备管理、危大工程管

  理等子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报监子系统应包括报监管理、项目管理、工程分配等功能;

  2 监督计划子系统应包括监督计划、 日常计划等功能;

  3 安全生产复查子系统应包括安全生产自检、复查等功能;

  4 日常监督子系统应包括监督抽查、停工通知、整改通知等功能;

  5 机械设备管理子系统应包括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安装登记、拆卸登记等功能;

  6 危大工程管理子系统应包括基本信息管理、安全检查管理、施工进度管理等功能。

  4.2.12 消防监督系统应包括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消防验收管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消防服务机构

  管理等子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子系统应包括消防设计审查处理、审查流程监控等功能;

  2 消防验收管理子系统应包括消防验收审查处理、验收流程监控等功能;

  3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子系统应包括消防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管理、备案流程监控等功能;

  4 消防服务机构管理子系统应包括机构管理、机构选取、机构评价等功能。

  4.2.13 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应包括人员实名制管理、视频监控管理、环境管理等子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包括班组管理、工人管理、考勤管理、薪资管理和培训管理等功能;

  2 视频监控管理子系统应包括视频调用、存储回放、智能行为分析等功能;

  3 环境管理子系统应包括环境监管相关数据的采集、传输、实时数据显示、超值预警等功能。

  4.2.14 绿色建筑监督系统应包括项目入库管理、 标识认定管理、证书管理、标识管理和条文管理等子系统,

  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入库管理子系统应包括项目备案等功能;

  2 标识认定管理子系统应包括申报材料核查、专家评审、项目认定公示等功能;

  8

  3 证书管理子系统应包括生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纸质版和电子证照管理功能;

  4 标识管理子系统应包括汇聚项目运行指标、绿色建筑标识动态监管等功能;

  5 条文管理子系统应包括项目评价标准库管理。

  4.2.15 装配式建筑互联网监管服务系统应包括建筑信息模型轻量化平台、装配式建筑构件服务、装配式建

  筑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智能监管、信息展示等子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信息模型轻量化平台子系统应在确保建筑信息模型数据不损失的情况下,实现建筑信息模型的轻量化,让建筑信息模型能够在浏览器或移动端加载和使用。

  2 装配式建筑构件服务子系统应包括系统配置管理、构件上传、标准构件管理、企业构件管理、项目

  构件管理、构件展示平台、构件统计分析等功能;

  3 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子系统应包括构件协同管理、构件深化设计管理、构件数字化生产管理、构件

  物流运输管理、构件现场装配管理、竣工验收管理、构件质量全流程追溯等功能;

  4 装配式建筑智能监管子系统应包括材料检测监管、数字化设计监管、生产过程监管、构件出场监管、

  构件运输监管、构件进场监管、构件施工监管、施工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监管、质量追溯监管等功能;

  5 信息展示子系统应包括信息查询、产业工人培训、构件交易、设备租赁等功能。

  9

  1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按 … …执行”或“应符合 … … 的规定。”

  11

  引用标准名录

  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 GB/T 21063.1

  2 《信息技术 云计算参考架构》 GB/T 32399

  3 《信息技术 云计算 平台即服务(PaaS)参考架构》 GB/T 35301

  12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标准第 1 部分: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条文说明

  13

  制 订 说 明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4

  1 总 则

  1.0.1 本标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是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平台建设,依据和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 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0.2 本条限定了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市场的范围。

  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

  2 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3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室外管线、城市堤岸、给排水厂站工程、垃圾填埋场等。

  15

  2 术 语

  2.0.4 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对应省级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差异,在平台功能设置上存在差异。

  市级平台负责具体事项审批和监管事宜,省级平台对市级平台内容进行汇聚,并对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履责情况进行监管。

  16

  3 基本规定

  3.2 平台构成

  3.2.1 平台建设应结合实际情况,从满足基本需求出发,实现数据资源化、资源能力服务化、业务服务标准

  化,支持跨平台、多样框架的数据和能力开放,满足住建业务领域应用创新的要求。

  17

  4 基本功能要求

  4.1 省级平台功能要求

  4.1.3 统一赋码系统是打通工程全生命周期数据,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关键。编码体系主要包括项目码、

  单体码、业务码和应用码。

  4.1.4 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本地区各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

  4.2 市级平台功能要求

  4.2.1 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

  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18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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