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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HN
P DBJ 46-075-2025
海南省金属屋面技术标准
TechnicaI Standard for metaI roofing in Hainan province
2025-12-30 发布 2026-04-01 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海南省金属屋面技术标准
TechnicaI Standard for metaI roofing in Hainan province
DBJ 46-075-2025
主编部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 2026 年 04 月 01 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海南省金属屋面技术标准》的通知
琼建定〔2025〕276 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金属屋面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进一步提升金属屋面工程质量,做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我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海南省金属屋面技术标准》,编号为DBJ 46-075-2025。现正式发布,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前 言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2025 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目录〉的通知》(琼建定函〔2024〕18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针对我省高温、高湿、高盐、高辐射、多雨、多台风等特点开展专题研究,参考有关国家、行业和省外先进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 4.金属屋面材料;5.建筑设计;6.结构设计;7.制作与安装;8.质量验收与检测;9.维护与维修。
本标准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 77号,邮编:570203,电话:0898—65359219,电子信箱:bzk一dez@hainan. gov.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海南)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海南大学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瑞恒昕玮(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海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
中冶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钢结构协会华南理工大学
天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省绿色低碳发展研究院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海南)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
福建青拓特钢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6 vapor Barrier and vapor permeable Layer In5tallation Accep一
C.2 Test Method for wind-driven Rain Resistance of Metal Roofs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海南省金属屋面工程的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量可靠,根据海南省的气候和环境特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金属屋面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验收和维护。
1.0.3 金属屋面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金属屋面 metal roofing
采用压型金属板为主要板材,通过连接件与支承结构连接,并结合保温隔热、防水、隔汽、吸声、隔声等材料集成的功能构造层以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将所受荷载与作用传递给主体结构的建筑屋面系统。
2.1.2 屋面平均高度 mean roof height
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屋面标高最低点与屋面标高最高点高差的平均值。
2.1.3 封闭式建筑物 closed building
外墙面洞口面积与外墙面总面积的比值小于 1%,且墙面单一洞口面积不超过全部洞口面积 50%的建筑物。
2.1.4 风荷载从属面积 tributary area of wind load
按风荷载传力路径确定的某构件承担风荷载的面积。
2.1.5 风压系数峰值 peak wind pressure coefficient建筑物表面风压系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2.1.6 金属屋面抗风性能化设计 performance–based wind resis一tant design of metal roofing
以预期的抗风性能目标为核心,通过系统性分析、分级设定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金属屋面抗风设计方法。
2.1.7 强风地区 strong wind area
50 年重现期的基本风压最小值不小于 0.5KN/m2 的地区。
2.1.8 高风压区 high wind pressure zone
屋面在风作用下可能产生空气流强烈流动分离而导致局部
出现较大正负风压的区域,如屋面的边部、角部、凸出或凹陷部位等。
2.1.9 风敏感区 wind sensitive zone
在风作用下,屋面结构响应(如位移、加速度、内力)较大或对风荷载变化特别敏感,需特别关注其结构安全与构造可靠性的关键部位。
2.1.10 高分子卷材金属复合板 polymer roll material and metal waterproof composite sheet
由外露高分子防水卷材作为外层,经过特殊加工工艺和金属板贴合为一体的复合板,根据设计要求可在金属板背面设置内层防腐层。按高分子卷材材质不同可分为热塑性聚烯烃卷材金属复合板和聚氯乙烯卷材金属复合板。
2.1.11 固定支架 fixed clip
金属板与其固定、咬合或扣合并通过其将荷载传递至支承结构构件的连接件。
2.1.12 紧固件 fixing fastener
将金属板、固定支架、持力板等受力构件固定在支承结构构件,并将荷载传递至支承结构构件的连接件为结构紧固件。 用于金属板间、金属板与泛水板间等构造连接的连接件为连接用紧固件。 包含自攻螺钉、自钻螺钉、铆钉、螺栓与螺母、夹扣与夹具、膨胀螺栓等。
2.1.13 浪形 corrugated shape
沿钢带轧制方向呈现高低起伏的波浪形弯曲现象称为浪形,根据分布的部位不同,分为中间浪、肋浪和边浪。
2.2 符号
cpe——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
cpi——内压系数;
wo ——基本风压;
wk ——风荷载标准值; vo ——基本风速;
μH ——屋面平均高度 H 处的风压高度系数; Rro——径流量;
Rt——屋面表面降雨量;
Pt——风荷载检测值;
Pu ——抗风揭极限承载力值; Y—— 推算工作年限;
Yo——基本工作年限; D —— 环境影响系数; DR——地域条件系数;
DE——环境污染情况系数; B—— 使用部位影响系数; Bk——部位系数;
Bx——外露系数;
C—— 施工管理系数; M—维保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金属屋面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建筑重要性、使用功能、建筑造型、节能、施工技术等要求,进行系统选择与构造设计。
3.0.2 金属屋面应按附属于主体结构的外围护结构设计,设计工作年限对于临时性建筑不应少于 5 年,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25年。
3.0.3 金属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满足设计工作年限内的耐久性要求;
2 满足建筑外形美观和使用的要求;
3 承受永久荷载、可变荷载、风荷载、温度等作用不发生破坏,应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承载力;
4 具有良好的防排水功能,阻止水向建筑物内渗漏;
5 具有良好的防火和阻止火势蔓延的性能;
6 满足建筑保温隔热、防雷、吸声和隔声的要求;
7 满足日常维护及附加功能要求。
3.0.4 金属屋面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屋面功能分析与金属屋面系统选型和构造层次设计;
2 支承结构设计;
3 风荷载作用分析与抗风揭设计;
4 屋面防水排水设计;
5 防火设计;
6 防雷设计;
7 热工设计;
8 隔声与吸声设计;
9 维护设施与附加功能层设计;
10 细部构造设计。
3.0.5 金属屋面工程应进行专项施工图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文件
应由原设计单位确认,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金属屋面应按照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并应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协调能力,抗风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或荷载效应组合。组合中的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的规定。
3.0.7 基本风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上述标准未给出时,宜优先采用海南省现行相关标准,或根据当地长期气象观测资料统计分析确定。
3.0.8 重要且体型复杂建筑的金属屋面,其抗风承载能力应根据设计要求通过抗风揭试验确定。 扣合式、直立锁边式压型金属板与固定支架之间的连接强度应根据试验确定。
3.0.9 金属屋面材料抽查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成品件中随机抽取,按检测要求进行复检。
3.0.10 重要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金属屋面宜结合工程质量保险方式进行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和灾损评估。
3.0.11 金属屋面按照工程质量保险方式进行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时,尚应按照工程质量保险条款相关要求确定技术指标、进行构造设计和材料选用。
3.0.12 金属屋面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合理维护与保养。
4 金属屋面材料
4.1 -般规定
4.1.1 金属屋面材料选用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4.1.2 金属屋面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 金属板材种类及厚度、涂层厚度等应与海南省地域特点相适应,且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金属屋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4 金属屋面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 不相容的材料不应直接接触,应采取隔离措施。
4.2 支承结构构件
4.2.1 支承结构构件用的压型钢板(镀层钢板)板材最小公称厚度不应小于 0.75mm,冷弯薄壁型材厚度不应小于 1.5 mm,铝合金型材厚度不应小于 2.5 mm。
4.2.2 支承结构构件不应采用无任何镀(涂)层或电镀工艺的钢板、钢带。
4.2.3 支承结构构件用镀层钢板,其表面镀层重量应满足相应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4 檩条材料宜采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不锈钢或铝合金等,宜与其连接的构件采用相同或相容材料。
4.2.5 钢檩条构件可采用冷弯薄壁型钢、热轧型钢、高频焊接 H型钢、矩形管、桁架等。
4.2.6 钢檩条应根据其使用部位所处的局部环境腐蚀等级,按现
行《海南省建筑钢结构防腐技术标准》DBJ 46-057 的规定选择防腐蚀方案。 防腐蚀体系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宜低于 25 年。
4.3 固定支架
4.3.1 压型金属板固定支架宜采用与屋面板材料相同或相容的材料。
4.3.2 采用钢材固定支架时,材质宜采用 Q355B,表面应进行镀层处理,镀层重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采用电镀工艺进行镀层处理。
4.3.3 采用铝合金固定支架时,材质宜采用 6061 系列铝合金,最薄处厚度不应小于 3 mm,表面处理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现行标准要求。
4.3.4 采用不锈钢固定支架时,材质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 S31603、 S35706 及以上耐腐级别系列,板材厚度不应小于 0.5mm。
4.4 紧固件
4.4.1 紧固件的材质、涂层及镀层应根据建筑金属屋面的设计工作年限、使用环境、使用部位及受力情况进行选用。 采用碳素钢时,应当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应用于铝合金构件连接时,应采取有效防止电化学腐蚀的隔离措施。在有氯离子的室内环境和室外环境,宜使用带镀层或涂层表面处理的不锈钢紧固件。
4.4.2 螺栓可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质,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4.8级,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4.3 自攻钉可采用碳钢、不锈钢、铝合金、铜、钛合金等材质,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4.8 级,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5 压型金属板
4.5.1 压型金属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板宜使用冷轧钢板、高铝锌铝镁镀层钢板、镀铝锌钢板、
镀锌钢板、涂层钢板、不锈钢板、铝及铝合金板、锌及锌合金板、铜合金板、纯钛板等;沿海腐蚀性环境地区,应结合建筑工作年限合理选择压型金属板的基板材料和表面防腐涂镀层,对于受到海水侵蚀的位置,材料应采用耐海水腐蚀的金属;
2 常用材料的涂层种类应根据不同腐蚀环境确定并通过试验验证,宜按附录 A 执行;
3 常用金属屋面不锈钢材料的牌号、性能及选用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
4 宜采用长尺寸板材,减少板长方向的搭接接头数量。
4.5.2 金属板表面涂层的类别、性能、厚度和其他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应满足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规定,且不得低于表 4.5.2一1、表4.5.2一2 的规定。
表 4.5.2一1 金属板表面有机涂层的结构及厚度
注: 1 聚酯类涂层包括:聚酯、硅改性聚酯、耐磨型聚氨酯/聚氨酯;氟碳漆为聚偏氟乙烯(PVF2/PVDF);
2 氟碳漆涂层指 PVDF 树脂含量在70%以上的氟碳涂料层;
3 清漆膜厚度不小于 8μm。
表 4.5.2一2 金属板材涂层耐久性要求
4.5.3 压型钢板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 12754、《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96、《冷轧高强度建筑结构用薄钢板》 JG/T 378 的规定;
2 压型钢板用钢材屈服强度不宜小于 250Mpa;
3 压型钢板厚度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外层板公称厚度不应小于 0.75mm,内层板公称厚度不应小于 0.5mm ;
4 压型钢板采用镀铝锌镁钢板时,表面镀层量(双面)不应小于 180g/m2 ,采用热镀铝锌钢板时,表面镀层量(双面)不应小于 185g/m2 ;
5 穿孔压型钢板不宜在窒外、潮湿或腐蚀性环境中使用,不宜用作持力板。
4.5.4 压型铝合金板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型铝合金板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 3880 、 《铝及铝合金压塑板》GB/T 6891、《铝及铝合金彩色涂层板、带材》 YS/T 431 的规定;
2 压型铝合金板的厚度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且板材公称厚度不应小于 0.9mm。
4.5.5 压型不锈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不锈钢压型板》 GB/T 36145 的规定,压型不锈钢板的厚度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且板材公称厚度不应小于 0.5mm。
4.5.6 压型表面预钝化锌合金板厚度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 且公称厚度不应小于 0.8mm,不宜在潮湿环境下使用且需注意板背通风设计,防止冷凝水造成锈蚀。
4.5.7 压型铜合金板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型铜合金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及铜合金板材》
GB/T 2040 的规定,宜选用 TP2、Qsn4、H90 牌号的铜及铜合金产品,可不采用预制钝化表面处理;
2 压型铜合金板的厚度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其公称厚度不应小于 0.6mm。
4.5.8 纯钛板应采用建筑专用的高纯度(纯度不小于 98%)钛金属板,厚度不应小于 0.35mm ,表面应进行预钝化处理。
4.5.9 压型钢板板型展开宽度(基板宽度)宜符合 600mm、1000mm或 1200mm 系列基本尺寸的要求。 材料允许偏差应满足以下限值要求:
1 材料镰刀弯应符合:任意 1000mm 长度内不超过 1mm,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 材料边浪不应大于 2%。
4.5.10 压型金属板制造所采用的原材料,应进行出厂检测及型式检验,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5.11 压型金属泛水板、零配件和防水密封材料均应进行出厂检测及型式检验,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5.12 高分子卷材金属复合板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4.6 隔汽层、透汽层和防水层材料
4.6.1 隔汽层、透汽层和防水层材料的品种、规格、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6.2 金属屋面用隔汽层和透汽层,其蒸汽阻、水汽透过率、抗撕裂等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现行标准规定。
4.6.3 隔汽层材料可采用聚乙烯膜、聚丙烯膜、复合聚丙烯膜、防水卷材等,其水蒸汽透过量不应大于 1g/(m2.24h),且应满足2000mm 水柱无渗漏的抗渗性要求。
表 4.6.3 隔汽层的厚度要求
4.6.4 透汽层水蒸汽透过量不应小于 300g/(m2 .24h), 且应满足1000mm 水柱2h 无渗漏的抗渗性要求。
4.6.5 金属屋面防水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层应采用防水材料,且应与屋面构造配套使用;
2 不得含有或产生对金属、镀层和涂层有腐蚀作用的物质,不应对金属屋面产生腐蚀;
3 外露使用防水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 防水材料应具有耐老化性能,使用年限应满足设计要求;
5 防水材料的产品技术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材料适用性、施工环境和条件的相关要求。
4.7 保温隔热材料
4.7.1 保温隔热材料的规格、密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7.2 保温隔热材料宜选用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的玻璃棉、岩棉、泡沫玻璃等材料。 防潮贴面与绝热材料复合后的燃烧性能应达到 A 级,且具有隔绝水汽的能力。
4.7.3 保温隔热材料应采用憎水性材料,憎水率不应小于 98%。
4.8 密封材料
4.8.1 密封材料应根据使用部位和功能要求选用,且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密封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历年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屋面构造特点和使
用条件等因素'选择与耐热度、低温柔性相适应的密封材料;
2 应根据屋面接缝变形大小以及接缝宽度'选择与位移需求相适应的密封材料;
3 应根据屋面接缝粘结性要求'选择与基层材料相容的密封材料;
4 密封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和弹性'其热膨胀系数应大于金属板的热膨胀系数。
4.8.2 暴露于室外环境及自然光下的密封材料'应满足耐高低温、耐紫外线、耐老化、耐潮湿、耐盐碱等要求。
4.8.3 金属板接缝、搭接等非暴露处密封材料宜选用橡胶密封胶条或不干胶条'不宜选用密封胶剂。
4.9 其他材料
4.9.1 金属屋面用装饰板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其他零星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相关章节的具体规定。
4.9.2 金属屋面用夹具宜采用铝合金制品或不锈钢制品' 且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抗风夹具尺寸应由厂家提供'并应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承载力检测报告;
2 抗风夹具应保证与压型金属板紧密贴合;
3 抗风夹具边缘应做倒角处理;
4 抗风夹具应固定于金属屋面板固定支架位置;
5 抗风夹具切边应平整'不应有毛刺;
6 抗风夹具应满足结构性能要求并与屋面系统材料兼容。
4.9.3 金属屋面用纤维水泥板、硅酸钙板应选用无石棉产品'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水泥平板 第 1 部分:无石棉纤维水泥平板》JC/T 412.1或《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第 1 部分:无石棉硅酸钙板》 JC/T 564.1 的规定。 用于粘结卷材用基板时'厚度不应小于 6mm。
4.9.4 当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 建筑设计
5.1 -般规定
5.1.1 金属屋面设计应根据建筑等级、使用功能、节能要求、建筑造型等要求,结合地区高温、高湿、高盐、高辐射、多雨、多台风的环境特点与作用进行屋面系统选择和构造设计。
5.1.2 金属屋面工程应由专业厂家或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深化设计,设计内容宜包括:屋面系统与构造设计、防排水设计、热工设计、防火设计、防雷设计、隔声与降噪设计、耐候性设计、温度作用变形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细部构造设计等。
5.1.3 金属屋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设计要求设计附属设施,并进行专项设计。
5.1.4 在金属屋面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海南省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标准》DBJ 46-071 的规定,光伏发电装置宜与金属屋面一体化设计,电气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在金属屋面上种植绿化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规定,并应进行种植屋面专项设计。
5.1.5 金属屋面细部节点应进行专项构造与节点设计,满足抗风、防渗漏、防火、保温隔热、适应热变形等性能要求。
5.1.6 重要、重大建筑工程金属屋面,宜采取抗风揭、排水等使用状况监测措施。
5.2 屋面系统与构造设计
5.2.1 金属屋面板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区域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合理选择材料和板型。 屋面板型宜选择肋高不小于 50mm、360o咬合或焊接不锈钢屋面系统。材质上宜选择不
锈钢、铝合金或高耐腐蚀性彩钢板。
5.2.2 金属屋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设计要求进行屋面构造层、材料选择及连接构造设计。
5.2.3 金属屋面应选择抗风揭能力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金属板屋面系统,宜采用不需要额外增加附属设施加强或加固的金属屋面系统。
5.2.4 金属屋面应根据水流分析与排水计算、温度作用影响进行屋面分区设计和排板布置。
5.2.5 防水采用 PVC、TPO、EPDM 等单层高分子防水卷材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316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卷材的厚度不应小于 1.8mm;
2 防水卷材卷幅搭接边、节点部位应采用焊接连接;
3 防水层应连续覆盖且开敞外露;应减少对防水构件的穿透;若存在穿透部位,应采用可靠的防水构造措施。
5.3 防排水设计
5.3.1 金属屋面应具有防水、排水功能,采用防排结合方式阻止风驱雨等外部水侵入金属屋面内部和建筑室内。
5.3.2 金属屋面防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和地方标准《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DBJ 46-048 的规定。
5.3.3 金属屋面防排水设计应确定屋面防水等级、防水构造、屋面坡度、金属板板型、细部构造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屋面应采用不少于两道防水设防;
2 金属屋面宜采用波高不小于 50mm 的板型,屋面坡度不应小于 5%;在粉尘环境中屋面坡度不应小于 10%;当屋面板波高小于 30mm 时,屋面坡度不宜小于 45%;全焊接屋面坡度不应小于 2% ;
3 屋面外层金属板在长度方向进行搭接时,宜采用错台搭接方式,采用平搭接方式时板肋的连接应可靠;
4 屋面采光窗、出屋面孔洞及构件应进行防水处理,防水构造应有一道连续柔性泛水。
5.3.4 金属屋面排水设计包括雨水量计算、屋面排水组织、檐口、天沟、雨水口设置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量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性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5 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2)一般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50 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3)重要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100 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4)计算屋面及内天沟雨水流量时,应按 2 倍计算系数考虑。
2 屋面排水宜采用有组织排水,高跨屋面雨水不宜直接排放到低跨金属屋面上。
5.3.5 重要建筑的金属屋面防水、排水设计有要求时,应按本标准附录 C.2 的规定进行抗风驱雨性能检测。
5.3.6 采光天窗宜采用侧天窗或上凸式天窗布置形式,采用平天窗布置形式时,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10%。
5.3.7 金属屋面天(檐)沟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天沟的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与屋面的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一致;
2 天(檐)沟断面宽度和积水深度应根据建筑物汇水面积及当地雨水量进行计算,天沟净宽度不宜小于 300mm,有效深度不应小于 250mm;
3 采用重力排水系统的内天沟应根据排水设计和规范要求要求设置排水坡度,且不宜小于 1% ;
4 天沟应做溢水设计,溢流口或溢流系统应设置在溢水时雨水能通畅流达的场所。 当较长天(檐)沟采用分段排水时,每段均
应设置溢水设施;
5 有保温隔热、防潮要求的建筑,天沟构造内应设置保温隔热、防潮构造层;
6 天沟板宜采用不锈钢板材质,不锈钢天沟板厚度不宜小于2mm ,且应配合天沟支承龙骨设计确定;
7 天(檐)沟应有可靠支撑,天沟板应进行抗风、抗滑移设计并与支承结构可靠连接;
8 天(檐)沟上部宜开敞无遮盖,落口应设防止堵塞的设施;
9 天沟与屋面系统连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5.3.8 强风地区雨水管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雨水管应顺直无弯曲,且雨水管直径不应小于 100mm;
2 屋面雨水排水管的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有关规定,通过雨水排水管的排水量及每根雨水排水管的屋面汇水面积计算确定;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应少于 2 根;
3 可采用虹吸式屋面排水系统,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应根据各种雨水斗的特征,并结合屋面排水条件等情况确定。
5.4 热工设计
5.4.1 金属屋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要求进行保温隔热、防潮等热工性能设计。
5.4.2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应根据各部位传热系数、构造层次及保温隔热材料种类进行热工计算。重要建筑的金属屋面热工性能宜通过热工性能检测确定,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标定和防护热箱法》GB/T 13475。
5.4.3 金属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布置应连续,在檩条、天窗、变形缝等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并应采取防热桥措施。 绝热材料应连续设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分层错缝铺设,材料拼接处应连接紧密。
5.4.4 保温隔热层应有防风、防水、防潮等保护措施。
5.4.5 室内环境潮湿时, 根据建筑设计要求宜在保温隔热材料下部设置隔汽层。 隔汽层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隔汽层应连续铺设,不同部位交接时应有连续搭接的措施;
2 隔汽层搭接缝应满粘,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3 穿过隔汽层的管线及构件周围应密封严密、转角应无破损;
4 当压型金属底板有可靠的密封处理时,可不设隔汽层。
5.5 防火设计
5.5.1 金属屋面防 火设计应符 合现行《建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 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采用的构件应满足建筑相应构件耐火等级的要求。
5.5.2 金属屋面外露构件或附加功能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5.5.3 金属屋面应根据建筑功能要求进行防火构造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屋面与外墙交界处、金属屋面采光顶部位四周的保温层,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500mm 且燃烧性能为 A 级保温隔热材料的水平防火隔离带;
2 金属屋面与防火分隔构件间的间隔,应进行防火构造封堵,当设置有保温层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隔热材料,并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3 闷顶周边的金属屋面内部装饰材料应采用 A 级不燃材料覆面。
5.5.4 外露或开放式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应采取避免火源接触的构造措施。
5.6 防雷设计
5.6.1 金属屋面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与建筑的其它防雷装置的接闪、引下线、接地系统应协调一致,并应构成一个整体防雷体系。
5.6.2 金属屋面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应连接可靠,并应利用系统与主体结构间自然形成的等电位连接。当金属构件的连接遇有绝缘材料时,应采用导体跨接。
5.6.3 金属屋面防雷设计应与金属屋面的构造做法相协调,并应利用系统各构造措施、材料形成可靠的防雷系统,不得降低整体建筑系统的性能,不能影响屋面抗风揭和防水性能。
5.6.4 屋面天窗、光伏板系统、走道、其它附属设施及其它各类突出屋面的构件、设施应与屋面一起整体设计防雷,并应考虑接闪、连接及引下线,与整个金属屋面连接成一体。
5.6.5 当利用金属面板做接闪器时,金属面板下不应设置易燃物,并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合理确定金属面板厚度及连接方式。
5.6.6 金属屋面构造层内引下线穿过二次防水层、隔汽层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水、隔汽密封措施。
5.7 隔声及降噪设计
5.7.1 金属屋面应根据建筑设计的隔声和吸声要求,采取隔声、吸声构造措施。
5.7.2 金属屋面应考虑强风、暴雨等因素产生的噪声影响,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屋面空气声隔声、雨噪声隔声等要求。
5.7.3 金属屋面的隔声、吸声设计应与屋面整体系统构造做法相协调,遵循一体化设计原则。
5.7.4 金属屋面噪声隔声量设计有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
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18 部分:建筑构件雨噪声隔声的试验室测量》GB/T 19889.18 要求进行声学性能检测。
5.7.5 金属屋面隔声构造及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金属屋面内可采用单独设置的重质隔声板材料形成隔声层;
2 金属屋面的隔声层可与保温层相结合,当岩棉、玻璃棉用实体板材封闭形成复合材料时,可作为隔声构造层;
3 当采用外置式防雨网、外铺或内附阻尼材料等方式降低雨水冲击所产生的噪声时,外置材料应与屋面采取可靠连接。
5.7.6 金属屋面吸声构造及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声层应位于室内侧;
2 当吸声构造采用金属穿孔板时,穿孔率、孔径应结合吸声要求和板材结构受力确定。
5.8 耐候性设计
5.8.1 金属屋面的耐候性设计应根据环境腐蚀体系、使用部位、设计工作年限、设计要求和维保条件综合确定。
5.8.2 金属屋面材料的选择应满足本标准第 4 章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檩条的防腐技术标准应满足《海南省建筑钢结构防腐技术标准》DBJ 46-057 的规定。
2 处于氯、氯化氢、氟化氢气体环境,碱性粉尘或煤、铜、汞、锡、镍、铅等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粉尘作用环境时,不应采用铝合金板。
5.8.3 离岸和近岸、C3、C4、C5 和 CX 以上腐蚀等级环境区域,非临时建筑的金属屋面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金属屋面板宜采用不锈钢板或铝合金板;
2 防水层以上金属构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
3 防水层以上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5.8.4 重要公共建筑、带装饰板或光伏板的金属屋面板宜采用不锈钢板或铝合金板。
5.8.5 金属屋面固定支架、固定支架用紧固件宜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
5.8.6 金属屋面外露防水层宜采用铝合金、不锈钢板或高耐腐蚀性彩钢板等高耐腐蚀性金属板材,二次防水层宜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TPO)或三元乙丙防水卷材(EPDM)等。
5.8.7 金属屋面的连接件,应采取防止不同金属接触腐蚀的隔离措施。
5.8.8 雨水斗宜选用不锈钢材质,雨水管宜采用硬聚氯乙稀塑料、聚乙烯塑料、玻璃钢、不锈钢等材质。
5.8.9 受液态介质或固态介质作用的屋面,应按防腐蚀楼层地面设计,并应设置耐腐蚀的排水设施。
5.8.10 金属屋面的工作年限可参考附录 D 的方法进行推算,验证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9 温度作用变形设计
5.9.1 金属屋面设计应考虑沿屋面板横向与纵向的热胀冷缩变形对屋面系统的作用,应避免屋面板因温度变形产生的连接结构性能变化和渗漏影响。
5.9.2 金属屋面板系统宜采用可滑动式固定的屋面板型和固定方式,或屋面夹具与屋面固定、与支承结构相对滑移的固定连接形式。
5.9.3 压型金属板屋面连接具有消除温度变化引起胀缩变形的措施时,压型不锈钢板、压型钢板连续长度不宜超过 75m,压型铝合金板连续长度不宜超过 50m;扇形屋面板不宜超过 40m;无此措施的压型金属屋面板连续长度不宜超过 24m。
5.9.4 金属屋面板长度较长时,宜采用在中部增加天沟等方式减
小屋面板长。
5.9.5 带装饰板或光伏板的金属屋面,应进行屋面温度作用变形分析,采取措施使上下层系统伸缩变形协调并防止不同伸缩变形构件的相互作用与影响。
5.9.6 较长天沟应设置伸缩缝,顺直天沟连续长度不宜大于 30m ,非顺直天沟连续长度不宜大于 20m。主体结构变形缝处应设置天(檐)沟伸缩缝。天沟伸缩缝设置应与屋面排水分区及雨水排水口设置协调一致。
5.9.7 屋面天沟宜避免 T 形、十字形交叉点或多天沟交叉点布置,若因排水需要,交叉点部位应采取合理伸缩滑移构造措施。
5.9.8 长度方向坡度≥5%的天沟,应有防天沟板滑脱的固定措施。
5.9.9 金属板屋面与采光天窗(带)、突出屋面设施相交处,应采取屋面板断开、连接构造可伸缩变形等构造措施。
5.9.10 金属板屋面板边部应采取可伸缩变形等构造措施。
5.10 光伏和种植金属屋面设计
5.10.1 光伏或种植一体化金属屋面的光伏板、绿植种植设施应与建筑功能相融合,不得影响金属屋面的结构、防水等性能。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金属屋面板、固定支架、紧固件和其它连接件应考虑光伏或种植屋面的荷载与作用,连接牢固;屋面性能检测时应整体进行;
2 金属屋面设计应满足光伏板系统或种植绿植安装、使用和维护要求;
3 应预留并设计光伏板、绿植维护行走通道;
4 预留用于光伏板清洁、绿植浇灌的给水点。
5.10.2 金属屋面上布置光伏板时,金属板宽度宜与光伏板沿金属屋面板宽度方向尺寸模数一致。
5.10.3 金属屋面设置有天窗时,光伏组件的位置、尺寸和模数应
与屋面天窗设计相协调。
5.10.4 屋顶光伏组件的最低点距屋顶面层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通风散热的间隙要求;有女儿墙的金属屋面光伏组件完成面不宜超过女儿墙高度。
5.10.5 当在高分子卷材金属复合压型板屋面系统上安装分布式光伏系统时,应采用带高分子防水卷材搭接边的预制光伏支座,并与高分子卷材金属复合压型板热风焊接成整体。
5.10.6 金属种植屋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的相关规定。
5.10.7 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
5.10.8 种植金属屋面宜采用轻质无机种植土,种植荷载较小的草坪或地被植物。
5.10.9 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种植金属屋面不宜采用容器型绿化方式。
5.11 附属设施设计
5.11.1 附属设施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金属屋面结构安全;
2 附属设施宜与金属屋面一体化同步设计;
3 附属设施与金属屋面或主体结构系统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4 应保证在风荷载作用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应保证金属屋面的防火安全;
6 附属设施与金属屋面的连接应考虑断热桥、防雨水、减振、降噪的构造措施。
5.11.2 金属屋面的附加装饰面层宜采用单层金属板、金属复合板、金属蜂窝板或其他材质的板材。 装饰面板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装饰面层采用铝单板时,宜采用 1XXX、3XXX、5XXX 系列铝合金板材,性能及成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
化学成分》GB/T 3190 的规定;
2 装饰面层采用铝蜂窝板时,宜采用 3XXX、5XXX 系列铝合金板材,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用铝蜂窝复合板》JG/T
334 的规定;
3 装饰面层采用复合铝板时,宜采用 3XXX、5XXX 系列铝合金板材,性能及成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 的规定;
4 装饰面层采用彩色钢板时,性能及成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 12754 的规定;
5 装饰面层采用铜板或铜合金板时,性能及成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铜及铜合金板材》GB/T 2040 的规定。
5.11.3 金属屋面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坠落设施,防坠落设施应进行结构设计。
5.11.4 设计有要求时,应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金属屋面外挂件抗疲劳性能检测。
5.11.5 光伏屋面板和高反射装饰板等附属设施应评估其对周围光环境的影响,必要时采取控制光污染的措施。
5.11.6 通风和采光天窗应采用穿透金属屋面的方式将其支承结构连接在下部主结构或次结构上,并应进行结构验算;连接处应有足够的支撑及密封良好,排水顺畅且无积水隐患。
5.12 细部构造
5.12.1 金属屋面应进行细部构造设计,细部构造应满足使用功能、温差变形、耐久性能、施工环境条件和工艺的可操作性等要求。
5.12.2 金属屋面细部构造应包括下列各种部位的构造及详细做法:
1 屋面系统各构造层固定方式、屋面变形缝;
2 底板及构造层搭接、板缝、阴角、阳角、与墙面系统交接部位;
3 屋脊、檐口、山墙、女儿墙、高低跨等边部及交接部位;
4 天(檐)沟、落水口、集水井、溢流管(口)等排水系统部位;
5 采光带(窗)、排烟(气)窗(帽)、孔洞、出屋面设备管道洞口等部位;
6 防雷设施、防风设施、防坠落设施及其他附加设施等。
5.12.3 防水卷材的细部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316 的规定。
5.12.4 屋面支承构件、屋面板固定支架等受力连接用紧固件应根据结构计算或试验结果选用紧固件的规格、型号和布置间距。 收边泛水板等构造连接用紧固件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紧固件的规格、型号和布置间距。
5.12.5 外露自攻螺钉、拉铆钉等应采用不锈钢或不锈钢复合螺钉,并应有防水措施。
5.12.6 屋面变形缝构造层设置应与相邻屋面一致,构造层应连续铺设,具有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能力,外层金属板应固定牢固。
5.12.7 外露压型金属板的端头应有相应的封堵构件或措施。
5.12.8 屋面边缘节点设计应保证屋面系统保温隔热材料及防水防潮层与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和防水防潮层连续布置。
5.12.9 屋脊设计应保证系统内部保温隔热材料及防水防潮材料连续布置,压型金属底板在屋脊位置应设置泛水板及有防水防潮功能的堵头构件。
5.12.10 金属屋面泛水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露泛水板应采用不锈钢或不易生锈的其他材料制作,厚度不应小于 1.5mm;
2 泛水板应与下部支承构件可靠连接,外露泛水板底部应设置连续支承构件;
3 金属板屋面与突出屋面设施相交处,应考虑屋面板断开、伸缩等构造措施。 连接处构造应设置泛水板,泛水板应有向上折弯部分,泛水板立边高度不得小于 250mm;
4 泛水板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及防水构造,紧固件应带有防
水功能,搭接位置应增加密封橡胶胶条防水。泛水板、变形缝盖板与金属板的搭接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小于 100mm。
5.12.11 金属屋面板应伸入天沟内或伸出檐口外,伸入天沟或伸出檐口外不应小于 100mm。
5.12.12 天窗等设施应高出屋面 250mm 以上,构造上应采取防止材料变形、防雨水进入室内的措施。屋面采光带、天窗的分格尺寸不宜过大,应计算挠度避免引起下凹积水的问题,分格框的构造不得凸起影响天窗排水。
5.12.13 天窗周围设计应考虑整体刚度,在天窗周围的屋面系统内部应设置一道刚性保温隔热材料或附加支撑构件,且应保证保温隔热材料及防水防潮膜的连续性。
5.12.14 屋面宜设置永久性检修通道,并应沿天沟或屋面檐口周边设置检修安全装置;宜预留安装清洁设施的条件。
6 结构设计
6.1 -般规定
6.1.1 金属屋面应按围护结构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变形与稳定性验算,并应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和变形协调性能。
6.1.2 金属屋面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1、《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冷弯型钢结构技术标准》GB/T 50018、《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 《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96、《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 和地方标准 《海南省建筑钢结构防腐技术标准》 DBJ 46-057 的规定。
6.1.3 金属屋面结构设计时,应分别考虑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的作用和效应,并应按弹性设计方法进行结构计算分析。 当构件挠度较大时,结构分析宜考虑几何非线性的影响。
6.1.4 金属屋面抗风设计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应施加全风向最大风压力和最大风吸力,相关参数应按行业标准《屋盖结构风荷载标准》JGJ/T 481 取值;重要且体型复杂的建筑,应由风洞试验确定。
6.1.5 金属屋面可分为带装饰面板及不带装饰面板的系统,由外向内应分别进行验算:
1 带装饰屋面结构应从上到下依次进行装饰板、装饰板龙骨、夹具、屋面板、檩条、檩条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验算;
2 不带装饰屋面结构应从上到下依次进行屋面板、檩条、檩条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验算。
6.1.6 金属屋面及其支承系统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6.1.7 金属屋面系统的抗风承载力宜采用动态压力法进行抗风揭性能检测,检测试件应具有代表性且与工程实际相符,检测方法应满足本标准第 8.15.2 条的规定。 扣合式、直立锁缝式压型金属板与固定支架、支座之间的连接强度宜根据试验确定。
6.2 荷载作用与效应
6.2.1 金属屋面应考虑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地震作用、风荷载、积水荷载、积灰荷载、吊挂荷载、施工及检修荷载、设备荷载等,以及它们的组合作用。 当温度效应不可忽略时,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温度效应的影响。本标准未明确的荷载取值和组合效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
6.2.2 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 当屋面上吸风荷载效应控制荷载基本组合时,若永久荷载对围护结构有利,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不应大于 0.9。
6.2.3 不直接承受风荷载的构件面积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盖角区的面积折减系数不应小于 0.6 ;
2 屋盖边区的面积折减系数不应小于 0.8。
6.2.4 计算金属屋面风荷载时,应根据建筑物封闭、开洞、悬挑檐口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风对建筑内部压力的影响。
6.2.5 金属屋面的风荷载标准值宜按下式计算,且正风压不应小于 0.5KN/m2 ,负风压绝对值不应小于 1.0KN/m2。重要且体型复杂的建筑,应由风洞试验确定风荷载。
垂直于金属屋面表面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WK=(cpe—cpi )μzwo (6.2.5—1)
式中: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
w0——基本风压(KN/m2 ),按本标准第 3.0.7 条取值;
μz——屋盖平均高度 z 处的风压高度系数,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确定;
cpi——内压系数,封闭式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内压系数应按其相应位置外表面风压的正负情况取值:外表面风压为正时,内压系数取-0.3;外表面风压为负时,内压系数取+0.2;非封闭式建筑围护结构的内压系数取 0 ;
cpe——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即在所有可能风向作用下,结构表面特定位置可能承受的瞬时风压最大值(或最小值)对应的体型系数,即风压系数最大值 cpe ,max 和最小值 cpe ,min ,屋面结构体型与本标准附录 E 规定的体型相同或相近时,屋盖围护结构风荷载分区宜按本标准附录 E 的屋盖风荷载分区图确定,全风向风压系数极值宜依据分区图按附录 E 中相关表格取值;重要且屋盖结构与本标准附录 E 不同时,宜采用风洞试验确定。
6.2.6 进行施工阶段抗风验算时,宜根据当地季节风力情况选取合适的风压验算或采取适当的施工措施保证安全。
6.2.7 进行施工阶段抗风验算时,宜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季节风力变化规律,选取相应的风压验算参数;验算结果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6.2.8 风荷载计算时,地面粗糙度类别的确定应考虑本省常年遭遇强台风的不利影响。 海岸城市地面粗糙度不应低于 B 类,海岸线 2Km 范围内的地面粗糙度宜取 A 类。当场地位于峡谷、陡坡、半岛尖端等复杂地形时,应综合考虑场地风环境因素,通过风洞试验或数值模拟确定地面粗糙度类别,但最终取值不得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最低类别。
6.2.9 积水荷载应考虑屋面排水系统故障及构件挠曲等最不利情况。
6.2.10 吊挂荷载宜按活荷载考虑,当吊挂位置固定不变时,可按永久荷载考虑。
6.2.11 施工及检修荷载标准值应取 1.0 KN 并集中作用在屋面的最不利位置上;当施工荷载可能超过 1.0 KN 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6.2.12 屋面设备荷载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6.3 金属板
6.3.1 金属平板的强度和挠度分析宜采用有限元方法;当附加装饰面板的板型为规则面板时,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及《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 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计算。
6.3.2 附加装饰面层的金属板应根据受力要求设置加强肋,加强肋的厚度不宜小于 2mm。加强肋与金属板之间应采取可靠的结构连接构造,并应有防腐处理措施。金属复合板折边处应设置边肋。
6.3.3 金属屋面板在荷载标准组合下的挠度不应超过表 6.3.3 的限值。
表 6.3.3 金属屋面板的最大容许挠度
注:表中 L 为金属平板的加强肋的计算跨度;a 为金属板的短边距;b 为金属板的长边距。
6.4 支承结构
6.4.1 金属屋面支承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冷弯型钢结构技术标准》GB/T 50018 和《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 的有关规定;材质可选用低碳合金钢、铝合金或不锈钢,支承构件的表面处理应满足现行地方标准《海南省建筑钢结构防腐技术标准》DBJ 46-057 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相关要求。
6.4.2 金属屋面檩条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冷弯型钢结构技术标准》GB/T 50018、《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 等规范的规定。
6.4.3 金属屋面应根据建筑的具体造型及风荷载分布情况,按屋面区域合理选取不同的檩条布置形式及间距。 金属屋面的檐口(含天沟处檐口)、屋脊、临近山墙部位等风敏感区檩条间距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 0.8m ,一般区域檩条间距不宜大于1.2m。
6.4.4 金属屋面的实腹式檩条跨度大于 4m 时,宜在受压翼缘设置拉条或撑杆,拉条和撑杆应根据计算确定。当拉条采用圆钢时,拉条的截面应计算确定,且其公称直径不宜小于 10mm;撑杆的长细比不应大于 200。当檩条的上下翼缘表面均设置压型钢板,并与檩条可靠连接时,可不设置拉条或撑杆。
6.4.5 利用檩条作为水平支撑压杆时,檩条的长细比不应大于
200 ,并应按压弯构件验算其强度、刚度及稳定性。
6.4.6 金属屋面的支承构件在荷载标准组合下的挠度不应超过表
6.4.6 的限值。
表 6.4.6 金属屋面支承构件的最大容许挠度
注:表中 L 为支承构件的计算跨度。
6.4.7 天沟及其支承构件应按满水荷载计算承载力。
6.5 连 接
6.5.1 金属屋面的连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冷弯型钢结构技术标准》GB/T 50018、《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 和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
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规定。
6.5.2 金属屋面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螺钉连接或焊接等连接构造形式。 采用螺栓、挂接、插接的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动、防滑移、防脱离措施。
6.5.3 金属平板的周边宜采用螺栓、机制螺钉或挂钩等与支承构件连接,螺栓、机制螺钉的数量、布置间距、公称直径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 5mm。
6.5.4 金属屋面支承结构构件与主体钢结构之间宜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公称直径应根据计算要求设置,宜采用公称直径不小于 10mm 的螺栓,每个受力部位的连接螺栓不应少于 2 颗;采用焊接时,焊缝长度及高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其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相关规定。
6.5.5 金属屋面与主体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宜采用预埋件连接或预制钢连接件,当没有条件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连接可靠性。
6.5.6 金属屋面与主体混凝土结构采用后置锚栓连接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连接可靠性,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后置锚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采用碳素钢锚栓时应有必要的防腐处理,防腐处理要求应满足现行《海南省建筑钢结构防腐技术标准》DBJ 46-057 的相关要求;
2 后置锚栓宜采用后扩底式机械锚栓或定型化学锚栓;
3 后置锚栓应进行承载力现场检验;
4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且锚栓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10mm;
5 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在其热影响区范围内不宜进行连续焊缝的焊接操作。
6.6 构造要求
6.6.1 金属屋面的连接构造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结构变形、风力、温度变化等原因产生的噪声。 各构件间的连接处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构造措施。
6.6.2 金属屋面在主体结构变形缝处宜断开。 当屋面系统必须跨越变形缝时,变形缝上部应采用可伸缩的金属盖板、可适应变形的防水胶条、保温棉等构造措施。
6.6.3 连接件与所接触材料可能产生双金属接触腐蚀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腐蚀。
6.6.4 金属屋面板应设置固定点,采取可靠连接措施防止屋面板在风荷载、重力作用下整体滑移或脱落。
6.7 抗风性能化设计
6.7.1 金属屋面抗风性能化设计应分析屋面方案的特殊性、选用适宜的抗风性能目标,并采取满足预期的抗风性能目标的措施。抗风性能目标应综合考虑建筑重要性、复杂程度、屋面体系与跨度、抗风设防类别、破坏的危害程度等各项因素选定。
6.7.2 金属屋面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风设防类别:
1 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要求,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以及由业主特别指定的建筑;
2 乙类: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风灾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风灾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 以及风灾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适当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3 丙类:指除 1、2、4 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4 丁类:指使用人员稀少且风灾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
一定条件下可更换及可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6.7.3 金属屋面按其抗风部位的重要性可分为风敏感区及一般区域,形体特别复杂的屋面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风洞试验报告确定风敏感区。
6.7.4 金属屋面系统抗风性能等级可分为 A、B 和 C 级,按表6.7.4选用。
表 6.7.4 金属屋面的抗风性能等级
6.7.5 甲类金属屋面的抗风性能目标不应低于 A 级性能等级,其性能应进行专门研究;乙类金属屋面的性能目标不应低于 A 级性能等级,丙类金属屋面的性能目标不应低于 B 级性能等级,丁类金属屋面的性能目标不应低于 C 级性能等级。
6.7.6 A 级性能等级的金属屋面风敏感区域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取重现期为 100 年的基本风压 w0 ;
2 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为必做项,且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JG/T 231 中规定的 3 级;
3 抗风揭试验应采用动态压力法,抗风揭检测值不应小于风荷载标准值的 1.6 倍,且金属屋面系统不应发生破坏;动态压力检测结束后,继续进行静态压力检测至破坏,静态压力破坏值不应小于风荷载标准值的 1.8 倍;
4 主要构件及主要连接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进行疲劳验算, 其正应力幅值不应低于该标准表16.2.1-1 中规定的 Z1 类 200 万次循环的要求。
5 构造措施:
1)压型金属板采用铝合金材质时厚度不应低于 1.0mm,采用不锈钢材质时厚度不应低于 0.6mm;
2)檩条的截面和间距均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且檩条最大间距不应大于 600mm。
6.7.7 A 级性能等级的金属屋面一般区域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取重现期为 100 年的基本风压 w0 ;
2 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为必做项,且应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JG/T 231 中规定的 3 级;
3 抗风揭试验应采用动态压力法,抗风揭检测值不应小于风荷载标准值的 1.6 倍,且金属屋面系统不应发生破坏;动态压力检测结束后,继续进行静态压力检测至破坏,静态压力破坏值不应小于风荷载标准值的 1.8 倍;
4 主要构件及主要连接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进行疲劳验算,其正应力幅值不应低于该标准表
16.2.1-1 中规定的 Z1 类 200 万次循环的要求。
5 构造措施:
1)压型金属板采用铝合金材质时厚度不应低于 1.0mm,采用不锈钢材质时厚度不应低于 0.6mm;
2)檩条的截面和间距均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且檩条最大间距不应大于 800mm。
6.7.8 B 级性能等级的金属屋面风敏感区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取重现期为 50 年的基本风压 w0 ;
2 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不宜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JG/T 231 中规定的 2 级;
3 抗风揭试验采用静态压力法时,抗风揭检测值不应小于风荷载标准值的 2.0 倍。抗风揭试验采用动态压力法时,抗风揭检测值不应小于风荷载标准值的 1.4 倍,且金属屋面系统不应发生破坏;动态压力检测结束后,继续进行静态压力检测至破坏,静态压力破坏值不应小于风荷载标准值的 1.6 倍;
4 构造措施:
1)压型金属板采用铝合金材质时厚度不应低于 0.9mm,采用高耐候涂层钢板时厚度不应低于 0.6mm,采用不锈钢材质时厚度不应低于 0.5mm;
2)檩条的截面和间距均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且檩条最大间距不应大于 800mm。
6.7.9 B 级性能等级的金属屋面一般区域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取重现期为 50 年的基本风压 w0 ;
2 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不宜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JG/T 231 中规定的 2 级;
3 抗风揭试验采用静态压力法时,抗风揭检测值不应小于风荷载标准值的 2.0 倍。抗风揭试验采用动态压力法时,抗风揭检测值不应小于风荷载标准值的 1.4 倍,且金属屋面系统不应发生破坏;动态压力检测结束后,继续进行静态压力检测至破坏,静态压力破坏值不应小于风荷载标准值的 1.6 倍;
4 构造措施: