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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328-2025 J 11734– 2025
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Standard for accessorial parking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s
(报 批 稿 )
2025 - 08 -13 发布 2025 - 12 - 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Standard for accessorial parking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s
DB37/T 5328-20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734-2025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5年12月01日
2025 济 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5 年 第 33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
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公告
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主编的《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37/T 5328-2025,现予以发布, 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J14-070-2010 同时废止。
山东省内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
与建设采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前 言
为推动山东省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增加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供给,改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2 年第二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14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和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J14-070-2010 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 4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修改和完善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的基本规定;
2.调整停车位配建指标的分类及取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各单位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9号,邮编: 250013,联系电话:0531-88542558,电子邮箱:cjs2558@163.com)。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
参编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张郭艳 毕 锴 刘学文 王成超
陈 乾 许俊涛 宋建国 刘学丽
崔相楠 蒋 波 张 竞 王婷婷
霍苗苗 陈 泽 耿琳娜 吕 刚
邵曙光 杜洪范 王福海 徐国永
王兴洲 王 霞 侯广华 郭 君
吴爱华 武 栋 杨 莉 孙炳娈
王连萍 刘芳宏 王 强
主要审查人员:张新兰 李树彬 张军民 王俊增
陈一全 吴建清 王世轶 刘 杰
吴 建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停车位配建指标 5
本标准用词说明 9
引用标准名录 10
附:条文说明 1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Standard for building accessorial parking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 总 则
1.0.1 为促进山东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与建设。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与建设,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规定,确保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与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停车场 parking lot
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一般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2.0.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 for buildings
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和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2.0.3 机械式停车场(库) mechanical parking lot(garage)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库)。
2.0.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accessible vehicle parking space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
2.0.5 特殊机动车停车位 special vehicle parking space
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等类别机动车的停车位。
2.0.6 当量小型客车 passenger car unit
以车型外廓尺寸总长度为 4.8m,总宽度为 1.8m,总高度为 2.0m 的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标准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2.0.7 交通影响评价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指标级别、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
表 3.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Ⅰ
城区常住人口50 万以上
Ⅱ
城区常住人口20 万至50 万
Ⅲ
城区常住人口20 万以下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0.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新建项目,应按本标准的配建指标要求配置停车位,并应符合总平面布局的相关要求。
3.0.3 改建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停车位数量应按不低于本标准配建要求的 50%进行补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建设项目,原保留建筑面积部分停车位数量应按不低于本标准配建要求的 50%进行补建,新增建筑面积部分应按本标准的配建指标要求配置停车位。
3.0.4 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应按比例建设各期配建停车位,并预留分期建设条件。
3.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形式应因地制宜。根据停车设施需求和供应分布状况,合理选用地面停车场、屋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 、半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和机械式停车场(库)等多种形式。
3.0.6 历史文化街区、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停车位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3.0.7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城区(县城)人口规模、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 1 个的部分按 1 个车位计算。
3.0.8 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的建筑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总建筑面积在 50000m2 以上且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20%以上的综合性公共建筑,车位总数可按照不低于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累计总数的80%设置。
3.0.9 除住宅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50%以上在距离已建、在建和近期建设规划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 300m 、500m 范围内的,可分别减少 30%、20%的机动车停车位。已按本标准第 3.0.8 条规定折减的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重复折减。
3
3.0.10 总停车位数量不大于 100 个时应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大于 100 个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 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 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0.11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特殊情况下,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 150m 范围内,但应设置专用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连接。
3.0.12 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宜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居住区配套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 10%。
3.0.13 新建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社会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 15%。
3.0.14 车库基地、总平面及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的相关规定。
3.0.15 未列入本标准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4
4 停车位配建指标
4.0.1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与建设应采用标准车型,机动车按当量小型客车计算,非机动车按自行车计算。各类车型换算系数及车型外轮廓尺寸取值应符合表 4.0.1 的规定。
表 4.0.1 各类车型换算系数及车型外轮廓尺寸表
配建停车位车型
当量换算系数
换算车型
外廓尺寸(m)
总长
总宽
总高
微型车
0.7
小型客车
3.80
1.60
1.80
小型车
1.0
4.80
1.80
2.00
轻型车
1.5
7.00
2.25
2.75
中型车
客车
2.0
9.00
2.50
3.20
货车
2.0
9.00
2.50
4.00
大型车
客车
2.5
12.00
2.50
3.50
货车
2.5
11.50
2.50
4.00
二轮摩托车
1.5
自行车
2.00
1.00
1.20
自行车
1.0
1.90
0.60
1.20
电动自行车
1.2
2.00
0.80
1.20
三轮车
3.0
2.50
1.20
1.20
4.0.2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4.0.2 规定的指标。
表 4.0.2 机动车、非机动车标准停车位配建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非机动车
I
II
III
住 宅
户建筑面积>200m2
停车位/户
2.0
2.0
2.0
1.5
140m2<户建筑面积≤200m2
1.7
1.7
1.7
1.5
90m2<户建筑面积≤140m2
1.4
1.3
1.2
1.5
户建筑面积≤90m2
1.0
0.9
0.8
1.8
保障性住房
0.6
0.5
0.5
2.0
办 公
行政
具有执法、对外开放窗口功能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6
1.4
1.2
2.0
其他行政办公
1.4
1.3
1.1
2.0
其他办公
1.2
1.0
0.9
2.0
5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非机动车
I
II
III
商业
商场、大型超市、仓储式超市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2
1.1
1.0
4.0
批发交易市场
1.3
1.2
1.0
2.0
配套商业
0.8
0.8
0.7
3.0
娱乐、餐饮
1.8
1.6
1.4
4.0
酒 店 宾 馆
星级酒店、宾馆
停车位/客房
0.5
0.4
0.3
0.6
一般酒店、宾馆
0.4
0.3
0.2
0.6
体育
一类体育场馆
停车位/100 座位
4.0
3.0
2.0
20.0
二类体育场馆
3.0
2.0
2.0
20.0
学 校
幼儿园
教职工
停车位/100 教职工
15.0
15.0
15.0
20.0
接送临时
停车位/100 学生
4.0
4.0
3.0
20.0
小学
教职工
停车位/100 教职工
20.0
20.0
15.0
20.0
接送临时
停车位/100 学生
5.0
5.0
4.0
30.0
中学
教职工、学生
机动车:停车位/100 教
职工;非机动车:停车
位/100 师生
20.0
20.0
15.0
30.0
接送临时
停车位/100 学生
2.0
2.0
2.0
10.0
大专院校
教职工、学生
机动车:停车位/100 教
职工;非机动车:停车
位/100 师生
30.0
30.0
25.0
30.0
文 化
科技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档案馆、文化馆、文化宫、少年宫、活动中心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9
0.8
0.7
5.0
会展中心、展览馆
1.0
0.9
0.8
5.0
会议中心
停车位/100 座位
9.0
8.0
7.0
5.0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
5.0
4.0
3.5
15.0
游 览
城市公园、广场、风景区
停车位/10000m2 游览面
积
10.0
8.0
6.0
10.0
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
20.0
15.0
15.0
1.0
医 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住院
停车位/床位
0.7
0.6
0.5
0.8
门诊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0.8
0.6
3.0
其他
1.0
0.8
0.6
1.5
社区医疗设施
0.5
0.4
0.3
3.0
独立诊所
1.5
1.0
1.0
3.0
6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非机动车
I
II
III
其他医疗设施
0.4
0.3
0.3
1.0
对外交通
火车站
停车位/设计高峰日 100
乘客
3.0
2.0
1.5
2.0
汽车站
停车位/设计高峰日 100
乘客
3.0
2.0
1.5
2.0
码头
停车位/设计高峰日 100
乘客
3.0
2.0
1.0
3.0
机场
停车位/设计高峰日 100
乘客
5.0
5.0
4.0
—
轨道交通
一般站
停车位/高峰小时 100 乘
客
0.2
—
6.0
换乘站
停车位/高峰小时 100 乘
客
0.3
—
—
4.0
枢纽站
停车位/高峰小时 100 乘
客
0.4
—
—
3.0
工业仓储
工业、仓储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3
0.3
0.2
1.0
注:1 居住类项目按照上表计算机动车停车位总量后,应按 1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复核,取二者之高值;
2 保障性住房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
3 公寓可依据保障性住房的 70%配建标准执行;
4 配套商业指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商业网点等;
5 一类体育场馆指座位数不小于 15000 的体育场和座位数不小于4000 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座位数小于 15000 的体育场和座位数小于4000 的体育馆;
6 非独立修建的剧院、电影院、音乐厅按建筑面积计入娱乐类别统筹考虑;
7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其他指医院内的办公、医技等功能性建筑;
8 其他医疗用地包括但不限于疗养院、养老院等;
9 轨道交通高峰小时客流量取近期设计高峰小时和实际运营客流量的高值;
10 体育类、文化类、游览类、对外交通类、轨道交通类等特殊类型建设项目,若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 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要求。
4.0.3 建设项目配建的特殊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4.0.3 规定的指标,并计入配建停车位总数。
7
表 4.0.3 特殊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类别
出租车位
装卸车位
大巴车位
无障碍车位
办公
行政 办 公 : 1 停车位/10000m2 建筑面积
具有执法、对外开放窗口 功 能 : 1 停 车 位/10000m2 建筑面积
—
总停车位数量不大于100 个时应至少设置 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大于 100 个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1% 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商业
商场、大型超市、仓储式超市、批发交易市场:
1 停车位/10000m2 建筑面积
商场、大型超市、仓储式超市、批发交易市场:
1 停车位/10000m2 建筑面积
—
酒店
宾馆
1 停车位/100 客房
1 停车位/100 客房
1 停车位/100 客房
餐饮
娱乐
1 停车位/10000m2 建筑
面积
1 停车位/20000m2 建筑
面积
—
体育
1 停车位/1000 座位
—
1 停车位/1000 座位
学校
—
—
1000 个师生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 2 个大巴车车位,1000 个师生及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 3 个大巴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 3 个大巴车车位
文化
影剧院、会议中心等:1停车位/200 座位;各类馆、会展中心:1 停车位/5000m2 建筑面积
各类馆、会展中心: 1停车位/5000m2 建筑面积
会议 中 心 : 1 停车位/1000 座位;各类馆、会展 中 心 : 1 停 车 位/5000m2 建筑面积
游览
1 停车位/10000m2 游览
面积
—
1 停车位/10000m2 游览
面积
总停车位数量不大于100 个时应至少设置 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2% 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交通
0.1 停车位/高峰小时
100 乘客
—
—
总停车位数量不大于100 个时应至少设置 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大于 100 个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1% 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1停车位/5000m2 建筑面积;社区卫生防疫设施、独立诊所、其他医疗用地:1 停车位/10000m2建筑面积
按需设置救护车位
—
8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9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4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5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6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
7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
8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10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Standard for accessorial parking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s
DB37/T XXX—202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 - 202X
条文说明
(报批稿)
编制说明
《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DB37/T XXXX-20xx,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 DBJ14-070-2010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员是:齐鹏、柴宝贵、扈宁、刘涛、吴建、张郭艳。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院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3
目 次
1 总则 15
2 术语 16
3 基本规定 17
4 停车位配建指标 21
14
1 总 则
1.0.1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1.0.1 条基础上调整。近年来城市停车问题得到国家、山东省层面的高度关注。2021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 号)要求“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 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2021 年 9 月,《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 号)要求“各市 2021 年年底前组织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
目前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发展面临转型。小汽车的高拥有率、高增长率、高使用率使得“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停车设施已成为保障城市交通系统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成为各级政府部门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抓手。一般而言,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停车位供给的主体,应占城市总体停车供给的 85%以上,因此科学合理的配建标准尤为重要。
本标准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原《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 DBJ14-070-2010 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各地市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规定, 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建立符合山东省省情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体系,更好地推动山东省停车设施的高质量发展,对山东省城市经济和交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1.0.2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1.0.2 条基础上调整。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辖区内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1.0.3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1.0.3 条基础上调整。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与建设,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节约集约用地,确保交通安全和使用方便,并应处理好与综合交通、环境保护、综合防灾之间的关系。 1.0.4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1.0.5 条基础上调整。本标准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作出了规定。停车设施涉及的标准较多, 因此,在进行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与建设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
2 术语
2.0.1 停车场基本沿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 中的名词解释,包括地面停车场、屋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半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和机械式停车场(库)等多种形式。
2.0.3 机械式停车场(库)基本沿用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的名词解释。
2.0.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在规划和建设时应以标准车为计算当量,将其他类型车辆停放空间换算成标准车,以标准车核算停车位总规模。机动车以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类型车辆换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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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3.0.1 条基础上调整指标级别和适用范围。考虑到城市在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性, 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配建指标进行了级别划分。
在研究国家五类七档城市划分标准的基础上,本标准修改了指标级别和适用范围,以城区常住人口为依据确定指标级别。城区常住人口参照已批复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城市不同区域的差别化指标自行制定。
3.0.2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3.0.2 条基础上调整。结合国内外经验及省内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调整。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 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DB11/T 1813-2020 第 1.0.2条提出: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8第 3.0.1 条提出:新建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除外),应按本标准的配建指标要求配置停车泊位,并应满足总平面布局的相关要求。
3.0.3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3.0.3 条基础上调整。改建、扩建项目大部分位于老城区,补建配建停车位存在较大难度,适当降低要求。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8提出:
3.0.2 改建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除外),停车泊位数量应按本标准配建要求不低于 50%进行补建(地块在改建前已审批过停车泊位数量时,补建后停车泊位数量不应小于原批复停车泊位数量)。
3.0.3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扩建项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除外),原保留建筑面积部分停车泊位数量应按本标准配建要求不低于 50%进行补建;新增建筑面积部分应按本标准的配建指标要求配置停车泊位。
3.0.4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满足建设项目的停车需求, 对配建停车位的建设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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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明确要求。
《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冀建城建〔2019〕5 号)第 3.0.2条提出:停车场(库)的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
3.0.5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1.0.4 条基础上调整。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形式应因地制宜,根据停车需求,结合各类停车场的特点,合理选用。
3.0.6 本条为新增条文。历史文化街区、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 交通需求及出行规律差异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停车位配建指标专题论证。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8第 3.0.4 条提出: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结合自身实际条件配建。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青自然资规字〔2023〕 278 号)第 5.5.1 条提出: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3.0.7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3.0.4 条基础上调整,其中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
3.0.8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3.0.5 条基础上完善指标。提出了综合性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计算方法,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明确了配建停车位总量的折减比例范围。
3.0.9 本条为新增条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济南、青岛等城市的轨道交通发展迅猛,轨道交通站出入口 300m、500m 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出行更加便捷,参考北京、天津、济南、青岛等城市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提出了配建停车位的折减比例。
3.0.10 本条为新增条文。依据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第 2.9.5 条,明确提出了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设置要求。
3.0.11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3.0.6 条基础上调整。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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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23 提出:
3.0.3 建筑工程停车场(库)布置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工程用地红线范围之内。
3.0.4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当基地规划建设用地较小,可采用地块停车库联通方式,集中统一设置。
3.0.5 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不应占用城市绿地和道路。当规划要求相邻两地块停车库联通时,可在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下设置地下车库通道,并应处理好与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城市绿地下的公共停车库建设受场地条件限制时, 可与周边建筑工程的地下停车库整体建设。
3.0.12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3.0.7 条基础上调整。依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第 5.0.6 条,对居住区地面停车位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3.0.13 本条为新增条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提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每 2000 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 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 号)在全面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高了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标准,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5%,每 2000 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 1 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3.0.14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3.0.8、第 3.0.9、第 3.0.10、第3.0.11 条基础上根据相关规范、标准更新。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是进行建设项目车库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应按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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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 本条为新增条文。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进行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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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停车位配建指标
4.0.1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4.0.1 条、第 4.0.3 条基础上调整。车辆外廓尺寸和当量换算系数是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的重要参数,具体参照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的规定。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其尺寸与非机动车相近,可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
4.0.2 、4.0.3 本条为修改条文,在本标准 2010 年版第 4.0.2 条、第 4.0.4 条基础上调整。研究分析了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 1021-2023、《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冀建城建〔2019〕5 号)、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DB11/T 1813-2020 、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 29-6-2018、《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5 号)、《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宁政发〔2015〕146 号)、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指标配建要求》DB3701/T 45-202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青自然资规字〔2023〕278 号)、《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潍自然资字〔2022〕12 号)、《临沂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试行)》(临自然资规发〔2022〕15 号)等文件中机动车、非机动车、特殊车辆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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