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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212-2026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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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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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   工程设计   城市   SJG   212
资源简介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 212 – 2026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urban underground road engineering

  2 0 2 6 -0 2 -0 5 发布 2 0 2 6 -0 4 -0 1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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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住 房 和 建市 交 通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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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发布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urban underground road engineering

  SJG 212 - 2026

  2026 深 圳

  前 言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 2020 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深建标〔2020〕2 号)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5.道路横断面;6.平面和纵断面设计;7.道路出入口;8.地下道路与城市设施协同设计;9.地下道路主体结构; 10.地下道路运营设施; 11.地下道路附属设施; 12.交通安全与运营管理设施; 13.节能设计与环境保护; 14.地下道路工程信息模型。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批准发布, 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业务归口并组织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四路 205 号,邮政编码: 710005)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综合交通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王 柱 刘辉喜 姚红志 吴连波 白东锋

  曾东洋 盛 萍 冯励凡 刘洪洲 严建财

  余世为 孔祥岁 陈 灯 杨宇星 王 松

  程 鹏 陈炯昭 李 军 李 星 李广华

  曹校勇 刘向阳 许 甜 王 勇 李大绪

  胡晓勇 彭 坤 王 璇 胡传鹏 沈晨卫

  张晓梅 王 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曾 毅 薛锡芝 冯 霞 万 波 谢陈峰

  程 庆 张 祥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深圳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全市城市地下

  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提高精细化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不包括人行及非机动车的专用地下道路。

  1.0.3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 以人为本、经济合理、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4 本标准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城市地下道路 urban underground road

  城市地表以下供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

  2.1.2 建筑限界 building clearance

  限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通行的空间,即为地下道路内任何设施设置均不得侵入的轮廓线。

  2.1.3 地下道路净空断面 tunnel cross-section

  地下道路衬砌内轮廓线与路面、侧沟所围成的断面区域。

  2.1.4 紧急停车带 emergency parking area

  地下道路内供故障车辆检修或等待救援的停车区域。

  2.1.5 车行横通道 cross for vehicle passing

  紧急情况下供救援车辆或人员出入的通道。

  2.1.6 人行横通道 cross for pedestrian passing

  紧急情况下供人员逃生或救援人员出入的通道。

  2.1.7 地下车库联络道 underground parking link

  用于连接各地块地下车库并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地下车行道路。

  2.1.8 非机动车专用路(dedicated non-motorized vehicle lane)

  采用竖向设施(护栏、护柱、分隔带等)分隔的专供人力或畜力驱动的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 , 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通行的独立空间。

  2.1.9 出入口 entrance and exit

  在地下道路主线上设置的供车辆驶出或驶入地下道路主线的单向交通路口,一般通过匝道与衔接道路连接。

  2.1.10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

  通行能力是指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量。

  2.1.11 总体设计 general design

  为系统、全面地协调道路工程项目外部和内部各专业间的关系,确定本项目及其各分项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指标和设计方案,完成城市地下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总体目标而进行的设计。

  2.1.12 停车视距 stopping sight distance

  车辆行驶时,驾驶人员自看到前方障碍物时起,至达到障碍物前安全停车止,所需的最短行车距离。

  2.1.13 地下道路工程信息模型 Underground road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在地下道路工程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简称模型。

  2.1.14 结构耐久性 structure durability

  在预定的环境作用和预期的维修与使用条件下,结构及其构件在规定期限内维持其所需最基本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能力。

  2.1.15 地下道路防水 underground road waterproofing

  为保障地下道路运营安全、设备正常使用、结构耐久性及美观而采取的防止地下水向洞内渗流的措施,一般可分为衬砌防水系统与路面防水系统。

  2.1.16 地下道路排水 underground road drainage system

  将地下道路内或衬砌背后积水排出洞外的措施,可分为衬砌排水系统、路面排水系统及路基排水系统。

  2.1.17 管片 segment

  地下道路预制衬砌环的基本单元,管片的类型有钢筋混凝土管片、纤维混凝土管片、钢管片、铸铁管片、复合管片等。

  2.1.18 整体式衬砌 monolithic lining

  地下道路开挖后直接用模筑混凝土或砌体修建衬砌的地下道路支护形式。

  2.1.19 复合式衬砌 composite lining

  由喷锚初期支护和模筑混凝土二次支护构成的地下道路支护形式。

  2.1.20 节段 segment

  管节沿纵向划分的预制单元。

  2.1.21 管节 element

  指经预制、浮运、沉放的沉管地下道路的完整单元 。一个管节可以是一个整体或由多个节段组成。

  2.1.22 干坞 dry dock

  为预制沉管地下道路的管节而设置的专用场地。

  2.1.23 最终接头 closure or final joint

  最后一节沉放管节与之前沉放或现浇管节之间的部分,一般在现场通过干作业或者水下作业浇筑完成。

  2.1.24 动态设计 dynamic design

  在地下道路施工过程中,根据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开挖方法或支护参数的一种处置方法。

  2.1.25 超前地质预报 advanced geological forecast

  在分析既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对开挖面前方的地质条件进行探测、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2.1.26 监控量测 monitoring measurement

  为保障地下道路施工安全与优化支护参数,在地下道路内或地表,对地层及支护结构的变形与应力进行量测、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2.1.27 氯离子扩散系数 Cl- diffusion coefficient

  表示氯离子借助混凝土中的毛细孔孔壁吸附水从高浓度区向低浓度区扩散性的参数。

  2.1.28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limit

  在地下道路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的这段时间。

  2.1.29 纵向通风 longitudinal ventilation

  通风气流在行车空间沿地下道路纵向的流动。

  2.1.30 半横向通风 semi-transverse ventilation

  通风气流在行车空间沿垂直于地下道路纵向(横向)进入(或排出) 、沿地下道路纵向排出(或进入) 的流动。

  2.1.31 重点排烟 concentrated smoke extraction

  在地下道路纵向设置专用排烟风道,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排烟口。火灾时,远程控制火源附近的排烟口开启,将烟气快速有效地排出行车空间。

  2.1.32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在地下道路的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而启动的照明,并供人员疏散和保障安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指示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1.33 加强照明 intensive lighting

  为了降低车辆进出地下道路时所产生的“黑洞效应” 、“白洞效应”所设置的附加照明。

  2.1.34 附属设施 ancillary facilities

  地下道路的附属设施指为了满足使用功能或防灾而设置的通风机房、地面风亭、风塔、变配电所、消防泵房、雨水泵房、废水泵房、管线、人行横洞、车行横洞、避险设施、标志、标线、标牌等。

  2.1.35 高精度定位设施 high precision positioning equipment

  通过北斗地基增强、5G 等技术手段,向覆盖范围内用户提供动态亚米级以上高精度定位服务的路侧设施。

  2.2 符 号

  2.2.1 几何尺寸

  E ——建筑限界顶角宽度(m);

  h ——缘石外露高度(m);

  hb ——防撞设施高度(m);

  H ——建筑限界顶角高度(m);

  Hc ——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m);

  Hp ——检修道或人行道最小净高(m);

  Wc ——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m);

  Wj ——检修道宽度(m);

  Wl ——侧向净宽(m);

  Wmc ——路缘带宽度(m);

  Wp ——人行道宽度(m);

  Wpb ——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m);

  Wpc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

  Wsc ——安全带宽度(m);

  Hb ——管节干舷(m);

  B ——管节设计宽度(m);

  L ——管节实际预制长度( m );

  -- ——定倾高度( m );

  -F- ——管节浮心至管节重心间的距离( m )。

  V ——管节排水体积( m3 )。

  2.2.2 荷载

  Ws ——管节自重(kN);

  Wf ——舾装件重量(kN)。

  2.2.3 其他

  Jw ——浮运时管节内压载水箱中水体对自身重心铅垂线的惯性矩( m4 ); J ——浮运时管节对通过重心铅垂线的惯性矩( m4 );

  γw ——水体重度(kN/m3 )。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城市地下道路的等级、设计速度应与所属道路一致, 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

  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 、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 及现行深圳市标准《道路设计标准》 SJG 69 的有关规定。

  3.1.2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在满足安全、经济、可靠的原则下,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地

  下道路宜选用高效、低能耗的设备。

  3.1.3 城市地下道路的线形设计应综合考虑平面、纵断面、横断面三者间的关系,做到平面顺

  适、纵面均衡、横面合理。

  3.1.4 城市地下道路穿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饮蓄水工程、供水工程、市政排水设施、重要

  管线等地下障碍物或江河湖海时,结构净距应符合相应的安全保护距离和规定,条件受限时应进行专项安全论证。

  3.1.5 工程总平面、配套用房、安全运营管理的设置应满足地下道路正常运营、管理维护和防

  护救援的需要。

  3.1.6 城市地下道路选址应符合现行深圳市标准《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技

  术规范》DB 4403/T 186 的有关规定,并宜避开水库管理范围。

  3.2 地下道路分类

  3.2.1 城市地下道路按服务对象可分为机动车专用地下道路和机动车与人行、非机动车共用地下道路。

  3.2.2 城市地下道路根据服务车型可分为混行车地下道路和小客车专用地下道路。

  3.2.3 城市地下道路可按主线封闭段长度分为 4 类,并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表3.2.3 城市地下道路长度分类

  注 :L 为主线封闭段长度( m )。

  3.2.4 城市地下道路可根据主线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按防火设计要求分为 4 类,并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表3.2.4 城市地下道路防火设计分类

  注 :L 为主线封闭段长度( m )。

  3.3 设 计 原 则

  3.3.1 城市地下道路应进行总体设计,总体设计贯穿于设计的各个阶段,应系统、全面地协调

  地下道路外部与内部各专业间的关系,确定地下道路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指标和设计方案,并应符合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3.2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路网规划、 区域路网规划、 区域地

  下空间规划合理衔接,处理好与城市空间环境、地面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市政管线等设施关系,合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并根据规划为后续实施项目预留必要的实施条件。

  3.3.3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对通风和照明等能耗较大的设备宜采取

  全面的节能设计。

  3.3.4 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应分别对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进行设计。

  3.3.5 城市地下道路应做好出入口位置、 间距和形式的综合设计及出入口交通组织,协调与地

  面交通的衔接,保证地下道路主线车流稳定、分合流处行车安全,进出交通有序,与周边路网衔接顺畅。

  3.3.6 多点进出的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布置,在交通组织上应符合以下原则:

  1 与沿线地区路网规划布局相适应,衔接骨干路网;

  2 服务重点区域的到发交通;

  3 充分考虑衔接的地面道路疏解能力;

  4 城市地下道路的出入口位置应保持统一。

  3.3.7 城市地下道路土建设计应加强与通风、供配电、照明、给排水、消防、监控、 防灾等附

  属设施设计之间的协调。

  3.3.8 城市地下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加强安全行车引导,应简洁、可视性好、易识别。

  3.3.9 城市地下道路车行道路面结构应满足耐久性和稳定性的要求,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应有

  阻燃性好、噪声低的性能。

  3.3.10 城市地下道路应进行专项景观设计,地下道路洞口、洞内装饰以及风亭风塔等景观艺术

  设计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

  3.3.11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应结合地面排水系统进行综合设计。

  3.3.12 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位置纵坡应设置向外的排水反坡形成排水驼峰,排水驼峰高度应根

  据排水重现期、地形、道路功能等级等综合确定; 当条件受限无法设置反坡时,应增设横向截水沟,提高地下道路外的雨水汇集点的排水能力,避免外部路面雨水向地下道路汇集。

  3.3.13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结构埋深、交通状况和周边环境,

  从安全、技术、经济、工期、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

  3.3.14 工程总平面布置、配套用房、安全运营管理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地下道路正常运营、管理

  维护和防灾救援的需要。

  3.3.15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信息模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3.16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设置手机信号及电台信号增强设备。

  3.3.17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应根据规划、分期实施预留必要的建设条件。

  3.3.18 城市地下道路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城市地下道路应具备针对火灾、

  水灾、地震等灾害的预防措施 。防灾设计应以防火灾为主, 同一条地下道路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3.4 设 计 速 度

  3.4.1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速度取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并宜与两端衔接的地面道路采用相同

  的设计速度,条件困难时,可降低一个等级。

  表3.4.1 各级城市地下道路的设计速度

  注 : 除短距离地下道路外,设计速度不应大于 80km/h。

  3.4.2 城市地下道路匝道的设计速度宜为主线的 0.4 倍~0.7 倍。

  3.4.3 城市地下道路的线形标准应根据实际运行速度的要求,与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协调。

  3.4.4 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宜采用 10 km/h ~20km/h。

  3.4.5 地下车库联络道的设计速度应为 20km/h。

  3.5 设计工作年限

  3.5.1 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 100 年。

  3.5.2 城市地下道路的沥青路面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15 年,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设计工

  作年限不应小于 30 年。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城市地下快速路的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及交织区段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使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4.1.2 机动车道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 4.1.2 的

  规定。

  表4.1.2 车辆换算系数

  注 :1 三轮电动车、小型货车(载质量≤2t) 换算系数为 1.0;

  2 中型货车(2t<载质量≤7t) 换算系数为 1.5。

  4.2 地下快速路

  4.2.1 地下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表4.2.1 地下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4.2.2 地下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 4.2.2 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4.2.2 地下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续表4.2.2

  注 :1 V 是指小时交通流率, C 是指基本通行能力;

  2 V/C 为流率比 ,反映道路的饱和程度;

  3 ln 为车道。

  4.2.3 地下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向四车道地下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应为 40000pcu~80000pcu;

  2 双向六车道地下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应为 60000pcu~120000pcu;

  3 双向八车道地下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应为 100000pcu~160000pcu。

  4.3 地下其他等级道路

  4.3.1 地下其他等级地下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3.2 地下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对应三级服务水平)

  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表4.3.2 地下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4.3.3 确定车道数规模的设计小时交通量应考虑方向不均匀系数,道路路段饱和度应以设计年

  限末的单向最大交通量与路段单向设计通行能力的比率不大于 1 为限。

  5 道路横断面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设计在满足建筑限界条件下,应为通风、给排水、消防、供电照明、

  监控、通讯、 内饰装修等配套附属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提供安装空间,通过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同时应预留结构变形、施工误差、路面调坡等余量。

  5.1.2 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应与相连地面道路保持一致,洞口外 3s 行程且不宜小于 50m 范围内

  的断面应与地下道路内的断面保持一致。

  5.1.3 城市地下道路盾构法横断面选择,应考虑通用性和标准化。

  5.1.4 当主线交通采用小客车专用通道下穿时,两侧地面道路或周边路网应保证其他车辆及慢

  行交通分流要求,并应做好相应的交通引导和管理。

  5.2 横断面布置

  5.2.1 城市地下道路的典型横断面应按城市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交通组织方式,

  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合理布设,应分别满足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车带、设施带等宽度的要求; 并应与轨道交通线路、综合管廊、低影响开发设施、环保设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布设、慢行系统、公共交通等相协调。

  5.2.2 城市地下道路按照道路用地和交通运行特征可选用单层式横断面或双层式横断面。

  5.2.3 城市地下道路不宜采用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 。 当断面布置困难时,对设计速度大

  于或等于 50km/h 的短距离城市地下道路,可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但必须采用中央防撞设施进行隔离; 对设计速度小于 50km/h 的城市地下道路, 当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时,应采用中央安全隔离措施; 同时,应满足运营管理安全可靠的要求。

  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5.3.1 城市地下道路一条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

  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 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应采用一般值 ,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最小值。

  表5.3.1 城市地下道路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5.3.2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道数宜根据非机动车设计交通量与每条非机动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车道数单向不宜小于 2 条;

  2 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为非机动车道宽度及两侧各 0.25m 路缘带宽度之和;

  3 非机动车单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5m ,双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3.0m。

  5.3.3 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应与人行道设置在不同的高程上,并采用设施带等进行分隔。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立缘石进行分隔。设施带宽度应满足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

  2 非机动车道不满足独立设置条件时,可与人行道布置在同一高程上,采用不同铺装(材质、颜色)进行区分 。但人行道宽度应考虑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

  5.3.4 长度大于 1000m 的地下道路,严禁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设置在同一孔内;

  当长度小于或等于 1000m 的地下道路需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5.3.5 当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或人行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宜采取隔离措施;

  2 地下道路内部空气环境应满足行人安全的要求,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3.6 当城市地下道路检修道兼做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其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对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的有关规定。

  5.3.7 当城市地下道路不设检修道时,侧墙下部必须设置防撞设施, 防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的有关规定。

  5.3.8 城市地下道路的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宽度应根据设计速度、设计车型、使用功能、经济成

  本以及工程可实施性等方面综合论证确定。

  5.3.9 长或特长单向 2 车道城市地下道路宜在行车方向的右侧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连续式紧

  急停车带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5.3.9 规定。

  表5.3.9 连续式紧急停车带最小宽度

  5.3.10 当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困难时,宜设置应急停车港湾(图 5.3.10),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位置不宜设置在曲线内侧等行车视距受影响路段;

  2 间距宜为 500m;

  3 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3m;

  4 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30m ,过渡段长度不应小于 5m。

  图5.3.10 应急停车港湾

  5.3.11 单向单车道的城市地下道路主线或匝道应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宽度不应小于本标准

  表 5.3.9 规定的一般值。

  5.4 建 筑 限 界

  5.4.1 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净高线和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 5.4.1)。

  建筑限界顶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度 。建筑限界组成最小值应符合表 5.4.1 的规定。

  (a)不含人行道或检修道

  (b)含有人行道或检修道

  (c)含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情况一)

  (d)含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情况二)

  图5.4.1 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图

  E—— 建筑限界顶角宽度;H——建筑限界顶角高度; Wsc—— 安全带宽度;Wmc—— 路缘带宽度;

  Wj——检修道宽度;Wc——行车道宽度;Wl——侧向净宽度;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p——人行道宽度;h——缘石外漏高度; hb——防撞设施高度;Hc——建筑限界高度

  表5.4.1 建筑限界组成最小值

  注 :1 当两侧设置人行道或检修道时 ,可不设安全带宽度;

  2 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Wpb) 、人行道路面宽度(Wp)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 的规定。

  5.4.2 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5.4.2 的规定,小客车专用道最小净高应采用一般值,条

  件受限时可采用最小值。

  表5.4.2 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

  注 :1 线路属于国省道网的高速公路和一 、二级公路市政化改造项目 的道路最小净高应采用 5.0m;

  2 小客车专用道最小净高一般值应为 3.5m ,条件受限时可采用 3.2m;

  3 快速路或主干路的辅路应采用同主路一致的净高;

  4 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5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 , 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 、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5.4.3 城市地下道路内任何设施设置均不应侵入建筑限界。

  5.4.4 不同净高的地下道路之间衔接应做好过渡, 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 引导标志及防撞设施。

  6 平面和纵断面设计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城市地下道路平面线形布置应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路网规划要求,综合地面道路、

  地形地物、地质条件、地下设施、障碍物及施工方法等确定。

  6.1.2 城市地下道路纵断面线形布置应根据路网规划控制高程、道路净高、地质条件、地下设

  施、道路排水、覆土厚度等要求,综合交通安全、施工工艺、经济性、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

  6.1.3 城市地下道路平纵横线形组合设计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保持视线的连续性。

  6.1.4 城市地下道路宜避免穿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特别复杂和严重不良的地质段以及现状建

  筑物。当必须通过时,应有切实可靠的工程措施。

  6.1.5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设置除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外, 尚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道路

  设计标准》 SJG 69 的有关要求。

  6.2 平面和纵断面设计

  6.2.1 城市地下道路的直线、平曲线、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 的有关规定。

  6.2.2 地下道路当采用盾构、顶管、沉管等工法时,其平纵指标应考虑施工工艺的要求,纵坡

  宜平缓,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 的有关规定。

  6.2.3 城市地下道路匝道最大纵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 152 的

  有关规定。

  6.2.4 城市地下道路最小纵坡不宜小于 0.3%; 当条件受限纵坡小于 0.3%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6.2.5 城市地下道路坡长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 CJJ 193 的有关规

  定。

  6.2.6 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内外各 3s 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内的平纵线形应一致 。当条件困难时,

  应采取安全措施。

  6.3 停 车 视 距

  6.3.1 城市地下道路停车视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1 的

  有关规定。

  6.3.2 进出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处的停车视距宜采用主线路段的 1.5 倍 。 当条件受限时,应对洞

  口光过渡段进行处理。

  7 道路出入口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城市地下道路的出入口位置、 间距及形式,应满足主线车流稳定、分合流处行车安全的

  需求,还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等综合确定。

  7.1.2 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应设置在主线行车道右侧,当条件受限时,入口可设置在主线左侧,

  并应设置辅助车道。

  7.2 出入口间距

  7.2.1 城市地下道路的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

  通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条件。

  7.2.2 城市地下道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7.2.2 规定。

  表7.2.2 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端部最小间距(m)

  7.2.3 地下道路入口匝道与出口匝道之间路段宜设置辅助车道, 当出入口端部间距不符合本标

  准表 7.2.2 要求时,应设置辅助车道,并应保证辅助车道长度满足交织要求。

  7.2.4 地下车库联络道应在有地块接入侧设置辅助车道,地块车库联系的出入口在接入侧布有

  辅助车道后,接入间距不应小于 30m(图 7.2.4)。

  图7.2.4 地下车库联络道出入口接入间距

  7.2.5 地下车库联络道与地块车库联系的出入口不应设置在进出地下车库联络道的匝道上,与

  匝道坡道起止线距离不宜小于 50m。

  7.3 分合流设计

  7.3.1 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的分合流端不应设置在平纵组合不良路段,分合流端附近主线的平

  曲线、竖曲线应采用较大半径,且宜设置在平缓路段。

  7.3.2 城市地下道路主线分流鼻前的识别视距不宜小于 2 倍的主线停车视距,条件受限时不应小

  于 1.5 倍的主线停车视距。

  7.3.3 城市地下道路主线汇流鼻前的识别视距不应小于 1.5 倍的主线停车视距。

  7.3.4 匝道接入主线入口处从汇流鼻端开始应设置与主线直行车道的隔离段,隔离段长度不应

  小于主线的停车视距值,隔离设施不应遮挡视线(图 7.3.4)。

  图7.3.4 车道隔离段长度

  7.3.5 城市地下道路设计不应在驾驶人进入地下道路后的视觉变化适应范围内设置合流点,合

  流段的汇流鼻端与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表 7.3.5 的规定(图 7.3.5)。

  图7.3.5 地下道路洞口与汇流鼻端距离

  表7.3.5 城市地下道路汇流鼻端与洞口的最小距离

  7.4 变速车道设计

  7.4.1 城市地下道路单车道加减速车道长度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

  范》CJJ 221 的有关规定。

  7.4.2 双车道的变速车道长度宜为单车道变速车道规定长度的 1.2 倍~1.5 倍。

  7.4.3 下坡路段减速车道和上坡路段加速车道的长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

  规程》CJJ 152 规定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7.4.4 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 152

  的有关规定。

  7.5 地下道路与地面道路衔接

  7.5.1 城市地下道路出口接地点处与下游地面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停车线的距离应按照车辆排队长度确定,不宜小于 1.5 倍停车视距,条件受限时不得小于 1 倍停车视距;

  2 与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的停车线距离应按照车辆排队长度确定,不宜小于 2 倍停车视距;当视线条件较好,交通标志明显的条件下,可降低至 1.5 倍停车视距。

  7.5.2 城市地下道路出洞口与邻接地面道路出口匝道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的距离应满足设置出

  口预告标志的需要 。当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 1.5 倍主线停车视距,并应在地下道路内提前设置预告标志(图 7.5.2)。

  图7.5.2 地下道路出口与地面道路匝道距离

  7.5.3 当城市地下道路接地后与平面交叉口衔接时, 出入口与接地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口引道布置可根据条件集中布置在地面道路中央或两侧,离路口展宽段距离较近应按转向拓宽分车道渠化;

  2 接地点至地面交叉口停车线距离除应满足视距要求外,还应满足交叉口通行效率和交通组织的需求,并应根据红灯期间车辆排队长度以及匝道与地面道路转换车道所需的交织长度综合确定。

  8 地下道路与城市设施协同设计

  8.1 地下道路立体交叉协同设计

  8.1.1 城市地下道路的交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道路与其他道路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当道路交叉具有交通转换需求时,应通过设置匝道实现交叉道路之间的交通转换;

  2 立体交叉形式应根据路网规划、相交道路等级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综合确定;

  3 立体交叉分期建设时,地下道路应为远期立交建设预留条件。

  8.1.2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小间距应满足上游立交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至下游立交减速车

  道渐变段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 ,且应满足设置交通标志的距离要求; 市区范围立交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5km。

  8.1.3 地下立交范围内主路应采用相应道路等级的设计速度, 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

  路的 0.4 倍~0.7 倍,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 0.4 倍~0.6 倍。

  8.1.4 地下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

  8.1.5 地下立交范围内出入口间距应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

  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当出入口间距不足时,应设置集散车道。

  8.1.6 地下立交匝道分、合流处应保持车道数的平衡,相邻两段同一方向上的基本车道数每次

  增减不应多于一条; 当不平衡时,应增设辅助车道。

  8.1.7 地下立交分离式地下道路间的净距,宜按两洞结构彼此不产生有害影响的原则,并应结

  合地下道路接线、 围岩地质条件、断面形状和尺寸、结构设计、施工方法、工期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两洞水平净距宜取 0.8 倍~2.0 倍开挖宽度, 围岩条件总体较好时取较小值, 围岩条件总体较差时取较大值; 两洞跨度不同时, 以较大跨度控制 。竖向净距宜取 1.0 倍开挖宽度,并不宜小于 5.0m。

  8.1.8 地下立交分岔段的长度,分岔段内结构变化位置应根据围岩地质条件、地下道路洞间距

  和施工方法等综合确定,不宜大于 600m 。采用矿山法设计的分岔地下道路中的连拱衬砌段、小净距衬砌段起始 10m~ 15m 范围内,结构应适当加强,宜按降低一级围岩级别进行主体结构设计。

  8.1.9 应妥善处理地表水和地下水,使城市地下道路内外形成完整、通畅、便于实时检查和维

  修的防排水系统。

  8.2 地下道路与公路 、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等立体交叉协同设计

  8.2.1 地下道路与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的协同设计应以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为

  原则,并综合考虑地下道路与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时序、空间关系及工程建设条件等因素,优先考虑合建方案。

  8.2.2 地下道路与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交叉时,地下道路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保障

  其结构变形协调。

  8.2.3 城市地下道路邻近既有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时,应根据城市地下道路的施工

  工法和邻近的交通设施的结构形式、接近程度,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适当的保护措施。

  8.2.4 地下道路与公路、市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宜采用大角度交叉,交角宜大于 60 ° ,

  特殊困难时,应大于 45 ° 。交叉段地下道路平面线形宜为直线,纵坡不小于 0.3% ,宜采用单向坡。

  8.2.5 地下道路与公路、市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交叉时,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外边缘与

  以上结构的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工法、结构现状及变形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应保证公路、市政道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和运营安全, 同时应满足地下管线敷设空间要求。

  8.2.6 地下道路邻近城市桥梁、地下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桥梁隧道周边进行城市地下道路施工时,应制定安全可靠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城市桥梁隧道保护方案,不应影响城市桥梁隧道的正常使用、承载能力、耐久性和其他功能;

  2 城市地下道路的围护桩(墙) 、工程桩、钻探孔、锚杆(索)、土钉等与城市桥梁隧道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广东省标准《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DBJ/T 15-213 的有关要求;

  3 城市地下道路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桩基作业时,对于挤土桩和部分挤土桩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挤土效应对城市桥梁隧道的影响;

  4 在既有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城市地下道路桩基作业时,应根据桩基作业对桥梁和隧道的影响程度选择桩基施工设备,采用冲击、振动小的作业方案 。不宜采用冲孔等对周围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当采用钻孔和人工挖孔等作业方案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地层变形,确保孔壁稳定,减小对城市桥梁隧道的影响;

  5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高压旋喷桩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注浆压力对城市桥梁隧道的影响,控制注浆压力不得大于 20kPa;

  6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基坑(槽)作业时,基坑开挖应遵循“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 ”的原则,并应减少基坑开挖面上围护结构的无支撑暴露时间及变形;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应及时浇筑底板结构;

  7 城市地下道路采用暗挖法近接穿越城市桥梁隧道时,应根据工程地质、周边环境情况,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安全;

  8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地基处理作业时,应选择对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影响小的处理方式,在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采用强夯及振动较大的处理方式;

  9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堆载预压处理前,应评估对桥梁、隧道结构的影响;

  10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实施爆破(振动)作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有关规定。

  8.2.7 地下道路工程的规划应符合铁路部门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其对铁路的影响。

  8.2.8 地下道路工程穿越铁路时,应对地下道路的结构形式、施工工法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多

  方案比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下道路的工作井、联络通道及泵房不应设置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当设置于铁路影响区内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铁路安全;

  2 地下道路的敞口段和暗埋段结构底板低于铁路桥梁承台底面时,地下道路主体结构与铁路桥梁承台边净距不宜小于 3m; 当地下道路不需要支护结构且结构底板高于铁路桥梁承台顶面时,地下道路主体结构侧墙投影线不应进入铁路桥梁承台范围;

  3 地下道路主体结构与铁路桥梁基桩的最小水平净距,当位于良好地层时,不宜小于 1 倍地下道路开挖深度,不符合要求时,宜采取隔离桩等防护措施; 隔离桩宜采用钻孔桩,与铁路桥梁基桩的距离当土层良好时,不宜小于 4 倍下穿桩径,当为软粘土及饱和粉、细砂土层等不良土层时,不宜小于 6 倍桩径,与隧道结构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5m;

  4 地下道路下穿铁路影响范围内需要进行降水作业时,应设置止水帷幕,禁止在坑外抽降地下水;

  5 地下道路采用暗挖隧道方式下穿铁路时,应对位于松散堆积层、含水砂层及软弱土等不良地层段的隧道设置隔离桩等防护措施,隔离桩顶宜设置冠梁,必要时对隔离桩内的土体进行加固处理。

  8.2.9 城市地下道路邻近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时,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单位的要求制定城市

  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下道路的围护桩(墙) 、工程桩、钻探孔、锚杆(索)、土钉等与城市桥梁隧道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广东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DBJ/T 15-120 的要求;

  2 城市地下道路上穿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时,应保证城市地下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抗浮安全;

  3 城市地下道路邻近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时,应采用整体刚度较大的支护结构体系,确保拆、换撑施工安全和肥槽的回填质量;

  4 城市地下道路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的影响,采用控制爆破或静力爆破工艺,保证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振动速度影响不大于 2.0cm/s;

  5 城市地下道路进行地下水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结构结构周边地层发生流砂、管涌等渗漏破坏,并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地层的水位变化进行监测;

  6 城市地下道路邻近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时,基坑应实行信息化施工;基坑开挖至基底后,应及时浇筑地下室底板结构,避免基坑长时间暴露;

  7 城市地下道路邻近城市轨道交通段应根据其施工工法,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形式、运营安全要求及既有结构的现状情况等制定结构安全控制值。

  8.3 地下道路与城市管网 、管廊等立体交叉协同设计

  8.3.1 地下道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交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

  设计规范》GB 50423的有关规定,新建道路与已建石油、天然气管线交叉时,应设置保护管道的涵洞,涵洞尺寸应满足管道运营维护要求。

  8.3.2 地下道路和城市给水、排水管道相交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规范》GB 50289 、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3 及《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8.3.3 地下道路和综合管廊宜优先考虑合建,但不宜与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合建,并应与天然

  气管线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 。地下道路有条件时可预留市政管线敷设条件。

  8.3.4 地下道路和管廊交叉时,交叉位置结构宜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与既有管廊交叉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 的有关要求。

  8.3.5 地下道路与电缆通道交叉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

  有关规定 。地下道路等与电缆隧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3m ,且应预留足够的施工裕度。

  8.3.6 城市地下道路邻近重要管线时,应根据管线与城市地下道路的位置关系,采取迁改或保护措施。

  8.4 地下道路与穿越河流水系、航道等立体交叉设计

  8.4.1 地下道路下穿河道时,工程外轮廓线与规划河床或河道护底、护脚、水工程设施的垂直

  距离不应小于 6 m ,并应满足规划、冲刷和抗浮要求。

  8.4.2 地下道路穿越或邻近河道,应采取措施保证水利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为后续水

  利设施实施预留条件。

  8.4.3 地下道路采用盾构、顶管等非开挖方式下穿河道时,应及时进行结构壁后注浆,并应对

  堤防、护岸设置监测设施。

  8.4.4 城市地下道路下穿河道,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通过模拟试验

  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8.4.5 城市地下道路下穿河道,应与河道或堤防正交,斜交时,两者交角不应小于 60 °。

  8.4.6 采用盾构法、矿山法、顶管法等非开挖方式的地下道路项目,其结构与土体的接触面应

  进行充填灌浆,确保堤防、护岸和河床的土体稳定,并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8.5 地下道路与地下车库 、交通综合体的衔接设计

  8.5.1 地下道路应考虑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的实施界面和衔接条件,结合周边建设条件和建筑

  退界考虑安全间距,统筹协调建设时序,确保工程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8.5.2 地下道路与地下车库衔接时,宜采用车库联络道的形式,衔接时应设置辅助车道,且同

  侧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30m。

  8.5.3 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应充分考虑接入的地下道路等级,优先选择设置在较低等级的道路

  上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应直接接入快速路;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宜直接接入主干路,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匝道及变速车道与主要道路进行衔接。

  8.5.4 机动车道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 12.0m ,道闸与地下道路车道边距离不宜小于 6.0m,

  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与地下道路车道边距离不宜小于 7.5m(图 8.5.4) 。交通流量较大的入口应满足车辆排队要求,必要时应增设排队车道或设置单独的排队车场(道)。

  图8.5.4 道闸设置平面图示意图

  8.5.5 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接入地下道路宜采用右进右出交通组织方式 。单向行驶道路确需

  在左侧设置出入口时,宜将进出口分离设置,且宜采用先进后出的交通组织方式。

  8.5.6 在地下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出入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7m 。单向行驶出入口车道

  宽度不应小于 4m。

  8.5.7 地下车库在城市地下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地下道路等级和车库规模等

  因素综合确定,应统筹考虑地上、地下出入口的布置。

  8.5.8 双向出入通道与城市地下道路相交的角度宜为 75 °~90 ° , 进出分离的单向出入口通道宜

  避免车辆行驶路线出现小于 90 ° 的折角(图 8.5.8)。

  图8.5.8 出入通道与地下道路交角示意图

  8.5.9 直接接入地下道路的机动车出入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内径) 宜大于 6.0m ,有大型车辆

  的出入口最小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9m~ 12m。

  8.5.10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地下道路直接衔接的接入路段,宜在靠近地下道路一侧设置缓坡段。

  缓坡段起点从地下道路车道边线起算,长度不宜小于 12m ,坡度不宜大于 3% ,条件受限时,不应大于 5%。

  8.5.11 地下停车场与地下道路接口处宜设置有效防火隔断 。地下停车场与地下道路防灾系统与

  通风系统宜各自独立,不宜共用。

  8.5.12 城市地下道路应与交通综合体外围循环路进行衔接 。衔接位置与上下游出入口间距应满

  足相应识别视距要求,并做好交通引导。

  9 地下道路主体结构

  9.1 一 般 规 定

  9.1.1 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上作用的荷载分类及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

  9.1.2 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应根据施工工艺、结构类型、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因素,结合

  可靠性、耐久性和经济性等要求,合理选择结构材料和截面尺寸。

  9.1.3 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和整体稳定性

  (倾覆、滑移、漂浮)验算,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对有人防设计要求的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应进行人防承载力验算。

  9.1.4 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结构构件的变形验算、裂缝宽度验算等,

  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9.1.5 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在荷载、结构形式和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显著改变的部位设置变

  形缝时,应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控制变形缝两侧的差异沉降,确保不影响结构正常使用。

  9.1.6 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9.1.7 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的结构体系应根据地下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结

  构尺寸、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因素等综合比较确定。

  9.2 施 工 工 法

  9.2.1 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建设条件,考虑施工安全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适应性

  等因素,综合确定地下道路暗埋段的施工工法。

  9.2.2 采用明挖法施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充分论证明挖法对城市环境、交通组织、管线改迁、周边建(构) 筑物等的影响;

  2 应充分考虑与临近城市设施的协同设计,合理安排施工组织。

  9.2.3 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不宜穿越软硬不均、含坚硬大孤石、卵砾石、高黏性土及不明地下障物等地层,确需穿越时,应采取针对性工程措施;

  2 宜避免穿越河(海)床冲淤严重、极不对称及不稳定的区段。

  9.2.4 采用矿山法施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穿越地层宜为相对坚硬完整、连续稳定的岩石地层;

  2 宜避免穿越大型断裂破碎带、风化槽、不整合接触带及软弱夹层地带;避开困难时,宜采用较大角度穿越;

  3 宜避免穿越岩溶发育区、深厚软土区等地层,并宜避免穿越易涌水、涌泥及涌砂等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层;

  4 无法避免穿越复杂、软弱地层时,应合理考虑管棚、管幕、超前注浆等辅助设计措施;

  5 洞口设计应遵循“早进洞、晚出洞 ” 的原则,洞口不得大挖大刷。

  9.2.5 沉管及堰筑法地下道路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考虑地质条件、水文条件、通航条件、施工组织和水域生态环境等因素;

  2 应规避锚地、船舶调头区、港口码头、特定保护区等区域,并应满足两岸接线工程、水利

  防洪、水域航运、船舶作业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3 宜避开陡变或不稳定的岸线、急弯河道、局部深槽、冲刷严重的水域;

  4 穿越水域的水流速度宜小于 2.5m/s;

  5 沉管法地下道路穿越水域的水深宜小于 30m ,堰筑法地下道路水深宜小于 10m。

  9.2.6 顶管法地下道路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穿越地层宜为软弱均匀地层;

  2 宜避免穿越岩石地层、软硬不均地层、含坚硬大孤石的地层及含不明地下障得物的区域等;

  3 应根据地下道路所处土层性质、截面尺寸、地下水位、周边建构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顶进工艺。

  9.3 明挖及堰筑法地下道路主体结构

  9.3.1 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形式应根据地下道路跨度、覆土厚度、地质条件及施工工艺确定,可

  采用矩形结构、拱形结构、单孔结构及多孔结构等,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矩形断面结构,对于跨度较大或埋深大于 5m 时可采用拱形或矩形叠层断面;

  2 双向行车宜采用双孔结构;车道数较多、兼具人非通行或市政管廊功能时,可根据功能分区采用多孔结构。

  9.3.2 明挖法地下道路主体结构设计应综合考虑基坑支护、地下道路附属设施、周边建筑条件

  及施工组织等因素 。排水泵房、楼梯间等附属结构宜结合其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确定结构方案,可采取主体结构外挂或与主体结构合建的形式。

  9.3.3 地下道路主体结构计算宜采用基于极限状态的分项系数法,分别按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

  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应对使用阶段的变形及裂缝宽度进行验算。

  9.3.4 主体结构与围护墙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的地下连续墙或灌注桩宜与内衬墙共同受力。墙体的结合方式可选用叠合式或复合式构造;

  2 作为侧墙一部分利用的桩、墙,应计及在使用期内围护结构的材料劣化,内力向内衬转移的影响;

  3 地下道路抗浮可用压重、压顶梁、抗拔桩及抗浮锚杆等措施,地下道路底部设置桩基时,应考虑桩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

  9.3.5 堰筑地下道路围堰结构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稳定、抗渗、抗冲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构简单,施工方便,就地取材;

  2 围堰基础应易于处理,堰体便于与岸坡或已有建筑物连接;

  3 围堰形式及填料应结合防渗处理方案确定。

  9.3.6 堰筑地下道路围堰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道路穿越河流时,围堰应按束窄河床进行各期导流水力计算,确定河道各束窄断面的设计洪水水位和流速、流态,确定围堰防冲措施及河道通航条件;

  2 土石围堰应进行渗流计算,根据浸润线分析堰体、堰基渗透稳定并计算其渗流量;

  3 混凝土或砌石围堰,应分析堰基渗透稳定并计算渗流量;

  4 围堰渗流计算应考虑围堰运行中各种条件,选择最不利工况核算堰体及堰坡稳定;

  5 围堰防渗体及堰基的安全渗透比降宜根据试验成果经论证后取用。

  9.3.7 堰筑地下道路围堰基础应满足堰体稳定、基础抗渗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层厚度小于 3m 的地段, 围堰基础可作挖除处理;

  2 可进行振冲加固、强夯等技术处理,防止堰基变形、液化、不均匀沉陷。

  9.3.8 应根据水深、航道现状、航道规划、水利规划、水流冲刷、结构抗浮、两端接线及工程

  规模等因素进行堰筑地下道路的埋置深度与回填设计。

  9.3.9 围堰形式及材料应结合水深、地层特性、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基坑支护及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

  9.3.10 明挖及堰筑地下道路抗浮稳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应按常水位计算,正常使用期间应按抗浮设防水位计算;

  2 施工期间结构自重应按主体结构自重计算,正常使用期间结构自重可按主体结构自重与地下道路内结构自重等永久荷载之和计算;

  3 抗浮稳定安全系数在施工期间不应小于 1.05 ,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应小于 1. 1。

  9.4 盾构法地下道路主体结构

  9.4.1 盾构地下道路衬砌结构可采用单层衬砌、双层衬砌或局部设内衬的型式,在满足地下道

  路施工工艺、结构受力、防水和耐久性等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单层装配式钢筋混凝土衬砌。

  9.4.2 盾构地下道路衬砌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平板型管片,在横通道或废水泵房等特殊地段,

  可采用钢管片、铸铁管片或钢与钢筋混凝土的复合管片。

  9.4.3 盾构地下道路应进行结构横向受力计算、纵向受力计算、变形计算、抗浮稳定性验算、

  管片接头计算,设置二次衬砌的尚应对二次衬砌结构受力进行计算。

  9.4.4 盾构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应对各不利位置断面进行计算分析。

  9.4.5 盾构地下道路主体结构受力分析应考虑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各不利工况的荷载组合。

  9.4.6 宜对盾构地下道路荷载变化较大、地层显著差异、小半径曲线段结构进行纵向内力计算。

  9.4.7 盾构法地下道路主体结构计算模型应根据地质条件、衬砌构造特点及施工工艺确定,宜

  考虑衬砌与地层共同作用及装配式衬砌结构的影响,对于空间受力作用明显的结构宜按照空间结构进行分析。

  9.4.8 衬砌环设计可根据使用要求,分为进洞环、 出洞环、标准环、变形缝环等类型,进出洞

  衬砌环间宜采用拉紧措施。

  9.4.9 地下道路管片构造应根据地下道路类型、受力条件、盾构设备等要求, 以及经济性、可

  靠性、耐久性和便于制造、运输、安装等条件确定。

  9.4.10 盾构地下道路与工作井宜采用刚性连接,并宜在工作井外侧、地下道路上覆土层厚度变

  化较大或下部基础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处设置不少于 2~3 条变形缝。

  9.4.11 横通道与主线结构间宜采用刚性连接。在横通道与主线结构连接处附近、及主线结构前

  后均应设置变形缝。

  9.4.12 盾构法地下道路的横通道宜采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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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212-2026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标准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